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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期丨最高法院关于侵权类纠纷裁判规则21条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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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侵权类纠纷

裁判规则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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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协助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三人故意或过失侵犯游客合同权益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许景敏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2.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3.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俊诉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7期

4.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使其名誉受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陈某某诉莫宝兰、莫兴明、邹丽丽侵犯健康权、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

5.学校未对该校实习生所在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6.发帖人在其微博中发表的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

7.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8.擅自砌墙将河道引入厂区妨碍行洪导致洪水毁墙夺路溺死他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1.地铁公司未对免票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如何安全通过闸机进行合理安排管理,应对乘客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9期

2.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维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汤某1诉连云港光鼎置业有限公司、灌南县开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他人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作为具体负责道路清扫的责任单位,负有清理、保洁的义务,对他人因此受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2.在高速公路驾车行驶时碾压到车辆散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及时巡视和清障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启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其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5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9号)

2.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6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4号)


3.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社会组织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例来源: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75号)

2.危险废物产生者未申报危险废物并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产生者与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

3.对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主张者只需证明被主张者存在污染环境的可能性,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则由被主张者承担——陈汝国与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

4.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以排除已经造成的危害——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差评”若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则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产品责任纠纷

生产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



本文摘编自“法信”


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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