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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网络投票(第二部分:检察院不起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于今年2月1日正式启动2020年度(第六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截至2月28日,共征集到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案例27例,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31例。


现分两部分向社会发布并进行网络评选,投票结果将与专家学者评选相结合,最终选出2020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投票方式在文章最后,每人可以分别在无罪案例(今日第一篇推送)和不起诉案例(今日第二篇推送)中选出自己心目中的1-10个经典案例,网络投票占最终结果的权重为30%,为保证结果公平,将由专业软件监控投票后台,禁止刷票也反对刷票公司骚扰参选律师。


以下案例按照收到参评材料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01


何佃及其公司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曹柳生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徐   昕   北京乾成律师师事务所

黄文敏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中伟   北京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年初,犯罪嫌疑人何钿、同案人许波和报案人何加宏三人在潮州市合作投资经营网络公司并订立合同,约定公司由何钿、许波实际经营管理,何加宏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至2017年2月,报案人何加宏经了解后认为何钿、许波虚构事实,自2014年底至今,非法占有上海乐堂公司的利润分红、公司资产,并将公司资金转移至何钿、许波控制的上海沃势公司,非法侵吞报案人资金,其行为涉嫌犯罪,遂报案。

2018年10月27日,何钿因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职务侵占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逮捕,2019年7月1日案件起诉到潮州市湘桥区法院,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律师以管辖为突破口,通过艰难的全方位辩护,使得案件脱离潮州管辖,为实现无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借力中央教育整顿政法队伍工作及中央保护民企政策,进行有力辩护。2020年8月3日,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对何佃及其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02


河北张凤祥涉嫌诈骗案 (不起诉)

承办律师

方   勇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王建军  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张凤祥、张书睿开始筹建长利国际大酒店(源华酒店)项目。向昌黎县土地局缴纳1511万元土地出让金,其中张书睿、张凤祥方面出资150万,借款500万,其余享受投资优惠政策由华夏幸福公司出资缴纳,后该项目因机场规划限高原因导致停工,进而资金链发生问题。2018年,该项目以约2亿元估值引入股权合作投资方北京万邦兴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张凤祥、张书睿方面与合作方发生投资纠纷民事诉讼后,合作方以酒店项目存在巨额债务隐瞒与巨额虚假投资问题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两人。

2019年11月1日,张凤祥、张书睿被昌黎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5日,移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昌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在本案的辩护中,辩护人没有直接从传统的“非法占有目的”角度进行辩护,而是着重从经济常识、财务、并购操作惯例等差异化角度进行无罪辩护,并当面向承办检察官作了陈述。2020年7月5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对作出张书睿、张凤祥不起诉决定。


03


林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王瀛杰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始,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每瓶人民币15元的价格向上家马某收购假冒的“乐家老铺”“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再加价3到6元通过微信等出售。同年9月14日,公安人员查获其加工点,并缴获上述假冒产品成品10瓶、生产机器4台、半成品及包材等物品1批。经计算,林某某实际向马某购入假冒“乐家老铺”“一代女皇”益生菌酵母软糖共400余件20000余瓶,支付货款约320990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王瀛杰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不属于同一种商品”而无罪的辩护意见。经过多次努力,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回函给某某法院,认为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与涉案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某某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通知建议某某检察院撤诉,后某某法院申请撤诉并对林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04


北京肖宝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杨宝东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肖宝明案发时系北京天马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7月12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肖宝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持股红利偿还的方式收受干股256万元,在未清查资产,未评估技术、市场、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情况下,促成浙江天马1:1股权置换的方式完成收购,获利30.72万元,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案发于少数公司员工(包括几个同样借款出资的高管)举报,由于不了解国企改制及民企并购,他们认为肖宝明及管理层接受天马公司借款认购股权,是受贿,普通员工则未享受到并购、资产、品牌红利。 2020年12月25日,门头沟检察院撤回起诉,2020年12月29日门头沟法院准许撤诉,2020年12月31日,北京门头沟区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05


