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开锁行业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开锁技术违法犯罪的通知
公通字[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劳动保障局: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开锁技术无序传播扩散,利用开锁技术进行违法犯罪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领导同志对此作出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开锁行业管理,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利用开锁技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锁行业是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必须依法依规从严管理。2007年以来,各地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严格开锁行业监管,积极推动出台开锁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黑龙江、江苏等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将开锁业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分别实行审批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和备案管理制度。辽宁、吉林等地制定了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规范了相关管理工作。辽宁、吉林、广东等地完善开锁服务登记制度,明确开锁服务工作流程,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对开锁行业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对现有法律法规执行不严,导致开锁技术流散社会、开锁业无序经营、利用开锁技术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群众安全感,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密切协作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把开锁行业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二、开展清理整治,遏制开锁技术传播扩散
针对一些地方擅自举办开锁培训班、利用互联网等方式随意传播开锁技术等问题,各地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整治。
一要清理开锁培训班,规范开锁培训班管理。各地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的开锁培训班进行调查清理,对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批开展开锁培训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对没有培训资质擅自开展培训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批准后举办的开锁培训班,公安机关要到场进行法制教育,并对参训教师和学员逐一登记个人信息。
二要清理互联网和社会面有害信息。公安机关要会同电信等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及时封堵、删除利用互联网传播开锁技术、出售开锁工具等有害信息;要会同城管等部门加强社会面巡查,及时清理街面非法小广告,严防严控有害信息的传播、蔓延。
三要清理开锁业经营单位。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开锁业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治,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擅自从事开锁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对开锁业经营单位管理混乱、引发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开锁服务经营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开锁行业的监管力度,预防和减少开锁业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登记注册关,对不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开锁经营单位,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对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开锁业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建档立簿,登记详细信息,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开锁业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公安机关要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工作规程,提供开锁服务时必须查验服务对象身份证件,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如实登记开锁服务时间、地点、当事人身份信息、开锁物品的牌证号和特征等情况,发现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已依法登记的开锁经营单位名称,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经营单位名录,引导群众从中选择服务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开锁培训班的审批,被批准的开锁培训班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送公安机关备案。
四、强化案件侦办,严厉打击技术开锁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机关刑侦、治安、网安等部门要结合日常工作,及时了解涉及掌握技术开锁方面的情报信息,认真排查相关线索,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要加强案件串并分析,把握规律特点,认真研判形势,加强对易发案时段、易发案部位的巡逻防控,争取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打击犯罪行为,形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做好接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精确打击,努力抓获现行。要加强案件深挖剖析,对侦查破案发现的开锁培训和传授源头,要追查到底,捆绑打击;对传授开锁技术教唆他人犯罪的,要以共犯依法查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犯罪。
五、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开锁行业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情况信息,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开锁业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后,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开锁培训班后,也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送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发现开锁从业人员存在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规经营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动制定出台地方性管理法规,为规范开锁业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开锁业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开锁业经营单位和广大群众宣讲相关法规、政策,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引导公民通过合法经营单位解决开锁问题,自觉抵制、主动举报非法开锁摊点和非法开锁培训班。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各基层单位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包括开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开锁培训班、参训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以及清理整治、发现查处违法犯罪案件情况,请于11月底前按系统分别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0年8月31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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