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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知 | 有这些情形,可以不予或免予问责

南粤清风 20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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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No.1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No.2



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No.3



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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