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杨子宁:死刑辩护与刑事政策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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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死刑辩护与刑事政策的把握
众所周知,死刑案件在刑事审判中居核心地位,虽然数量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少,但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事关社会的稳定和谐,且社会关注度高,实践中对于裁判水平、适用法律政策水平都要远远高于其他刑事案件。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重视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更要深入了解死刑案件的相关政策。本文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及职业经历,重点讲述刑事政策在刑事辩护领域中的具体价值,未必准确,仅供参考。
一、对于死刑政策的理解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是我国一直实行的死刑政策。保留死刑的目的在于依法适用死刑,也是现阶段我国的国情需要。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对暴力恐怖犯罪、因普通矛盾迁怒社会,针对不特定公众的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是严厉打击的对象。
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犯罪,对一时情绪失控出现的激情犯罪、偶发犯罪,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真诚认罪悔罪等,实践中一般会坚持体现政策严控死刑的要求,并发挥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慎重适用死刑。
对定罪证据达到标准,但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不充分,不扎实的,对于同案犯没有归案主要罪责不明的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往往会比较慎重。对因同一犯罪事实,已对归案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对后归案的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会比较慎重;对没有客观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主要依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即使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排他唯一结论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往往也会非常慎重。
二、对调解、和解与刑罚适用的关系
对于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基于义愤引发,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会尽量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这也是严格控制死刑的重点。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量刑事实、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一般会从化解矛盾终结案件的角度考虑,往往会加大调解力度。
对暴力恐怖、抢劫、绑架、爆炸等性质严重的犯罪、有预谋的犯罪以及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应当依法严惩,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开展调解工作,对附带民事部分会依法判决。对此类案件中少数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如果被告人真诚悔罪,被害方出于人道主义真实谅解,明确要求从宽处罚的,司法机关往往会在不突破司法公正底线的前提下,根据案情酌情考虑。
实践中,对于在一审期间已经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且对量刑上已有所体现,在二审或复核期间,被告人提出加大赔偿力度,或者自行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要求再次给予从轻处罚的,司法机关往往不会采纳或认可。以避免因赔偿过度、量刑偏低、拿钱买刑等情况的出现,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异化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刑诉法明确规定的证明标准。大量的案例中出现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等表述,实际上是降低了法定证明标准。通过大量论述细枝末节的事实认定,掩盖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不能正确认识内心确信的辅助性,脱离证据标准讲内心确信,过于注重个人感觉、经验,凭片面的内心确认定案。
结语
死刑案件的辩护关系到被告人的生死,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但要深黯证据辩护的执业技能和法律适用,更应充分了解我国现行的司法政策,以最大可能的实现有效辩护。律师的作用在死刑案件中不仅体现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应当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做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推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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