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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法律人对华为“251事件”的看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天下说法 Author 吴老丝

文/吴老丝  来源/天下说法


这几天,关于华为员工李某某被羁押251天后被不起诉一事,网上掀起舆论热议,新京报、澎湃等媒体一致批评华为的做法,但华为没有道歉,回应尊重司法机关的决定。


朋友圈为此事撕逼的多了,有人早就看不惯华为,认为这事是诬告陷害,应予追责;也有粉转黑的,认为华为应该道歉,否则欺人太甚;但也有坚定地支持华为的,认为华为没错,李某某只不过是因为证据不足被不起诉,而不代表其没有问题。



我习惯于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后,谨慎地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对李某某的遭遇是深表同情的。被羁押这么长时间,然后不起诉,要求国家赔偿无可厚非。


在当下司法环境中,这种情况不是个例,硬被判刑的也有。


比如前两年,鸿茅药酒案件发生时,在深圳也发生了一件类似事件,有人发帖举报某上市公司偷漏税,深圳市公安局跨省抓捕了沈阳某人大代表,冠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在羁押255天后开庭。


尽管在庭上辩方几乎是压倒性的优势主张无罪,控方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反驳,但深圳某法院还是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他冤吗?冤。


但媒体对此案没有报道,没有引起鸿茅药酒案般的质疑,硬判也没辙。


华为员工李某某能被不起诉,还是说明这次深圳检察院机关在纠错方面发挥了作用。 


做过刑事辩护的都知道,不起诉是比较难的,尤其是对于已经羁押了很长时间的犯罪嫌疑人。我一直批评中国司法制度的未决羁押制度,羁押率太高,羁押的时间太长,使一些原本可能无罪的人丧失了取保的机会。


我去年有一个不起诉的案件,是在检察机关批捕以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非常艰难。我今年代理的案件中有两件不起诉,一件是微罪不起诉,一件是存疑不起诉,后一件包括两个罪名均不起诉。


我国把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微罪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的不起诉),三者的区别一望便知,不多解释。


华为李某某这个案件,是存疑不起诉。



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2019]637号不起诉决定书中可以看出,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退补和一次延长,最后才做出不起诉决定的。


而该案的受害人是其部门主管何某某,转账的也是私人账户,并不是华为公司。


检察院最终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何某某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因此,几乎所有的媒体和网友都会错了意,认为这是华为公司在迫害李某某,但实际情况是被害人何某某个人控告李某某敲诈勒索,最后检察院做的是不起诉决定。


华为公司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出面。


你们再看一下这段表述:“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其部门主管在部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其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8日,被害人被迫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的银行账户转款人民币30万元。”


所以,用这件事来彻底否定华为,逻辑前提不对。


华为的问题,可能是此前控告的职务侵占和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两个罪,理据不足。 


其次,我也注意到了关于离职补偿金的问题。说实话,我最近也被此事困扰,对该案中涉及劳动法规定的补偿也颇有疑虑。


我兼职期间,曾与人合伙创办了一家电子证据取证公司,但因为没有时间管理,受我委托的经理招聘了一些实际上不符合条件的亲信,最后怎么让他们离职成了麻烦。


其中有几名员工,不但业绩为零,领取大量工资报酬,而且在经理的授意下侵占公司财物,造成了公司的损失。


在开除他们时,公司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书面通知,依法直接解除合同,未进行经济补偿。


结果他们起诉到仲裁委,要求二倍赔偿金。仲裁委调解无效,最后判了二倍赔偿金,认为劳动者是处于弱势地位。


但实际上,这几名员工造成的损失,可能已经涉刑,我也在考虑是否追究他们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问题。


还有的员工确实也泄露了商业机密。难道,我公司依法举报他们,就是迫害?最后没认定,我司就是诬告陷害? 真正的诬告陷害不是这样的。


“天下说法”曾提到过一个奇葩案例,河南某地的县委书记作为举报人,举报某民营企业家网上发帖追逃一笔车款涉嫌敲诈勒索,他们找人设局,未经该企业家同意就把钱给了其侄子,退都不让退。


后来经过侦查,敲诈勒索的罪名构不成,于是改成了口袋罪“寻衅滋事”,理由是发帖的行为引发了负面舆情。但问题是这个帖也不是他发的,是一位记者发的。


该罪名又定不上,人又不能放,于是罗织了骗贷、重婚、传播淫秽物品罪。


这些罪名,从证据上看都是无罪的,贷款早已还清,他至今没有结婚,手机内小视频数量不够定罪。但一审法院判决四罪成立,合并执行八年。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检察院却不支持公诉,不派员出庭,导致案件到现在都无法结案。


这县委书记,才是典型的诬告陷害,而且成功了。


何某某说华为员工李某某敲诈勒索,倒并非完全无中生有。


李某某12年合同到期前HR提前通知了不续约,按劳动法他应该是拿N+1补偿,这个N是4,因为8年的时候已经拿过一次了。


为什么他后来拿的是2N?是因为他长得帅?为什么是用私人账号给他打款?是因为华为不同意?


在我看来,这个案件看似劳资纠纷,但实际上却是复杂的办公室政治,主要是李某某跟他主管何某某之间的矛盾。


华为已经给了N+1,至于何主管为何被迫通过个人账户补给他2N部分,则是我们不知道的。


现在能知道的是,证据不足,但不是说完全没有犯罪证据,当然,更没有证据证明是诬告陷害。


诬告陷害罪需要有证据证明举报者存在捏造、夸大、隐瞒事实行为,存在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企图。


据此,该举报者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结合现有证据进行衡量,若该举报者为“错告”或者“检举失实”,则不构成诬告陷害。


对李某某可以无罪推定,对华为或何某某怎么就有罪推定了?


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件事的评论中,掺杂太多的政治倾向。


目前在带节奏的,几乎都是公知或某些媒体,他们早就看不惯华为,借此机会落井下石,所以舆论才看起来一边倒。


但凡华为有丰富的舆论经验,或者有只手遮天的能力,也不至于如此难堪被动。


我此前从未公开支持华为,也不用华为的产品,算不上是“花粉”,但这件事我想冒着被公知唾沫淹死的风险,说两句。


我为龙岗检察院点赞,他们敢于做出不起诉决定,说明根本没有受到华为的压力,或者华为在深圳也奈何不了一个区检察院。


这也从侧面说明,司法纠错的能力还在,希望还在。


不受网上的舆论影响,不应该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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