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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

2017-12-11 律道湾湾说法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展和改革委计委、交通厅局、农业农机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月15日,周永康国务委员主持召开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部   

农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4月30日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改进社会管理、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作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9·5”、“1·15”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从源头抓起,综合治理,把“五整顿”“三加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主要内容,逐项、逐级分解并落实到省、市、县政府及地方各有关部门,形成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合力,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为实现道路交通事故从高发到基本遏制直至逐年下降的目标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一、公安部负责组织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

 

(一)公安部门解决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问题

 

1.清理整顿车管所考试员队伍,对考试员一律重新考试,实行资格认证。

 

(1)5月底前,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对考试员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员证书》。

 

(2)聘请驾校优秀教练员和运输企业安全员担任考试员。年底前,地市公安部门聘请的考试员数量不少于考试员总数的20%。申请从事考试员工作,应当经地市公安部门评审合格后,参加省级公安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2.完善驾驶员考试机制,加强监督制约。

 

(1)对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2)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员考试质量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双考官制度。

 

(3)理论考试、场地驾驶考试、道路驾驶考试3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实行学员和考试员双签名制度,并存入驾驶员档案。对驾驶员档案考试成绩单不全,或者考试成绩单没有签名的,不得核发驾驶证。

 

(4)制定《驾驶员考试工作规范》,规范考试员考试行为,严密考试程序,明确考试员责任。

 

3.严密考试程序,保证考试质量。

 

(1)在受理环节要严格确认考试申请人资格,做到“三不受理”,即:不见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受理,未经医院体检合格不受理,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不受理。属异地申请驾驶证的,必须进行网上核对。

 

(2)全国统一驾驶员登记核心软件,6月底前完成软件开发。各地要对现行的驾驶员登记软件修改完善,一是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全部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实行技术保障与业务管理分离;二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设计,限制考试间隔时间,使不按规定办理的无法打印驾驶证;三是计算机程序必须有台账功能,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四是驾驶证信息必须进入全国信息查询系统,工作库信息发生变化的,24小时内必须更新查询系统的信息。

 

(3)提高考试难度,保证考试质量。强化路考比重,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增加实际道路考试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型客车也要增加实际道路考试。

 

(4)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教练员等其他人员在场外指导。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要中止考试,进行整顿;有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建议交通部门对所在驾校进行整顿,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年底前,地市公安部门的驾驶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场地驾驶考试实行桩考仪考试。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计算机路考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记录考试成绩。

 

(6)农业(农机)部门要比照汽车驾驶员的考试办法,严格对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发证和年审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完善考试和管理办法,严把考试关,提高考试质量,严格驾驶证核发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考试员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4.对大货、大客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交通违章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要集中清理驾驶员档案,检查考试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驾驶证信息是否进入全国驾驶员信息查询系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处理是否到位,违章记满12分后是否重新考试。对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驾驶证要收回、注销,并追究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驾驶员违章记分信息要及时传递到车管所,车管所对违章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进行重新考试。

 

通过对驾驶员考试工作的整顿,年内要彻底解决违规办理驾驶证问题;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员交通死亡事故下降5%。

 

(二)交通、公安部门建立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环节的衔接机制,加强监督制约

 

5.交通部门应当核实驾校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学时、教练员签名和驾校准考意见等。学员在申请考试时,需提供该驾校培训记录,存入驾驶员档案。

 

6.公安部门定期对驾驶员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对驾校培训的质量进行评价。对驾校培训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买卖驾驶证等问题的,建议交通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7.公安部门应定期向交通部门通报驾校的考试合格率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驾驶员的交通事故、违章情况。交通部门要据此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一年内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应进行整顿,并通报公安部门暂停受理考试。驾校也要根据学员对教练员教学水平的评议和经手培训驾驶员的事故、违章情况,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

 

(三)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清理整顿驾校

 

8.交通部、农业部部署开展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清理整顿。在7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驾校的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纳入资格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撤销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9.制定全国统一的驾校准人条件和等级划分标准,对符合培训资格的驾驶员培训学校,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对没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授予培训资格的驾驶员培训学校,公安、农业(农机)部门不予受理考试。

 

