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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高额企业补充医疗,个人还需要购买商业保险吗?

2016-08-23 江安 话险唯安

答案特简单:需要,靠谁也不如靠自己。


最近有两个关于员工和企业关系的事,刷屏了朋友圈。一个是《大学教师患癌被开除,领导:见多了》,一个是《前华为员工魏延政过世,生前身患绝症被解雇》。


刘伶利,1984年出生,2012年从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来到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工作,成为一名受人尊敬的大学教师。


2014年6月1日,刘伶利因腰部剧烈疼痛在兰州就医,后在北京确诊卵巢癌并已扩散。


2015年1月14日,其母到博文学院为女儿办理请假,并希望学院能继续给孩子购买医疗保险,学校没有答应。5天之后,刘伶利的工作境遇逆转。她被告知,已被学校开除。


2015年3月,刘伶利申请劳动总裁未果。5月,刘伶利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5年10月20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博文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兰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从劳动仲裁到二审判决,用时超过一年。刘伶利的病情也不断恶化,治疗费花了三四十万元,家中已无积蓄。


2016年8月14号8点多,刘伶利因为癌症并发心脏病,在甘肃省人民医院的病房里,32岁的她离开了人世。法院判决,至今尚未执行。


魏延政,毕业于北大计算机系,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曾供职于英国电信研究院CTO office。2006年他回国供职华为,在华为任职的6年左右,工作表现受到公司内部广泛认可与肯定,快速升任18级高级管理岗位。


不幸的是,魏延政于2011年初查出身患癌症。他将脚部恶性肿瘤切除后,随即返回工作岗位,并向绝大部分亲友隐瞒了自己的病情。扛着病痛,又在华为工作生活了两年有余,期间经历了确诊、扩大切除、扩散、截肢、放疗、化疗。


2013年华为公司告知魏延政“依据法律公司可以不续签合同,病假期结束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华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商业保险一次性补偿了20万。


魏延政曾写道:“家里有癌症病人、手术、放疗、化疗一通下来,你们就会清楚 20 万够多大点屁用!我的恶性肿瘤是肉瘤里最罕见也恶性最强的,现有的化疗药对我根本不起作用。3200元×(N+1)月,确实够买那么一两包没啥用处的药水的。也能买那么几包奶粉。”


2016年8月8日,魏延政在与病魔对抗5年后去世。


这两件事,令人惋惜错愕,也让人无奈。然而这并不是新鲜事,还在我入行不久,就看到过原小娟的《鼠尾草的故事》。那时还是博客,微博微信都没有流行,原小娟网名鼠尾草。


原小娟,1972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参与创办《婚礼》杂志,参与创办《信息与家庭*美食》任主编,《时尚先生》编辑主任,参与创办时尚集团第15本杂志《美食与美酒》,任编辑部主任。


2006年7月7日,原小娟因胃部不适到医院检查时,已经胃癌四期。然而她在生病后,被时尚集团终止劳动合同。


原小娟在博客中写道:“我和时尚的合同2006年11月到期,公司特别批示延长到1月。马上就到1月了,考虑到我的身体和时尚杂志的工作的性质,我的合同将到1月终止。”


2007年4月18日,原小娟去世。


员工患重大疾病,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是的,我们的企业员工制度一直就这样。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医疗期内,非法定事由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要发工资。


可是医疗期的长短,居然工作二十年以上也只有二!十!四!个!月!用大写,它也是24个月啊。哭吗?


别哭,还有更惨的。医疗期内的工资,可以是实际工资,也可以是当地社平工资,还可以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甚至可以最低工资标准再打个8折!


真的吗?你是不是在逗我?这是比惨大会么?最低工资标准再打个8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结果出现了什么诡异情况?各地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看不过去了,纷纷上书“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


于是《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提出“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那就是也可以不延长医疗期。这既满足了用人单位的需求,也体现了说话的艺术。



医疗期之后呢?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是魏延政所写的3200元X(N +1)月补偿的由来,3200元是上海当时的社平工资,企业算有情有义;N是医疗期;+1是一个月额外支付;华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合法。


说好的10年以上终身合同呢?严格讲是“10年以上无固定期限合同”,它和医疗期是两个概念,完全不冲突。无固定期限合同指合同的期限,在合同执行期间还是要遵守这样那样的企业制度和国家法规,这其中也就包括医疗期。


我们常听到的一句话也对也不对。“我在公司已经服务10年了,患了大病,企业不可以辞退我。”企业不可以辞退你,但是企业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在HR的范畴里,是很重的词。员工犯了大错,这叫辞退,履历很难看的。患大病当然不是错,这种解除劳动合同叫协商解约。


是不是感觉后脊梁有些发冷?这就是法规,法规和人情没办法完全匹配。


现在可以痛快的哭了。


男人哭,点击这一曲。


女人哭,点击这一曲。


冷静的思考现代企业制度,我们也要看到以上法规的积极意义。为企业减轻负担,使企业更有活力。我们的企业税务负担,已经太重了。


事实上:企业本来就不是包办员工一辈子生老病死的地方!企业包办一生的误解,来自于我们上一辈的朴素感情和经验。醒醒,今天已经不是这样了!



回到魏延政的案例,有消息说华为18级员工有相应的股票分红,大约每年120万~300万元。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财务自由,你有几段》。以魏延政的年收入,如果遇到合适的规划师,选择满足需求的保障方案,建立高达一千万的商业保险保额也是支出合理保额合理之事。


一个幸福家庭的风险保障依靠,无外乎五大类:社会保障;企业补充;代际关系;个人储蓄投资;商业保险。


掰掰这五个手指头:社会保障国家会逐步完善,就是得等;企业补充保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责任,企业不是家;代际关系依靠子女亲朋,好好教育培养;个人储蓄投资开源节流,擦亮眼睛;商业保险靠自己,请尽早规划。


看着五个手指头,你可以依靠谁?


再问:“我有高额企业补充医疗,个人还需要购买商业保险吗?”


相信您一定同意文首的答案:“需要,靠谁也不如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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