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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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 | 吴宏耀、苏力、马长山:关于司法裁判文书公开的思考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裁判文书上网对推动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繁荣法学研究等重大价值不可置疑,但是裁判文书上网也具有较高的经济成本、人力成本和制度成本。本文转载了由北大法宝汇编的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吴宏耀教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苏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思考,以飨读者。01.吴宏耀: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及其限度《人民法治》杂志2022年,总第129期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开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一般认为,司法公开具有双重的法治功能。一方面,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诚如贝卡利亚所言,“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公开能够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透明可以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另一方面,公开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指出,“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的改革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据此,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秉持“以公开促公正”的改革精神,先后建设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司法公开平台。通过这些互联网平台,社会公众可以观看即时的庭审直播、了解庭审的诉讼过程、查阅海量的裁判文书,有效地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我国司法公开平台建设中,裁判文书公开一直备受瞩目、成绩斐然。传统上,裁判文书公开是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要求,主要是向当事人公开。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裁判文书的互联网公开已成为大势所趋。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发布裁判文书的公开平台。同时,根据同日生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之际,集中公布了一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之后,为适应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的现实需要,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2016年8月,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对《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了不宜在互联网进行公布的裁判文书的五种情形;同时,规定了如何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信息保护以及如何进行裁判文书上网隐名处理等问题。作为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常态。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已突破1亿三千万篇,访问总量近878亿次。就其影响而言,裁判文书的互联网公开不仅有助于推进司法公正、社会诚信,而且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学实证研究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实质性变革。但是,有实证研究表明,就国际层面横向比较而言,在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25个国家或地区中,我国裁判文书网虽然网页最多,却并非使用率最高的网站;在域外访问用户中,我国裁判文书网的域外用户多来自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研究者指出,就我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设质量而言,在文书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规范性、便利性等方面也还存在着一定不足和缺陷,如文书信息过度隐匿和敏感信息未加隐匿的现象同时存在、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平衡等现实问题。除了我国,其他国家也非常重视司法文书的互联网公开。例如,在美国,早在1988年9月,美国联邦司法会议(the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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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 | 陈兴良:《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序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在《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一书中,田永伟律师精选了31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刑法的各个方面,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例、渎职犯罪的案例等,几乎涵盖了刑法分则的各类犯罪,这展示了田永伟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广泛性。《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一书的点睛之笔在于专家点评,这是同类作品中所没有的,也是本书的精彩之所在。这些专家学者包括:江溯、车浩、毛立新、门金玲、王新、钱叶六、周光权、王亚林、张明楷、钱列阳、张青松、朱桐辉
202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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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 | 【公告】第一届“全国证据法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选公告

第一届“全国证据法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选公告为了更好地培养证据法学学术新人,激励研究生加强证据法学研究,提高研究生科研水平,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储备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繁荣,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经过研究,决定自2023年起,每年举办一届“全国证据法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表彰活动。评奖活动由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主办,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协办,系公益活动,经费由双方自筹。现将第一届“全国证据法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报、评选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参评资格全国各高校在读硕士生、博士生,在规定评奖期间内公开发表了与证据法学有关的学术成果的,均可以申报评奖。研究生在评奖期间内发表成果,参评时已经毕业的,亦可以将成果申报评奖。本科生在就读期间发表证据法学相关学术成果的,也可以申报评奖。二、作品要求(一)成果形式包括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二)成果的研究方向不限。刑事证据、民事证据、行政证据以及证据科学、证据史学等与证据法学有关的成果均可参评。对于申报成果是否属于“与证据法学有关的学术成果”有争议的,由评奖委员会评议决定。(三)成果发表时间:本届评奖的成果发表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1日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后续评奖活动成果发表时间由主办方另行确定。(四)研究生在读期间和导师联合署名发表的成果,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没有其他作者的,视为学生独立发表的成果,可以参评。三、申报要求(一)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期:2023年12月1日。(二)申报者需提供申报成果电子扫描版(PDF);如果申报成果已经上传知网,提供申报成果电子版及知网链接即可;如果入选获奖的,需要提供成果原件供评选委员会核实。(三)原件材料请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或顺丰快递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吕宏伟收,电话:17774983112,邮编:401120。电子版材料请通过电子邮件(附件PDF格式并附上论文知网链接)发送至xnzjfx2020@163.com,电子邮件请以姓名+第一届“全国证据法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选材料的主题方式发送。四、奖项设置主办方将邀请国内证据法学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秉持公平公正、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评选。评选细则将另行制定。奖项设置如下:奖项数量奖金一等奖210000/人二等奖55000/人三等奖102000/人五、其他事项(一)评审结果将对外公示。主办方拟在重庆举行颁奖典礼,邀请获奖学生参加进行学术交流。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二)主办方限于人力,恕概不退还申报材料。(三)其他未尽事宜,主办方将通过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公众号“证据与刑辩论坛”发布,敬请关注。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河南韬涵律师事务所2023年10月1日来源:“证据与刑辩论坛”公众号编辑:祁培文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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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 | 法院就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

编者按非法采矿案件,被告单位积极退赔,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并已支付巨额损害赔偿金,开庭前不仅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交付了罚金,这样的案件是否还有无罪辩护的空间?本文源自公众号“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作者侯爱文律师讲述了疫情期间办理的一起案件。在伴随着高原反应、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已接受量刑建议的情况下,辩护人严把事实关和法律关,实现了最有效辩护,收获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全面无罪的结果。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被告单位于2010年注册成立。被告人某某在2011年6月至2016年12月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部署。被告人某某某在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工作。该公司明知没有取得某井和某井矿区采矿证的情况下,雇佣施工队采用大型机械设备采挖、爆破等方式,开采煤炭后予以销售。经审计开采原煤150多万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五亿余元(不含税金额)。案发后,该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身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某某、某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和程序适用。律师案件分析及辩护思路▶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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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新规速递本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9月25日。