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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邢树立:从典型案例看重伤审查之法医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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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树立 | 省院离退休干部处、法医室主任;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病理专家、广东省发改委评标库病理专家、深圳市科工委病理专家



从典型案例看重伤审查之法医视角


重伤是严重损害人身生命健康的损伤,检察人员在审查重伤的构成是否充分时,从法医视角审查包括的致伤物、成伤机制、损伤的并发症或后遗症在内的等技术性问题,对于准确衡量其中的法律责任是有所裨益的。本文以颅脑重伤成伤机制为例展开分析,以其有所参考。


一、案情简介

某地几位乡亲在一起喝酒吃饭,因故甲乙二人扭打在一起,乙被甲用手拳打击头部倒地后昏迷不醒,急送医院救治,诊断为右颞顶部头皮肿胀,急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颞部骨折,左侧颞叶挫裂伤。手术后乙呈植物人状态,不久死亡,法医鉴定意见为重伤I级,外力系直接原因。

此案重伤鉴定可谓事实清楚,然而从法医视角审查则发现了端倪。

二、案件事实疑点问题

1、甲乙酒后在扭打中事实场景中,甲用手拳打击乙头部的力量幅度施加问题需要审查;2、乙被打倒在地后随即昏迷不醒的事实中有否其他构成因素,如脑血管病变等;3、乙因外力致颅脑损伤事实中,有没有甲的手拳以外的力量。

 

三、法医视角分析

1、乙倒地随即昏迷说明颅脑损伤程度严重,损伤重说明作用力度大,单纯甲的手拳打击存疑。

2、乙倒地后随即昏迷不醒,除了经医院手术证实的严重的颅脑损伤以外,有没有脑血管畸形、动脉硬化等疾病参与的因素,医院病例中没有记载即视为没有。那么甲单纯的手拳打击与乙严重的颅脑损伤之间差异明显,即一般扭打中手拳打击头部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损伤,除非甲是拳击运动员则另当别论,事实上甲乙扭打没有特别之处。

3、那么为什么乙被打倒在地后会出现如此严重的颅脑损伤呢?

(1)先分析头皮损伤的成伤机制推断致伤物

乙的门诊病历:右侧颞顶部头皮肿胀。此记载说明,乙的头部皮肤是完整的、未见挫裂创。

由此分析作用于乙头部的致伤物伤为钝性物体,并且此类致伤物不具备使乙头部皮肤开裂所需要的质地或硬度,可以是手拳类物体,但不排除倒地后诸如土质地面类物体等。

(2)再从颅骨、脑实质损伤的成伤机制推断致伤物

乙的入院诊断:急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侧颞部骨折,左侧颞叶挫裂伤。由此证明乙头部受到外力作用足够大,手拳打击的力度很难形成,如果甲能用手拳把乙的头部打成骨折、脑挫伤,甲的手拳应该有些相应的损伤,事实并非如此。由此可以排除手拳是致伤物。

(3)最后从外轻内重的损伤成伤机制推断致伤物

乙头部的由外向内是外轻内重的特点,即头皮损伤轻颅骨及脑组织损伤重。即外力没有造成头皮的裂伤、却隔着头皮造成了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的情况,这种情况符合全国统一教材《法医病理学》中醉跌、坠摔、跌落类等减速运动性损伤的理论标准。

由此得出,作用于乙头部的致伤物的冲击力度很大,大到足以使坚硬的颅骨骨折,脑实质挫裂伤的程度,这种情况符合乙在饮酒的状态下,被甲用手拳打击头部后倒地并撞击地面形成的减速运动性损伤即外轻内重的损伤。即乙在被打倒过程中,自身重力使头部接触地面时形成了减速运动,减速过程中势能转化为反作用力并依次向相反的方向传导,由于头部不同组织的密度不同,吸收的势能量不同,由此形成了外轻内重为头部损伤特点,其直接致伤物是地面。

此外甲乙是酒后扭打等因素亦是审查中应考量考虑的。

综上所述,由于重伤是专业技术性鉴定之作,拆解其致伤物、成伤机制、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等技术性问题的构成则是审查者之务,尤其是重伤的成伤机制,其中细化环节繁多,当法律之剑的举剑者在保障证据确实充分的过程中,法医视角参与分析和研究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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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编审: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朱桐辉
技术编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樊飞航

(感谢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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