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张公典:石麟故意伤害案申诉20年能终改判无罪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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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是一起故意伤害重伤案,案件发生在1997年11月7日的中午,案发地为重庆市涪陵区。秦某女因与另一女青年发生矛盾引发抓扯致秦某女面部被抓伤,当晚,秦某女与男友白某电话邀约本案被害人谢某平一起寻找该女青年。途中谢某平遇到万某波、任某等人,遂邀约一起前往。
寻找过程中秦某女发现该女青年进入了涪陵体委舞厅,几人便追到舞厅门口要进入舞厅找人,本案被告人舞厅负责人石麟担心谢某等人闹事不准谢某等人进去,双方发生争吵。经人劝解,石麟才允许谢某等进去找人。因谢某等人认为舞厅太暗要求石麟开灯方便找人被石麟拒绝,双方发生口角至抓扯。
后石麟转身跑入舞厅厨房内,谢某平、万某波、白某、任某先后追进厨房。石麟抓起厨房内的两把菜刀为将对方等人逼退进行挥舞,期间正在舞厅跳舞的证人徐某跑进厨房劝说石麟,放下菜刀,石麟在挥舞过程中击中谢某平,致其左手掌离断,经鉴定为重伤。
二、诉讼过程
本案案发于1997年,但在案发后不久,涪陵公安局一场火灾将本案的侦查卷宗全部烧毁,侦查工作被迫中断。经涪陵区公安局重新收集、调取证据,石麟于2001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本案最终移送涪陵区人民法院审判。同时,被害人谢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一审法院认定,石麟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石麟和辩护人提出石麟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处石麟有期徒刑四年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经济损失69815.52元。
一审宣判后,石麟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石麟不听旁人劝阻,持菜刀乱舞砍伤谢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原判正确,本应维持,鉴于石麟在二审期间已全部支付一审判决赔偿的费用,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改判石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2年4月9日,石麟被释放。
此后石麟及其家人开始了长达20年的申诉之路。
2021年12月7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2022年7月18日,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23年5月16日,本案宣判石麟无罪。
三、辩护策略
(一)“曲线救国”申诉、成功启动再审
石麟及家人在多年申诉中,坚持本案应构成正当防卫的申诉意见,但历尽艰辛却未取得再审立案的突破性成果,后我们发现,本案原审案卷材料中因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交的医疗发票存在严重造假:其中一张金额为77945.7元的发票上有明显的三处涂改痕迹;经向该医院核实并根据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即被害人)谢某平提交的住院预缴金额8万元的收据有误,其实际预缴金额为1万元。
因而,通过及时调整申诉意见,提交新的证据,“曲线救国”地提出原判决认定医疗费发票金额存在错误,再审法院以此为由启动再审。
(二)收集关键证据,还原案件事实
尽管本案是以医疗费发票金额认定错误为由启动的再审,但实际上我们的辩护重心在于对本案关键事实“谢某平一方持刀追赶石麟”的还原以及正当防卫的认定。因此,本案启动再审后,围绕这样的辩护目标,我们开展了大量的取证工作,主要收集了以下证据:
1.被害人谢某平救治医院的《情况说明》,证实谢某平医药费预缴金额实际为1万元而非原审认定的8万元;
2.在案发现场的关键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谢某平一方持刀追击石麟到舞厅厨房;
3.在舞厅内跳舞的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也证实谢某平一方持刀追击石麟的经过;
4.《涪陵日报》2001年8月18日的报纸文章《流氓恶势力骨干分子“郭胖”潜逃两年终落网》,证实被害人谢某平一方的万某波等人被认定为地方流氓恶势力的相关报道;
5.万某波在1998年、2001年的两份刑事判决书,证实万某波因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被两次判刑的情况。