法发〔2023〕14号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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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 | 法学家樊崇义:对轻罪进行专门特别治理 加快构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9月23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揭牌仪式暨京都刑事辩护专业化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在论坛上作报告时建议,应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近年来,随着轻罪比例增加,法学界对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多有提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构建中国特色的、有限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已具有可行性,建议修改刑法或制定刑法修正案,建立有限的“窄口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给我国数以百万计的轻罪罪犯以“出路”。樊崇义在论坛上表示,从近20年刑事犯罪演变来看,严重暴力犯罪犯案率较少,在被追诉的刑事案件当中,超过85%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一些省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的比例已超过90%。“当前轻罪治理的迫切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摆在政法战线面前”。樊崇义表示,对轻罪进行专门特别治理,并与重罪治理加以区分,是当前的一个首要任务。我国迫切需要从刑法、刑诉法的立法上,解决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问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刘仁琦在论坛上表示,随着轻罪案件增多,案件急需分流。本次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承办。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樊崇义,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田文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刘仁琦,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北京分院院长梁雅丽等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出席论坛。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成立于2017年,是国内首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研究与实践的实体性科研机构,也是国内首家培养刑事辩护方向研究生的实体性研究机构,为推动刑事辩护实践良性发展,积极探索刑事辩护律师理论与实践、技能与技巧的“双增长”培训模式作出了重要贡献。来源:封面新闻编辑:祁培文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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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 | 江平:受羡慕却不受尊重的律师

本文转自燕大元照,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法学家江平❖坦率说来,从教四十多年,讲台上是不害怕的,但平生大概这堂课是我准备最充分的一堂课。01.从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讲起为什么要从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讲起呢?因为我到美国去了以后,感觉到美国律师受人们羡慕的程度和美国律师在社会上受人尊重的程度看起来有一些差别,有些反差,或者说反差相当大。看起来社会上的职业,有的很受人羡慕,或者人们在选择职业的时侯放在最先的地位来选择。但是,这样一个职业并不一定在社会上就得到人们更大的尊重。因此,受羡慕的和受尊重的这个差别引起了人们很大的关注。有的很受人尊重但不见得人们都愿意去做,比如说美国的神职人员。大概美国很少有人愿意来考神学院,神父、牧师,恐怕也不是很多人愿意来当的。但是,对于律师来说,恰恰相反。律师这个职业,大家都知道在美国确实是非常热门;人们考法律专业,已经成了第一个选择。也就是说,它的收入之高超过了总统。这一点确实令许多人羡慕。但是,美国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并不很高,或者说它是一个相当大的负面形象。这个反差可能正好跟神父相反。神父没人愿意去当,但是当了之后,人们对他的评价很高,很尊重。再拿医生来比:在美国,医生的待遇跟律师差不多,或者仅次于律师了,医生的社会羡慕度和他受社会的尊重度也是属于比较正常的。人们也愿意来从事这个职业,而且这个职业在社会上受到了比较大的尊重。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在美国,律师这个职业的社会评价和它受羡慕的程度成了一个反比,人们说它是个反差很大的职业。美国有一个笑话说:一位医生、一位教师、一位律师死后到了天堂,等待分配住处。圣·彼得分给了医生一套充满阳光的房间;分给教师一套别墅;分给律师是一栋大厦,而且有许多舞女在为之缓歌慢舞浅唱低吟。医生和教师都不服气,就找到圣·彼得,说为什么给律师这么好的待遇,而给我们的比他还要差呢?圣·彼得回答说,物以稀为贵嘛,他是第一个到天堂来的律师,当然要住得好一点啦。我想,律师能够升入天堂的,在美国人看来是寥寥无几的。医生和教师因为进人天堂的太多了,所以拿到一般的东西也就可以了。这样的一个比喻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说明作为一个律师,人们对他的评价或者对他的挖苦是比较多的。当然,严格说来,律师本身带着很大的困难。职业形象是由执业群体的一言一行形成的,将来我国律师给人的职业形象是什么,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现在看到法官的、公安的、工商管理人员的形象,或者其他的某一个职业的形象,脑中会是一个什么看法呢?我想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首先离不开他的职业。如果一个职业形象已经被社会否认,那么,我们在从事这个职业时,就不会感到有多大的光荣。只有我们从事的职业的形象光荣,我们每一个人才会有光荣的感觉。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中国今天到了需要很好树立律师职业形象的时候了。而这样的一个形象要靠每一个律师自身的作为和表率来给社会答案,答案是我们自己写出来的。当然,社会的形象、职业的形象并不完全等于你个人的形象。美国虽然总的律师形象不好,但是个别律师光辉的形象也不在少数。我们在美国各地,感觉到林肯的形象是非常高大的。林肯的高大的形象,一半是他的总统的形象,一半是他的律师形象。正是因为他作为律师,掌握着法律正义的宝剑,才能够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敢于废除农奴制度。我之所以从美国律师形象谈起,就是希望中国的律师,能够以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第一目的。02.从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的讲话想到的马哈蒂尔在一次国际会议上说,世界上谁是最能够管理政府的人呢?他认为是医生而不是律师!马哈蒂尔对他的话也作了一番解释。他说:医生治病的方法就是先把现象拿出来,病状找出来了,然后通过化验、诊断,通过各种的办法找出病因。然后开出一个药方来解决这个病,再看他的效果如何。如果效果不好,就要采用另外的药方来解决。治国和治病是一个道理。治国也需要先把它的问题提出来,然后通过各种办法,分析问题,最后解决它。而律师呢?律师是拿了人家的钱以后,首先肯定他是没罪,按无罪辩护,于是他找出各种的理由来说明他没有罪。所以,律师是先有一个当事人给他的任务,目的,然后为了服务于这个目的,再来找证据证明。当然,他说的话也不能说一点道理都没有。从美国的历史上来看,担任总统的42位里面有21位是律师出身,你不能够说律师不会治国吧。起草美国宪法的55位先贤里面,有30位是律师。在美国宪法最后的文本上签字的39人中有24位是律师。在美国有参众两院里,1/3以上的议员都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因此,说律师不会治国是绝对片面的。我们所说的法律,我常常给学生讲,应该是治国之语。我们现在讲依法治国,那法律不是治国之语是什么呢?如果从过去的历史看,法学本身也是一个治国之学。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自身学的不仅仅是服务之道,而且应该是治国之道。一个国家真正掌握治国之道的,应该是学文科的。学经济的人不来掌握经济、不来领导经济,学政治的不来领导政治,学法律的不来以法治国,那怎么行呢?对于我们年轻的律师,对于我们以后学政治、学法律的人来说,应该是他们负起治国之道的责任来。但是,马哈蒂尔的话不得不让我们想起他的话里边有很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道理。这个道理是什么呢?就是我刚才讲的,律师往往讲的是服务之道,律师不一定能够掌握治国之道。而治国之道和服务之道既有它相同的一面,或者交叉的一面,也有它很不一样的一面。由此我就想到,在美国如果要想做一个名律师的话,我看可能有两种:一种名律师是,事实上是白的东西,大家都说它是黑的,而我们律师就能够最后说服大家它是白的。本来是白的东西,但社会上都说它是黑的,受了不白之冤,那么我们律师敢于出来面对着真理,恢复它的本来面目。一个人本来无罪,大家都说他有罪,最后律师就证明他无罪,给了社会以公平、正义,那么这样的律师出名了。第二种呢?是本来是白的东西,大家也都认为是白的东西,可是律师就能够证明它是黑的。最后说服了大家,都认为它是黑的了,甚至说服了法官也认为它是黑的了。我看这个律师也了不起。应该说从律师之道来说,这两种都是名律师:第一种是治国之道的名律师,他能够将公平、正义还给社会;第二种是服务之道的名律师,我请了这种律师,真能够把黑的说成白的,那真不简单。03.从合伙企业法的制定想到的在起草过程中,大家说,律师、医生、会计师、建筑师现在有不少是合伙的,也收了很多的费,能不能把他们也列入企业的范围?但是,最后大家认为不能把他们看作是企业。虽然在现在合伙企业法的附则里面,最后有一句话就是律师、医生、会计师这样一些合伙事务所,可以参考有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这里实际上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我想,说明绝不能把律师事务所看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是个绝对不能混淆的界限。也就是说,这不仅仅是个注册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拿什么样执照的问题,也不是说组织形式或者其他问题。一个基本的观念必须非常明确,就是律师本身虽然他也收费,但是他终究不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即使他赚的钱可能比一个企业要多得多。从这一点来说,我觉得我们律师职业的性质应该明确。04.从双重人格谈起我开始讲罗马法的时候,很多人不知道,社会上有人问我讲什么,我说讲罗马法。他们说怎么你们卖骡子、卖马都有法了?在罗马法里,讲主体的时候,用了一个“人”字。其实,在大陆法国家,一切都叫“人”。民事主体就是“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人”字在罗马法里就是一个面具的意思。作为社会中的人,大概就像一个人有多重面具一样。比如你在家庭里面,你可能是父亲,同时又是儿子,又是孙子,同时又是丈夫。在经济活动里:你可能在这个地方是债权人,在另外一个地方是债务人;可能在这个地方是侵权人,在另外一个地方又变成了受害人。我觉得这个字用得很好。罗马时代,没有很多的词汇在法律上来表示,但是,用了面具这样一个概念来表示“人”。就好像我们的京剧舞台上,生、旦、净、末、丑,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脸谱,一种脸谱代表了一种人一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法律的大舞台上,每一个人只不过是一定的角色。但是,我今天讲到的律师的双重人格,并不是社会活动里、法律关系中的多重人格,而是我们律师自身的某种多重人格。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因为我接触到的一些律师,我觉得他们变化很快。我现在在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也担任仲裁员,我们几个老仲裁员谈起来,觉得有一些仲裁员同时也是律师,今天在这个地方争论得面红耳赤,说这个问题应该这么来解释,到了明天,作为另外一个角色争论时,同样的一个法律条文又作了另外的解释了。对于我们来说,是实用主义地来对待法律呢,还是依照法律的真正精神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说法律的技巧就在于,能够在众多的法律、判例里面寻找一个最有利于你的东西,我想这是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本身的冲突,法律之间的夹缝和空隙,法律之间的矛盾所造成的。有些国家培养律师就是培养运用法律的技巧,看谁运用得最熟练、最巧妙、最天衣无缝、最能让法官信服。如果单纯把法律当成一种职业技巧来学习,我们完全可以说就是要把法律变成更适合于你的目的。律师手里没有权,他靠是的什么,靠的只能是法律。他靠的不是法律的韧性,靠的不是法律的矛盾,靠的不是法律的空隙,而是靠法律的权威,靠法律里面体现的真理。律师的优势在哪里?是靠法律给你享有其他代理人不享有的权利呢;还是应该靠你所掌握的法律中的一些精神,和你所知道的法律的知识和经验呢?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律师应该靠的是这个优势,而不能靠法律保护你的特殊权利的优势。我想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既简单又困难。如果说简单的话,可以说律师的优势就在于他懂法律,其他的人没有像你这样学过这么多的法律,当然没有你这样的优势。那么是不是一个人懂了很多的法律知识就能够成为一个好的律师?我看也不见得。作为一个好的律师应具备两个“感”:一个是使命感,一个是正义感。05.从美国前总统卡特的一句话想到的我们知道卡特曾经说过一句话,这句话几乎被每一本论述美国律师制度的书所采用。他说: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师,但不能说我们拥有的正义最多。这话出自一个美国总统之口,应该说敢于揭露自己的不足吧。我想,美国人自己都承认,律师多并不表示正义和公平就多。这句话对我们也有很大的启发。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是不是将来有越来越多的律师,随之而来的就是有越来越多的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呢?我们的律师制度,如果从1978年、1979年恢复时算起,比美国的200多年少多了。更不用说有些国家更早了。那么,美国为何对于律师有这样的一些不好的评价呢?主要是它的收费昂贵,贪婪近利,缺乏诚实,人多为患,自私自利,不为当事人着想。我想,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律师本身,并不在有多高的学位,并不是说博士或者硕士学位,一定是律师追求的目标。对于律师来说,无非是从两个质上看,一个是素质,一个是气质。我所讲的素质是多一点哲人的素质。哲人是什么概念呢?哲人就是智者,凭智慧来启迪人,而不是法律贩子,靠倒卖法律知识,靠一点点的法律技巧来赚钱,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你是点拨人家,而不是靠着他的愚昧,靠着他的法盲来赚钱。