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论】卡尔•达尔豪斯有关“音乐伟大性”的几个论点
卡尔•达尔豪斯有关“音乐伟大性”的几个论点
德国音乐哲学家卡尔•达尔豪斯(Carl Dahlhaus,1928-1989),他的《音乐美学观念史引论》第十章题为“批评的标准”,其中在区分音乐的“完美”与“伟大”两种尺度时,短暂论及了伟大音乐的两种品质,他的论述也侧重于“乐”的角度。
达尔豪斯对音乐伟大性的论述篇幅较短,他区分了——或者说,他认同这一区分——“完美”与“伟大”这两种不同的音乐品质:“完美”通常是指“纯音乐”(或者说“纯形式”)意义上的自足完整、内在有机、风格独具,它无涉于外在于音乐的(譬如)背景、故事或图像。而“伟大”的本质,在达尔豪斯看来,则恰恰要超脱音乐的限制、超越“纯粹的音响”(黑格尔语),去表现客体(如标题音乐所涉及的情节、图像或哲理),或投射主体(指作曲家的“精神”主体)。
就伟大音乐需“超越纯粹的音响”[16]这一前提来看, 他与前两位学者也是共同的。“完美”与“伟大”各有其要义,完美的作品未必伟大,伟大的作品也未必完美。进而,达尔豪斯又明确提出,“音乐的伟大依赖于外在的规模和作品的布局形式……在一首创意曲和一支分节歌曲的狭小空间内,伟大基本是不可想象的”[17],伟大的作曲家须能驾驭大型曲式,须有“对宽广的时间跨度具有几乎暴君般的控制力”[18]。伟大性关乎“里程碑的观念”和“困难的观念”[19](不能立即被接受),这两点可被看作伟大音乐的效应或特征。
另外,达尔豪斯也论及了“复杂性”与音乐价值之间的关联,在批判过两种极端意见——一种认为复杂性增大,价值就增加,另一种认为复杂音乐是不可理解的怪物——之后,达尔豪斯(以音乐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形态变化为依据)提出了一个独特的见解,即,“某个方向上的复杂性与另一方向上的简单性之间应保持平衡”[20]。
达尔豪斯针对复杂性所持的“平衡论”,与迈尔针对复杂性所主张的适度、有机与可解性(“如果一部作品过于复杂,使得音乐事件相互遮蔽,就会减少价值”[21])虽不类似,却有关联,因为:音乐事件若相互遮蔽,便往往意味着有失平衡,反过来,若某个维度的复杂性与另一维度的简单性能保持平衡,便自可去除相互遮蔽的嫌疑。
最后,达尔豪斯还论及了“新颖性”——并非通常所说的“独创性”——的审美效用,但由于并未直接论及它与伟大性的关联,故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