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峰 | 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高加班熬夜是常态 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怎样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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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式”加班不可取》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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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动机
近日,22岁女生徐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因连续加班突发疾病去世,相关新闻冲上热搜,引发公众对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普遍关注。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业态劳动者越来越多,比如主播、代驾员、网约车司机、送餐员等。他们目前的生存状态和工作环境如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围绕这些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度调查。
17时开始直播,24时下播;次日6时至9时,加一次直播;当日12时开始接着拍摄短视频、直播,直到21时下播。结束将近一天一夜的直播工作后,今年22岁、刚参加工作半年的李婷婷(化名)发出感慨:“活着真好。”
李婷婷毕业于浙江省一所高校的播音主持专业。今年年初,一个偶然的机会,她进入直播行业,工作内容包括拍视频、选品、上播、复盘等,熬夜加班是常态,“比较赚钱,养活自己没问题,但公司根据直播时间计算薪酬,不干就没有收入”。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像李婷婷这样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人越来越多,比如主播、代驾员、网约车司机、送餐员等,他们被称为“新业态劳动者”。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访多名新业态劳动者发现,受访者每日工作时间大多超过10小时。根据公开信息,新业态劳动者“工作致死”事件时有发生。
多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随着《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将具有劳动关系和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在社会政策上已经得以明确,未来亟须在此政策框架下建立符合数字时代的工时制度。
受访专家建议,根据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进行分类治理是基本方向,重点在于建立针对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的工时制度,比如为新业态劳动者引入工时账户制度,以解决劳动者随时上线下线、为多平台工作的量化计算问题。同时,加快制定劳动基准法,建立强制性的工作时长限制制度。更重要的是,尽快建立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加班熬夜比较普遍
遇到大促全天直播
李婷婷的日常工作是直播卖女装。每天的直播时间,少则4小时,多则10小时。直播之前需要拍摄相关商品的短视频,每次拍摄需要三四个小时,直播时播放短视频以吸引流量。她一般在下午开始直播,下播后复盘直播,同时选第二天的商品,回到家已经是次日两三点了。
7月中旬,李婷婷经历了一次将近一天一夜的直播。那天,公司安排她直播7个小时,夜里12点下播,到家已是凌晨两点。刚到家,公司负责排班的同事给她发信息,通知她早上6点到9点加一次直播。考虑到时间太紧,她本打算拒绝,可对方说实在安排不开,她只好答应。
为了节约时间,她不卸妆、不睡觉,带妆等到清晨5点多赶往公司直播。上午的直播结束,休息一小时后,她于当日12点开始拍视频,持续到下午,接着是10小时的直播。
“我的脚腕受过伤、心脏也不太好,长时间站立直播挑战了我的身体极限,到晚上9点多已经意识迷糊、身体不听使唤,全靠搭班同事完成直播。”当天结束直播后,李婷婷等不及复盘就回家了。
前不久,同为22岁的女生徐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因连续加班突发疾病去世事件发生后,李婷婷收到了很多朋友发来的信息,让她注意身体。但她明白,从事直播工作,肯定需要熬夜加班,因为消费者能够闲下来看直播的时间,大多是在晚上;此外,她所在公司计算主播的报酬标准之一是直播时间。
李婷婷的经历并非个例。有直播从业者称:“介绍完最后一款商品、关掉直播后,时间已经过了零点,我累瘫在了椅子上。”
记者采访的多位直播从业者说,她们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连续加班熬夜比较普遍,在大型购物节期间(如“6·18”“双11”)会进行“日不落”直播,即24小时不间断直播。
这样的工作状态让她们经常感觉吃不消,有的从业者甚至因此萌生去意,准备退出直播行业。
执行力度有待增强
新业态工时缺规范
除了直播行业从业者,其他新业态从业人员同样处于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高的状态。
今年39岁的郑乐(化名)在北京开网约车,已经有多年的从业经历。他最初选择开网约车的想法很简单,“时间自由,赚得多”。
然而,当他真正进入这个行业后发现自己错了,“基本上每天早上8点半出车,晚上12点左右才能回家休息,只要一睁开眼就在工作”。
作为一名网约车司机,郑乐最多的一天接到过50单,按照平台规定,每一单平台抽成20%。他平均每个月挣两万元左右,扣掉租车等费用后到手1万多元。
郑乐与其他网约车司机交流后发现,大家的日程都很相似:每天早上8点准备接单,之后保持接单跑车的节奏,直到晚上七八点赶下班晚高峰接单。之后,少数司机选择结束一天的工作,但多数司机会继续工作两三个小时。“没办法,要想挣到钱,就只能花更多时间跑更多的单。”郑乐说。
陈兰开(化名)今年40多岁,自2017年开始在北京专职从事代驾服务。
他一般下午5点左右上线接单,接单高峰期是晚上10点至12点,之后陆陆续续一直干到次日早上四五点钟回家休息,“我的工作时间只能跟着客人的需要走,客人晚上喝完酒叫代驾,我把客人安全送回家。要想多挣钱,就要多接单”。
李婷婷、郑乐、陈兰开等人的背后,是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数千万名新业态劳动者。对他们来说,每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加班熬夜已经成为常态。