如果我们是靠众多的法盲,突出我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来赚钱,这一点不符合我们承担的社会义务。你在尽到法律服务的时候,要给人更多的法律知识。哲人的特点就是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眼光远大,而不是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不顾人格趋炎附势;哲人的特点就是要正当地、堂堂正正地做人,不搞尔虞我诈的小动作。我希望我们的律师要保持一个智者的素质。气质是什么概念呢?对于律师来说,就是要做学者型的律师。我并不是说学者怎么样,请大家不要误解。我说的学者的气质,讲的是要有严谨的学风,要有严谨的法律知识和作风,而不是一知半解,信口开河,夸夸其谈,不懂装懂。我觉得学者型的律师,更是指要有不断的学习精神。法律知识更新非常快,甚至我可以说比自然科学要快得多,有许多领域我们现在都不了解,比如说期货呀,票据等,我们有多少人懂得很多呢?连教授、老师都有这个感觉,我们现在法律发展之快,学都学不过来。因此,律师应该有一种真正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在我们学校79届的学生十年返校的时候,他们让我说几句话,我当时说了这么一段话,我自己认为还是有必要献给我们在座的律师或者准律师:如果我们今天要论英雄的话,我说莫以官高论英雄,莫以钱多论英雄。现在在世界上,在我们的社会里面,一个钱,一个官,这可能是最迷人的。在历史赋予我们使命的今天,我们能不能够对得起社会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在我们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上,我们律师看到了什么样的责任,我们自己做人是不是做得好,以这个论我们的英雄。来源:燕大元照作者:江平编辑:祁培文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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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宋飞杨:对《刑事审判参考》1483号裁判观点的商榷——兼议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限制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剖析证据运用,研究法律适用。编者按本公众号将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感谢宋飞杨律师的来稿!宋飞杨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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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推荐 | 孙道萃:《人工智能与刑法:挑战和回应》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新书简介书名:《人工智能与刑法:挑战和回应》作者:孙道萃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23年7月ISBN号:9787576410136作者简介孙道萃,江西泰和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高铭暄学术馆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刑事法学研究》执行主编,刑法学博士、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先后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部中青年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出版专著《罪责刑关系论》《网络刑法学初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等。内容简介本书共十一章,集中讨论了人工智能刑法的前沿问题。作者以动态的渐进路径渗透具体研究课题,注重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同时,聚焦中国问题以回归服务中国的理论话语体系。本书具有以下鲜明特色:一是秉持刑事一体化立场,将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以及相关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内容一并联动导入,拓展讨论的深度和广度。二是及时有效回应重大前沿热点问题。不仅奠定了研究结论的实用性,也使研究成果更加“接地气”和“能落地”。三是宏大叙事与微观具化并重。人工智能与刑法的交互问题是开放性的,本书既整体阐明人工智能对刑法理论体系的影响,也对具体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四是立足未来法学的立场明确研究方向。人工智能+刑法是一场关涉未来法学的讨论。本书更应侧重前瞻性、预见性,建立创新性的基础,拉近与未来的“视距”。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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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刘文轩:辩护人化抑或转任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身份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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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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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张亮:最高检“异地用检”新规落地十日考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剖析证据运用,研究法律适用。编者按本公众号将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本文为约稿文章,感谢张亮的来稿!张亮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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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章宣静:质证会计鉴定意见的“以小质大法”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剖析证据运用,研究法律适用。编者按本公众号将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感谢章宣静研究员的来稿!章宣静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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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 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

《证据运用实务教程》:国内第一本法科生证据运用教材出版!刑辩招新|我们的故事,从这里开始刑辩关注|最新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前后对照表)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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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速递 | 2023年最高法发布刑事司法解释汇总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司法解释汇总本文内容整理自最高法官方网站,内容为截止到2023年9月8日,最高法发布的有关刑事的司法解释文件。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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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推荐 | 《证据运用实务教程》:国内第一本法科生证据运用教材出版!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新书简介《证据运用实务教程》是讲授证据运用的实务型教科书,作者群体覆盖刑事、民事、行政领域,均长期在理论教学或司法实务一线,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特别注重全方位培养读者的理解、分析及证据运用能力。《证据运用实务教程》立足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定,涵盖证据运用基本知识和实务操作要点。一方面,于宏观中全面介绍证据运用的基本原理、基本规则、基本环节和基本方法;另一方面,在细微处详细辨析不同诉讼领域理解与适用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的差异。同时,通过数百个真实的“小案例”,针对全书的具体知识点,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技巧,进行深入阐释。主编简介潘金贵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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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章宣静:高某职务侵占无罪案司法会计鉴定问题评析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剖析证据运用,研究法律适用。编者按本公众号将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感谢章宣静研究员的来稿!章宣静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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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招新|我们的故事,从这里开始

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自开班以来,授课嘉宾大咖云集、名师荟萃,授课效果得到业界同仁一致好评。授课老师有樊崇义教授、顾永忠教授、陈瑞华教授、赵天红教授、朱明勇律师、毛立新律师等。05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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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最新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前后对照表)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剖析证据运用,研究法律适用。编者按本公众号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于2023年9月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一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公民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本文推送该草案修改前后对照表。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以下点击可读:首发|增加交易环节的行为性质认定——兼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分首发
202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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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增加交易环节的行为性质认定——兼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分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剖析证据运用,研究法律适用。编者按本公众号将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感谢李时增的来稿!李时增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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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车佳宁:从阅卷权角度探析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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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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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武广轶: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反言抗诉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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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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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学术 | 朱桐辉:电子数据审查与海量数据质证——李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剖析证据运用,研究法律适用。编者按本公众号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本文为朱桐辉副教授为郭烁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案例进阶》(法律出版社新近出版)撰写的进阶性案例分析。提交后,遵郭主编建议删去二小部分近2000字,此处为完整版,同时增加了关于电子数据取证和查验框架的总结分析。本文所选案例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侯爱文律师主办的实现了电子数据有效质证的真实案件。