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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

2017-09-12 公安部 律道湾湾说法

公交管[2013]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我局研究制定《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具有点多、线长、分散、难于集中管理等特点。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能够客观真实地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全过程,是考核、评价、监督交通警察出勤、办事、执法、办案和遵规守法的重要依据;是交通警察加强自我约束,规范执勤执法言行,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效果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交通警察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交通警察依法办事、改进加强执法监督工作,防范和减少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树立交通警察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广大交通警察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总队、支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2014年全面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及各阶段进度、措施、责任,保证各项工作扎实顺利开展。

 

二、抓紧更新配齐设备,加快管理系统建设。各地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和追加经费预算,确保全部道路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岗位民警均配发执法记录仪。总队要组织各支队开展对现有执法记录仪设备的排查摸底,按照《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参考要点》,及时淘汰、更新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支队、大队要按照《执法记录仪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抓紧采购数据采集设备、服务器等配套硬件,加快开发后台管理软件。2014年5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执法记录仪配发和软硬件系统建设工作。

 

三、大力开展岗位培训,严格规范使用。总队要根据《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明确道路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岗位民警具体使用规范以及管理监督人员工作流程。要制定规范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的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资料。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分别对大中队领导、业务骨干、管理监督人员和道路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岗位民警进行全员培训。要采取集中训练、视频演示、讲评、骨干传授等方式,确保每名交通警察掌握规范使用技能。法制、纪检、督察、政工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警察按规定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科技、装备部门要帮助基层单位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支队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指导。从2014年7月起,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四、建立考评制度,严格日常监督。各地要根据《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执法记录仪使用和声像资料管理的检查考评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声像资料,实行“一人一档”存储和分级授权管理,规范声像资料调取、查阅流程。要加强对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群众信访投诉声像资料的回放检查,及时发现使用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并督促整改。上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通报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开展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和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使 用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监 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 (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和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

 

为适应交警系统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工作需要,部交管局在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和后台管理系统设计作进一步规范,供各地参考。

 

一、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参考要点

 

1.摄录。执法记录仪镜头广角应不小于 120°;视频分辨率不低于704×576或720×480,视频帧率不低于30帧/s;具备低照度下摄录功能,5米范围内应能看清当事人面部特征,10米范围可见人体轮廓。佩戴摄录时应便于固定,并可根据摄录对象位置进行调节,上下调节角度不低于45度。应具备预摄录功能,对摄录按键触发前至少10秒的情景进行预先录制。

 

2.存储。执法记录仪应能存储不低于10小时的最低分辨率下的动态视音频,建议16G (含)以上。应通过字符叠加的形式对文件进行编号存储;存储的文件包括视音频、日志、图片、录音等。应具备自动分段切割、存储视音频文件的功能。执法记录仪本机应不具备删除、修改存储文件的功能。

 

3.电池。执法记录仪应采取可更换电池设计。电池应能支持连续摄录8小时以上动态视频,可通过更换电池(限一次)的方式实现;电池l年内性能衰减不得超过20%;可配接充电宝等外接电源。

 

4.防护。具备2米高度跌落防护功能;可以在雨天、高寒、高温等天气情况下正常使用。

 

5.格式。执法记录仪图片、音频、视音频文件应当采用便于传输、压缩、编译、转换的格式。视音频文件应当易于压缩转换为流媒体文件。

 

6.其他(不作硬性要求)。建议执法记录仪具备可见光定位功能,便于对准摄录对象,灯光开启关闭和闪烁间隔可自定义;具备自动锁、夜视开关自定义功能,提高操作便捷度;具备镜头防抖或数码防抖功能,提高摄录质量;具备镜头加热功能,便于雨天、冬季去除镜头水雾;具备一键切换录音与录像、低分辨率与高分辨率音视频摄录功能,便于民警更好地记录关键内容;具备无线传输功能,便于实时传输数据;具备GPS或北斗定位功能,便于开展勤务考核;具有连接对讲机,为对讲机提供拾音器和扬声器功能;具备重点视音频手动标记功能;具备无缝切换电源功能,即连接第二电源时,可以在不影响摄录情况下,更换第一电源电池;配备手持遥控器,可对主要功能进行遥控操作。

 

二、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

 

1.架构。后台管理系统包括数据采集设备、中心服务器等硬件以及后台管理数据库、前台客户端等软件。中队或大队设置数据采集设备,大队或支队设置中心服务器;有权限用户的公安网电脑安装客户端。

 

2.校准。执法记录仪连接数据采集设备时,管理软件自动或管理员手动同步时间。管理软件自动或管理员手动对文件资料的时间标签进行批量校正。

 

3.采集。原则上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导入数据,用户也可以通过安装客户端的公安网电脑采集。数据采集设备应支持16台(含)以上执法记录仪同时连接,具备自动为设备充电,自动识别、采集、传输、存储文件,支持断点续传、校验清空执法记录仪存储等功能;按照单位、警员、时间等信息自动建立电子档案。

 

4.存储。集中式数据储存方式,数据采集设备存储容量不少于500G,网络带宽实际传输速度不低于10M/S;中心服务器按照单位民警每人1T标准配置。数据采集设备存储用于缓存;中心服务器用于存储所有文件。分布式数据存储方式,数据采集设备存储容量按照每人1T标准配置,应可拓展至16T(含)以上。数据采集设备用于存储普通数据;中心服务器用于存储数据采集设备上传的日志、索引和重要视音频等文件。各地可根据需要灵活采取分布式、集中式或混合式(两种方式并存)的数据存储方式。

 

5.管理。中队、大队、支队内网电脑安装管理软件客户端,用户按权限管理数据采集设备、中心服务器存储的文件。管理人员通过管理软件客户端对中心服务器、数据采集设备及执法记录仪存储的文件进行调阅、传输、标记、备注、审批、编辑、删除等。对标记的重要文件,系统自动上传至中心服务器存储;可设置手动或自动定期清理指定条件文件的功能。

 

6.权限。管理系统应具备分级管理和权限认证功能,根据中、大、支队用户级别设定操作权限;中队用户可以调阅、下载、标记、备注本中队数据,大队用户还可审批本大队数据,支队用户还可编辑、删除本支队数据。中队、大队调阅、下载同级单位数据时,须经上一级用户审批,其他警种、单位调阅、下载数据时,须经支队审批。

 

7.兼容。管理软件和数据采集设备应支持标准的USB MiniB接口和接入协议,可兼容、采集、写入、管理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的所有品牌、型号的执法记录仪设备。兼容数据包括摄录文件、图片文件、录音文件、日志文件、叠加字符、设备编号、日期时间、口令、标注信息等。

 

8.统计。能对下级单位或具体民警在指定时间内的工作量作统计;对日志记录的开关机、摄录起止、电量低警示、更换电池、非正常中断等时间作筛选、统计;统计结果自动生成报表以 HTML网页形式显示并支持导出;可设置自动统计任务功能,如设定某一时间节点统计文件上传情况,并将统计结果发送至指定邮箱。

 

9.拓展。应当预留标准化接口,衔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勤务管理系统等其他平台系统,逐步推进声像资料数据与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勤务安排等其他数据的关联、碰撞、比对、分析,依托系统不断提高数据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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