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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2017-12-31 海关总署 律道湾湾说法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本规范中水路运输类、航空运输类、铁路运输类、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划分为: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

 

三、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四、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开展货物储罐仓储和临时存放、从事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等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优先适用本规范中对应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五、设置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用于集装箱/箱式货车实施掏箱以及查验作业的场地,应当满足本规范中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设置要求。

 

六、2个及以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在同一区域内的,可以设置统一的隔离围网(墙)和通道出入卡口;区域内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之间应当建立隔离设施或者设置区分标识。

 

七、从事保税货物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活动的作业场所,不适用本规范。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涉及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二)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或者场地。

 

(五)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四、视频监控系统

 

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其他

 

(一)由于机械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等因素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相应区域可以调整封闭设置。

 

(二)不涉及货物储存及暂时存放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在保证海关监管的条件下,可以对“二、场地设置”进行相应调整。

 

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等进行分类存放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置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预留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四)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非侵入式检查设备、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五)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六)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四、视频监控系统

 

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因铁路轨道因素导致隔离围网(墙)不能全封闭的,应当设置监控设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二)涉及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二)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三)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四)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或场地。

 

(五)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四、视频监控系统

 

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卡口设备和控制系统,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或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二)设置符合海关要求的功能区域,设置区域标识牌,并且标识场内的通行、分流路线。

 

(三)如需实施海关查验,应当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四)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及辐射探测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五)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或场地。

 

(六)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四、视频监控系统

 

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并且应当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具有储存或者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配备相应设施;海关监管货物按照进口、出口、暂扣等进行分类存放并隔离,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二)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配置可实现图像采集分析功能的检查设备,并且实现快件报关单与机检图像同屏对比功能。预留辐射探测设备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自行安装且供海关使用的设备等应当与海关联网。

 

(三)提供海关实施查验的场地,配备海关实施查验、安全防护的设备以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四)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五)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并且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全覆盖无线网络。

 

四、视频监控系统

 

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一、封闭及卡口设置

 

(一)具有独立封闭的储存海关监管货物的储罐(不含其他生产作业、运营管理场地),并且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二)涉及公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应当按照海关监管需要,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

 

二、场地设置

 

(一)储罐或者传输管道应当安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量仪器、设备等。

 

(二)提供海关履行监管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安全保障设施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并且设置中央监控室。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

 

(三)建立符合海关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

 

四、视频监控系统

 

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设置规范

 

一、封闭设置

 

计量站的计量仪表、设备应当设置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并且具备施封条件。

 

二、场地设置

 

(一)传输管道应当安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量仪器、设备等。

 

(二)提供海关履行监管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安全保障设施及相应的专业操作人员。

 

(三)提供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卫生等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

 

(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按照海关要求实现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并且设置中央监控室。

 

(二)根据海关监管需要,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当向海关开放授权。

 

四、视频监控系统

 

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设置要求

 

一、场地设置

 

(一)查验场地应是相对独立封闭的平台或者有顶棚覆盖的平整场地。

 

(二)查验场地应便于集装箱/厢式货车停靠,每个停靠点对应一个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宽度应保证集装箱/箱式货车靠泊后开箱及掏箱,划线区分并按顺序编号,相邻作业区域间隔不少于1米。

 

(三)查验场地面积应满足海关查验作业需求,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满足整箱货物掏箱摆放的要求,并预留货检X光机、磅秤、查验工具柜等设备的放置区域。

 

(四)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满足查验作业照明、视频监控、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查验用X光机、移动式查验指挥车、查验电瓶车等设备的供电要求。

 

(五)安装照明设备,保障查验人员能对货物的铭牌、标识及状态进行清晰识辨别,并满足对查验过程实施全程视频监控和清晰录证的照明要求。

 

(六)用于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的固体废物、大宗散货查验的场地,其作业平台或者顶棚可根据实际查验作业特点,予以调整。

 

二、视频监控

 

(一)在查验场地四角及场地居中的高点位置安装云台摄像头,满足对区域全景及场地内监管秩序的全方位监控需求。

 

(二)实施查验作业的区域应安装摄像头,摄像头视角应能监控已掏出货物的堆放情况、对应停靠点停放集装箱/箱式货车的箱/车底情况以及查验作业全过程。

 

(三)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海关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网络建设

 

(一)能够接入海关作业和管理系统。

 

(二)在查验场地建立全覆盖的无线网络,带宽不低于100Mb。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署税〔2000124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联合制订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对外公告实施。有关单证统一印发。

 

附件:《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2000年3月16日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的,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以下简称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为企业开设保函,应对企业资信情况及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包括企业自有外汇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为其出具的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不予受理。

 