10.制定教练员资格标准,严把教练员从业资格关。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交通、农业(农机)部门颁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件,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理出教练员队伍。

 

11.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加强驾校教学管理,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培训要求。

 

12.调整驾校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在培训中增加交通安全教育内容。通过播放事故现场录像、发放宣传手册、交通警察讲课、请肇事司机谈体会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调整培训课程,增加实际道路培训。

 

13.交通、农业(农机)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不按规定的学时、内容进行培训,降低培训标准,以及教练员教学质量低等问题的驾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农业(农机)部门暂停受理考试申请。

 

14.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

 

通过整顿,年内驾校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培训规定得到落实;教练员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员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四)保险、公安部门实行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15.保险部门针对保险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及其在保险年度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等状况,实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有效遏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部门与保险部门定期交换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和机动车理赔等信息。

 

二、公安部负责组织路面行车秩序整顿工作

 

(一)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施,为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提供良好道路环境

 

16.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要全面排查城市道路和公路上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情况。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完善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部门参加。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完善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参加。对道路中心线、车道线、禁止和指示等标志、标线缺失的,以及显示的管理信息不明确、不合理的,要制定限期完善、调整的计划,并明确今年内完成的具体任务,为机动车驾驶员提供明确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为规范行车秩序创造良好通行环境。各地排查完善的计划和年内完成情况要由牵头部门汇总并分别报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备案。

 

(二)重点治理超速驾驶行为,减少超速导致的死亡事故

 

17.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明确因超速驾驶导致死亡事故突出的道路,确定省、市、县治理的重点路段,制订通过治理超速减少交通死亡事故的具体目标。

 

18.交通、公安、建设部门结合道路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完善重点路段及急弯、陡坡、村庄、学校和交叉路口等地点的限速标志。在城市没有信号灯管理的路口,设置让行标志,施划让行标线。在国道、省道干线交叉路口的支路进入主路处,逐步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减速带等设施。年内完成情况分别报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备案。

 

19.公安部门按照东部地区每辆巡逻执勤车一台、中部地区每个中队一台、西部地区每个大队至少一台的标准,装备测速仪。上述装备要在今年底到位。

 

主要国道、省道上,按照东部地区每个县际交界处、中部地区每个地市际交界处、西部地区每个省际交界处的标准,逐步安装自动监测超速违章的公路电子监控设备。上述设备要在2005年底安装到位。

 

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上的交警大、中队,要逐步装备查处超速驾驶行为的车载移动设备。

 

对装备有困难的,省、地(市)公安部门要负责协调解决。

 

20.公安部门要针对超速驾驶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大巡逻密度、设立固定监测执勤点等措施,有效查纠和遏制超速驾驶行为。要对基层交警队及民警治理超速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要通过制作发放超速驾驶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宣传材料、设置事故车辆实物展示等方式广泛宣传超速驾驶的危害性。

 

(三)坚决制止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减少农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21.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顿行动,严格查处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行为。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基层交警队的勤务部署,在重点乡镇组建公路巡警中队,充实警力,配备急需装备,协调乡镇政府参与交通安全整治,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控。

 

22.农业(农机)部门要在年底前对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制动、转向和操纵机构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要坚决制止其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对拖拉机驾驶员要组织进行一次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对多次违章载人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驾驶考试。对发生的违章载人群死群伤事故,要通过倒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清理整顿情况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23.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通报拖拉机交通事故、驾驶员违章和拖拉机、驾驶证登记信息及保有量情况。有条件的地方两部门间可实行联网,提高工作效率。

 

(四)严禁客运车辆超员,预防客运车辆事故

 

24.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检查力度,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行为;对严重超员行驶的,要严格依法处罚,依法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5.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五)有效治理严重扰乱行车秩序的交通违章行为

 

26.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突出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的治理整顿,并确定阶段性治理目标。对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行驶和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超车及变更车道不开转向灯等严重扰乱行车秩序的重点违章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开展清理无牌无证车辆工作,入村入户对机动车辆登记造册。如果这几项违章行为减少5%,预计可减少1700人死亡。

 

(六)交通、公安、发展改革、质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汽车生产准入、生产监管、发牌发证、运输市场准入和管理,综合治理货车超载,减少超载导致的道路损坏和交通事故

