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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0]4号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如何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请示》(辽公法[2000]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限制,即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部
2000年4月19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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