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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期丨涉虚拟币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基于对近三年来上海法院涉虚拟币案件的实证分析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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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虚拟币案件司法统计分析——基于对近三年来上海法院涉虚拟币案件的实证分析
邓梦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

序 言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演进,涉虚拟币相关活动日渐盛行。近年来,由于价格波动、强制清退、平台倒闭、缺乏有效监管等原因,涉及虚拟币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本文以上海法院近三年(2019年-2021年)涉虚拟币的裁判文书为对象,通过进一步梳理分析,描摹涉虚拟币相关案件的总体情况,总结归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建议。

一、宏观梳理:涉虚拟币相关案件的审判实务样态

为进一步展现涉虚拟币案件的总体情况和特点,梳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本文以“虚拟币”“虚拟货币”为关键词,以2019至2021年为时间段,在C2J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中搜索到369篇裁判文书。其中,268篇具有虚拟币特点,具体包含民事102件,刑事166件。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收案数量逐年增长,刑事案件增速较快

从时间分布来看, 2019年36件,2020年92件,2021年140件。其中,民事案件分别为2019年21件,2020年39件,2021年42件;刑事案件分别为2019年15件,2020年53件,2021年98件(详见图1)。可见,涉虚拟币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速较快,尤其是刑事案件,呈现出成倍增长趋势。

2.从案件分布情况上看,全市多家法院均有收案

经统计,在收集的案件中,一审案件202件。其中,浦东32件,松江22件,宝山18件,闵行18件,普陀17件,静安16件,奉贤15件,杨浦11件,嘉定10件,金山10件,青浦9件,长宁8件,崇明6件,徐汇6件,虹口4件(详见图2)。除黄浦区外,每个基层法院都有案件,浦东、松江、宝山、闵行等地区占比较高。

3.案由分布较为集中,涉财产类争议较多

根据案由,涉虚拟币案件的案由分布范围较为集中。

民事案件方面,主要集中于合同纠纷和侵权损害赔偿。其中,委托合同纠纷23件,买卖合同纠纷17件,民间借贷纠纷15件,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4件,其他合同纠纷8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5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5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3件,互易合同纠纷3件,服务合同纠纷2件,合伙纠纷2件,赠与合同2件,侵害商标权纠纷1件,所有权确认纠纷1件,保证合同纠纷1件。(详见图3)

刑事案件方面,主要集中于诈骗类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其中,诈骗罪79件,隐瞒、掩饰非法所得罪38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16件,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7件,集资诈骗罪6件,传销罪4件,盗窃罪3件,非法经营罪3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罪3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件,洗钱罪2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1件。(详见图4)

4.案件上诉率偏高,上下级法院存在观点分歧

经统计,涉虚拟币案件上诉率较高,民事案件上诉率为31.37%,刑事案件为19.88%。可见,涉虚拟币案件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对一审判决结果的接纳程度较低。(详见图5)

民事案件二审改判或发回的比率较高,涉虚拟币的28件二审案件中,3件改判,4件发回重审,占二审案件总量的25%(详见图6)。案件经历多次法律程序,如,黄玉云和鹏万汽车互易合同纠纷案,先后经过一审判决执行互易合同,二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判决驳回起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布兰登•斯密特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返还投资款,二审发回重审,现重审案件尚未结案。

二、微观剖析:涉虚拟币案件在审判实务存在的难点

由于虚拟币的法律属性不明,并且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亦无公报案例或参考性案例予以示范和指引,导致涉虚拟币案件相关的审判疑难问题在实践中和学术界都难以得到明确的答案。涉虚拟币相关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涉虚拟币的法律行为定性困难

目前,针对虚拟币的法律地位,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的相关发文并未予以明确规定,而裁判文书中引用最多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个文件认为虚拟币不是法定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虚拟币发行融资活动,个人从事虚拟币相关投资活动要风险自负。201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指出投资虚拟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该规定重申了虚拟币不是法定货币,再次强调了投资虚拟币及其衍生品要自担风险。

在民事案件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涉虚拟币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不统一。审判中,对于委托购买虚拟币、虚拟币投资、虚拟币互易等行为的性质评价不一。在本文收集的民事判决书中,43篇对涉虚拟币相关行为的性质未予置评,36篇认为涉虚拟币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20篇认为涉虚拟币相关行为应予以保护,13篇认为当事人之间涉虚拟币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理由,8篇认为是违反强制性规定,3篇认为是违反公序良俗)。二是涉虚拟币相关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标准不统一。在虚拟币价格暴跌、平台倒闭或虚拟币丢失的情况下,存在损失责任分担不统一的问题。在损失承担问题上,本文收集的裁判文书中,12篇由受托方返还本金,5篇按双方约定赔偿,3篇归还本金及利息,2篇责任各半,2篇按虚拟币对应人民币折价返还。

