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大律师讲堂】赵天红:死刑抗辩事由的两个角度 | 013期
编者按:
“刑辩律师大讲堂”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大型系列公益讲座平台。讲堂第一季以“死刑的有效辩护”为主题,旨在讲授死刑案件的辩护技能、提升死刑辩护质量。第一季请到的嘉宾有樊崇义、顾永忠、刘广三、李贵方、张燕生、朱明勇、张青松、赵天红。
本期视频短片:死刑的有效辩护系列——赵天红教授:死刑抗辩事由的两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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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观点
在理解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的时候,相对来说它并不是一个非常具体的说法,有很大的考量幅度。
在考量什么是“罪行极其严重”的时候,可以从几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一,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中,法定刑中是否有死刑这个刑种,这是最基础的;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特别严重,判断“罪行极其严重”与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应该考虑的一个因素,并不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所触犯罪名的法定刑中含有死刑,就一定要判处死刑,一定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第三,犯罪情节是否特别恶劣,要考虑案件的个体状况和犯罪情节;第四,考虑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不是特别严重。
所以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这几个方面共同去考虑是不是属于《刑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这种状况,这是我们从《刑法》第四十八条本身所确定的一个出发点。
一般来讲,做过律师的都会清楚,在死刑案件的辩护过程中,我们往往通过阅卷,通过会见,甚至通过调查取证等等一系列的律师辩护工作,主要考察几个方面:比如被告人是不是有法定的或者是酌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之后的相关证据是不是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再去考虑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他的考虑表现是什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他的悔罪表现或者是犯罪的起因,被害人有没有过错。另外还可以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的一些情节,比如是不是有自首、立功或者积极赔偿,最后导致被害人谅解等等这些方面的原因,这是一个总的粗的线条。从这些方面去考量是不是应该适用死刑。
在《刑法》第四十八条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基础上,我们还要从第二个方面、第二个角度去切入。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这种情况,我们还要考察是不是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所以这也是律师在参与死刑复核案件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