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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师助理工资这么低?

Leon Lin 熊猫法律星球 2024-07-01

文/Leon Lin

来源/雪柚财经



有两种可能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不完全合约理论。


在律师助理向律师拜师之时就形成了一个典型的不完全合约,事前完全合约是低效率的。为何不是一份完全合约呢?


一份完全合约(complete contract)会规定师傅与徒弟的权利及义务安排,收取多少费用,传授多少技艺,以后律师代理费如何分成。


但关键问题是,如果签定了这种事前合约,一个直接的结果是:折减(shade),其中一个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工作开始“打折扣”。


原因就是事前合约一旦规定了未来的权责,那么对于这种需要双方全力投的“合作”就要面临大量的折减。如果律师努力教育助理,带出了一个好弟子,教出了一批好学生,合约也不会保证自己多拿。同样,反观弟子与学生,努力成名赚钱将来还要按合约比例分给师傅,同样没有努力动机。


因此,对于这种存在着大量需要持续智力资本与情感投入的案例,事前的刚性合约(即完全合约)是低效率的。


第二个原因:

私人信息通过传授方式习得效率更高。


律师工作的技能型,有很多私人信息。


新律师拜师最主要的原因莫过于老律师能传授给新律师私人信息。这些私人信息是书本上找不到、必须通过经验积累才能学会的知识。




有三种可能的解释。


 第一种解释:市场供需理论。


1、律师助理的议价能力低


法学毕业学生成为律师助理,没有客户,不能为律所带来业务收入,对律师来说只是成本。


2、市场供给量大,竞争者同质化


每年法学毕业生就数万名。他们的价值不是工作时间决定的,而是市场上律师雇佣其他人的机会成本决定的。在市场中,如果你要求比较高的工资,其他人都要求比较低的工资,那么律师就会选择其他人来作为律师助理,从而降低了入行的工资。


第二种解释是学徒理论。


律师和律师助理之间的关系有两层关系:


第一层是律师和律师助理之间是劳动雇佣关系;

第二层是律师传授给律师助理办案知识,双方形成师徒关系。


律师助理将用自己的低于市场价格的劳动换取律师的办案知识、办案经验。


因此长期低工资的劳动是律师助理获得办案经验所要付出的对价。


第一,律师助理是学习者,不单单是被雇佣者的。


在这个行业中,他们被认定为为学习者,而不是普通的雇佣工人。这种身份关系意味着律师助理是知识学习者,有求于律师,因此律师助理为律师加班加点干活同时领取少量工资是合情合理的。


第二,律师承担着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风险,因此他有权压低价格。


律师助理学习完办案经验之后跳槽,能够独立获取客户,对于客户来说,律师助理和律师是同类竞争产品,因此律师助理成为律师的竞争对手。律师助理掌握办案技能的同时,可能会对律师的客源产生威胁,最终教会徒弟饿死师傅。


第三种解释是市场容量理论。


法律是一个低频的消费品,而且具有很强的地域特征,市场相对固定,进入市场的人越多,每个人能分到的收入越少。


举一个例子,假设在一个小区内,只有一家理发店,师傅的手艺也很好,这个小区人都回去这家理发店。


这个师傅有点忙不过来,就带了一个学徒,学徒跟着师傅做了三年,也学会了怎么理发,只是技巧稍微没有那么成熟。


学徒学会理发之后,就在小区里开了第二家理发店,虽然学徒水平差了点,但是定价低,小区里的其他人就有一部分去学徒开的理发店理发。


对于师傅来说,他教了学徒三年,换到的结果是自己赚的钱变少。


一个小区内,去理发的人是相对固定的,开理发店的人越多,每个人赚的钱就越少。


对于已在这个小区内的理发师来说,要么长期培养学徒,经过几十年的积累,等自己老了再把这个市场给他,要么要求学徒成才后不在这片市场上自立门户,与学徒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律师行业传承过程中的特征:


第一,对律师行业来说,实践经验、信息不对称是非常重要的竞争优势。


律师行业中有一些私人信息,为先进入者通过实践经验与练习所掌握,后进入者要学习这些技能才能提供好的服务。这意味着有进入壁垒,前辈拥有信息不对称性的工作优势。


第二,新进入该行业的人,进入门槛较高,他们需要向已进入该行业的前辈交学习的费用。


第三,律师和律师助理存在潜在的竞争关系,律师也没办法掏心窝子把重要的技能教给律师助理。




1、律师并不愿意分享办案经验以及核心的客户获取渠道,仅仅让律师助理完成重复性的工作。律师可能连徒弟基本生活都不能保障。


2、律师助理不愿意长期为律师打工。实习律师一转正,就会跑掉。


3、律师和律师助理传授办案经验的博弈


接下来用博弈论对律师向律师助理传授办案经验进行分析。


假设律师传授办案经验,付出的效用是8,律师助理长期低工资为律师干活,付出的效用是8。


如果律师不传授办案经验,而享受律师助理长期低工资工作,律师只需要付出1的效用,而律师助理学不到技能,付出10的效用。


而如果律师传授办案经验,律师助理学到后就跳槽了,那么律师付出了10的效用,律师助理只付出了1的效用。


如果律师不传授办案经验、不认真去教律师助理;同时律师助理也敷衍完成律师交给的工作,那么双方都付出3的效用。



关于这个案例,显然最好的策略是律师传授办案经验、律师助理长期低工资为律师服务,结果是大家都得到最高的效用。


但是由于两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律师怀疑律师助理获得办案经验后就会跳槽,律师助理怀疑律师有所保留、以后不会传授办案经验。