 

27.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成立由交通部牵头,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全国治理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28.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汽车产品《公告》进行一次清理,逐一审查货车产品,消除“大吨小标”车辆。对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技术参数进行更正,公布正确参数和更正范围,监督汽车生产企业落实。组织实施《道路汽车外廓尺寸、总质量与轴荷限值》国家标准。

 

29.公安部门在办理新车登记时,严格按照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办理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对已经使用的“大吨小标”汽车,按照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正确的汽车技术参数,重新核定吨位,更正核定载质量。年内解决重点车型和重点地区在用车“大吨小标”更正问题。

 

30.交通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吨位收取养路费和有关税费,对重新核定前的税费不再补缴。要完善货运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明确相应从业条件,规范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运输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监督,避免恶性竞争,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超限超载行为通报、公示和登记制度。

 

31.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交通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规定,配备称重设备,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同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超载车辆依法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对驾驶员和运输单位主管人员予以处罚。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明确政策,统一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不得罚款放行、重复处罚,同时要抓住治理重点,稳步推进治理工作。

 

(七)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确保大中城市副食品供应

 

32.各地政府和交通、公安部门要落实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加强蔬菜、水果、蛋禽、水产等农副产品集散地和市场的装载运输管理。适时组织明察暗访,掌握“绿色通道”沿途基本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加强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3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部、交通部等11个部门参加,联合制定《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方案》,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34.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35.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审批工作,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配备民警防护装备。

 

36.交通部门要从严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的汽车要限定车型、限装数量和明确外观标识,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超载、超速驾驶和违规操作的车辆驾驶员及操作人员,要依法取消从业资格。

 

(九)加强高速公路管理,预防恶劣气候天气交通事故,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37.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路面交通情况,并通过设置可变信息显示屏等方式向驾驶员提供前方公路交通情况和控制速度、保持车距等诱导指示信息,保证紧急电话齐全有效。在监控中心要设置交警值班岗位,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提高预警和处置能力。

 

38.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大气象监测工作的投入,及时掌握高速公路能见度等气象信息。遇雾、雪、雨等恶劣天气,及时向驾驶员发布道路恶劣气候情况,向公安部门和公路主管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并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要制定和实施高速公路冰雪气候工作方案,在降雪地区配备除雪设备、溶雪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9.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出警、及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十)卫生、公安部门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

 

40.卫生、公安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市、县卫生部门都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交通警察等人员的紧急救护培训。全国的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提高20%,可救治5万名交通事故伤员,减少2500人死亡。

 

三、交通部负责组织交通运输企业整顿工作

 

(一)交通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41.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人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关,营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研究完善运输企业股份制,实现公司化经营。研究对运输企业实行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新机制,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

 

(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

 

42.公安部门要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交通违章、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及运输企业,并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违章多的企业名单。公安部建立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事故信息公共媒体信息发布平台,交通部门规定企业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查询该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

 

(三)交通、公安部门建立客运交通安全群众监督制度

 

43.交通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过监督电话、安全监督卡等方式请乘客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通过乘客了解驾驶员途中遵守安全法规情况,发现驾驶员违章,要通报批评所属客运公司,对多次违章的驾驶员,要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四)发展改革、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鼓励运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44.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安全监管局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选择部分车型在部分省市开展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的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四、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工作

 

(一)发展改革和质检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45.公安与发展改革、质检部门要建立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对公安部门通报的违规企业及产品,在核实甄别后要从车辆产品公告中撤销。今年年底前实现车辆产品公告内无违规车型。

 

46.发展改革委严密车辆产品公告审查制度,加强事前审查,严把车辆生产准人关。建立产品审查工作规范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强车辆产品审查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审查质量和公正性。

 

47.质检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予以查处。

 

48.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查处买卖、伪造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全国统一国产整车出厂合格证式样、内容,增加防伪措施。

 

(二)商务、工商、质检、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和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

 

49.按照商务部等9部委联合部署的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商务部牵头,会同工商、质检、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排查非法改装企业,向社会发布通告,部署开展整顿工作。对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的回收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三)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解决车辆检验、报废把关不严,为不符合规定车辆上牌问题

