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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你在保护别人,谁来保护你?

2017-11-07 建筑安全技术与管理

作为安全员,你在忙什么?

抬头查安全帽,低头查烟头

事前无权无利,事后有责有罪

平时没有人关注,出事后第一个被问责

拿的卖白菜的钱,操的卖白粉的心

处理事情瞻前顾后,出力不讨好

权利如零,责任如泰山

出了事故,安全员被追责判刑,这是很多同行朋友都极不愿看到的事情。常见的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安全工作者如何才能在工作中保护自己?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与各位探讨一下。

一人死亡安全员等三人被判刑一个能为农民工提供微信安全考试和微信安全教育的平台

2015年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故发生竟是因为这个小装置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

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

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三人罪名为何不同

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有何不同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有以下区别:

1、犯罪行为不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违章作业。一个能为农民工提供微信安全考试和微信安全教育的平台

2、适用对象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受管理的一线操作工等人员。

安全工作者如何做呢?

我们来看下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工作者应当掌握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他人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并对照《安全生产法》的职责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保留好可追溯的书面记录,以免自己重蹈他人覆辙。

安全员的职责是保护他人,但更重要的是先保护好自己。正所谓:

人生在世三万天,

功成名就勿等闲;

且为刑事责任故,

依法依规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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