广东程容灿涉嫌盗窃案(发回重审后不起诉

承办律师

宣承永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7时许,被告人在白云区一网吧内,趁徐某在电脑前睡觉,盗取徐某的手机2台后逃跑。经鉴定,两台手机价值5900元。程容灿称其没有去过涉案网吧,没有盗窃他人手机,监控视频上的嫌疑人不是自己,其当天晚上在家,案发7时许,其送小孩去上幼儿园。

本案于2018年1月19日提起公诉。白云区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程容灿有期徒刑一年。程容灿上诉,期间辩护律师接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发现该案有诸多疑点,在上诉人不认罪的基础上做无罪辩护。广州市中院于2019年4月24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白云区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对程容灿撤回起诉。2020年9月22日,白云区检察院对程容灿作出不起诉决定。

06


海南刘瀚程涉嫌虚假诉讼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李霄林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刘   瑶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0日,港商刘瀚程是郭艳林公司的经济顾问,因郭艳林的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海口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在郭案做不起诉决定后刘瀚程仍然没有被取消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1日刘瀚程到海口市公安局自首到案,被海口市公安局拘押十几天后取保候审。2020年7月,刘瀚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罪名与郭艳林案件一样,都是虚假诉讼罪。

债务人为了逃避巨额债务联合侦查机关通过刑事插手民事的方式错误形成郭案,郭案中被指控为虚假的诉讼已经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不是虚假诉讼,但是海口市公安在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又重新指控同样的诉讼为虚假诉讼,产生了刘瀚程案件。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刘瀚程与指控为虚假的诉讼根本没有任何关系,侦查机关不仅“重复起诉”还为了将案件追究到底而“换人起诉”, 2020年11月13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刘瀚程涉嫌虚假诉讼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刘瀚程无罪。

07


陕西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涉嫌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王   飞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星辉      山东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孝顶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程广鑫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姬来松      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

张晓丽      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石泉县双喜村原村民李思侠曾是陕西一家大型国企的女工程师,多年以来她通过网络发帖、举报等方式,反映老家两家石料厂存在污染环境、损毁道路的情况。2018年9月17日,李思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2019年6月,石泉县法院一审认定,李思侠和双喜村村民张海成、魏智波为向石料厂勒索钱财,打着环保维权、维护村道的幌子,采取网络发帖、信访举报、设置村道限宽墩、干扰村委会选举等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2019年6月13日,石泉县法院一审认定,李思侠等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但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判处三人11个月-2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李思侠等三人提起上诉。2020年8月15日,历经二审开庭、发回重审之后,石泉县检察院陆续向三人发出了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08


河北冯少鹏涉嫌挪用资金案 (二审发回重审后不起诉)

承办律师

李耀辉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冯少鹏系河北省昊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2月7日提起公诉。2018年4月2日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2018年9月14日一审判决冯少鹏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上诉。2019年2月13日石家庄市中院发回重审,2019年12月19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次日准许撤回起诉,2020年1月15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经历了旷日持久的追诉,诉讼程序长达四年半时间,远远超出了同级别的刑事案件。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也无补充任何有罪证据,现有控方证据体系未发生任何改变,指控内容与原审相同,重审仍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对冯少鹏作出有罪判决。自一审审理阶段介入以来,辩护人一直研究分析本案,并对冯少鹏进行了多次会见和详细阅卷, 最终结果以检察院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尘埃落定。

09


河南闫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不起诉)

承办律师

杨笑伟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闫坤系北京酷炫激情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业务员,公安机关认定其在担任业务员期间,为该公司虚构低价购车活动进行宣传、签订购车协议,骗取张某等多人钱款共计220余万元。该案以闫坤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1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20年12月7日提出撤回起诉,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检察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闫坤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在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均存在定性争议,即罪与非罪之争,此罪与彼罪之辩。侦查阶段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本案,期间多次与检方、法院沟通意见。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被告人闫坤被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律所与当事人家属、法院的共同坚守下,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无罪辩护效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


山东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高利转贷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王站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某社区居委会原主任,于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某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以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市监察委员会提级查办。在经历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后,检察机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对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较为少见的历经两次重审经过五轮审理程序的无罪判决,更是较为少见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职务犯罪无罪判决,对零口供案件如何击破控方的证据,构建辩方证据体系,起到了引导作用,尤其是对于辩护律师如何运用犯罪阶层学说指导办案、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起到了精准的示范作用。