因罪名特殊,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不显示判决书文号,并对非关键事实和法律点的案情进行了改写。朱桐辉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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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 | 新时期毒品案件的刑事审判规则与司法政策——学习贯彻《昆明会议纪要》学术研讨会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新时期毒品案件的刑事审判规则与司法政策——学习贯彻《昆明会议纪要》学术研讨会会议议程与报名通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毒品治理,要求社会各界必须将禁毒工作作为象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义举善举,抓好做好。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并于2023年6月发布《昆明会议纪要》。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昆明会议纪要》将对我国毒品案件的审判工作发挥重要指导作用,并成为新时期毒品案件刑事审判规则与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毒品案件刑事审判规则与司法政策同样是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重点、难点。为探索新时期毒品犯罪的司法治理方式,推进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云南省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定于2023年8月19日-20日在昆明市主办“新时期毒品案件的刑事审判规则与司法政策——学习贯彻《昆明会议纪要》学术研讨会”,以期通过认真系统学习《昆明会议纪要》,澄清相关领域刑事审判规则和刑事政策,探讨新时期提升司法禁毒质效的最佳方式,凝聚共识、深化毒品犯罪治理,为不断加强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提供理论指引。时间与地点时间:2023年8月19日-20日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主办方云南省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承办方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协办方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支持单位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会议日程8月19日开幕式09:00-09:10主持人吴宏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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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张烜墚、朱旭肇:通过电子证据质证查明一起电诈案件无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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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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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学术|赵丽:轻罪治理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剖析证据运用,研究法律适用。编者按本公众号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赵丽|青海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轻罪治理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内容提要:轻罪治理现已初具雏形,轻罪立法致使刑事案件的数量增加,客观上扩大了刑事辩护市场的基数,但由于轻罪治理的措施又致使委托刑事辩护的比例下降。轻罪治理使刑事辩护在市场状态和具体工作的开展上都会产生变化,而作为律师个体也需意识到这一点并做出作出相应准备。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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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马帅:从前置法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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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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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 | 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论文征集启动,欢迎投稿!

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定于2023年10月21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举办,主题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安徽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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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读 | 李浩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2023年)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剖析证据运用,研究法律适用。编者按本公众号将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本文推荐由李浩教授主编的书籍:《证据法学》(第三版2023年)。相信不少人都听说过“辛普森案”,这曾是美国最轰动、最具戏剧性的案件之一。案情其实并不算曲折离奇:美国明星辛普森前妻及一位男性在家中被谋杀,警方认为辛普森有杀人嫌疑。案件起诉后,辛普森请了全美最著名的律师组成辩护团为其辩护,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当庭释放。结论一出,舆论哗然。但随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风光不再,被判败诉。为什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会有截然相反的结果呢?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必须通过证据排除一切可能性,使大家排除合理怀疑地确信辛普森的确杀了人;而民事诉讼的证明只需达到高度盖然性,即证明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的可能性大于其不负责任的可能性即可。从辛普森案,我们可以直观地了解到证据的重要性。这也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俗语存在的原因。因此,证据法的学习至为重要,并且基于其在实务中的重要性,还应尤为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为了便于读者更好学习和掌握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9年邀请南京师范大学李浩教授担任主编,出版了《证据法学》教材,将证据法理论、证据规则与法律实务结合起来,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为吸收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成果,反映证据立法和证据理论最新进展,确保教材与时俱进,2023年3月,《证据法学》(第三版)正式出版。扫码购书书名:证据法学(第三版)主编:李浩ISBN:978-7-04-059435-5定价:55.00元出版日期:2023年3月本书在注重结合实践的同时,理论功底也很扎实。参与本书编写的作者均是长期教授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师,教材遵循用案例引出原理和规则、用原理和规则解说案例的原则,力求使读者在案例中理解及掌握背后的原理规则。本书作者简介基于证据法的特征,教材每一章都安排了相当数量的案例,既有针对知识点理解的相关案例,又有指导学生系统分析的引导案例,还有供学生检测成果的练习案例(前文提到的“辛普森案”即是本书中的案例);不仅如此,每章还设有测试题及参考答案,注重培养读者的法律思维。精彩样章展示此外,教材在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的前提下力求做到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对证据法的基础理论、证据制度的发展历史、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证据的种类、证据学理分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提供与交换、证据的调查、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均进行了深入分析阐释。本书目录证据法的学习,从来都不是枯燥的。我们深深着迷于证据法所搭建的世界:寻找证据、发现真实、获得公平。就像环环相扣的多米诺骨牌,形成链条的那一刻,也会收获一个丰富多彩的结果;同样,当你抽走了多米诺骨牌,可能也就无法达至最终的胜利。这也许就是证据法的魅力所在。扫描下方二维码,带你走入证据法的世界以下点击可读:有效辩护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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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 | 朱旭肇:深挖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背后的“魔鬼”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将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本文分享了针对一起醉驾案件的有效辩护策略,感谢朱旭肇律师的来稿。朱旭肇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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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佳作 | 李筱永:《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实证研究》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将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李筱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卫生法学系主任,国家级卫生监督培训基地授课专家。兼任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与法治分会委员、北京市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和卫生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佑安医院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课题多项,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出版著作2部。荐书
202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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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 | 【公告】第二届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申报评选公告

第二届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申报评选公告韩象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学家、法学教育家。韩象乾教授毕生从事法学教育工作,曾长期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为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科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韩象乾教授从教三十余年,教书育人,诲人不倦,培养了大量的杰出人才,桃李满园;退休后,依然关心诉讼法学事业,支持和爱护青年诉讼法学子,赢得了师生的广泛尊敬与爱戴。韩象乾教授1941年11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2022年9月21日于京逝世。斯人已去,但精神永存!为缅怀韩象乾教授,弘扬其教书育人、鼓励后学的治学精神,特设立“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2022年,首届“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正式启动,并取得圆满成功,发掘并激励了一批好读书、读好书的青年学子。现正式启动第二届评选活动,并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1设立目的本奖学金旨在鼓励在校诉讼法学研究生以求真务实的治学精神,深耕细读法学经典著作,积淀法学素养;鼓励通过撰写书评或读书报告的方式,提升科研写作能力,为我国诉讼法学发展培育新生力量。2申请主体全国高校在读诉讼法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3参评方式申请者以自愿申报为原则,提交书评或者读书报告(word版),并提交申请表(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作品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参照《法学引注手册》),原则上不低于6000字。4奖励方式本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人(每人2000元,合计20000元)。5申报时间及方式第二届“韩象乾优秀读书报告奖”评选报名时间:2023年6月19日至10月31日。报名邮箱:legalaid@cupl.edu.cn联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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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 | 【公告】第三届“樊崇义法律援助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选公告