通过以上证据的收集,我们指出了原审判决未查明的事实,还原了本案的客观情况:
1.证人证言证实,在舞厅门口,谢某平等人声称要“捅石麟两刀”;
2.证人证言证实,谢某平一方追赶石麟时有人手中持刀,而这一关键事实原一二审判决均未予认定(谢某平等人的证言均未承认持刀);
3.原审判决未查明“谢某平一方的万某波在社会上名气很大,是混社会的‘黑恶势力”;,石麟也听说过万某波的名声,知晓对方是混社会的,经常打打杀杀,故其因害怕而逃至厨房,后在谢某平等人追来后舞刀是为了自卫;
4.部分证人第一次证言陈述看到谢某平一方有持刀,但后续改变证言称没有看到,其证言前后反复,不排除是因对万某波等涉黑恶势力人员的恐惧所致;
5.案发现场的徐某虽有劝阻行为,但其是针对石麟劝阻而非对加害方谢某平等人劝阻,劝阻行为不能阻止加害行为;
6.石麟舞刀时间极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石麟听到了徐某的劝阻,更不能证明石麟不顾他人劝阻仍持刀故意伤害谢某平一方,原审判决认定的“石麟不听他人劝阻而仍然持刀伤害谢某平等人”有误;
7.谢某平将实际缴费的1万元单据修改为了8万元导致原一审判决认定的谢某平的医药费数额有误。
(三)充分法理论证,辩护正当防卫
在本案事实部分,我们通过举证质证,证明本案存在谢某平一方持刀追击石麟的客观事实,进而在法理上充分论证石麟舞刀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并向法庭提交了两高关于正当防卫的数起典型案例以佐证我们的辩护观点。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概述如下:
1.从起因条件看,本案存在不法侵害;本案中,谢某平、万某波等人强行到舞厅搜人并在舞厅门口殴打石麟并扬言“捅他两刀”,是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谢某平等人持匕首自舞厅追逐石麟至厨房,系恶意行凶,意图伤害石麟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及到石麟的人身安全,更属于不法侵害。
2.从时间条件看,本案中谢某平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本案中,对方扬言要“捅他两刀”到“摸包(意图摸刀)”再到多人持匕首追击石麟,这种危险程度是不断升级的,最后到厨房这一狭小密闭空间时,谢义某等人持刀逼近石麟意图加害的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同时,谢某平的同行者万某波是涪陵混社会的“黑社会”,结合其经常在社会上打打杀杀的名气,也说明这种不法侵害是现实的、紧迫的。
3.从意图条件看,石麟的防卫意图是为了本人人身、生命免受不法侵害,而非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石麟只是持刀在胸前乱舞而非直接指向谢某平砍刺的动作也可以证实其具有防卫意图。
4.从对象条件看,石麟持刀在胸前乱舞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而非针对在旁边劝阻的徐某,徐某虽也有受伤,但系徐某主动伸手劝阻时被误伤所致,不影响防卫对象的认定。
5.从防卫的限度看,石麟的行为也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考虑双方力量对比、案发场景、结合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来对比和判断可知,谢某平等人是暴力伤人性质,手段是持有匕首、力量对比是三比一(且石麟当时手上没有武器,抓起菜刀时武器强度才与匕首相当)、所处情形是谢某平等三人堵在厨房门口、后门关闭无法逃脱,是密闭空间;防卫的时机和危害的程度是对方已扬言捅自己两刀且确实持刀追赶自己,从损害后果看,要么自己被捅伤捅死(重伤或死亡),要么就舞刀吓退他人(导致谢某平重伤),也正如证人所言“如果前面被追的男性被后面追他的那几位追上,必死无疑”,因而,石麟的行为没有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正义不能向非正义低头,本案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并据此宣告石麟无罪。
四、结语
本案自1997年案发,2001年作出一审判决、2002年作出二审判决,已经经历了25年的时间。而自2002年的生效判决后,石麟及其家属用了将近20年的时间,才等到了再审无罪的判决。我们经常说,改判难、申诉难,再审更难,洗冤更是尤为艰难。不言而喻,锒铛入狱、背负罪名、妻儿老小皆受牵连对他是难以承受之重。
本案再审无罪,让我们看到,随着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正当防卫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逐步被激活,对于保护正当防卫者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也使我们知道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