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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70期丨著作权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诉辩主张的整理与固定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3-05-14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第一批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均已完成,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著作权侵权纠纷始终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占据绝对多数的比重。与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不同,著作权侵权纠纷涉及的案件类型多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项下所涉四级案由即达20余种,各类纠纷审理思路和认定规则各有不同。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承揽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本期刊发著作权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一:《著作权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诉辩主张的整理与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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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诉辩主张的整理与固定



一、原告诉请的审查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

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均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身份不同,对其主体资格审查的要求亦存在差异。

1.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审查

原告主张其为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其系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证据。

【审查要点】

(1)原告提交的涉及著作权、邻接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行政许可文件、已生效的确定权利人的裁判文书等证据显示权利人应与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2)被诉侵权行为应发生在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的保护期内。

【注意事项】

(1)如涉案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涉及多个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全部权利人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只有部分权利人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提交其他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起诉或者授权其起诉的证据;对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其他权利人可以不再追加;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部分权利人起诉,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明确其他权利人是否放弃或授权起诉的,可以允许该部分权利人起诉,但要求其明确其他权利人的获赔可得收益。

(2)构成视听作品的MV的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制作者享有,词、曲作者可以基于MV系制作者未经许可制作而起诉KTV侵犯其词、曲放映权,此时可以追加MV制作者为第三人,以查明MV的制作是否获得了词曲作者的许可。

2.著作权、邻接权被许可人的审查

原告主张其为著作权、邻接权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的,需提交可以表明著作权、邻接权权利人的证据以及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备案登记证明等证据。

【审查要点】

(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可分为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和非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

(2)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在相同的时间、地域范围内未经许可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申请诉前措施。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与约定不明时,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3)非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著作权人书面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起诉。

(4)被诉侵权行为一般应发生在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内且属于被许可人获得的权利范围。

【注意事项】

通过许可方式获得作品著作权、邻接权的,其权利主体资格的审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审查许可人的权属;

(2)审查权利的许可事实,包括许可合同以及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

(3)审查许可的类型、权利范围和时间;

(4)多次许可的,应审查许可协议的连续性、有效性。

3.受让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审查

原告主张其为著作权、邻接权的受让人、继承人或受赠人,需提交可以表明著作权、邻接权权利人的证据以及原告取得著作权、邻接权的证据。

【审查要点】

(1)著作权、邻接权转让的,应提交著作权、邻接权转让合同等证据。对于多次转让的,应审查转让协议的连续性、有效性。

(2)继承或受赠著作权、邻接权的,应提交继承的证明材料或赠与合同等证据。

【注意事项】

如涉及多个继承人的,一般情况下,应全部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只有一个或者部分继承人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提交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不起诉或者授权其起诉的证据;原告不能提交的,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追加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查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需提交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

【审查要点】

(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提交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或者权利人书面授权。

【注意事项】

(1)若词曲作者已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且KTV经营者已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驳回词曲作者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2)原告为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签订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起诉的,应审查原告是否取得实体权利。在许可内容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充证据证明其取得的是实体权利,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驳回起诉。

5.外国人著作权的保护

《伯尔尼公约》第三条规定,作者只要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其作品就可以在所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受到保护:(1)作者为成员国的国民(国籍标准);(2)作者并非成员国的国民,但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惯常居所标准);(3)作者并非成员国的国民,但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出版标准)。

【审查要点】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国籍标准和惯常居所标准)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出版标准)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出版标准)

【注意事项】

“同时出版”并不是指同一天出版,而是指作品首先出版后30天内,又在其他国家出版。

【典型案例】

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

裁判要旨: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对国内和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不同的,这是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已经采取措施积极协调知识产权的全球性保护问题。目前来说,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保护。因此,我国对外国人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必须以存在相关协议或者国际公约为前提。外国人以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在我国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的,我国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相关的协议或者国际条约,否则不予保护。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二)停止侵权的诉请审查

【审查要点】

1.明确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以及具体权项,明确停止侵权行为的类型。

2.涉及两个以上被告的,则应进一步明确各被告分别停止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

【注意事项】

如果原告起诉时该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已经超过保护期,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请则缺乏法律依据,可向其释明放弃该诉请。


(三)赔偿损失的诉请审查

【审查要点】

1.明确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

2.明确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适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权利使用费还是法定赔偿,是否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如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明确其计算基数所依据的计算方式。

