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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现役干部家属随队审批问题的通知
公发[1979]102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
关于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现役干部家属随队的审批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大都严格执行了有关规定,总的看情况是好的。但是,有少数单位对现役干部家属随队控制不严,把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家属批准随队。这样,既违反了有关规定把农村人口迁入城镇,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干部的成长和部队的建设。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人口的决定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审批现役干部的家属随队时,一定要按照一九六三年四月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和中共中央(1972)44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办理,特别对由农村迁往城镇的人口,要严格控制。
二、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干部的家属子女,须经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批准,方可随队。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家属子女,不能随队。
三、家属符合随军条件尚未办理随军手续,已确定转业回本人或爱人原籍县、市以下地区(包括县、市)工作的干部,其家属子女一般不宜再批准随队。
四、要教育未婚的干部,不在驻地与地方女青年谈恋爱。要教育已婚的年纪较轻的干部,把家属留在原籍参加生产劳动,不要急于随队。要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
五、今后批准随队的家属子女,不要居住中队(监护连队、消防队)营区以内。已在营区内居住的家属子女,要尽快迁出,所需住房由所属公安机关设法解决,如因租赁住房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从福利费中酌情予以补助。
附件:总政治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日颁发的《关于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规定》(略)
公安部
1979年7月5日
(ID:LUDAOWAN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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