在刑事案件中,也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此罪与彼罪难以认定。由于刑法上对虚拟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尚存争议,同一行为罪名因办案人员对虚拟币的认知和定位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来说,认为虚拟币具有财产属性的会将行为定义为财产型犯罪,而认为虚拟币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则将其归入信息网络类犯罪。如,被告通过破解私钥密码将他人账户内虚拟币转移到本人账户这一行为,3件认定为盗窃罪,1件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针对将他人犯罪所得兑换为虚拟币的行为,2件认定为洗钱罪,38件认定为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16件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在认可虚拟币财产属性的情况下,对于涉众型犯罪,罪名认定也不统一。如,被告人通过虚假注资、人为操控市场行情或修改后台数据来制造盈利假象,诱骗被害人投资后造成巨额亏损这一行为,不同案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传销罪等不同罪名定罪。二是个罪和数罪定义不明确。对于同一行为即侵害了虚拟币相关权益,又造成其他法益受损的情况下,是否触犯多个罪名,以及触犯多个罪名后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等问题,尚未形成共识。如,被告人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强迫被害人向其账号转移比特币等虚拟币,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对于非法侵占虚拟币这一行为并未予以评价;对于从网络窃取他人虚拟币的行为,也有法院认为犯罪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盗窃罪的处刑较重,以盗窃罪予以惩处。

2.虚拟币价值的认定困难

根据前述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颁布的相关金融管理规定,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币兑换、虚拟币之间的兑换等业务,虚拟币不存在官方的定价机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当虚拟币不能原物返还时如何确定兑换比例、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开展针对虚拟币的执行、在财产性犯罪中如何确定犯罪金额等问题均与虚拟币价值认定相关。由于虚拟币依附的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涨跌幅度不受限制,公权力又难以对虚拟币进行直接干预,且国内不存在官方认可的虚拟币价值公示机制,也缺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虚拟币进行价格鉴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采用何种方式对虚拟币进行价值认定存在困难。

在民事案件中,虚拟币价值的认定方法,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分类:一是以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商确定的价格计算,对返还金额达成调解,共9篇;二是以双方实际交付时所支付的人民币数额计算,即返还本金,共7篇;三是以一方当事人主张赔偿时,虚拟币实时价格所对应的人民币数额计算,参考虚拟币交易网站当日收盘价,共1篇。由于虚拟币价格波动大,不及时给付虚拟币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而采用不同价值认定方法也会导致同类案件实际效果差异大,虚拟币价值确定问题亟待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虚拟币价值的认定与定罪量刑息息相关,尤其是盗窃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直接影响量刑标准。在虚拟币的价值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本文收集的文书主要采用以下五种方式确定犯罪金额:一是根据被害人损失金额确定,共计85篇;二是根据销赃金额确定,共计29篇;三是根据被害人损失和平台价格综合考量,共计14件;四是根据虚拟币交易平台价格确定,共计9件;五是参照违禁品相关规定,即通过销赃金额量刑或者以窃取虚拟币的物理数量(如个数、枚数)确定,共计3篇。另一方面,需要指出的是,在刑事案件中,财产犯罪的数额根据何种方式计算本身就有争议,经常存在市场价格、损失数额、销赃数额、获利数额等不一致的情况,导致虚拟币价值认定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3.涉虚拟币案件的证据规则有待完善

由于各个虚拟币平台间和虚拟币平台与实名制交易平台间互不联通,导致涉虚拟币相关交易的资金流水和信息数据之间存在壁垒,并且虚拟币交易记录是匿名的,无法一一对应到实名制个人。同时,虚拟币交易流程一般先是利用社交软件进行沟通,再通过银行卡或支付平台支付对应人民币,最后由虚拟币平台完成虚拟币转移。这就导致了涉虚拟币案件的证据规则对传统民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出现电子数据采集、取证文书使用、电子数据证据认定标准等难题。