3.明确损失赔偿计算方式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例如,原告主张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损失数额,则需明确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4.涉及两个以上被告的,应明确各被告间系连带赔偿还是分别赔偿,是全部连带还是部分连带。

【注意事项】

对于原告主张赔偿损失超过法定赔偿上限500万元,但未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应视为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或权利使用费计算,要求其明确具体金额的计算依据。


(四)赔偿合理开支的诉请审查

合理开支是指权利人为制止被诉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

【审查要点】

1.明确合理开支的总金额。

2.明确合理开支的内容及具体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翻译费、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文印费等。

3.各项支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注意事项】

诉讼费用负担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原告作为诉请提出的,应当予以释明。原告不予撤回的,不影响前述确定原则。


(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审查

【审查要点】

1.明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如书面或者口头、公开或者不公开;如要求公开的,明确具体网站或报刊的名称或等级、刊登位置、期间。

2.明确主张消除影响的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哪项著作人身权,是否对原告造成影响,造成了何种影响等。

3.如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则可向其释明“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一般适用于侵犯著作人身权,需要精神抚慰的场合。

4.涉及两个以上被告的,明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体。


二、被告抗辩的审查

(一)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同时,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审查要点】

1. 知识产权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时效抗辩,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时效抗辩。

2.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情形。

3.即使权利人超过3年诉讼时效起诉,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

【注意事项】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对权利客体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如原告主张保护的对象不构成作品;主张保护的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排除适用的范畴;主张保护的对象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被控侵权对象与主张保护对象的相似部分来自公有领域等。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如主张构成官方正式文件,应提供官方发表的证据;主张来自公有领域,应提供相应证据;主张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应提供首次发表的证据。


(三)对权利主体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如原告不是著作权人、未获得许可、无权单独提起诉讼(非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著作权的共有人)、缺少共同原告等。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如权利人是第三人、授权链条不完整、非专有使用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并无著作权人的授权等。


(四)对不构成侵权的抗辩审查
1.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非被告实施)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包括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主体并非被告等。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如原告提供的证据与被告并无关联,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是第三人等。

2.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原告主张的权利控制范围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如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被告提供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等。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如被告实施的是工业生产行为,被告提供的是链接、搜索、信息存储空间、自动接入、自动传输等网络服务。

3.独立创作(未接触)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被控侵权对象系被告自己独立创作。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被告应提供独立创作的证据,例如底稿等。

4.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被控侵权对象和权利作品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被告应提供不相同、不相似的比对意见。

5.合法授权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被告系经其他共有著作权人授权。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被告应提供其他共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件。

6.合理使用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包括个人使用、适当引用、新闻报道中使用、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在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中使用、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免费表演、对公共场所艺术品的复制、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制作阅读障碍者无障碍版本等。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如主张个人使用,应提供在家庭或有限范围内为个人使用而进行复制,没有进行商业目的的使用的证据;如主张适当引用,应提供引用的目的是介绍、评论和说明的证据等。

7.法定许可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包括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中作品的法定许可、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法定许可等。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如主张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应提供作品刊登在报刊上的证据,且著作权人未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如主张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应提供涉案音乐作品已经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发行的证据。

【注意事项】

网络中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构成法定许可,构成侵权。

8.被告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如出版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等。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提供直接侵权人,即直接提供涉案作品的主体,被告没有过错的证据,被告提供的网络服务符合避风港规则抗辩的条件等。


(五)对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如被控侵权作品已经被删除或断开链接,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考量而不停止侵权的理由,停止相关行为会造成原、被告之间重大利益失衡等。

2.如系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考量或者停止相关行为会造成原、被告之间重大利益失衡而不停止侵权行为的,明确替代性支付合理费用的计算。


(六)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包括权利人不存在损失、侵权人不存在获利、合法来源抗辩、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等。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如权利人不存在损失、侵权人不存在获利,应提交被诉侵权作品没有实际发行的证据;合法来源抗辩,应提交被诉侵权作品的进货凭证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应提交被诉侵权作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证据。


(七)对不承担合理费用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包括不应当承担合理费用,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过高等。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如费用是否为本案所支出,费用支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等。


(八)对不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明确具体抗辩事由。包括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未侵犯原告的著作人身权;原告主张的消除影响的方式不当等。

2.明确抗辩所依据的证据。如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声誉受损,被告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反证。


下期预告

《下期预告:第71期:著作权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责任单位:上海高院知产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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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金妫、蔡一博

执行编辑:吴涛、林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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