第三届“樊崇义法律援助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选公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内容之一,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和时代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现代社会,法治生活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方面之一。为了确保社会弱势群体、经济困难群体切实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必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持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更好地宣传与实施我国首部《法律援助法》,推动我国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和法律援助立法的发展,持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及其理论体系,在“樊崇义法治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决定开展法律援助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并予以表彰。“樊崇义法律援助优秀科研成果奖”旨在鼓励和加强我国法律援助援助制度的相关研究工作,旨在奖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鼓励学术观点和研究方法的创新。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选遵循“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包括通讯评议和专家组讨论两个环节。“樊崇义法律援助优秀科研成果奖”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旨在奖励此前两个自然年度内发表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研究的优秀科研成果(首届的期间为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目前,已成功举办两届。该奖项分为著作奖(含译著)、论文奖(含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两项。凡以中文公开发表的法律援助研究著作或论文,均可申请。本着宁缺毋滥、择优评选的精神,评选优秀著作奖5名:一等奖1名,奖金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2名,奖金各1万元人民币;三等奖2名,奖金各5000元人民币。同时,评选优秀论文奖10名,各奖次的奖金参照优秀著作奖减半执行。★现将第三届“樊崇义法律援助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报、评选等相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以中文形式公开发表的教材、著作(含专著、译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二、成果发表时间: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三、成果评选以个人申报为主,相关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单位名义推荐优秀成果参加评选。四、申报材料提交的截止日期:2023年10月8日。五、评审结果将对外公示。主办方拟于2023年下旬在京举行颁奖典礼并进行学术研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六、凡申报者,请提供研究成果原件一份、复印件九份(著作类也可提供全书的PDF格式,不提供复印件),以及申请表原件一份(扫描下方二维码获取)、复印件九份,供专家评审时使用。同时,研究成果原件或复印件的电子扫描件(PDF格式)、申请表原件的word电子版,务必也发送至legalaid@cupl.edu.cn,电子邮件请以姓名+成果形式+第三届“樊崇义法律援助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评选材料的主题方式发送。凡申报材料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的,请恕一律不进入评审环节。原件材料请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或顺丰快递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B642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邮编:100088。考虑申报材料数量较大,组办方限于人力,恕概不退还申报材料。联系人:孙道萃副教授(010-58902957/15210848536,微信同号);侯老师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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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128位专家学者、打造案例评注新模式 | 《刑事诉讼法案例进阶》重磅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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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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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郭响峰 杨帆:刑事合规语境下的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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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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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谢献卿:进攻性辩护的前提——兼论辩护的本体论、辩证法和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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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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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侯爱文 王晓彤:认罪认罚从宽中的新型辩护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将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本文为提交给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报主办、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协办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与程序分流体系完善研讨会”的书面稿。感谢来稿。侯爱文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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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李时增:行刑衔接案件中的证据资格和证明标准层次性原理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将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本文为投稿文章,感谢李时增律师的来稿!李时增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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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精选 | 宋飞杨:对某“炒画传销案”中电子数据的质证意见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将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感谢宋飞杨律师的来稿!宋飞杨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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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学术|阚吉峰:应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角度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阚吉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理事、山东政法学院特聘教授、山东政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山东省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西部讲师团成员。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并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中国律师》等公开发表。同时,出版专著《精准辩护-思维方法与实例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刑事辩护的趋势与路径》(法律出版社)二部,参编实务著作《经济犯罪有效辩护实务经验谈》(知识产权出版社)一部,2021年10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导读说明:司法实践中,侵犯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的情形仍然存在,并不断演化新的方式,这不仅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也影响到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侵犯律师阅卷权的情形如公诉机关将案件起诉至审判机关后,仍然向审判机关提交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此种情况下,则属侵犯了律师的阅卷权。因此时被追诉人的案件仍处于法院审判阶段,并未撤回到检察机关,被追诉人对公诉机关新提交的证据无法行使抗辩权,等同于该案的部分事实未经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从侦查环节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实质上严重剥夺了被追诉人的实体权利。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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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吴国章:原审认定贪污2450万元判14年,申诉改判无罪是如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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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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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孙陆:退赔与罚金刑执行顺序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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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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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 | 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第二批10起典型案例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并于2023年5月16日公布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第一批10起典型案例(点击可读)。本文为公安部公布的专项行动第二批10起典型案例。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第二批10起典型案例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以打开路、以打促治”工作思路,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严打高压态势,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共侦办网络谣言案件1600余起,清理网络谣言信息42万余条,关停或禁言造谣传谣网络账号1万余个,并依法对造谣传谣网民进行查处。公安部今日公布专项行动第二批10起典型案例。