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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3 南粤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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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截至今年一季度,广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共谈话函询4.483万人次,其中县处级4708人次,乡科级18886人次。
谈话函询实际是针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实践中,谈话函询究竟是如何展开的,又有哪些考量?

谈话函询是不是“谈了也白谈”、“问了也白问”?
2014年,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去掉“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要求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的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对此,一些基层纪律审查人员在思想上曾有过这样的疙瘩——“对于有违纪问题特别是重大违纪问题的干部,谁会这么轻易承认?”“如果不能收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很有可能成了走过场,甚至打草惊蛇。”等等。
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运用谈话函询过程中,即使有党员干部没有如实交代违纪情况,也比把问题线索留存拖延强得多,谈话函询对大多数人起到的敲打警示作用显而易见。
从实践情况看,相当数量的党员干部都会如实回答、讲清问题,一些党员干部面对组织的谈话函询,不仅实事求是地回答陈述,还会主动交代组织上未掌握的一些违纪问题;有的即使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仍然把谈话函询正确看待为一次提醒、一次教育,诚恳接受并一再反思。
如此看来,谈话函询不仅是“谈了不白谈”、“问了不白问”,而且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取得越来越好的效果。

谈话函询适用哪些情形、哪些对象?
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之一,既不是“万金油”,更不能“包治百病”。
因此,开展谈话函询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哪些情形可以谈”、“哪些情形不能谈”、“与谁谈”的问题
实践中,“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三个不能谈”为我们因人制宜、因情施策开展谈话函询,划清了基本的标准和尺度。
“三个可以谈”:反映的违纪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
“三个优先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
“三个不能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
把握这些原则,可避免案源流失,更能有效避免跑风漏气、放纵违纪问题发生,避免“一问就没”、“一谈就了”。

谈话函询问什么、怎么问?
在确定好谈话函询对象之后,问什么、怎么问至关重要。
实践中,有些同志在拟定谈话提纲或者函询问题摘要时习惯就事论事,要么揪住问题线索不去延展,要么只用纪律底线衡量不用道德标准引导,使效果打了折扣,甚至达不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
谈话函询同样功夫在事前。要认真分析每个谈话对象的岗位特点和性格特征,细致梳理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制定详细的谈话方案和具体谈话提纲,对什么问题可以问,什么问题不能问,什么问题先谈,什么问题后谈,敏感问题怎么把握分寸,都要心中有数。谈话函询具体要涉及以下几点:
“四问”,即一问学习遵守党章的情况、二问学习《条例》和《准则》等党纪条规的情况、三问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树木”和“森林”情况、四问结合实际履职尽责情况。
“四核”,即一核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情况、二核是否存在“四风”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三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四核反映问题线索情况。
“一提醒”,即提醒党员干部要强化“四种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廉洁自律。
在谈话函询中,只有进行了深刻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才能让谈话函询对象真正知道错在哪里、差距有多大,才能把组织掌握的和未掌握的问题都谈清,才能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让整个谈话有刻度、有力度、有温度。

谈话函询会否“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谈话函询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发挥谈话函询综合效应,决不是“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每次谈话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室都要就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对全部问题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与反映问题相吻合、是否手写签名、是否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背书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该初核的初核,该暂存的暂存,该了结的了结。特别是为了防止谈话函询流于形式,还应当建立以下两项机制:
建立健全抽查核实工作机制。将涉及“四风”问题的、谈话函询后群众仍不断重复举报的、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与组织掌握的情况明显不符或存有重大疑点的问题线索等,作为抽查核实的重点,坚持定期按一定比例进行专项抽查核实。
建立健全被谈话函询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制度。谈话函询的内容记录、相关印证材料、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纪检组织对所述内容属实情况的书面承诺等材料,都要一并归入被反映人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今后考评任用的依据,供出具党风廉政意见、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查阅。谈话函询件经审查或抽查核实,发现被反映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谈话函询怎样才不走过场、不空谈?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需要对谈话函询的基本原则、启用情形、操作流程和后续处置作出明确规定,以此规范谈话函询工作。
明确启用情形,规范谈话函询适用范围。明确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深入分析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特点,进一步将适用范围具体区分为适用谈话还是函询,以及谈话、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基于问题线索和初步分析,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般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以外,一般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再采用谈话等形式进行深度了解。
明确操作流程,规范谈话函询程序要求。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函询工作的审批。对谈话工作的提起部门和分级实施的主体进行规范,探索制定谈话人员的人数、层级、回避、保密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关谈话函询工作严格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既防止谈话、函询主体混乱,又突出涉及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的统一管理原则。同时,总结日常工作经验,统一谈话的记录形式,规范函询文本的格式,并对函复的期限、形式以及函复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具体的规定。
明确分类处理,规范谈话函询后续处置。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探索将谈话函询相关情况形成完整的材料,根据后续监督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确定是否列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谈话函询后发现有问题的问题线索区分情况稳妥处置,及时跟进后续工作;对于函询答复没有问题但经核实后发现问题,从重处分并予以通报,增强谈话函询的纪律性和严肃性。谈话函询结束后,适情适时将谈话函询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


资料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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