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 | 张亮:最高检“异地用检”新规落地十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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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异地用检”制度的法律规制与实践考察
202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条相结合,从规范层面上进一步完善了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程序。新规印发已满十日,在实践中反应如何,本文将简作考察。
一、“异地用检”制度的实践争议
异地用检制度,或称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是指上级检察院调用辖区内的检察人员,代表本院办理案件,或者将被调用的检察人员指派到辖区内的下级检察院,代表该院办理案件的办案方式。
这一办案方式由来已久,其合法性依据主要建立在“检察一体”的检察权配置原则之上,并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和2011年印发的《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等司法文件支撑运转,多年以来,各界不乏对异地用检制度合法性的讨论。
2018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2019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条进一步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制度层面赋予了“异地用检”制度以合法性,但该制度仍然面临着如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协调,如何维护检察官的司法属性等问题。
尤其是近年来,内蒙古“王永明案”一审由全自治区三级共计18名检察人员组成公诉团队和安徽“谢留卿案”二审由全省范围内13名检察人员组成出庭检察官团队等一系列热点案件的集中爆发,使得异地异级用检问题再次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论。
二、“异地用检”制度的最新规制
为了及时回应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202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沈春耀主任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其中专门提到“关于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官履职问题……我们经研究认为,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检察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的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我们已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了研究意见,建议予以考虑。”
为进一步完善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202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3〕133号,以下简称《最高检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要求:“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的,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任命为本院的检察员。案件办结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终止调用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前述检察员职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任命前,被调用检察官可以以检察官助理身份协助办理案件。”至此,有关异地用检制度的诸多争议,在规范层面上基本尘埃落定。
三、“异地用检”制度的实践考察
9月5日《最高检规定》印发之后,全国各地正在异地用检的检察院纷纷作出反应。
有的地方检察院选择适用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完成任命检察员程序。比如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等涉嫌受贿一案中调用辖区内一名检察官代表新乡市检出庭支持公诉,新规印发之后,新乡市检及时决定依法提请新乡市人大常委会完成检察员的任命程序。
有的地方检察院选择适用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调用检察官转为检察官助理。比如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等罪一案中调用辖区内的六名检察官代表红河州检出庭支持公诉,新规印发之后,红河州检旋即决定将六名调用检察官全部转为检察官助理出庭协助检察官完成庭审活动。
但是也有地方检察院选择无视最高检关于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的新规。比如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调用师宗县、富源县人民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到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等罪一案。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认为调用的检察官应当经过宣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遂到宣威市人大反映情况。但就在《最高检规定》印发之后的第二天,9月6日宣威市人大常委会出具宣人办复字〔2023〕3号文件,认为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异地调用检察官不需要宣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而且截至目前,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也未就异地调用检察官一事作出其他决定。
四、“异地用检”制度的未来期待
20世纪著名法学家汉斯·凯尔森在其《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一书中指出,“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了监督制约的功能,保证法律能够得到统一规范的适用,维护法律尊严与统一”。《人民法治》刊登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巩寒冰的研究文章也指出,“检察机关的设置,天然就不是为追诉犯罪的效率考虑的,而是为促使案件从侦查机关的追诉向审判机关的裁判过渡中,滤去国家暴力机器的实质及其潜在的威胁,实现公正客观的定罪量刑。因此,检察机关的存在以及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并不是以追求打击犯罪为目的,并把办案效率放在首位考虑,而是代表国家监督、矫正侦查及审判机关行使侦查权、审判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因此,有权异地用检与异地用检常态化是两个概念。异地用检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应当处理好“原则与例外”“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上级检察机关异地用检尤其是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组成公诉团公诉的行为应当尽可能理性、克制。
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检察官由其所属检察院对应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这直接导致地方检察官的身份具有鲜明的地域属性,是隶属具体检察院的具象个体。另一方面,检察职能虽然具有多样性及发展性的特征,但具体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检察权具有鲜明的司法权属性,而司法权的实质是基于理性、依据法律的判断。
也正是由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权鲜明的地域属性和司法属性,大规模常态化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不可避免会对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制度造成冲击,妨碍当事人上诉权、申诉权的实现,也会对司法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产生一些不利影响。
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一体制的运行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遵循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运行规律,以保障检察官独立依法履行职责,不要过分干扰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对内组团深入研析案件、讨论法律文书制作,但出庭支持公诉仍应尽量以管辖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选派本院的优秀检察官担任为宜。上级检察机关与其依赖在个案中异地调检,不如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努力提升辖区内全部检察官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此方不失为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