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设保函的申请书格式、中国银行向海关出具的保函格式、海关索赔书格式、国内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出具担保函格式、国外金融机构向中国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参考格式。

 

第四条 保函的担保范围为企业发生欠税时海关需强行扣划该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经批准内销的加工贸易料件或产品所需缴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由企业自行向海关缴纳。

 

第五条 保函的担保期限为台帐核销期满后80天(含,下同),其中最后20天为海关向中国银行进行索赔预留的操作期。企业在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最后一日逢节假日顺延)内未能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可在上述索赔操作期内向中国银行进行索赔。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为确保海关与中国银行联系配合的连续性、一致性,海关与中国银行对于同一笔实转台帐台业按同一种台帐保证金形式核对帐务。因此,企业对于同一笔实转台帐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台帐保证金形式,即:缴纳税款保证金,或者提交保函。如企业在台帐开设、变更等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保证金形式,中国银行将根据上述原则决定受理的方式。

 

第七条 在台帐开设环节,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保函申请手续:

 

(一)企业向海关申请备案手续,海关对有关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

 

(二)企业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保函开设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设保函。

 

中国银行对企业资信及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由保函受权行为其出具以海关为受益人的保函,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部门。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中国银行可不予受理。

 

为简化手续,经企业申请且中国银行落实了足额抵押担保的,中国银行提供的保函金额可大于海关要求的保证金金额。

 

(三)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收到保函后,通知企业前来办理有关手续,凭保函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为企业开设台帐,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

 

(四)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保函正本和一联副本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企业未能交纳足额保证金,经中国银行保函受权行评估又不予开出保函的,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不为其开设实转台帐。

 

(六)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80天后未收到《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的,原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自动失效。

 

第八条 保函台帐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企业向海关申请变更,海关对有关单证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

 

(二)变更后的保证金金额大于原保函金额以及合同延期,企业需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保函修改申请及有关单证到中国银行办理保函修改。

 

中国银行对企业资信及多种形式的担保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由保函受权行对原保函进行相应修改,并转往有关台帐业务部门。经评估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中国银行可不予受理。

 

(三)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收到保函修改后,通知企业前来办理手续,凭保函修改及《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为企业变更台帐,出具《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

 

(四)企业凭《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保函修改正本和一联副本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海关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80天后未收到《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通知单》的,原开具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变更联系单》自动失效。

 

第九条 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或欠税等行为时,海关对企业欠缴的税款及缓税利息进行一次性强行扣划。海关开出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海关XXX专用缴款书》,连同保函正本送达中国银行台帐业务部门进行索赔。若索赔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及《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的企业名称与保函的企业名称不一致,海关应随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文件(复印件)。中国银行凭上述单证在海关填发《海关XXX专用缴款书》次日起、30日内(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顺延)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中国银行履行了保函项下赔付责任后,保函自动失效,同时,中国银行依法进行追索。

 

第十条 凡拖欠中国银行保函垫款未归还的企业,中国银行在其垫款还清以前,不再为该企业设立新的台帐。

 

第十一条 海关按规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出具尾号为“99”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中国银行凭《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办理核销手续,收回保函正本(保函已索赔的除外),保函同时失效。

 

第十二条 由于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补齐有关单证,或涉嫌走私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海关调查等原因,保函需作展期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台帐核销期满前20天内,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通知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保函展期。

 

(二)企业应凭《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保函修改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及时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保函展期。

 

(三)中国银行收到企业的展期申请后,对企业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评估,自行决定是否为企业办理保函的展期修改。

 

若中国银行同意出具保函展期修改的,应在台帐核销期满后20天之前办妥展期手续,并送达海关,海关按展期后的保函办理相应手续。如海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银行展期保函,海关按原保函有效期处理。

 

(四)企业申请保函展期,必须预交部分担保金。延展不同期限需预交的担保金比例如下(保函展期后有效期的最后20天仍为海关的索赔操作期):

 

申请展期30天,企业需预交至少30%(如保函开设时已预交部分担保金,将不足部分补齐即可,下同);申请展期60天,需预交至少50%;申请展期90天,需预交至少70%;申请展期120天,需预交至少80%;申请展期180天,需预交至少90%。

 

企业预交担保金后,中国银行可视情况对原保函项下以非税款保证金形式落实担保的相应部分予以置换。

 

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申请延展的期限。

 

(五)企业向海关报核后的保函展期只能办理一次。如保函展期后再次到期,且合同仍未能核销结案的,海关将按规定进行索赔,索赔款项作为税款及缓税利息缴入中央金库,待核销结案后,再根据结案情况确定是否退还缴入中央金库的款项。海关索赔后,中国银行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六)如企业预交100%的担保金,保函有效期延展到海关台帐核销结案日,不影响企业开设新台帐。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4月10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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