11


杜永法涉嫌故意伤害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何兴驰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张   瑞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灌云县一超市门口与被不起诉人杜永法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杜永法用菜刀将李某甲左腿砍伤、李某乙屁股砍伤。经鉴定:李某甲伤情属于轻伤,李某乙属于轻微伤。2020年4月10日李某甲要求做补充鉴定,经鉴定:李某甲左膝外侧腓总神经损伤,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属于重伤二级。

2020年4月21日,灌云县公安局对杜永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杜永法是否正当防卫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杜永法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并及时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发现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关键证据缺失,就案情争议焦点与检察官交换意见,在补充侦查后关键性证据仍然缺失,最终灌云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2


河南常会峰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魏俊卿  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认定,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常会峰酒后驾车,与杨金路南半幅灯杆相撞致使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拨打电话报警,常会峰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经对常会峰抽血检测,其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32.62mg/100ml。柳林分局以常会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被告人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判处罚金三万元。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证人护士罗某某将《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消毒液名称”由“吉尔碘”改为“碘伏”,称是笔误造成。律师发现吉尔碘含有65%-75%的酒精成分,本案中抽取被告人血样前是否用吉尔碘消毒成为案件焦点。通过查看视频资料,辩护律师发现护士笔录为假证。此外,被告人的检材血样量和提取血样量不一致,且没有具体的编号。2020年12月9日,金水区检察院决定对常会峰撤回起诉。2020年12月15日,金水区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21年1月,金水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13


河南贾亚培涉嫌强奸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张胜利    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现北京康达(郑州)律师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9日,贾亚培在游玩时认识杜某某,后二人经常微信聊天。2019年2月21日晚,贾亚培与杜某某一同饮酒后,趁杜某某醉酒之机,将其带到宾馆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杜某某言语反抗并劝说后,贾亚培放弃犯罪,将杜某某送回。汝州市认为贾亚培系犯罪中止,犯罪情节轻微,于2020年4月3日决定对贾亚培不起诉。

14


河南智若甫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相对不起诉)

承办律师

王志祥  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

袁宏山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智若甫为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作为2017年干部退役对象,在清理宿舍时,他将明确标注有“机密”、 “秘密” 、“内部”字样百余份涉军资料共计混杂在个人物品中带走,2018年11月被郑州市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查出,当即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郑州市国家安全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国家安全局逮捕,2020年7月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对智若甫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家组认定,涉案文件资料涉及陆航部队飞行训练、通信导航、装备性能等各类信息,泄露后会对军事斗争准备和部队建设造成严重的损害。秘密级涉案文件资料只有5份在保密期限内,机密级涉案文件资料均已超过20年保密期限,其余秘密级涉案文件资料已超10年保密期限。王志祥律师在本案未进入立案程序之前接受了智若甫的咨询,律师坚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案件侦查程序即将结束时,智某某突然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改为刑事拘留。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的承办人沟通,使其改变原有认识,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15


吉林张传美涉嫌诈骗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宋书国   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 

            原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1年年初,张传美经他人介绍与刘海丰(吉林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结识。2011年4月至2014 年4月间,张传美多次借款给刘海丰用于小区建设,刘海丰借款后陆续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在借款期间,张传美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数套房屋并在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张传美于2014年5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房地产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更名过户,得到法院支持,二审、再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8年7月,刘海丰将涉案部分房产钥匙交予张传美,但房产至今未办理更名过户。刘海丰认为涉案房产系借款抵押,并非真实的买卖,遂控告张传美涉嫌诈骗犯罪。涉案房产经评估市值达三千余万元。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认为案件重大,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多角度分析,做无罪辩护,2020 年 1 月 9 日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6


刘志江涉嫌交通肇事案 (不起诉)