 

50.严把机动车检验关。

 

(1)严密车辆检验程序。全国实施《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行业标准,统一车辆的检验项目、程序、方法。

 

(2)清理检验员队伍。对全国车管所负责检验的民警和检测站的检验员重新培训、重新考试,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3)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年底前,要实现车管所与检测站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录入和监督,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检测车辆检测报告。对存在只收费不检车、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检测站,建议质检部门停止其检测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后发生违规问题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4)强化对重点车型的检验。对大客、大货车档案进行全面清理,排查长期不参加检验的车辆。通过清理,今年内,大客车检验率达到100%,大货车检验率达到95%以上。省级公安部门要对每一个地市公安部门车管所的检验率逐一核查,并对已检验过的大客、大货车按5%的比例进行抽检。

 

(5)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检验,严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发放牌证。

 

51.严格车辆报废制度,严密程序,强化解体。

 

(1)加强对报废车辆管理。公安部门要定期核查机动车查询库中的机动车状态信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在计算机登记程序中锁定,禁止转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2)加大强制报废的力度。对达到报废标准后一年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注销档案和牌证。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立即注销车辆档案和牌证,强制报废。

 

(3)强化监督解体的力度。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4)与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对回收解体车辆信息与报废注销牌证车辆信息进行比对。

 

52.结合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分析,查摆车辆牌证、检验和报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凡交通死亡事故中涉及车辆管理问题的,事故处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报车管部门,由车管部门进行倒查。

 

五、交通部负责组织危险路段整顿工作

 

(一)加大投入和整治改造力度,为行车安全提供设施保障

 

53.各级政府及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部组织实施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总体安排,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措施,对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提高行车安全水平。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在做好210国道示范工程的基础上,对全国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危险路段进行整治。特别是要结合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抓好319、202、105、109四条国道的实施工作。同时,加大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整治改造力度。对路堤、边坡高度6米以上和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提示标志等应急措施。交通部会同公安部、安全监管局研究修订公路危险路段的认定和治理标准。

 

54.各级交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对拟确定的危险路段要广泛听取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加大整治力度,同时要定期通报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一些重点的危险路段还要向社会公告,并加大督办力度。

 

(二)从源头上治理事故隐患

 

55.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时,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2002年、2003年全国危险路段的整治率分别为59.8%和78.5%,分别减少交通死亡4000人和6000人。2004年要提高治理率,力争通过整治,减少交通死亡5000人。

 

为保障上述五项整顿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责任制

 

(一)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起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56.建立并实行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今后三年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工作规划,并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今年把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客车、农用车、拖拉机的管理作为工作重点。

 

57.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定期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

 

58.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研究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乡村客车标准,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59.对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要调查研究,加大投入,及时整改。

 

60.不得自行规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车辆产品公告的车辆,不得强令公安部门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办理牌证。

 

61.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6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向国务院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由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报告做出评价,督促地方政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包括工作情况、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改进意见以及下步工作安排等;每年1月15日前要专报上一年工作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有关地方政府要落实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63.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3次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第3起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报告。由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或联络员工作组)对省级政府上报的检查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要求的,请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分管领导到京向国务院领导作出检查,有关情况要通报全国。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要向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四)安全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64.对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从地方到中央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65.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司法、教育、宣传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尤其要进村、进户,提高广大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66.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普法教育计划。将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世界卫生日”活动的内容。

 

67.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知识。加强新闻媒体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舆论监督。

 

68.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农机安全村”的创建活动。

 

69.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组建义务宣传队、布展交通事故案例、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

 

70.汇编印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到每个管理部门、每个运输企业、每个从业人员,教育到群众特别是农户和中小学生。

 

三、加强执法检查

 

(一)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7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加强对各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责任人,不断提高执法、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执法的监督力度

 

72.各级政府要督促各执法和职能管理部门建立执法和管理质量考评体系,把考评结果与领导任免、单位奖惩挂钩。要在驾驶员和运输企业建立社会执法监督员制度,与相关行业或单位建立执法信息反馈制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加强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加强明察暗访,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执法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73.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执法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从严处理。同时,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通过剖析典型案件,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执法和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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