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现就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是各级公安、交通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应在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定期通报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情况、研究突出问题,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作措施,形成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联动协作、高效管理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二、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能。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协作,逐步实现高速公路管理信息共享,提高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效能。各级交通部门可根据路网监控(管理)中心的建设情况,在已有的监控(管理)中心设置公安民警和交通路政管理人员联合值班岗位,共享路况、气象、交通管理措施、交通事故等信息,提高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侦破治安和刑事案件等警务效能,提高对破坏、损坏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效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用房提供方便。
三、严格执法,科学管理,维护高速公路良好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速公路通行秩序的管理,严格查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疲劳驾驶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治安案件多发路段和服务区、收费站的巡逻,先期处置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卡、暴力侵害公路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等扰乱公路管理秩序的行为,打击高速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协助交通部门对公路路产损失的清偿工作;支持高速公路的正常维修工作,简化施工审批手续,加强施工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执勤执法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省级公安、交通部门要联合制定和完善特殊气象条件下高速公路应急工作预案,统一道路通行条件认定标准,规范部门联动工作程序,依法采取限速、限车型通行、间断放行、封闭道路等分级交通管制措施,但应尽可能少封闭或不封闭高速公路,最大限度地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四、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水平。各级交通部门要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规范,对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根据需要逐步设置和完善交通信息采集、监控、诱导、气象监测、主线及匝道控制、信息处理与发布等管理设施。经商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公安部门可借助高速公路及其收费站的监控设备,提高对交通违法、肇事逃逸、犯罪嫌疑车辆的发现和查处能力。
五、完善快速处置救援机制。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救援预案,明确工作程序,定期开展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救援能力。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坚持快速反应、快速救援、快速勘查、快速撤除现场,预防和减少二次事故和交通堵塞。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明确故障车清理责任,加强夜间巡查,及时发现和清理故障车辆。
六、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及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等信息,开展针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特点的宣传工作;要组织力量深入高速公路沿线村庄,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村民自觉爱护公路设施,不横穿高速公路或进入高速公路行车。
公安部
交通部
2006年12月19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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