“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这个群体普遍存在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高等问题。劳动者长期处于这种高强度的工作模式中,一定会导致身体负荷过高,给身心健康带来巨大的挑战和影响。”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说。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新业态劳动者多通过平台等进行工作,在线时间比较灵活,其工作时间计算很难通过既有的按时上下班的工时计算规则来完成,需要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另外,工时计算还涉及工资标准问题,这会进一步增加制度设计的难度。
对于不少新业态劳动者超时限工作现象,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需要从两个方面去看待: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则适用于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对工时制度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劳动法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这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
“对于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网约车司机、代驾司机等,其能够自主决定是否工作、何时工作以及何地工作;其通过平台获得收入,与平台之间形成经济从属性,并且因‘平台积分’而必须受制于平台规则。针对他们的工时制度等,我国尚未构建起与新业态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王天玉说。
建立工时账户制度
提高计量任务单价
2021年7月,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提出,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随着《指导意见》的发布,将具有劳动关系和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在社会政策上已经得以明确。但在《指导意见》框架下,同样需要以新业态劳动者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标准,进行分类施策。
在沈建峰看来,未来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哪些劳动法规则可以适用于不完全劳动者,已有的劳动法制度如何适应数字时代用工模式等。
王天玉的观点是,要完善劳动法律,确立工作时间总时数的底线,同时建立适应互联网时代工作灵活性的工作时间调配制度。
“劳动法可以考虑设定每月或每季度的加班上限,取代现有的每周加班上限规定,并可在列举特殊情况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加班上限,以便适应数字时代工作灵活化的趋势。”王天玉说,与之相配套,应当大幅度提高违反工作时间基准的法律责任,让劳动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
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情形,受访专家建议尽快补齐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短板。
“在规范层面上,法律法规规章应进一步对不合理的工作时间以及不合理的用工模式进行规范,尤其是出台一些规范灵活就业群体用工模式的规定。”杨保全说。
沈建峰提出,就工时而言,作为计算工作量、平衡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重要制度,应当适用于平台劳动者。此处的难题在于,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通过上线下线来确定,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上线和实际工作有时并不同步,同时还可能存在为多家平台同时或者接续工作的情况,这些都意味着不能通过传统工时计算方式来进行平台用工的工时制度设计。
“未来可以考虑为平台劳动者引入工时账户制度,以解决随时上下线、为多平台工作等带来的过度劳动问题。当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者观念的改变是该制度实施更基础性的条件。”沈建峰称。
在王天玉看来,应探索基于经济从属性的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控制承揽任务单价、连续性和总量,建立算法知情与集体同意规则,在劳动基准立法中采取“独立专章”的制度建构路径。
“可以建立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制度,在从业者灵活就业总时长无法直接控制的前提下,大型平台可以通过任务连续性和总量的控制来限制劳动机会,防止过度劳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劳动者的任务单价并经公示后,便于从业者计算实现收入预期目标的每日工作时长,进而在整体上实现行业工作时间均值维持在一个合理区间。与此同时,必须把劳动者的计量任务单价向上调整,在劳动者任务单价提高、总体报酬同步提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则会缩短。”王天玉说。
外部的监管也必不可少。杨保全认为,从业者的权益有赖于从各方面进行保障。在执法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肩负起监督管理职责,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级别和强度的监管机制,加强预警机制,制定常态化、不定期的检查机制。及时查处侵害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台企业,对严重违法案件予以公布。
杨保全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从各方面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杨保全对记者说。
(沈建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
来源:《法治日报》
(2022年8月8日)
劳动关系与工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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