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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审批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通知

2017-12-09 公安部 律道湾湾说法

公发[1976]26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

 

现将解放军总政治部一九七六年六月八日(1976)政干字第5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审批随军家属户口时掌握。对于随军家属的户口,各地公安机关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人口的原则下,也要考虑到部队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政策应予落户的,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落户政策的,要主动联系,耐心解释。

 

附件:1.解放军总政治部(1976)政干字第51号

2.解放军总政治部(64)总政干字第1086号(略)

 


附件1: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通知)

 

[1976]政干字第51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军事科学院、军政大学政治部:

 

据反映,在审批干部家属随军时,有的单位对由农村迁往城镇的家属控制不够严,有的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家属和非直系亲属批准随军,有的干部已确定转业回原籍公社工作,还为其办理家.属随军手续。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人口的精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以阶级斗争为纲,教育年纪较轻的干部,把家属留在原籍参加生产劳动,不要急于随军。要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

 

二、各单位在审批家属随军时,仍应遵照中共中央[1972]44号文件和总政治部(64)总政干字第1086号转发的国务院[1964]3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别对由农村迁往城镇的人口,要严格控制。

 

三、干部已确定转业回本人或爱人原籍县、市以下地区(包括县、市)工作的,其家属子女一般不宜再批准随军。

 

总政治部   

 

197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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