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张玉环错案到底是怎么炼成的?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二湘的十一维空间 Author 空间作者

【8月广州站 | 9月上海站】高云合同写审改2日集训营,仅剩少量名额!


文/竹叶子 

来源/ 二湘的十一维空间


这篇文章会招骂,但我还是决定要写,因为我认为理性的思考比宣泄情绪更有益。


张玉环案件平反的消息引爆了网络,自媒体纷纷跟进,几乎众口一词地指责张玉环案件的办案人员——警察和法官。


张玉环有一句话似乎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他对当年判他案子的法官表示感谢!


我要为当年判这个案子的法官说公道话。


我们梳理一下这个案件从发案到一审判决的时间轴:

1993年10月24日,俩男童失踪。

1993年10月25日,人们在水库发现俩男童尸体。

1993年10月27日,张玉环被进贤县公安机关拘押。

1993年12月29日,张玉环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994年1月5日,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玉环提起公诉。

1995年1月26日,南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缓。


张玉环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到终审定案,要经过九道关口:

第一关:公安机关预审部门预审。

第二关: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批。

第三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

第四关: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报送。

第五关: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第六关:市中级法院一审。

第七关: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

第八关:省高级法院二审。

第九关:省高级法院复核。


错案是怎样炼成的?

一关一关地分析。


从张玉环接受媒体采访的陈述看,公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是造成错案的根本原因。


媒体报道,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都是把他从看守所提出来,在派出所审讯的时候作出的。


看守所有讯问室,为什么不在看守所审讯?就是为了刑讯逼供。


看守所的讯问室,审讯者和被审讯者之间物理隔离,动不了手。到了派出所,张玉环就是猫儿爪下的小老鼠,想怎么捏弄就怎么捏弄。


那几个被张玉环一一点名的恶警,知法犯法,用残忍的手段进行刑讯。三木之下,何求不得?


恶警通过残酷刑讯得到了两份张玉环有罪供述的笔录。这两份笔录,成了指控张玉环杀人的关键证据。这些恶警的行为令人发指,怎么谴责都不为过,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公安预审部门,法制部门,本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部分,但是,这种自家人监督自家人的机制,在张玉环案件中完全失效。


检察官呢?他们在这个案子当中严重失职,两级检察院三道关口全部失守。这个结论,我是从他们的办案时间上分析出来的。


1993年12月29日张玉环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994年1月5日,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玉环提起公诉,只有短短的7天时间!


县市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阅卷、制作阅卷笔录、提审、写审查报告、制作起诉书,送达法院,7天就完成了所有这些工作!元旦放假一天,两级检察院的办案时间各3天!堪称神速!


人命关天的大案,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仅仅3天就对张玉环提起死刑诉讼!他们的行为,用草菅人命来形容也不为过。


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三个月时间,他们只用了7天。这7天里,两级检察院的三个部门都要提审张玉环。我相信,张玉环一定会向检察官们哭诉他是冤枉的,一定会向检察官们展示他被刑讯造成的累累伤痕。


可是,检察官们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他们不顾案卷里的种种疑点,无视张玉环的累累伤痕,不理会张玉环的声声喊冤,用他们所谓的高效,对从重从快作了最恶劣的注解。


当年办理张玉环案件的检察官们,应该按照错案追究制严肃问责!


第一关到第五关全部失守,案件到了中级法院。


中院的法官把住了关口。


我的这个结论,也是从他们的办案时间上分析出来的。


中院从受理这个案子到作出一审判决,用了13个月。


相比两级检察院的7天,中院的13个月是不是太漫长?


法律规定,一审审判期限3个月。13个月,严重超期。(法院会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这13个月很不寻常。

这13个月发生了什么?


90年代,是持续严打的时期,是从重从快的时期。“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是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两会报告的高频词。在严打的高压态势下,一个杀害两名儿童的犯罪分子,不出意外,从被抓捕到执行死刑,不会超过三个月。


中级法院的办案法官,用13个月的时间,保住了张玉环的脑袋。


所以张玉环感谢法官。


作为从业近30年的司法人员,我几乎能猜到中院的法官是如何办这个案件的,我甚至能想象到他们工作的情景。


案卷里的种种疑点,法官看到了;张玉环当庭喊冤,法官听到了。


如何判这个案子?