双方都会从利己的目的出发进行选择。最后律师选择不传授办案经验、不培养律师助理,律师助理的选择是短期工作、早早跳槽,双方无法长期相互协作,只能早早分开。




第一,传承缺失。


“师徒模式”基本属于一对一的培养模式,固然有很多优点,比如与团队律师口耳相传,不足为外人道。这犹如保护“商业秘密”一样,可以为团队成员带来“福利”,同时,由于培养的私密性,不至于被“偷学”,天然起到了“专业与客户壁垒”的保护作用。


第二,传授经验标准缺失和流程缺失。


通常,标准或规范化、流程化是系统化或制度化或系统化的具体体现和实施保障。


标准或规范化只是解决模块或内容的“有形”或“固化”,但要完全实施还得科学合理流程配合才能有效体现。


传统师徒模式培养中,不仅没有规范或标准模块,也没有科学合理的流程控制。


常常是随性而起,因人而异,让学徒律师时常“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尤其指导律师临时起意,想法随时更迭,更令学徒律师无所适从,不知所以。如果有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学徒律师也就不会手足无措,仓皇无助。


第三,系统缺失。


“师徒”模式的随意性、任意性,自然令“学徒”律师不知所以,东一榔头西一棒,完全处于知识碎片境况,不利于“学徒”律师的系统学习和成长。尤其,就“学徒”律师法律思维的系统训练,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系统掌握方面更是无处琢磨、依稀难寻。




在古代,严格的学徒制,对徒弟出师后的前几年都有严苛的近乎盘剥的条件。


不仅仅在东方是这样,西方也有更加缜密的学徒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出了行业工会制度。


这些制度都是保护行业内先入者,既得利益者的制度。


学徒制不但在中国存在,也长期存在于西方的早期城市中的手工业。


它常常与行会制(guild system)并存。主要特点是形成行业联盟,遏制潜在竞争者,行业诀窍常常由师徒之间秘密相传,学徒在未出师之前既是师父家族企业的员工,也在身份上对一定师父有一定的依存关系。


但在一定情况下,受赏识的学徒也可以在师父退休的时候对师父的资产和社会关系拥有继承权。


根据王星在《技能形成中的国家、行会与劳工——基于英国行会学徒制演化的社会学分析》中的研究英国传统行会学徒制作为一种技能形成方式开始于12世纪。传统行会学徒制在当时已是最重要的劳动技能培训形式,具有较为复杂的制度属性。


第一,它是一种技能传承手段。


由于手工业生产过程尚未形成完全的技术分工,生产的顺利展开依赖于全能工人的技能保障,而技工师傅的技能多源自于日常生产经验的积累,属于一种“隐性知识”,需要通过生产过程中的在岗学习及技工师傅的言传身教才能学得。


第二,它是一种重要的行业治理手段。


在传统行会学徒制时期,英国的经济生产活动主要依赖行业组织进行治理,遵循严格的等级制,即“学徒–帮工–师傅”三级治理架构,学徒、帮工和师傅三者之间长幼有序,其身份地位的晋升要遵循时间、技能水平等严格规定。


第三,它是一种带有宗法色彩的劳动雇佣制度。


行会组织赋予学徒制较为强烈的宗法家长制色彩,师徒关系三种形态(契约工、人身依附和师徒技能传授关系)具有较强的社会关系属性。


第四,它是一种社会流动机制。


在中世纪的英国,市民资格获取通常有三种途径:合法出生于该城市,交纳一笔钱购得,通过做学徒来获得。所以,传统行会学徒制是青年人尤其是农村青年实现社会流动的重要途径。年轻人经过7年学徒工和3年帮工后(亚当·斯密称之为工友期),经过行会的资格认定,就可以成为师傅,这是其进入社会中层的标志。




由于律师制度涉及很多无形资产,比如原创节目的知识产权,和以类似商业机密的方式保存的行业诀窍,如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竞争和商业机密保护的立法不够完备,仓促推动劳动力市场现代化也可能带来利益相关方权益的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伤害的无论是师父还是徒弟的利益,都可能降低双方对创新和人力资本的投入,从而使行业的整体发展恶化。


这方面,欧美娱乐产业和中国互联网领域有很多立法经验,特别是其中关于在职发明和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条款。


近年来,竞业限制的案件数量呈井喷式的增长,全国范围内,2001年至2014年竞业限制案件数量为4628件,2015年至2018年竞业限制案件数量分别为2287件、2318件、3104件、3122件。


细究背后的原因,发现除了越来越多互联网公司意识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外,更多的是互联网公司利用竞业限制、并配合侵害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诉讼作为一种与竞争对手进行商业谈判的工具或手段。




你当律师助理的工资有多少,是什么支撑你继续走下去?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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