承办律师

洪少毅      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成安县公安机关认定,刘志江于2017年11月28日19时28分许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邯临快速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陈边董村路口,将酒后卧倒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陈某碾压,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志江驾车逃逸,经调查认定,刘志江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法院首次判决刘交通肇事罪且逃逸有期徒刑4年。二审发回重审。2020年10月再一审开庭。2020年12月25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刘志江被关押近千天释放。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分析案情,本案涉及法医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学、油渍理化鉴定等理工科问题,辩护律师将其中的诸多问题梳理清晰,对大量细节作反向推理、反向论证,最终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本案经历四个年头,对当事人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通过当事人家属和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当事人最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

17


福建刘文灿涉嫌诈骗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不起诉)

承办律师

陈文飞      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

林丽丽      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文灿,1949年4月5日出生,原为小学民办教师。1977年3月因反革命打砸抢罪被捕,判处无期徒刑,1983年莆田中院再审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2000年福建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1997年左右逃到新疆,此后因涉嫌1997年伙同他人诈骗香烟被通缉,2017年底向莆田公安机关请求投案,2018年1月由莆田公安机关带回莆田,但拒不承认自己有参与犯罪。

刘文灿于2018年1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涵江分局刑拘,同年3月逮捕、移送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年9月10日被释放。2018年10月12日刘文灿二次被捕,同日被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8日原审第四次开庭后,法院判决认定刘文灿为主犯,判处八年有期徒刑,罚金八万元。

辩护律师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对同案另一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细致比对,发现存在重大差异,不仅存在公安人员引导性问话,很多关键部分是公安人员自问自答。二审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8月3日重审一审开庭,律师申请证人和同案犯出庭。10月11日,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向一审法院撤回起诉。 2020年10月28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18


河北吕森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不起诉)

承办律师

孟永江  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于2018年7月13日指控,被不起诉人吕森于2018年1月花费1000元向被告人曹某购买伪造的河北农业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公诉机关认定吕森构成伪造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吕森管制六个月,吕森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判决吕森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免于刑事处罚,吕森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6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10月27日,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准许撤回起诉。公诉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对吕森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律师始终为其做无罪辩护,通过检索案例,发现购买假毕业证或者其他假证件的人在案件中多数均系证人身份,有的案件称呼为购买者,均未受到刑事追究。应具有普遍的指导和借鉴意义。辩护律师提出吕森没有参与伪造印章,也没有利用伪造印章制作学历证明,只是出资从贩卖者手中购买伪造的学历证明,该行为不属于刑法。

19


江苏范文龙涉嫌寻衅滋事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陈    刚       江苏晨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5日20时40分许,范文龙酒后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划了停在通道边的车辆,致使多辆机动车受损,经价格认定,涉案汽车损失总价值人民币6200元。范文龙在供述中表示,当时因为酒喝多了,手上拿着钥匙急着回家开门,因为人站不稳,就想扶着车子往前走,他忽视了手上拿着钥匙,一边走一边划了别人的车,此后他主动赔偿并向对方诚恳道歉,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书。

南通市崇川分局以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崇川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对范文龙不起诉。

20


河北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王献锋     原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现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

张聚超     河北瀛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于2019年6月24日提起公诉,指控王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范某某等人殴打李一帆,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巡警大队辅警陆斌、凡帅旗发现并及时制止。陆斌、凡帅旗在依法查明案情时,多名被告人试图乘车逃离,陆斌、凡帅旗上前阻拦,一被告人恼羞成怒殴打凡帅旗,陆斌上前制止,范某某等人趁乱对陆斌、凡帅旗进行阻挠、殴打。经法医院鉴定,陆斌、凡帅旗的伤情均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定范某某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进行了阅卷,发现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并非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了解,得知该两位工作人员均为河北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巡警大队的劳务派遣人员,不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找到到两位“巡警”存在执法不规范的证据,此外本案的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错误,辩护律师申请重新鉴定。在经历法院通知开庭,后又取消庭审延期开庭,到准备开庭的那一天,当事人收到了撤诉裁定书,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准许撤回起诉。

