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公诉人画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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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洪流本人 来源/洪流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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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坐到辩护人的座位上,总喜欢先看一眼对面的公诉人,在心里预测一下对手的水平和技能。
基于在审判席上煎熬过的经历,对于庭上的法官和检察官,总有一种莫名的亲近感。
不过这和很多律师和学者喋喋不休试图和法官检察官套近乎的“法律人共同体”这个概念所带来的感觉完全不同。
这是一种扒下狼皮混到羊群中后对于狼群的眷念。
至少当初在法院时,法官出差可以名正言顺地和检察官混在一起吃饭喝酒打牌,因为我们都是“司法系统”的。
而不论避嫌也好还是行动安全也好,法官和律师很少混在一起,因为律师是“被告人”的。
在这样的格局下,到了法庭上你说我法官会向着谁?
这些年法学院女生比例越来越高,女生毕业后喜欢去司法部门,女性公诉人越来越多。
君不见去年天安门彩车上接受检阅的杰出人士中就有一位上海的女检察官?
考虑到目前法学院毕业女生越来越多,口才太差的女生在进检察院时早就被淘汰掉,所以如果你在法庭上遇到了女公诉人,就提醒你一个字:千万千万小心。棋逢对手说的正是此时。
做了不少案子,遇到过成十上百的公诉人,虽然穿的都是同样的制服,很多公诉人喜欢在道貌岸然的制服下低调地穿着黑色布鞋或其他休闲鞋,在开庭前后和法官会心一笑或说两句圈内话,以示自己在法庭上的特殊身份。
但根据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胡乱分一下,还是可以大致分出不同类型。
「 完美型」
此类公诉人往往法律功底厚实,实践经验丰富,口才了得(且不带地方口音),庭前工作准备充分,逻辑分析能力强悍,庭上发问和公诉发言时论点清楚,论据充分。
并且针对辩护人的诘难反应迅速,有舌战群儒风范,在起诉时即已将不利或存疑的事实和证据排除,从不轻易在有缺陷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和律师纠缠,从不拖泥带水,甚至把一些辩护人想说的好话都替你先说完。
辩护人如果没有相同的水准,遇到了这样的公诉人就比较倒霉。
根据经验,完美型公诉人大概占到公诉人队伍的十之一二。
此外,考虑到公诉人职业的专业性和稳定性,辩护律师如果没有足够的案源和精力来保证专一从事刑事辩护以避免武功退废,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就是不要轻易让自己的当事人家属到庭审现场观看屠杀。
「 激情型」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激情型公诉人的一大特点就是戏不够泪来凑。
这样的公诉人也许在庭上的专业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比不过对手律师,但该类公诉人的一大武功就是激情。
他们会避开对己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被告人总是循循善诱敦敦教导,把被害人的惨字放大到初号字体的十倍,把被告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放大一百倍,直说得旁听的被害人或家属涕泪横流,说得被告人也悔不当初,说得辩护律师胆战心惊,开庭结束后都要悄悄地溜出法庭。
所以遇到这样的公诉人,辩方最好也配备一个激情型律师以毒攻毒。
「 绵柔型 」
此处的绵柔不是指白酒类型,而是说此类公诉人擅长绵柔功夫。
一旦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在法庭上的陈述有反复,这类公诉人就喜欢照本宣科地宣读各类笔录,直读得法官想上厕所,辩护人也想上厕所。
此种绵柔还有一个很阴毒的效果,就是法官一开始是有耐心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肚子的咕咕这个耐心被公诉人耗尽了。
当辩护人抖擞精神上前欲大战三百回合时,法官往往就会拉下脸告诉辩护人说时间紧一点哈,不要太啰嗦(lao zi zuo bu zhu le )。
——你看看,啰嗦这个事情明明是公诉人干的,但后果却让辩护人买单。
「 倦怠型 」
倦怠型公诉人在庭上往往呈现西施患病之媚态。
比如向被告人发问时就那么三两个字,惜字如金,问你认罪不?被告人如果说认罪,好嘛都认罪了那我还问啥,不问了。
如果被告人说不认罪,好嘛既然你不认罪那我还有什么好问的?不问了。
举证之时甚至只简单地读一读证据清单,反正有法院的弟兄帮罩着怕啥。
遇到这样的公诉人,辩护人如果东施效颦可就上了圈套,毕竟当事人是花了钱让你替人消灾的,于是辩护人就只能顶替起公诉人的发问节奏,一点点问下去。
「 冷笑型 」
其实冷笑这一招,实属法庭上化解难题怪招的一大拆手,不论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喜欢采用。
当对方在发言或发问时,只需把头略偏向法官方向15-30度(超过此角度范围容易形成落枕)再把眼睛盯住对方冷笑,即可形成威慑之效果。
这样的冷笑,一是可以让对手心里发毛,暗想自己的发言是不是哪里出了问题。
二是可以以不言而达到尽言之效,让旁听者想:看看,公诉人在冷笑,那律师肯定说错了吔。这就应验了春秋时期著名的法学家孔丘的一大法律名言:天何言哉!
当然了,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公诉人也可能会同时采取不同的手段以应对穷凶恶极的辩护人,所以以上分类不具备完整性和科学性,全供辩护人参考。
事实上,不论再好的公诉人,一旦遇到一些奇怪案子也是难解尴尬。
比如明明不构成A罪的,上面派下任务来一定要定A罪,公诉人带这样的案子上庭就一定要有强大的心理承受力,在心里默念着我的衣服他们看得见我的衣服他们肯定看得见。
另一方面,不论再孬的公诉人,也会有强大的后盾为支撑。
比如在一些重特大或敏感案件里,就会有司法局和法院的兄弟和你一起事先开会研究看怎么对付讨厌的死磕律师,这就应验了法国著名法学家大仲马的那句法律名言:
All for one, one for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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