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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短跑考试中,学生被撞致伤,学校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王和小陈是莒南某初级中学的同班同学。2024年3月27日下午,二人参加中考短跑考试时,小王被小陈碰撞倒地致右侧桡骨受伤,住院治疗,造成各项损失13217.41元。
2024年7月3日,小王将小陈和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217.41元。
莒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王在学校体育考试中受伤,其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法官通过学校操场当天的监控视频,查明原告小王开始跑步时在小陈前面,后被告小陈超越了小王,在超越的瞬间,小陈和小王身体发生了接触,导致原告小王重心不稳摔倒,并致右侧桡骨远端骨折。事发时,学校的老师没有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事故发生时,小王和小陈均未满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在跑步考试中受伤,侵权人小陈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体育考试时,没有对操场专用跑道进行清场,导致现场秩序较为混乱,造成学生小王、小陈相撞受伤,且在小王受伤后,学校没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因此,对小王的损失,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调解,小王的父母同意作出一定让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由小陈的父母赔偿7000元,学校赔偿3000元。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写人
孙志刚
莒南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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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邹旭 韩玉虹
二审:万超忠
终审:刘芝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