近年来,一些自媒体从业人员假借社会热点事件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有的甚至公然在网上自编自导自演、无中生有炮制虚假案事件,以此吸粉引流、非法牟利;一些网站企业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放任网络谣言在其所属平台大量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些“网络水军”团伙频繁插手、恶意炒作相关案事件,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热点”“蹭热度”“带节奏”,以达到引流牟利、敲诈勒索等目的。相关违法行为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不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持续深入推进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网络谣言高发频发态势,切实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同时,请广大网民牢记“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个人网上言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携手维护网络空间秩序。附: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第二批10起典型案例1、山东公安机关侦破张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案。2023年3月以来,山东张某某等3人运营多个“网络大V”账号(粉丝数过百万),专门编造发布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虚假信息,并使用多个账号相互转发评论进行炒作,借机向受害单位及个人进行敲诈勒索,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山东聊城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已查实该团伙作案7起。目前,公安机关已对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广东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陈某某编造“被绑架索要50万赎金”网络谣言案。2023年4月,广东陈某某为吸引流量、迅速涨粉,在广东深圳某地自编、自导、自演了“自己被绑架”、绑匪“索要50万元赎金”的视频。相关视频发布后迅速引发大范围传播扩散,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广东深圳公安机关依法调查,陈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造谣网络账号采取禁言措施。3、湖南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造成网络谣言大范围传播的某短视频平台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4月,一段已被官方辟谣过的谣言信息在湖南某短视频平台大量传播扩散,累计播放206万余次,转发分享8.3万余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湖南长沙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该短视频平台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相关谣言视频在该平台大量传播扩散。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短视频平台依法作出责令整改、行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4、吉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宋某编造“女婿因家庭矛盾将妻子一家三口灭门”等网络谣言案。2023年5月,吉林宋某为吸粉引流、牟取利益,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女婿因家庭矛盾将妻子一家三口灭门”“男子上访回来杀死村官全家六口”等谣言信息,相关谣言信息在当地一定范围传播扩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宋某通过上述谣言信息累计涨粉10余万人。经吉林四平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宋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对其造谣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5、黑龙江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陈某某编造“小区发生连环杀人案致三人死亡”网络谣言案。2023年5月,黑龙江陈某某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在明知“黑龙江七台河某小区发生一起打架斗殴事件致2人轻伤”的情况下,仍在某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小区发生连环杀人案致3人死亡”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经黑龙江七台河公安机关依法调查,陈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对其造谣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6、云南、河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赵某某、曹某某编造“女网红赴缅北示爱,遭威胁无法回国”网络谣言案。2023年5月,吉林赵某某(粉丝7.2万)、河南曹某某(粉丝95.2万)为博取流量关注,在云南瑞丽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时编造发布“河南女网红赴缅北示爱被滞留”“人在缅甸回不去国内”等谣言信息。该谣言信息被大量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云南、河南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赵某某、曹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分别对赵某某、曹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其造谣网络账号均采取关停措施。7、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王某编造“学生高考当天,被撞身亡!”网络谣言案。2023年6月,内蒙古王某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赚取佣金,在某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学生高考当天,被撞身亡!”的谣言信息,引发一定范围传播扩散,造成不良影响。经内蒙古通辽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王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对其造谣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8、山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田某某编造“女幼师给幼儿园男童喂避孕药”网络谣言案。2023年6月,山西田某某为吸引眼球,在某网站平台编造发布“女幼师给幼儿园男童喂避孕药”的谣言信息,引发大范围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山西太原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田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田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造谣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9、江苏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吴某某编造“小学生被老师打死”网络谣言案。2023年6月,江苏吴某某为博取关注,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不幸离世,被老师打死”的谣言信息,引发大范围传播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江苏盐城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吴某某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吴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造谣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10、浙江公安机关侦破张某某等人编造网络谣言非法牟利案。2023年6月,某科技网络公司为吸粉引流、牟取利益,利用购买的大量某网络平台账号,使用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虚假视频,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绍兴上虞化工厂发生重大火灾”等谣言信息21条,相关谣言被播放161万余次。经浙江绍兴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该科技网络公司法人张某某、股东陈某某、员工汤某某3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张某某等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扣押涉案电子设备21部,关停造谣网络账号300余个。以下点击可读:刑辩关注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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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 | 刘仁文:16年演进,死刑复核尚需完善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本文来源:《南方周末》2023年6月22日,发表时略有删节。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仁文:16年演进,死刑复核尚需完善近期,劳荣枝案、重庆姐弟坠亡案、吴谢宇弑母案的被告人均进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的死刑复核阶段,引起人们对死刑复核制度的关注。从2007年1月1日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至今已经16年多了。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一个时期,中国还将处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阶段,因而继续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任何一项制度在完成构建之后,就要进入演进阶段,构建可以很快,演进却需要时间。经过16年的演进,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不断完善,取得了巨大成绩,但随着法治的发展,也仍然面临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本文就此谈4点意见。一、让死刑复核更符合司法规律首先是要完善死刑复核多方参与的机制。例如,长期以来大家都在讨论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目前占主流的观点是“核”而非“判”,既然不是(审)判,似乎死刑复核程序就不需要具有一审、二审那种“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化形态,而是“复核”与“核准”的行政报核程序。但我的观点一直是,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中最后一道把关,必须按照司法规律来运行,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从《法律援助法》将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从一审、二审推广到死刑复核程序,也不难看出立法者是赞同这一目标追求的。强调按司法规律办事,就是要在案件办理中尽可能实现公开透明,因此我多年来的一个主张是,至少要借鉴公开听证程序,在死刑复核案件中起码要由法官主持、检察官和律师参与听证,死刑犯通过视频参与听证。必要时,应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到死刑犯被羁押的当地去举行这种听证,并允许一切有利于发现事实真相的相关证人、鉴定人等出场接受询问,这样才能兼听则明,确保最后一道关卡的工作质量。又如,在提审死刑犯方面,按照最高法的规定,目前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当面提审,而是可以依靠视频的手段,只有死刑犯不认罪的、翻供的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官认为光靠简单的视频提审有可能达不到好的提审效果的才需要去当面提审,考虑到死刑案件人命关天,我还是希望,所有的死刑案件,复核法官都能去当面提审,特别是现在疫情已经过去。不论是当面提审还是视频提审,都需要牢记“正义有时就隐藏在细节中”,不能过于简单,更不能过于草率。其次是要严把证据和政策关。最高法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针对当前毒品案件是死刑案件大户,最高法先后于2008年的大连会议和2014年的武汉会议出台了两个关于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今年2月又在昆明召开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对于这些文件和会议所体现出来的证据和政策要求,应当在具体办案中加以贯彻。例如,受人指使和雇佣而运输毒品,数量没有达到巨大的,要慎重适用死刑,这在武汉会议纪要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但近年来对这一类案件慎重适用死刑的力度不够。又如,对于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要慎重适用死刑,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就要求所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毒品案件一定要有毒品的含量鉴定,因为如果没有含量鉴定,无法确定毒品的品质到底如何,那么判处死刑就不踏实,而对于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即使指控和认定的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且不说核准死刑立即执行从证据上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是从毒品的含量鉴定来看也无法确定。