在民事案件中,对虚拟币平台的交易记录能否作为证明交易存在的证据存在分歧,证明标准尚未统一。一是证明标准较为严格,否定了交易平台上交易记录的证明效力。如,在薪付宝系列案件中,7件案件的当事人均根据清退公告,要求薪付宝公司履行相应的清退义务。该系列案件中,1件予以支持,6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文书认为,当事人以人民币支付虚拟币购币款,并提供相应的人民币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双方进行过虚拟币交易;而另外6件案件中,当事人以虚拟币购买虚拟币,交易平台的账号亦未经过实名制认证,虽然提供了相应的交易情况截图,但难以据此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虚拟币交易的事实。二是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结合其他证据认可虚拟币交易记录的证明能力。如,根据当事人银行流水、虚拟币平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结合相应的时间点,认定当事人存在虚拟币购买行为。

在刑事案件方面,主要是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阶段存在困难:一是犯罪嫌疑人确定困难,由于虚拟币平台交易中,使用非真实身份进行交易的现象十分普遍,侦查机关难以及时有效确定案件犯罪嫌疑人。二是涉虚拟币案件相关证据难以存留,虚拟币平台和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具有即时性,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三是根据我国金融监管规定,虚拟币交易平台将服务器迁往境外,域外取证较为困难。在案件审理阶段,主要是对涉虚拟币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存在难度。由于涉虚拟币相关证据主要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提供的证据多为网页截图、聊天记录、虚拟币平台交易信息记录等形式,该类信息极有可能被篡改,真实性有待审查。然而,在本文收集的裁判文书中,对证据认定部分的说理都较为简略,多是概述“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性的描述,难以从文书中直观看出涉虚拟币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4.刑民交叉案件的衔接不充分

由于虚拟币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容易滋生非法传销、诈骗等犯罪行为,涉虚拟币相关行为有可能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本文收集的民事裁判文书中,有36篇认为涉虚拟币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判决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机关,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5.29%。在审判中,对涉虚拟币纠纷可能存在刑民交叉的,是采用“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原则,目前尚未明确,刑民衔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本文收集的裁判文书中,对涉虚拟币的买卖、借贷和委托理财等行为产生纠纷的,有的法院认为是民事纠纷选择继续审理,有的法院认为涉嫌犯罪选择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这一分歧导致同一类别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例如,在“魔匣”系列案件中,不同当事人在同一平台上购买了“猫币”,后因平台冻结,“猫币”无法取现而提起诉讼。在处理“魔匣”系列案件过程中,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在民刑程序选择上做出了不同的决定:4件以涉嫌经济犯罪,判决驳回起诉;3件案件认定合同无效,判决按照兑换比例返还购买金额。本文经进一步查阅卷宗发现,该系列案件的被告,在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期间,确因涉嫌刑事犯罪而处于刑事审判程序中。判决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因具有金额大、受害人多、涉案地域广、案件处理周期长等特点,被害人权利能否得到救济要经历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才能揭晓,导致判决移送公安机关的被害人难以获得及时、有效、充分的损失填补。反观判决按比例返还本金的案件,当事人能够以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先于其他被害人获得救济。可见,当被告尚处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犯罪行为尚未定罪量刑时,对同一系列的案件,法院在“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的选择不同,会客观上造成不同当事人实现权利的先后顺序不同,最终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三、实务建议:涉虚拟币相关案件的审判思路

司法实践中,涉虚拟币案件的上诉率相对于普通民刑事案件要高,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率也偏高,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和法官对虚拟币的法律地位理解不同,且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针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在改判或发回重审的7件民事案件中,2件否定了虚拟币的合法性,认为涉虚拟币相关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5件认为虚拟币具有财产属性,相关行为应予以保护。可见,二审法院对于虚拟币的法律属性尚未统一。在缺乏上位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等情况下,对虚拟币的法律属性、价值认定和证据规则适用等问题尚未形成共识,某种意义上仍存在个案考量。本文在梳理相关法律文书和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理顺涉虚拟币相关案件的审理思路提出以下建议:

