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和母爱的区别
提到父母之爱,人们经常说:父爱如山,母爱如水。以这个比喻来说明父爱深沉,母爱温柔。
是的,母亲的爱是无条件的,而父亲的爱是有条件的。曹植有句话,很有道理:慈父不能爱无益之子。父亲对子女的品质、能力有要求,对达不到自己要求的子女,他可能会冷漠待之。
如果把父母的角色分为两个层面,问题就比较好理解了:自然层面,社会层面。
自然情感和社会角色
原始社会有没有存在一个母系社会,我们不知道。
一般来说,从文明社会以来,母亲主要代表自然情感的一面,父亲主要是社会角色的代表者。
在抚育儿童成长方面,母亲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一个婴儿三天得不到母亲的看顾,就面临着生命危险。而在现代家庭制度建立以前,父亲一直是家庭权威的代表。他掌握着家庭的政治权力、经济命脉,甚至掌握着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比如子女的婚配、财产权,甚至子女的生命权。
父权制是家庭的最初形式
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认为父权制是家庭的最初形式。
在古希腊、古罗马、古印度、古中国,在这几个差异很大的文明中,父亲的权力和角色很相似。
古希腊的父权
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城邦,是一个部分实现了民主制度的城邦,成年男性公民共同决定城邦的政治事务,但是在家庭权力方面,子女要听命于父亲,女性更是如此。子女的婚姻由父亲决定,女性结婚后只能待在家中,操持家务。男性若想与妻子离婚,只需要经过妻子的父亲同意,若其父亲去世,则需要经过其男性亲属的同意,并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即可。著名的政治家伯利克里为了和情妇阿斯帕齐娅在一起,而和妻子离婚,就是这样处理的。
古希腊重视父子关系,贬低母子关系。比如在希腊神话中,雅典娜是从宙斯的头脑中生出来的,因此最聪明,也很勇武。因为古希腊的诸神,也像人一样,是生出来的,但雅典娜的出生明显违反生殖规律。
在文学作品中,父亲也是对子女有剥夺生命的权力,而且,父亲的地位远远高于母亲。比如,埃斯库罗斯的俄瑞斯忒斯三部曲中,阿伽门农为了平息神的愤怒,把自己的女儿伊菲革涅亚献祭。阿伽门农在从特洛伊征战凯旋后被自己的妻子克吕泰涅斯特拉与克吕泰涅斯特拉的情夫、自己的堂弟埃吉斯托斯杀死,而俄瑞斯忒斯为了给父亲报仇,竟然亲手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克吕泰涅斯特拉。
且不说克吕泰涅斯特拉与阿伽门农的恩爱情仇,也不说阿伽门农家族的被诅咒,只说俄瑞斯忒斯在为自己辩护时说:父亲才是生育自己的人,而母亲没有作用。太阳神阿波罗也极力为他辩护,声称父亲才是真正的播种者,一个人可以只有父亲没有母亲,正如雅典娜聚是从宙斯的头中生出来的。
古罗马的家父权
古罗马经历了三个时期,王国,共和国,帝国。但是,家父权一直是罗马法中的重要制度,也是罗马家庭的权力基础。虽然法律规定家父必须承担一定义务,比如罗马城的建城者罗慕洛在限制遗弃权的法律中,就规定必须抚养所有的长子和长女,不得加以杀害。但是,罗马家父的权力差不多是不受限制的。在对“家子”或“家女”(包括奴隶)的人身和财产方面,家父曾经拥有着无比强大而广泛的权力。
罗马重要法律《十二表法》第四表规定了家父权: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二、家属终身在家父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三、家父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父权而获得解放。
在共和国时期到帝国时期,虽然时时有对家父权的限制,比如对家父拥有的“生杀权”和“损害投偿权”进行了某种程度的限制:即家子不能在自己国家成为奴隶,而只能处于“受役状态”。但是,到古典时期终结之时,“家父权”这种特权仍然很强大。
举例说明。在古罗马戏剧家泰伦提乌斯的戏剧《安德罗斯女子》中,父亲西蒙让儿子潘菲卢斯与赫勒墨斯的女儿成婚,尽管儿子已经有了其他情人格吕克里乌姆,而且还在此时生了一个女儿。父亲根本不管不顾,而且要求当天成婚。经历曲折后发现,潘菲卢斯的情人格吕克里乌姆也是赫勒墨斯友的女儿,多年失散的女儿。至此,双方父亲才同意了格吕克里乌姆与潘菲卢斯的婚事。
可想而知,这种父子关系和主奴关系区别不大。父子双方都很难享受自然的亲情。
古印度的父权
那么,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印度又是如何呢?
