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杨亮: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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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从程度看,要比取保候审严重,但是比羁押要轻得多。但是,为什么凡是经历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当事人都会痛不欲生,都会觉得反而是看守所更“舒服”呢?
法律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情况的规定很清楚,一是危害国家安全,二是恐怖活动。但这里有个“后门”,即,“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如果真的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搞恐怖活动被指定监居了,尚且需要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反而是这个“无固定住处”甚至连批准都不用。
实践中,指定管辖或者跨省抓来的大批嫌疑人自然在当地无固定住处,于是不论罪名是诈骗、非法经营还是其他什么,都可以轻易被指定监居。
按照我国法律“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照道理,即便是在当地无住所,是不是也要考察一下涉嫌罪名是不是与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相当才行?
况且,难道当地没有看守所吗?看守所是国家出钱,指定监居是要租酒店的,是办案单位出钱。此外,公安还要安排人员看守嫌疑人,就算两名警察看守一个嫌疑人,这两名警察不可能24小时监视吧,如果倒两班就要搭进去4个警察,如果三班倒就是6个。如果嫌疑人是女性,比如很多跨省抓来的诈骗罪嫌疑人都是一些前台、客服,那么可能就要搭上几十甚至上百名女警。
如此不经济,搭钱又搭人的指定监居,所为哪般呢?
想深一层就会发现,虽然世界已经进步到了火箭可以倒着飞回来,AI可以取代人类部分工作的程度,而我们的整个司法系统却依然停留在口供至上的理念上。
于是,一切就都清楚了。人放在看守所,提审的时候有铁栅栏,最多只能吓唬。即便不想让嫌疑人睡觉,可是看守所到了时间就把人带回去了,谁给你机会“熬鹰”?而且,看守所内人才济济且经验丰富,原本嫌疑人啥都不懂,好蒙又好骗,结果进去没两天就把审讯手段了解个遍,这还怎么指供、诱供?
但是,放在酒店就一切OK了。虽然法律规定了要有监控录像和检察院对指定监居的监督功能,但检察院毕竟只是个端菜的,难道还敢跟厨子说不吗?!于是,“黑箱”、“密室”形成。虽然以后入看守所的时候要体检看看有没有伤,可是这都什么年代了,谁还动不动要打要杀的。明明有一万种方法折磨嫌疑人,谁愿意留个伤等着人家以后指控自己呢。
当然,被指定监居也不一定是坏事。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指定监居的场所必须要符合基本生活条件,且不能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也就是说,居所场所至少要有床,能躺着睡觉;要有一定活动空间,可以来回走走;要有洗手间,上厕所、洗澡这类隐私没人盯着看……
假设,嫌疑人虽然被指定监居在一家酒店,但是却被铐在椅子上;上厕所时有人站背后盯着;别说洗澡了,连刷牙都不让,时间长了牙齿表面会长出一层厚厚的黄色油膏状不明物体;也不让起来活动,每天就是坐着,睡觉也在椅子上。那么,虽然房间表面上具备了居住条件,但实际上那些床、活动空间、洗手间都和嫌疑人无关。这样算是具备了生活条件吗?如果把一个人关在狗笼子里,再把这个笼子放在一个应有尽有的大别墅里,这样做的性质又是什么呢?
关于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办法,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并且是“可以”对通信进行监控。那么,24小时安排几个人盯着,时不时弄点噪音出来不让睡觉,这种监控手段是不是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方式?
为什么我说被指定监居不一定是坏事。如同所有的犯罪一样,但凡真的干了坏事,一定会有蛛丝马迹留下的。如果办案单位光明正大且不依靠口供定案,他们压根没必要花钱给嫌疑人租酒店。他们既然给一个素昧平生的嫌疑人花钱、安排人员“照顾”,引用我国著名外交部发言人华女士的一句话,这叫“黄鼠狼给鸡拜年,没安好心”。
因此,我们要抗争,要利用对方不敢安装监控,不去审讯室,不敢同步录音录像等一切违法行为,去论证虽然名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质上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口供是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You know what I mean!
最后,也建议立法者直接删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违背人权、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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