21


山东张程涉嫌诈骗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吴小林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张程与被害人张道君约定共同经营水泥贸易,并于次月向张程汇款50万元人民币。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张程虚构水泥销售商需要200万元人民币作为水泥款抵押金的事实,让被害人张道君信以为真并于当日将100万元人民币转账至张程账户。后水泥贸易停止,张道君得知被张程骗取抵押金。2、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程掩盖其已与销售商签订砖厂合作协议的事实,与被害人张道伟的公司签订《砖厂经营合作协议》,被害人张道伟按照约定先后出资共100万元人民币用于砖厂经营。后得知被告人张程将张道伟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与郑朝辉合作,骗取被害人张道伟钱财。

本案从2017年检察院提起公诉,先后经过三次发回重审,直到2020年9月30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程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认为,认定张程构成诈骗罪的相关证据均能够证实张程与被害人之间实际为生意合作关系,而并非被害人所控告的诈骗行为;张程提交的皆为书面证据,系直接证据,是客观真实有效的。因此,认定张程构成诈骗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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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紫砂壶大师钱丽媛涉嫌敲诈勒索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虞仕俊                 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

王维娜(实习)     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钱丽媛系江苏宜兴当地知名紫砂艺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其徒弟郑彪超出钱丽媛的授权范围,私自制作、销售署名为钱丽媛的紫砂壶,使其的名誉产生极大影响,钱丽媛等人将徒弟带到工作室问话,徒弟交出了假壶,做了保证,赔偿了一些损失。这样一起2015年的民事纠纷,却在2019年被徒弟报警称遭遇了敲诈勒索。本案于2019年4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5日宜兴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于2020年10月2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当事人是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家,也是一位世界级艺术大师,维权的受害者变成了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网络流言诽谤尽出,江苏省陶瓷行业协会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撤销了钱丽媛“江苏省陶瓷艺人名人”的荣誉称号,这些都对当事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本案中请来帮忙的人正好是当地一些有前科的小混混,时常打着替人打假的名号做寻衅滋事的买卖,当地的执法部门想通过扫黑除恶斗争将这群人一网打尽,钱丽媛因此卷入了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辩护律师顶住压力坚持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最后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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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戴志飞涉嫌合同诈骗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于小刚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于   寒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戴志飞在案发前系国泰家和(北京)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部经理,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戴志飞等人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宫宵国际3层国泰家和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加盟汽车销售代理商为由,骗取张俊峰等59人2000余万元。

辩护律师提出戴志飞介绍业务和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单纯的履职行为,与犯罪无关。戴志飞客观上没有实施隐瞒重大情况,编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合意。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戴志飞取得任何犯罪所得。通过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的充分交流,2020年12月4日,北京市检三分院认为证据不足,对戴志飞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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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曹雪蓉涉嫌骗取贷款罪 (不起诉)

承办律师

肖基新      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曹学忠伙同曹雪蓉等4人,经预谋后于2018年9月12日在天津和平区赤峰道国际金融中心平安惠普公司内,其中曹学忠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王霞提供一处公寓做抵押担保,安排王霞以王霞本人的名义,向平安惠普公司提供虚假的经济合同、工商执照等、收入证明等虚假信息和资料,通过平安惠普公司验证及华夏银行厦门支行的审核,从华夏银行厦门支行贷款人民币324.6万元,后5人将324.6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俵分。曹学忠、曹雪蓉二人将俵分所得部分资金分别偿还了各自债务。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区分局以曹雪蓉涉嫌骗取贷款罪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将曹雪蓉刑事拘留,羁押在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提交了律师手续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与检察官充分交流了意见,成功为当事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曹雪蓉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在黄金37天内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为案件的处理打下良好基础,并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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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杜广平涉嫌诈骗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李善鹏      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于2019年8月8日提起公诉,指控杜广平于2018年4月告知被害人马兴国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同年5月10日杜广平以马兴国被公安机关调查一事可以替其疏通关系摆平此事为由,要求马兴国给其2万元人民币用于吃请打点。随即马兴国以西吉县丽园生态移民服务有限公司名义给其开具一张2万元的转账支票,后被不起诉人杜广平将2万元取出后自行挥霍。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性并予以评价。 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以诈骗罪判处杜广平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杜广平随即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公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杜广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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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某某涉嫌贪污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张    彦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张    琛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是原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6年4月5日,唐山市检察院指控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隐瞒总公司投入房地产公司的部分资金及产生的收益,非法占有总公司1.4亿余元。

