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委监委采取委托党委(党组)书记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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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广东省纪委监委在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为破解有效减存量、谈话函询方式有待丰富、“两个责任”协调联动等新课题,积极探索委托党委(党组)书记谈话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广东省纪委监委先后对反映省管干部的225条问题线索采取委托党委(党组)书记谈话方式进行处置。谈话后,接受谈话的干部普遍对组织谈话表示认可和接受,并主动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倾向苗头,提交了书面检讨或说明材料。相关党委(党组)结合谈话发现的问题,开展了查摆问题、对照整改等后续工作。
“从实践看,交由党委(党组)书记谈话,有利于形成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与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共同发力、一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压实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严肃了党内政治生活、提高了问题线索处置的质量和监督效能,实现日常监督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的效果。”广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图为近日,广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在集体研判问题线索。张丹 摄
认真筛选、甄别适用,
确定五类问题线索
哪些问题线索适合用由党委(党组)书记谈话方式处置?据了解,广东省纪委监委建立了问题线索集体研判制度,实行监督检查室、分管委领导、委机关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三级研判,层层审核把关,认真筛选、甄别适用,确定了五类问题线索。
一是反映内容具体、可信度较高但问题性质轻微的,如审查调查中发现某省管干部在十八大前收受少量礼品、购物卡的问题线索。二是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涉及单位和地区政治生态状况或不良倾向苗头的。比如,某局下属单位集体作出错误决策,违规和超标准发放过节费、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及绩效考核奖金,省纪委监委考虑应在全系统举一反三,采取了请干部所在单位或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书记谈话提醒的处理方式。三是被反映人近两年内已被多次函询或近期刚被函询的。比如,某厅级干部近年来信访举报较多,部分问题重复举报,省纪委监委已多次对其进行函询,再次收到内容笼统的信访举报后,以安排请党组书记谈话方式处置。四是反映违纪行为发生在十八大后,但被反映人已退休多年且问题性质轻微的。五是被反映人仍在重要岗位,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但因时间久远难以核实查证的。对属于上述5类问题线索,及时提出由被反映人所在党委(党组)书记谈话处置的办理建议。
分类分级沟通,
形成谈话工作合力
党委(党组)书记是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通过委托党委(党组)书记开展谈话,不仅及时妥善处置了问题线索,还压实了党委(党组)的责任。党委(党组)书记通过约谈,能进一步研判线索反映的是党员干部的个人问题,还是本地区(单位)具有普遍现象的不良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从而分类处理,有针对性地抓早抓小。
某厅党组书记约谈并核实一名党组成员、副厅长存在工作作风不实、应酬过多等问题。此后,厅党组举一反三,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全面查摆问题,多措并举加强管理,得到干部职工的认可。
为做好谈话工作,广东省纪委监委承办部门事前积极认真开展外围了解,尽可能全面掌握问题线索涉及情况,将外围了解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提供,协助党委(党组)书记梳理政策、纪律和法律法规,提醒注意事项。
在处置某单位一名班子成员涉嫌用公款装修家庭房产的问题线索过程中,承办室在建议委托党组书记谈话的同时,组织力量到外地进行取证,为谈话提供外围配合,并指导党组书记坚持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谈话方法,为党组书记顺利开展谈话提供了保障。
此外,根据不同问题线索的特点,省纪委监委采取不同方式向党委(党组)书记提出委托意见。比如,对反映问题线索单一、内容简单的,以书面发函附相关材料的形式进行委托,注明联系方式,必要时电话沟通。又如,对于反映问题线索内容较多、敏感繁杂的,由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同当地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上门当面送达委托函,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前不久,在委托某单位党组书记对一名退休干部进行约谈时,省纪委监委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专程上门,向党组书记介绍线索反映的问题、外围已了解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确定了以人文关怀为切入点,以核实情况为重点的谈话策略,为顺利开展谈话奠定了基础。
因人因事施策,
确保做通思想工作
人有不同,事要搞准,谈话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前段时间,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提出建议由某单位党委书记对一名班子成员进行谈话,协助党委书记做足准备工作,结合谈话对象实际量身制定谈话方案,合理运用谈话策略,既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明确纪法要求,又深入进行了交心。
谈话结束后,这名班子成员主动提交了书面认识材料,表示从思想上深刻查找自身存在的“政治站位不高、思想觉悟不深、政治规矩不严”等问题,今后将筑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严格约束自己,细微处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加强立德修身。
立足于教育人、挽救人、转化人,省纪委监委注重调动发挥党委(党组)书记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一把手熟悉谈话对象的优势,帮助谈话对象洗涤心灵、纠错改错。在具体谈话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党委(党组)书记作为谈话主体与纪检监察机关外围协助相结合,信息共享,因人施策开展谈话,实行每人一套谈话方案、一份谈话提纲、一份问题清单、一份谈话记录;二是摆事实与讲政策相结合,既针对问题、直指要害、厘清事实、核实线索,又宣讲政策,阐明党的一贯方针,使谈话对象充分认识到谈话是组织给予的机会,敞开心扉讲真话;三是批评与团结相结合,既严肃指出问题,批评错误,又提出要求,给予帮助,做通思想工作,确保谈话效果。
“通过党委(党组)书记谈话,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了同事间比较熟悉的优势,有利于把思想工作做通,让谈话对象充分感受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从而向组织坦诚说明问题,提高了问题线索核实质量和监督效能。”广东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延伸谈话成效
据了解,针对谈话发现的问题,广东省纪委监委从政治和大局出发,坚持用纪律和法律“丈量”,以违纪违法事实为基础,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持看违纪情节、看危害程度、看时间节点、看动机原因、看认错态度、看一贯表现、看群众口碑的“七看”原则,精准把握政策、作出处置、督促整改。
同时,对问题轻微且已经讲清问题的,使之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谈话结束后,党委(党组)书记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上报谈话情况。谈话及处理情况统一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出具廉政意见的重要依据,并为强化日常监督、护好“森林”提供参考。
某单位党组书记在接受省纪委监委委托开展谈话后,在单位建立了“党内监督谈话制度”,把谈话作为加强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方法,规定党组书记每年与班子各成员至少开展一次谈话,机关纪委每年与机关各部门、各下属单位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次谈话,在单位党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普遍开展党内谈心谈话,有力严肃了党内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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