再如,死刑案要求最高、最严格的证明标准,那种退而求其次的“推定明知”显然没有达到这个最高、最严格的标准,因为“推定明知”就是现有的证据没有办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明知。对于这一类“推定明知”的案件,现在越来越多的共识是宜一律明确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有就是有共同犯罪人在逃的。毒品犯罪往往多个环节、多人参加,在许多案件中能够逮捕归案的只是一部分人,其他的共犯都在逃。对此,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都有过这方面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情形复杂,每个案件证据的实际情况也不一样,因而目前还存在不少认识上的分歧,如有的同志认为,毒品案件虽然抓获的只是马仔,但面对如此大数量的毒品,若不对该马仔核准死刑,其上头的毒贩已经逃至国外,有可能永远归不了案。我认为,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证实有在逃的共同犯罪人比被告人作用更大,那么对这类案件应当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也是国外还保留死刑的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因为一旦主犯归案,如果从犯已经被执行死刑,那主犯很可能因死无对证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再次,标准要尽量统一。最高法5个刑庭虽然分工各有不同,但都有死刑的复核任务,尤其是负责普通犯罪的刑一、刑三、刑四、刑五这四个庭按管辖地域不同划分、所负责的案件类型都是一样的,那么如何确保死刑复核的标准统一?不同的庭之间乃至不同的法官之间,对于政策的理解、法律的把握、个案的处理,要达到完全相同,也不现实,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也可以理解,但是大的原则和思路还是要尽量统一。最高法已经有了一些好的制度和做法,如合议庭的合议制度,审判长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分管副院长把关制度,争议较大的案件还会提交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或整个大审委会讨论。这些制度都有利于在一定范围内促进认识和标准的趋于统一。要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运转,不断上下磨合,定期交流,特别是要将刑专会或审委会讨论的案例定期公布,便于大家参考。当然,这里的标准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可以与时俱进的,但至少在同一个时期,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标准应是统一的。二、检察监督应“全覆盖”死刑复核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宪法职能的重要体现。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监督的重点是最高法决定不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要通报最高检并征求意见,也就是说,对最高法核准死刑的案件,反而是原则上不用向最高检通报和征求意见。但十几年来形成的这个工作惯例令人反思:法律监督到底是对人不放心,还是对案子不放心?若按照现在的做法——最高法不核准死刑的要报最高检,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对复核法官不放心,即此种情形下要由最高检来再把一道关,以免法官有贪赃枉法的情况。可是,如果说是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避免杀错人,从这个价值取向出发的话,反而应该是对于最高法要核准死刑的案件,更应当报最高检把关。所以从制度设计来说,目前的这个做法与死刑核准的初衷是不太相符甚至是相悖的。下一步应当巩固拓展案件范围,实现死刑复核案件的检察监督全覆盖。与此同时,最高检死刑复核监督部门也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如畅通律师、当事人向最高检死刑复核监督部门反映情况和沟通交流的渠道;制定办案指引,提升监督质效;强化办案力量,改变目前办理这类案件核实证据少、听取意见少的状况;不仅要个案监督,还要建立类案监督机制;推动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加强与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的证据标准把握、量刑情节的考量等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三、法律援助要从有辩护到有效辩护202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做了补充规定,实现了死刑案件整个诉讼过程法律援助的全覆盖。但由于这项工作目前也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的阅卷权、提出意见权以及程序救济权等也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如何在复核阶段实现死刑犯的律师辩护从有辩护到有效辩护,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最高法的复核法官提审时虽然会向死刑犯释明他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但最后是否申请法律援助还是由死刑犯本人来决定,将来最好能发展到死刑复核环节的法律援助“强制”覆盖所有死刑犯,毕竟预防冤错案件不只是死刑犯自己的事,更是国家的责任。在此之前,复核法官应尽量详尽释明法律援助对死刑犯的意义与作用,使尽可能多的死刑犯申请法律援助。据了解,目前死刑复核阶段的法律援助律师一个案件的补贴仅1万元,虽然差旅费可以报销,但这个费用总的来看还是偏低,毕竟律师不仅要去会见死刑犯(有的死刑犯羁押在偏远地区的看守所,有的会见还不止一次),还要阅卷、准备和提交书面辩护词、约见法官反映情况和辩护意见等。未来这方面还是可以在基本费用的基础上,根据事后的工作量统计来支付劳务费,这样可以鼓励法援律师为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去多付出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其实,不光是法援律师,也包括死刑犯及其家属聘请的律师,他们的工作成效不仅取决于自己的专业技能,更取决于其意见被倾听、被吸纳的机制,包括他们的工作要被看得见,才能被委托方所认可,所以,不仅要在复核过程中畅通律师的参与,还要在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对律师的意见作出回应,与此同时,还要及时通知律师的复核结果,再不要出现过去那种尴尬而被动的局面:死刑犯已被执行死刑,家属都已收到收尸通知,而律师这边还在等待甚至期待死刑复核的某种结果。四、死缓核准权也应收归最高法我国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延续至今,一方面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一方面又规定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里其实留下一个立法矛盾,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就包括了死缓,即在我国刑罚种类中,只有一种死刑,死刑又具体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收回死刑核准权时,考虑到前述立法现状,同时也考虑到最高法收回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后工作压力已经很大,所以继续将死缓的核准权留在了省一级的高级法院。但省一级高级法院目前对死缓的核准实行的是与二审合二为一的机制,即在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末尾直接加上复核的内容,因而使得死缓的复核程序落空。近年来,死缓制度又增加了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等严厉后果,为使最高法院完整行使死刑核准权,应在适当时候通过修法解决前面所指出的刑诉法自身在这一问题上所存在的矛盾,把死缓的核准权也尽快收归到最高法院,这样也有利于最高法统一掌握死刑的标准,实现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等不同死刑执行方式的互相配合和有机衔接,进而把该领域的人权保障推向一个新高度。以下点击可读:首发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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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易文杰: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354号“王春明盗窃案”的正本清源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本文为约稿文章,感谢易文杰律师的来稿!易文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权学术研究部副主任传唤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354号“王春明盗窃案”的正本清源一、问题的提出:关于“王春明盗窃案”的两点困惑在司法实践中,传唤到案是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主要方式。这表现为,在侦査机关出具的到(归)案经过中常载有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归案或者表述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但在案卷中另附传唤证。即便未附传唤证,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亦会有诸如“今天依法对你传唤”的内容。关于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符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条件,应予认定为自动投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54号“王春明盗窃案”在裁判理由中亦指出,“我们认为,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在研读“王春明盗窃案”时,笔者发现,虽然“王春明盗窃案”在“裁判理由”部分详细论证了“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但是,该案例在“主要问题”部分却载明“1.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似乎表明王春明是经电话通知到案的。持这种理解的人应该不在少数,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辩护人将该案例作为论证“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动投案”的依据。然而,电话通知到案与传唤到案是两种不同的到案方式,传唤分为口头传唤和书面传唤,无论是口头传唤还是书面传唤都具有“当面性”,电话通知不符合“当面性”要求,不属于口头传唤,亦没有“电话传唤”这一概念。近年来,笔者对电话通知到案、传唤到案进行了研究,分别撰写了《电话通知到案一律属于自动投案吗——直面电话通知到案的复杂性》《理论与实践的背离——传唤到案缘何难以认定为自动投案》。这两篇文章均引用、参考了“王春明盗窃案”中的裁判理由、裁判结果。虽然我对“王春明盗窃案”已经烂熟于心,但有两点困惑一直埋藏在我心中:其一,王春明当时的到案方式是电话通知到案还是传唤到案?其二,编写该案例的初衷,是为了阐释“经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动投案”还是“经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带着疑问,笔者请教了该案例的执笔人——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佛山市禅城区司法局局长,现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学堂老师。在王学堂老师的耐心解答下,笔者对“王春明盗窃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并在王学堂老师的指导下,撰写此文。二、正本清源:“王春明盗窃案”旨在论证“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据王学堂老师介绍,王春明的到案方式为电话通知到案。但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电话通知”这一概念,“电话通知”不属于法定的到案方式,而传唤与电话通知均非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中与电话通知最为接近的到案方式,故在编写该案时,是以传唤为切入点。正因如此,案例中并没有出现“电话通知”的字眼,而说的是“口头或电话传唤”,即落脚点在“传唤”(注:电话传唤的概念虽不严谨,但这不是重点)。在裁判理由部分,“王春明盗窃案”详细论证了“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论证理由有以下两点: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王学堂老师表示,其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编写“王春明盗窃案”的初衷,是为了解释“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重点是传唤而非电话通知”。但在实践中,该案例主要被用于论证“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动投案”,这实际上是对该案例的误读。三、实践审视:法院一般认为“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这与“王春明盗窃案”的裁判观点相悖实务界对“王春明盗窃案”的误读,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是,该案例关于“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的观点尚未受到公安司法人员的重视。实践中,传唤呈现滥用趋势,并具有实质上的强制力。笔者曾在《理论与实践的背离--传唤到案缘何难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一文中,总结了实践中传唤适用的乱象,例如:虽名为“传唤”,但实为“拘传”“拘留”;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强制传唤措施运用于刑事侦查中。而基于传唤所具有的实践层面的强制力,除极少数案例外(如高某某诈骗案,(2019)甘05刑终8号;沈某某非法狩猎案,(2021)粤5122刑初114号),法院一般以“犯罪嫌疑人面对传唤只能被动归案”为由否定自动投案的成立,这与“王春明盗窃案”的裁判观点相悖。