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期丨最高法院:交通肇事罪裁判规则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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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交通肇事罪
裁判规则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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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要件的,不能再作为加重处罚情节重复评价——龚德田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6期(总第248期)
2.交通肇事后逃逸,后续另一肇事致被害人及救援者死亡的,前行为人应对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但不对救援者死亡负责——杨帅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与三轮车发生追撞事故,致使被害人从三轮车上被甩出倒地,行为人随即驾车逃逸,被害人及救助者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碾压,均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案发时间、地点,结合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人被另外一辆机动车碾压,并不能中断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救助者因救助被害人被另一辆机动车撞击致死,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与救助者的死亡结果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案号:(2016)京02刑终55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2辑(2018.4)
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潘二矿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被告人逃逸,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免责。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案号:(2016)皖04刑终17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7辑(2017.11)
4.交通肇事后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接受处罚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陈志勇盗用身份证件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电话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场处理。但在公安机关调查中,行为人盗用他人的驾驶证,并以该他人的身份接受调查处理及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及盗用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号:(2016)闽0213刑初32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4辑(2017.8)
5.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被二人所驾车辆先后拖带致死,无法查明死亡节点的,推定两人拖带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均无因果关系——刘建明交通肇事,梁兆友故意杀人、危险驾驶案
本案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驾车拖带被害人继续行驶的,应当根据证据综合判定行为人对拖带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拖带被害人而继续行驶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在两个行为人分别先后拖带被害人,被害人死亡节点无法确定的,应当根据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推定两个行为人的拖带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均无因果关系。
案号:(2015)红刑重字第000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4辑(2016.10)
6.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张海臣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力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案号:(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1辑(2016.7)
7.水上交通肇事应包含在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黄国华水上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行为上既可能是道路交通肇事,也可能是水上交通肇事。水上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可参照《船舶交通事故的统计规则》和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案号:(2012)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0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0辑(2012.2)
8.醉酒驾驶情节不应同时作为量刑起点和量刑情节重复评价——陈某艺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应当首先根据个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当地犯罪形势确定量刑起点,然后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审查确定被告人具有的先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确定修正的基准刑,之后考虑后适用量刑情节并据此进一步修正基准刑确定拟定宣告刑,最后综合全案情况得出宣告刑。交通肇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五种不安全行为应当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被害人醉酒驾驶情节已作为交警部门评定被害人、被告人承担事故责任大小的事由,并成为法官在确定量刑起点时的评价要素,不宜再作为从轻处罚情节在调节基准刑步骤中重复评价。确定自首情节从宽比例时,应当克服百分比量化计算公式的缺点,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合理确定具体的调节比例。
案号:(2011)厦刑终字第21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专辑系列: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
9.交通肇事中最低法定刑档中的自首情节不应适用较高的从轻幅度——于立田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较轻”情形应该谨慎适用,对于最低法定刑档中的自首情节不应适用较高的从轻幅度。经济赔偿情况是否影响量刑,要关注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予以综合权衡。
案号:(2011)海刑初字第3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专辑系列: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1)
10.交通肇事逃逸应依据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认定——肖家全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不能单纯以肇事者是否有逃跑行为来认定,而应依据肇事者是否系因躲避法律制裁而逃跑来认定。
案号:(2010)长刑初字第23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8辑(2011.4)
11.为躲避被害人家属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石华岭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并不必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逸”必须具备构成交通肇事罪、明知已经发生交通事故、逃跑行为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四个条件;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但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依法认定为自首。
案号:(2009)—中刑终字第190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4辑(2010.4)
12.肇事后当场推卸责任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李子豪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尚未完全丧失意识,对事故发生有认知,明知自己驾车发生事故并已发现被害人但意图将责任推给他人并逃离事故现场的,结合其主观状态、客观行为以及外在环境等因素,属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案号:(2018)粤01刑终39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9
13.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但自行离开医院的,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刘某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包含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和客观上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事故现场仅限于发生事故的当场,不能作扩大解释。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助,但自行离开医院的,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的是行政法律规范,其考虑的因素不仅包括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也包括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救助被害人义务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入罪进行实质性分析,而非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案号:(2016)京03刑终52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14
14.肇事者接受了公安机关首次询问并如实交代,在受害人虽经及时救治但仍死亡后逃跑的,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李顺林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界限宜界定为事故发生时到行为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这段时间。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接受公安机关的首次询问,并如实陈述了案件发生的经过和其个人基本情况,在受害人虽经及时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后逃跑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案号:(2016)豫05刑终22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0
15.法院可以通过逃逸的刑法含义及成立标准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何江林交通肇事、贺韩玲包庇案
本案要旨:准确理解与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应把握两方面:首先,明确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其次,在构成逃逸的前提下,明确该逃逸情节的具体类型。关于第一点,可以通过逃逸的刑法含义及成立标准予以认定;关于第二点,可以通过考察三种逃逸情节的差异点进行区分。
案号:(2016)沪01刑终235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29
16.酒驾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是主观方面,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温明志、李正平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点是二罪名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行驶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驾驶技能、醉驾程度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案号:(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23
17.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指使他人顶替,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顶替者构成包庇罪——沈水根交通肇事、张金生包庇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2010)浙杭刑终字第38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2.6
1.在多人交通肇事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同等责任”与刑法中交通肇事的“同等责任”不同——郝位泼、周一训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多人交通肇事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同等责任”与刑法中交通肇事的“同等责任”并非同一概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将被告人的具体责任形态进行重新认定。
案号:(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19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1月23日第6版
2.交通肇事有特别恶劣情节的不适用缓刑,但是个别案件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黄富有交通肇事案
本案要旨:交通肇事致两人以上死亡,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但极个别案件,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报经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也可以适用缓刑。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单方事故造成己方人员伤亡等极少数情形。仅是赔偿好,被害人方谅解,不能作为特殊情况适用缓刑。
案号:(2011)浙温刑终字第677号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 2011.6(总第22期)
本文摘编自“法信”
责任编辑 /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胡逸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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