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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六大执业风险,你有没有“踩雷”? | 能量星

2017-08-30 登录▶ 熊猫法律星球

这是熊猫能量星的第 24 篇文章



律师职业有如航行在大海上的帆船,时时可能面对的是不可预知的风暴、暗礁和漩涡,如果我们仅仅懂得像“律师一样思考(Think like a lawyer)”和行动,而没有救生衣——职业意识防身的话,迟早会被大海无情吞噬。

 

我曾经承接过一个房地产合作投资项目,客户委托我们设计交易框架和起草相应法律文件,并多次强调必须依法进行。


我安排了一位刚入职的新助理,按照我们之前做过项目的文件模板,起草该项目的法律服务方案初稿。不久,助理向我交上了功课。我打开一看,顿时惊出一身冷汗。原来,文稿当中有这样的一句话:

 

敝所理解和保证贵方的合作项目完全合法。

 

我把助理叫进办公室问她:你当时是怎么想的?

她答曰:我记得当时开会时,客户是这样要求的,我们也当场答应啦。


律师虽然都从书本上学过什么是“风险”,但在法律实务当中,风险意识仍然很薄弱,如上例所述,居然斗胆在代理合同当中为客户的商业交易保证合法,自己给自己下了一个死套,埋了一颗超级地雷,居然还浑然不知。


类似的错误不仅是新人,有时候连富有经验的律师都难以避免。


例如2011年的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争议案,此案当中,代表苹果公司的是中国某著名律师事务所。他们向深圳唯冠公司发出律师函,其中颇多地方因为直译英文的缘故,给自己埋下了巨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在未经司法机关认定相关案情的情况下,该律师函就轻率地写道:“就我们所知,作为唯冠机关的实际控制人和负责人,以及深圳唯冠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您知悉并授权深圳唯冠就前述商标转让与英国IP公司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协议……”。


对于未经过法庭认定的关键事实,律师轻易地以“就我们所知”的方式来描述,无异于为后面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作出了担保,如果这些内容将来被司法机关否认,律师就不得不承担相应的侵权风险,这个明显的错漏,仅仅以中文翻译水平不够来解释是明显不够的,更多的应该是风险意识不足的缘故。


果然,该函件后来激发了深圳唯冠公司的强烈反应,他们对媒体公开宣称,对该律所保留就此事诉诸法律的权利。


当下中国法治环境尚未完善,律师地位不高,执业权利缺乏强有力保障,如果律师个人风险意识稍有淡薄,就容易遭遇灭顶之灾。


例如2000年上海律师的“预包租”百万元案件赔偿案、2001年北京发生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错误千万元赔偿案、2008年广州律师被控合同诈骗案、2010年北京律师李庄被控“眨眼”伪证案等,这些案件的最初起源都与前述情形类似,只是一言不慎或者某些细节处理失当而已,结果却遭受了无法预料到的巨大风险。


归结起来,律师职业当中有如下几类的风险需要重点防范:


【一】决策参考风险


现在许多大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时,通常都要求律师出具相关的《律师意见书》,据此作为决策参考。此时,如果律师声明“本意见书不作任何决策依据”,则让客户感觉你的意见毫无价值。但如果为了迁就客户,将该等风险防范条款删去,则必定背上风险。所以,在写作相关法律意见时,需要详细询问案情和调阅相关文件,在行文当中明确作出若干假设和责任排除情形。还有,在写作起诉状,确定诉讼请求、确定诉讼方案或起诉金额时,必须征得客户的同意,最好的方法是让客户亲自签署相关文件。此举可以有效防止将来一旦决策错误,客户将责任推卸到律师身上。


【二】原件风险


只要不是非常必要,尽量不要收取或保管原件。因为原件一旦丢失,你就陷入了万劫不复的境地。如果确实需要,例如开庭需要核对证据,最好还是让当事人自己带证据原件上庭,自己交给法庭核对,然后自己收回。我就亲眼目睹过一位老律师,因为不慎丢失客户的收条原件,被客户在街上拉住质问,狼狈不堪。后来听说,法院判决他按照收条记载金额全额赔偿给客户,教训不可谓不重。


【三】伪证风险


在我国,刑法306条的伪证罪专门针对并无拥有公权力的律师而设,为世界罕见。尤其近年以来,某些地方政法部门对于律师“另眼相看”,不时刁难,重庆甚至发明了“眨眼伪证”等匪夷所思的新形式。以至有专做刑辩的著名律师公开宣称,他做刑事案件二十多年、屹立不倒的经验就是三个字:不取证。由此可见,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必须小心谨慎对待,一字一句都马虎不得。


【四】文字风险


法律文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载体,而对于文字的理解,在不同的环境、语境甚至文化当中,都容易产生歧义。以律师与客户的往来邮件为例,因为邮件用语一般较为简单、随意,因而也容易引起双方误会。因为了防范该等风险,大多数外国律师事务所都会在邮件签名当中专门列出大段的免责说明,例如“英国最大的20家律师事务所的电子邮件‘脚注’内容各不相同。脚注长度从40字以下到300多字不等。”


【五】说话风险


在办案的全过程当中,时刻警惕与对方的谈话场合、人员和谈话内容,尽量保持多人在场,防止被对方录音,注意警惕对方可能会冒用委托人名义,向律师打听代理思路,套取情报等。


【六】代表风险


这种风险在律师代表客户签收任何书面文件的时候都会发生。例如律师代表签收诉状、裁定书、判决书等,均会产生是否上诉等问题,最好要求客户自己前往签署或者一同前往签署,不要轻易地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一旦将来客户错过了什么期限或程序,就容易把责任推到律师身上。

 

总之,律师必须拥有高度的风险意识,无论何时何地,每说一个字,每写一句话,每签一个名,每过手一份文件,必定要谨慎小心,如履薄冰地对待,如此方可走好职业之路。




作者丨熊猫校长

简介丨投身律师行业20余年,久经“法”场;愿给新人分享更多的从业心得、专业干货、实务技能。

编辑丨熊猫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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