序号案例到案方式法院观点1苏金雄、潘惠英、陈圣体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川07刑终439号2016年12月30日潘惠英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案发后潘惠英在天诚医院被侦查人员书面传唤到办案点接受讯问,侦查人员当面传唤潘惠英并将其带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过程中,潘惠英已不具备逃脱的现实可能性,潘惠英的到案过程缺乏认定自首情节所必须的“自动归案"要素。故潘惠英不能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2韦贤、韦明辛、韦昌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桂12刑终141号大化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2日,依法传唤韦昌成到案。韦昌成系被公安机关到其家依法当面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已失去自动投案的机会。3尹心红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皖12刑初25号2015年6月8日,太和县倪邱派出所民警在尹心红家中将其传唤至该所接受询问。经查,2015年6月8日,太和县倪邱派出所民警在尹心红家中将其传唤至该所接受询问,尹心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在已经掌握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尹心红的情形下进行当面传唤,尽管传唤并非强制措施,但当面传唤在实际效果上与强制措施并无二致,尹心红面对这种传唤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归案,这种情况下的归案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尹心红虽如实供述,依法不能构成自首。因此,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4蓝某、张某3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赣0426刑初118号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蓝某、曹某1、张某3、张某4、张某、廖某、赖某被德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不管是口头传唤还是书面传唤,被传唤的被告人均系公安机关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身份后到其住所地当面传唤,被传唤时均已在公安机关的控制范围之内,其是否归案已无选择余地,故被传唤到案的被告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属于自动投案。故对蓝某、张某3、赖某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5陈某甲等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831号当面传唤到案被告人黄某甲、崔某均系被公安民警当面传唤到案,其在当时情况下根本不具备不归案的现实条件,属被动归案,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主动投案条件,故不能认定为有自首情节。6林东升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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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两高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事例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在第36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3年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2022年以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并发布十起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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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征稿函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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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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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李耀:《惩治网暴意见》仍需细化公安协助电子取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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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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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精选 |王勇杰、郭恒:赵某海滥用职权、非法采矿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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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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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张公典:石麟故意伤害案申诉20年能终改判无罪的辩护策略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本案为一起故意伤害案,经过20年的申诉改判无罪。感谢张公典律师的来稿!张公典|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委会主任,重庆市律协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2021年度重庆市检律庭审大赛优秀辩护人,承办案例曾获评重庆市十大刑事经典案例,执业领域主要为刑事辩护、刑民交叉案件辩护及代理。申诉20年,石麟故意伤害罪再审改判无罪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重伤案,案件发生在1997年11月7日的中午,案发地为重庆市涪陵区。秦某女因与另一女青年发生矛盾引发抓扯致秦某女面部被抓伤,当晚,秦某女与男友白某电话邀约本案被害人谢某平一起寻找该女青年。途中谢某平遇到万某波、任某等人,遂邀约一起前往。寻找过程中秦某女发现该女青年进入了涪陵体委舞厅,几人便追到舞厅门口要进入舞厅找人,本案被告人舞厅负责人石麟担心谢某等人闹事不准谢某等人进去,双方发生争吵。经人劝解,石麟才允许谢某等进去找人。因谢某等人认为舞厅太暗要求石麟开灯方便找人被石麟拒绝,双方发生口角至抓扯。后石麟转身跑入舞厅厨房内,谢某平、万某波、白某、任某先后追进厨房。石麟抓起厨房内的两把菜刀为将对方等人逼退进行挥舞,期间正在舞厅跳舞的证人徐某跑进厨房劝说石麟,放下菜刀,石麟在挥舞过程中击中谢某平,致其左手掌离断,经鉴定为重伤。二、诉讼过程本案案发于1997年,但在案发后不久,涪陵公安局一场火灾将本案的侦查卷宗全部烧毁,侦查工作被迫中断。经涪陵区公安局重新收集、调取证据,石麟于2001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本案最终移送涪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同时,被害人谢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一审法院认定,石麟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石麟和辩护人提出石麟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处石麟有期徒刑四年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经济损失69815.52元。一审宣判后,石麟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石麟不听旁人劝阻,持菜刀乱舞砍伤谢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原判正确,本应维持,鉴于石麟在二审期间已全部支付一审判决赔偿的费用,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改判石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2年4月9日,石麟被释放。此后石麟及其家人开始了长达20年的申诉之路。2021年12月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2022年7月18日,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23年5月16日,本案宣判石麟无罪。三、辩护策略(一)“曲线救国”申诉、成功启动再审石麟及家人在多年申诉中,坚持本案应构成正当防卫的申诉意见,但历尽艰辛却未取得再审立案的突破性成果,后我们发现,本案原审案卷材料中因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交的医疗发票存在严重造假:其中一张金额为77945.7元的发票上有明显的三处涂改痕迹;经向该医院核实并根据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即被害人)谢某平提交的住院预缴金额8万元的收据有误,其实际预缴金额为1万元。因而,通过及时调整申诉意见,提交新的证据,“曲线救国”地提出原判决认定医疗费发票金额存在错误,再审法院以此为由启动再审。(二)收集关键证据,还原案件事实
202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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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关注|“电子证据、金融犯罪证据热点难点前沿问题”公益培训报名通知

汇聚辩护原创,分发辩护指引;研究法律适用,剖析证据运用。编者按本公众号设置刑辩人物专访、刑事辩护策略方法、证据质证分析、疑难案件辩护指引、典型案例分析、辩护词精选、刑事辩护研究、刑事合规研究等原创专栏,每年将遴选优秀文章结集出版,欢迎投稿!投稿:发至邮箱fadaxingbian@163.com或吴宏耀、朱桐辉老师微信,视为已授权我中心公众号首发。本文是“电子证据、金融犯罪证据热点难点前沿问题”公益培训的报名通知,此次培训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欢迎大家踊跃报名!“电子证据、金融犯罪证据热点难点前沿问题”公益培训报名通知电子证据和金融犯罪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日益重要,为增强公安司法人员及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审查运用电子证据和金融犯罪证据的能力,提升办案水平和业务素养,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拟联合举办“电子证据、金融犯罪证据热点难点前沿问题”公益培训。“电子证据、金融犯罪证据热点难点前沿问题”公益培训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协办,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今年5月举办的“电子证据热点难点前沿问题”公益培训的后续活动。此次培训将邀请相关领域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权威专家授课,采用线下讲座方式进行,同时将作为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中心主办的“‘用证据说话’证据法学公益讲堂”的系列讲座,在北大法宝学堂同步线上播出。此次培训面向全国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实务工作者,欢迎公安司法人员、律师等报名参加。此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培训期间主办方将为参训学员免费提供自助餐。时间地点培训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日(共3天)培训地点:另行通知培训师资一.电子数据专题(一)主讲人: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智慧检务创新研究院副院长,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智慧法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错案研究中心副主任、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文书/痕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二)主讲人:谢登科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教研部主任。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电子诉讼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大学青年文化书院文化导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法正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省检察学研究会会长,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咨询委员,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三)主讲人:梁坤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西部地区公安政法院校侦查学会副秘书长。(四)司法实务部门资深电子证据专家二.金融犯罪证据专题(一)主讲人:刘静坤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曾挂职云南省公安厅厅长助理。参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等中央司法改革项目。出版《The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