1.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条件下,承认虚拟币的财产属性

根据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比特币等虚拟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然而,“虚拟商品”是经济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其法律属性仍不明确。通过进一步梳理人民银行等部门2013年以来发布的文件可知,国家所打击和禁止的,是虚拟币的发行、炒作、挖矿及由此滋生的违法犯罪等行为。虚拟币本身并不违法,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虚拟币的合法使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民事案件中,在涉虚拟币相关行为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和我国金融秩序的情况下,可以承认虚拟币的财产属性及其自身价值,认可当事人对虚拟币的使用。例如,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虚拟币可以折算还款金额;经合伙人一致同意,虚拟币可以作为投资标的;双方达成一致后,虚拟币可用于互易物品。确定了虚拟币法律属性,就能更好的区分“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对当事人之间因虚拟币引发的争议,能够适用法律相关规定,而不是一味以“证据不足”“涉嫌违法”等理由驳回起诉。另外,针对一些具有代币发行的性质的行为不予保护。例如,广东高院发布2021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中,案例10指出,投资者通过境外募集获取虚拟币并进行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明确损害法定货币地位的投融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刑事案件中,在刑法对虚拟币未做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参考民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作为刑法的前置法,其法律用语的理解对于刑法具有制约性。且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不会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承认虚拟币具有财产属性,能够进一步明确相关虚拟币犯罪案件的罪名确定。例如,针对窃取虚拟币等行为,在审判中认可虚拟币的财产属性,可将侵害虚拟币的行为作为侵害财产类犯罪处理,将使用计算机作为盗窃的手段;针对要求对方提供虚拟币的敲诈勒索行为,认可虚拟币具有财产价值,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结合案件事实和性质,综合各类因素认定虚拟币价值

在承认虚拟币财产属性的前提下,需要确认虚拟币的价值。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体现了人类劳动和金钱的付出,所以其价值也可以用现有的标准来衡量。但虚拟币价格波动较大,若直接以平台价格作为虚拟币价值的话,既不符合现行金融监管规定,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平衡。以比特币为例,从2009年时1美元可兑换1300枚比特币到2017年2万美元才能兑换1枚比特币,充分说明其价值本身就不科学。拟币价值的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而不是依赖某一个单一的指标。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尽可能促使争议双方能就虚拟币价值达成一致。如彭晓峰诉邓峰案中,一审将每个虚拟币折价为1500元;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中达成调解,虚拟币折价减半;被告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需综合考量本金、虚拟币本身历史兑换价格以及汇率等因素综合考量。

刑事案件中,对于直接侵害虚拟币权益的行为,尽管虚拟币价格波动较大,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主观上明知虚拟币价格的,审判实践中多以虚拟币平台价格计算犯罪金额。例如,盗窃平台虚拟币的,以虚拟币对应人民币价值计算;敲诈勒索支付虚拟币的,以敲诈勒索时虚拟币的时价计算。另外,由于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行为模式主要以虚拟币为噱头,诱骗被害人投资。符合该种行为模式的犯罪行为,只是以虚拟币作为一种概念上的用途,犯罪金额以被害人实际交付金额计算。例如,诱骗当事人到虚拟币平台投资后,侵吞本金的行为,以被害人投入的本金计算犯罪金额。 

3.着重涉虚拟币案件证据真实性审查,完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63条将电子数据确认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承认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虚拟币的相关证据材料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其所依附的区块链中,在证据种类和证明能力上符合法定要求。

民事案件中,主要难点是相关证据的真实性问题。采用区块链等电子证据时,由于其匿名性的特点,虽然可以通过区块链证据证明资金的流向,但难以确认交易的当事人。实践中,应当从电子证据来源的真实性、数据存储的可靠性、数据内容的完整性、证据间的关联性等几个方面考察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另外,若当事人能提供交易账户对应的密码,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密码掌管者为交易当事人。同时,单独验证某一节点所存储的电子数据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时,应当通过审核形成区块链的时间节点,比对多个区块链节点的存储内容是否一致进行最终的确认。

刑事案件中,涉虚拟币案件的证据难点问题主要集中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相关电子证据,并且在收集与提取电子证据方面应严格遵循规范、全面、动态记录原则;检察机关要推动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规范、取证技术操作指引等完善,科学把握案件特点及证据标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法院在文书撰写时要对证据的采纳情况和证明标准予以说明,阐述证据心证历程。

4.建立和完善涉虚拟币案件相关工作机制,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针对涉虚拟币案件刑民衔接不通畅、法律适用统一存在困难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涉虚拟币案件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公检法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构建民事审判与刑事立案有效衔接的工作常态化机制,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共同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可适时发布涉虚拟币指导性案例,或开展专题案例评选活动,通过案例指导,完善审判业务指导方式,加强审判指导的规范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法院各部门和各条线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及时共享案件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高佳运

执行编辑:吴涛  林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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