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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85期丨工伤认定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3-05-14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完成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工伤认定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作出确认的行政行为,是伤亡或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具有案情复杂多样、事实判断及法律适用难点多等特点。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工伤认定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工伤认定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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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1.李绍兰诉山东省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职工工伤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基于类似情形应作相同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应类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此情形下旁系近亲属具有工伤认定申请资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案例第64号;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聊行终字第41号

2.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公布)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0132号

3.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事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4.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9号;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

5.吴江市鑫联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吴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劳动法律关系存在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但并非所有工伤认定案件都需要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判断,无法判断的,再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解决。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案例第114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行终字第73号

6.邹政贤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案例索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行终字第25号

7.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697号

8.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案

裁判要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公司。用人单位与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用工协议,与该公司部分人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费。用人单位与不具备缴费资格的案外人的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行初字第98号

9.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3行终101号

10.胡兰芝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案例第69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区人民法院(2008)昆行初字第19号

11.张成兵诉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案例索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301号

12.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例如职工所在的车间,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09)盱行初字第0008号

13.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9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21号

14.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裁判要旨: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

案例索引:最高法院指导案例40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

15.何培祥诉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裁判要旨: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案例索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徐行终字第145号

16.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本人非主要责任”的判断通常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在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责任无法认定时,工伤认定机构虽不是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定职能机关,但在认定程序中应就“受伤职工的事故责任”作出判断,不能仅以交警部门未认定受伤职工承担次责、同责、无责为由不认定工伤,仅在现有证据足以排除受伤职工承担非主责的情形下,才可认定为“本人主要责任”。

案例索引:2014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行终字第317号

17.王广友等诉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足球运动员在封闭集训期休息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而要求认定工伤的行政案件,可否认定工伤尚无明文规定。从法律制度原则、精神出发,本着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念,可以认定足球运动员的职业特性及封闭集训期的性质,足球运动员在封闭集训期内带有受约束性质的休息具有为比赛备战的性质,具备视同工伤的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2019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行初355号

18.上海锘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裁判要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需要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的“三工”条件。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满足合理生理需要的行为而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何为工作中的“合理的”生理需要,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无统一的界定标准。本案中,法院裁判明晰了劳动者工作中满足生理需要的合理认定标准,更为充分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类似工伤认定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案例索引:2019年度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行终414号

19.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464号

20.倪红娟、郑宇栋、傅鲜花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工伤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患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学角度分析得出患者无治疗希望,其亲属主动放弃治疗导致患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案例索引:《2014年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人民法院(2013)绍虞行初字第15号

21.束秀红诉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

裁判要旨:“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职工如在上班期间已经出现病症,下班后不久病情加重,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行终字第0058号

22.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



下期预告

下期预告:执行程序中涉及参与分配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申请


责任单位:上海高院行政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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