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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善心最终用到哪里了呢?

作者:袁嘉莹

单位: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5099877719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后,武汉作为疫情最严重的地区,由于医护人员的防护物资短缺,武汉各大医院向群众募捐;包括N95口罩、医用外壳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防护服、手术衣、护目镜、防冲击眼罩、防护面罩、防污染鞋套等。



慈善总会方面,截至1月31日12时,共收到社会捐款25.86亿元。


目前首批非定向社会捐款已经使用8.4191亿元。第2批6亿元即将公布。


定向捐款3600万元已按照捐赠人的意愿拨付到位,后续捐款确定方案后将及时公布。


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到的捐款,截至1月30日,共接收到27笔社会捐赠的防疫急需物资,有口罩、9316箱防护服、护目镜80456个,还有其他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李强介绍,捐赠物资是由指挥部根据国医疗机构的统一需求、统一调拨。


近日,对于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的调配、发放等问题,群众开始提出疑问与质疑。


1月29日,山东潍坊寿光捐赠的350吨蔬菜运抵武汉。


据媒体报道,此次山东寿光市捐赠的350吨蔬菜将由武汉市商务局组织武商、中百、中商三大商超集团按照低于市场价进行销售,扣除力资、运杂等费用后,所获款项全部上缴红十字会,专项用于疫情防治。


随后,武汉红十字会就上述问题有作出如下回应。



1月30日,湖北省红十字会公布了第一批次防疫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协和医院)仅收到3000只口罩,而莆田系医院武汉仁爱医院受捐1.6万只N95口罩(后更正为1.8万只KN95口罩)。


湖北省红十字会发布更正说明,解释称2020年1月26日,一家爱心企业向湖北省红十字会捐赠3.6万只KN95口罩。


当时,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武汉仁爱医院向省红十字会发来紧急求助信息,申请紧急救助,提出也参与了新冠肺炎防治工作,在本医院也有很多发热群众候诊就医,急需防护用品。


经沟通,本着人道救急的客观需求和当时的物资现状,捐赠给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1.8万只口罩、武汉仁爱医院1.8万只口罩。


由于湖北省红十字会对捐赠物资的分配问题,将湖北省红十字会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1月31日晚间,武汉市委书记马国强、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李强分别作出了回应。


李强表示,这种情况有多方面原因,一是消耗量大于供应量;此外,捐赠的物资和红十字会在官网上发布的急需物资在品种、型号、标准等方面都没有很好对应。


相关工作也存在一些差距,如周转不够快、调拨不够及时等。武汉当地的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将每三天公示捐赠物资明细以及捐赠去向,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像湖北省红十字会的慈善组织,在其接受了捐赠应对应要履行哪些职责与义务呢。



01

什么是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02

慈善组织募捐后是否应当出具收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另外,捐赠人还可以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约定具体用途。


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03

慈善组织有什么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04

政府部门有何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05

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结语 


狄更斯说“世界上能为别人减轻负担的都不是庸庸碌碌之徒。”


集体是力量的源泉,众人是智慧的摇篮;助人是快乐之本。


互帮互组,是中国优秀的文化传统与品质。


善良是人的本质,但如果有人利用别人的善心谋私利,将必受到心灵的敲打与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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