法官有三种选择:

1、死刑立即执行

2、死缓

3、无罪释放


如果证据确凿,法官会坚决地落下法槌,宣告第1种判决。


法官没有选择第1种,因为法官发现这个案子有问题:证据有问题。


90年代,是第三次严打时期。杀害两名儿童,民愤极大。法官如果判第1种,审判委员会百分百会通过。如果那样,张玉环早已人头落地。


我认为法官也不会提出第2种,因为第2种非常荒谬。如果张玉环罪名成立,就应该第1种;如果罪名不成立,就应该第3种。第2种没有道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认为法官提出了第3种意见。他忠实地履行了职责,做了自己能做的事。所以张玉环感谢法官。


法官提出第3种意见,为什么张玉环却被判第2种?当时的法官没有判决无罪的权力,现在也没有。法官只能提出无罪的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法院的头头脑脑。


经过了漫长的13个月,法院作出了第2种判决,其中的曲曲折折,我能猜到。


读者注意到没有,8月4日江西高院宣判张玉环无罪,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的。疑罪从无,这个重要的原则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才写进法律的。1996年之前没有疑罪从无,只有两个基本,只有从重从快。


什么是两个基本?这是彭真的话:基本的事实清楚,基本的证据确实,就可以判。


这话的本意是搞清主要事实和证据,不纠缠细枝末节。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搞成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就可以判。”


词语顺序一颠倒,区别可大了,危害可大了。


张玉环案件,在疑罪从无没有写进法律的情况下,两名儿童被杀,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之下,在强大的维稳压力之下,让法院判张玉环无罪?借个胆子院长也不敢。


定也定不了,否也不敢否,怎么办?请示,开会,协调。


ZFW出场了,三长会召开了。啥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一边是死者家属不断上访,坚决要求张玉环偿命;一边是张玉环当庭喊冤,证据明显有疑问。


怎么办?


办案要讲三个效果:正纸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正纸效果排第一,法律效果排最后。


曾经有死者家属为了判被告人死刑,在法院院长办公室当场喝下农药。


曾经有死者家属以死相逼,逼迫法院领导写下“一定判死刑”的保证书。


曾经有卖淫案受害女童的妈妈为了判被告人死刑,在法院大厅连跪五天五夜,长年滞留北京上访。


曾经有一个儿童被杀案的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回家之后,儿童父亲杀死被告人一家五口。


如果判张玉环无罪,会不会影响社会稳定?两名儿童的家属会不会有过激行为?正纸效果好不好?社会效果好不好?这些都是ZFW领导和三长要考虑的。


13个月,就在一次又一次的汇报、开会、讨论、协调当中慢慢捱过。


杀又杀不得,放又不敢放,只好折中:留人头,判死缓。在当时,这叫留有余地。


错案就是这样炼成的。


张玉环服刑期间,如果他不申诉,积极表现,刑期可以一减再减,正常情况22年就可以走出监狱的大门。他宁愿不要减刑,坚决不认罪,持续不断地申诉,这也说明他确实是冤枉的。


张玉环案件被纠正,舆论对司法机关一片谴责之声,对法律的公信力更加怀疑。我认为,张玉环被平反,依靠的是法律,司法机关是依法纠正错案。


张玉环及其亲属坚持不懈地申诉,依靠的也是法律。由从重从快到依法办案,从两个基本到疑罪从无,张玉环由死缓到无罪,彰显了司法的进步。


反思张玉环案件,我有几点思考或者说是建言。



继续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法官的审判权。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司法的本质属性。法律规定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实际上讲配合的多,讲制约的少。


重庆薄王时期,公安一家独大,制造了大量冤案。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法庭为中心,有话说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证据摆在法庭。证据不足的,坚决判无罪。



继续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内蒙古呼格案,浙江张高平叔侄案,福建念斌案,为什么都没有追究办案人的刑事责任?这跟办案体制有关。审批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一切由集体讨论决定,很难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初见成效,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错案终生追究,已经让司法人员有了压力。这些改革还需继续深入推进,要让司法办案人员既有权力也有责任,自己办的案子,自己终生负责,办错案件终生追责。



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现有办案体制,公检法三机关像流水线,被告人像传送带上的零部件,案件是产品。


我曾经听一个司法高层领导说过,在强大的公检法机器面前,被告人的抵抗能力几乎为零。领导当时说这话是要我们办案一定要有责任心,千万不能办错案。


司法机器越强大,越需要保障辩护权。


现在,司法改革已经实现辩护人全覆盖,所有案件都要有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指定辩护人,费用由财政买单。司法机关要防止辩护流于形式,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依法听取并重视辩护人的意见。



更新司法理念,回归司法本源,遵从司法规律。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守关口。法官只忠于法律,法律就是法官的上帝。要摒弃ZFW协调案件的做法,摒弃三长会定案的做法,这些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推荐阅读-


 7个法律圈微招新公告 | 下载: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汇编!掌握这八种方法,又快又好改出一份好合同 律师:抱歉这句话我一定要说! 


记得给月半点个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