印度早期法典《摩奴法典》托名人类始祖摩奴所创。该法典以宗教规范为主,也有部分世俗法律。
在这个法律系统中,种姓制度是核心。《摩奴法典》第二卷13条说:十岁的婆罗门和年达百岁的刹帝利应该被视为父子,两者中婆罗门为父,且应该被尊敬如父。虽然现实生活未必与之完全相符,但这条法则本身就说明了问题。
在两性关系中,父权、夫权乃至子权是权力的核心,男子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父亲对女儿的婚姻具有决定权。父亲对儿子的人身也有支配权力。
比如,在两大史诗之一的《罗摩衍那》中,十车王由于遵守对自己的妻子之一吉迦伊的诺言,在罗摩即将灌顶时,将他放逐,要求他在森林中生活14年。后来,十车王忧郁而死,不愿意继承王位的婆罗多去森林中劝说罗摩,罗摩以父亲的命令不可违抗为由,坚决拒绝回去继承王位。罗摩说:“为世人所尊敬的,高贵尊严的父亲,那非常聪明的国王,对我所做的教训,我认为那就是最高精神的幸福,而不是去到那永恒的梵天里去住。”
在这里,罗摩把遵从父命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步。而同样诚心维护家族家法的婆罗多,几乎想杀死自己的母亲。
古代中国的父权
中国古代的社会也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父权社会。
中国古达社会经历了从西周、春秋时期的封建社会到秦朝以后的皇帝专制、中央集权的社会的转化(所谓周秦之变),但是父权的范围一直很大,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包括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
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虽然之后随着君权的发展,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和国君手里,仍没有动摇族长或家长的初级司法地位。
父亲对子女的教育权:“子不教,父之过。”
父亲对子女的婚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亲对子女的人身权:“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不有私财。”
晋献公的儿子太子申生,在遭到陷害时,自杀。秦二世矫诏赐蒙恬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可复请?
在《大清律例》中,子女殴打父母也是死罪。
此外还有家族法。大家族自己制订的家族法,在得到官方或皇帝的认可后,可以实行。这些家族法规定的范围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立嗣、亲属、所有权、债权、交易、租赁等各个方面。家族法所规定的处罚方式也有多重,训斥、赔礼、记过、罚银、笞责、责令改嫁、不准人族谱、逐出族外、鸣官、拘押、示众,甚至处死等。
在这里,谈谈中国古代的孝。古代统治者重视孝的政治作用,就像李密在说的,圣朝以孝治天下。《孝经》把孝抬高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的崇高地位。孝道就是这种条件的产物,孝道不过是把人的自然情感扭曲,后世产生的所谓二十四孝就是扭曲的产物。孝把人驯化为一个服从的机器,在家听家长的,工作听上级的,听皇帝的。卧冰求鲤的王祥官至太保,而“非汤武而薄周孔”的嵇康因为除非司马氏的忌讳而被杀。
洛克和对父权的看法
近代著名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上篇中,驳斥了菲尔麦《论父权制或国王的政治权力》主张的君权的来源是父亲对子女的支配权,菲尔麦认为“世界上的一切权力或是从父权派生,或是篡夺父权而来,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权力的其他来源”。
在《政府论》下篇,洛克认为父母和子女之前的关系是权力和义务的平衡,权力以义务为基础,“父母享有的对于儿女的权力,是由他们所应尽的义务产生的,他们有义务在儿童还没有长成的时期管教他们。儿女需要的和父母所应做到的,就是培养儿女的心智并管束他们在无知的未成年时期的行动,直至理性取而代之并解除他们的辛苦”。
至此,亲子关系有了一个质的转变。
父亲的个人性格和家庭关系
一般来说,父亲的个人性格越温和,越包容,越注重平等,越有民主气质,和子女的关系也容易平等相待。
比如,梁启超对子女,既疼爱,又像朋友一样关心,在处理子女的婚姻时,不采取包办,而是提建议。汪曾祺写有一篇文章,《多年父子成兄弟》,也写了父子关系的融洽无间。