辩护律师整整五年辩护,近百次往返北京—唐山—邢台,五十余次会见,数次取证,数次开庭,最高法院数次延长一审审限2020年4月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或依法作出处理。2020年6月9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经审查认为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2015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在被羁押1826天后,当事人石某某重获自由清白,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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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王任军涉嫌污染环境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张新秀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嫌疑人王任军帮助陈可怀购进废旧铅酸蓄电池,由陈可怀拆解、焚烧提炼铅锭。陈可怀于2019年1月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19年11月11日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公安局以王任军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并于同日网上通缉。嫌疑人王任军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被崇仁县公安局民警带回看守所羁押。

嫌疑人王任军在本案案发前已于2016年5月16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山东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本案是在其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是同种罪名。该案被移交到崇仁县检察院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到公诉机关阅卷,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就法律规定、事实、证据提交了请求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起诉的无罪结果。2020年12月29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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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陶丽涉嫌合同诈骗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宁洪碧       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

王  飞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5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陶丽、翟亚光犯合同诈骗罪。2018年11月8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决陶丽、翟亚光犯合同诈骗罪。陶丽随即上诉。2019年5月27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8月31日,德江县人民法院准许检察院撤诉。2020年10月19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陶丽不起诉。

 辩护律师将自 1995 年陶丽创业至 2017 年共计 22 年的历史,案涉黄酮厂的交易、经营、结局等共计 23 年的历史均梳理清楚,指证德江县政府在交易中的违法、违约、欺骗行为,而陶丽及所属公司的行为合法合理,彻底击破关于“陶丽及所属公司没有实力收购和经营黄酮厂,诈骗取得国有资产”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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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刁永顺涉嫌买卖枪支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田永伟      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  

               现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

彭晓晴      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  

               现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农历正月,刁永顺在河北省围场县张家湾村其家中向郭井刚出售火药枪一支。2020年1月6日,侦查机关在郭井刚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2020年1月7日经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被认定为枪支。2020年6月17日,刁永顺被松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过详细的阅卷和会见当事人,提出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刁永顺不具备非法买卖枪支的目的、动机和能力,不应入罪。本案只有犯罪嫌疑人郭井刚的供述和指认,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郭井刚前后供述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法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不宜入罪。最终,2020年12月30日,松山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刁永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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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董玉琴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王   标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江西某地公安机关在云南某地的江西籍大货车上查获疑似冰毒305公斤,共抓获9名涉案人员。首犯供述系受当事人某某指使运输毒品,某某被指控为该批疑似毒品的幕后老板,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当事人坚定不移地“零口供”,但本案案情重大,数量巨大、涉案人员已达10人,排在第二位的当事人的亲戚对当事人进行多次详实的指控,所有的涉案人员很快全被逮捕,2020年2月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所辩护意见从在案的证据链条、毒品的来源、人员的组织、时间点的联络、毒资毒赃等多重角度全面铺开,提出质疑,做无罪辩护。审查起诉期限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7日,团队律师一直与承办人紧密联系,终于在2020年10月3日得到好消息,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近11个月的羁押、被指控大毒枭、可能面临极刑,又突然重获自由,这一段特殊的经历对当事人来说是终身难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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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董玉琴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王   标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西安A贸易公司采购B生物工程公司一公斤瓜拉纳提取物(咖啡因),向国外客户邮寄,广州海关缉私局截获了该包裹,认为疑似毒品。佛山警方跨省抓获七家生物科技公司的老板和员工共计43人,其中就包括辩护人接受委托的B生物工程公司7名员工,并在B公司仓库查获疑似毒品咖啡因40公斤。侦查机关认为应以贩卖毒品罪予以追诉。如果构成犯罪,将要追究B公司贩卖41公斤咖啡因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涉案的物品并非毒品咖啡因,而是含有咖啡因的瓜拉纳提取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侦查机关将含有咖啡因的瓜拉纳提取物认定为毒品于法无据,涉案公司也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依法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最终佛山市某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依法对B公司全体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全案13人均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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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4日-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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