而个人性格多独断的康有为处理亲子关系就很糟,两个儿子是只会吃的饭桶,两个女儿也没文化,也许康同璧例外。性格保守的王国维,虽然是很有成就的学者,但观念陈旧到了不让女儿读书的地步。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吴虞,胡适誉之为“只手打倒孔家店的老英雄”,但其性格非常独断,人在日本,却写信远程指挥家人。爱德华·柯克(1552-1634)作为英国重要的法学家,不畏国王强权,维护普通法的尊严,但是却曾为了得到权力,把其年幼的女儿嫁给智商堪忧的老年权贵。26岁写出《论犯罪与刑罚》、为近代刑法学作出重要贡献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却在妻子死后把女儿嫁给年老的鳏夫,而他明明知道女儿不喜欢,后来女儿的婚姻很不幸。后两个事件,实在太让人痛心。
家庭结构和国家政治结构
一般来说,家庭结构和国家政治结构也有一定的关联度。
相对民主、平等的政治制度会建构进民主、平等的家庭关系,而平等、民主的家庭关系,也会促进国家政治制度往民主方向转变。
在俾斯麦统治期间,德国社会大幅度倒退,反应在家庭结构上,就是家长性格的庸俗、专制、粗暴。比如,马克斯·韦伯的父亲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现代民主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父母和子女可以平等到子女称呼父母的名字,家庭事务也是商议决定。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刚才提到的共和制的罗马,政治上是贵族共和,而在家庭关系上,家父掌握绝对权力。
20世纪后,一些国家把男女当做平等的奴隶,大体实现了家庭内的平等,包括男女平等,亲子平等,但是,政治上仍然极端专制。
家庭关系的平等化是社会的大趋势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中作了一个断言,身份平等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发展趋势,民主和平等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和普遍地到来。
我们相信,在现代社会,随着政治民主化、全球一体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和平等在家庭关系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到来。
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那么,我们可以为家庭关系的平等化,做些什么呢?
树立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独立意识、财产意识。在思想意识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个体,都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尊严和权利。法律和立法上,则要保障个人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财产权,因为财产权是个人独立的经济基础条件。
在家庭中,父母要培养子女的独立、平等意识,在涉及子女的问题上,征求其意见,让子女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庭事务,暂时没有能力处理的事务,也可以参与旁听。成年子女要充分独立、自主,在经济上养活自己,不依赖父母。
平等不是趋同
当然,家庭关系的平等不是角色的趋同。一般来说,父亲和母亲的角色,还是有区别。未成年子女一般来说也不如父母有智慧、经验和能力,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也承担着养育的责任。
子女在某一个人生阶段,可能会通过反抗或否定父母来形成自我的定位,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而健康的亲子关系,对家庭的和谐、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心理发展非常重要。
而只有在父母的角色去掉社会化的家长权,家庭关系平等之后,父母(尤其是父亲)和子女之间的自然情感才能突显。
最后,祝福天下的父亲,祝大家父亲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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