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91期丨 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完成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和意见。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民商事管辖异议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民商事管辖异议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三: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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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管辖权异议案件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1.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2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34号
2.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廈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裁判要旨: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7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3.王某甲、王某乙申请宣告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3号
裁判要旨:特别程序案件中的当事人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特别程序案件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但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如经审查发现受理的特别程序案件确实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350号
4.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56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5.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公司、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送管辖。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7期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166号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管辖权异议审查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7.北京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石康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康赛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黄石康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诉案
裁判要旨:法院应当对纠纷的性质进行准确的把握以确定管辖,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可能是票据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或者是一般的债务纠纷,对于不属于票据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般债务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来源:《立案工作指导》2005年第1辑(总第10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8.潘某华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出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对方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当事人诉请的标的额明显缺乏依据,审查确定其诉请的标的额存在虚高情形,且足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级别管辖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120号
9.上诉人深圳市信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虽然一般仅作形式审查,并据以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但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恶意虚构诉讼请求数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亦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规制。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74号
10.本地公司诉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通过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故意拖延诉讼程序。实施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干扰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罚款处罚。
案例来源:2015-2019年度江苏法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11.周艳与启东市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的确认是对股权归属的确认,而股权属于综合性权利,既包含财产性权利,又包含非财产性权利,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亦涉及诉讼标的额。在尚不能确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主张的股权价值确定案件诉讼标的额从而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7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一终字第17号
12.山西兴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管辖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在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前,法院可认定公司住所地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立民终字第82号
13.北京天研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东平焦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236号
14.天津市北斗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与黄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理解,应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当事人居住的县、区等基层行政区划,更不能理解为微观的居所。当案件的级别管辖为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时,就应当审查被告是否在相关的地级市一级、省一级的行政区域内,或者是否在相应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进而认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04号
15.上海东钿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乐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海东等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工商登记地或注册地为住所地。一个企业可能存在多个经营场地,而经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具有公示效力,是企业当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仅凭房屋租赁合同确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辖终1291号
16.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来源: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1908号
17.上诉人肖智勇与被上诉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规定的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两类特殊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之规定限制,不能排除适用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辖终60号
18.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仍应当坚持书面形式。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
19.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仍应当坚持实际联系原则。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
20.朝鲜豆满江船舶会社(Korea Tumangang Shipping Company)与C.S.海运株式会社(C.S. MARINE CO., LTD)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主体,碰撞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与本案争议并无实际联系。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签订管辖协议,合意选择上海海事法院行使涉案纠纷管辖权,审理过程中对此亦未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条的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本院管辖予以确认,上海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案例来源: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之案例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504号
21.上诉人宁夏秦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阿拉山口欣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94号
22.曾冬青诉林荣达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管辖条款往往包含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层面的内容,如果其约定只是违反了级别管辖标准,可以认定其约定的级别管辖无效,一般不宜以此否定整个管辖约定,可以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作相应的级别调整。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争议发生时,由一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可知,双方的借贷金额在千万以上,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双方约定的管辖协议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但因双方约定的地域管辖指向明确且唯一,而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亦会随着社会发展、各地法院受案状况等因素而不断调整,因此,该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管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工作指导》2014年第3辑(总第42辑);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申字第53号
23.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案件诉争标的额高于约定的法院的管辖级别的,约定法院的上级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29号
24.孙丁丁诉苏宁易购电子商务公司网络购物管辖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网络经销商通过其网站中的格式条款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经销商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在合同存在大量其他加黑条款的情况下,经销商对管辖权条款仅采用字体加黑方式处理,因管辖权条款与其他格式条款并无明显区别,不足引起消费者的合理注意,应当认定经销商未能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该管辖格式条款无效。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6辑,(2015)参阅案例79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53号
25.浙江省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债权经转让引发纠纷的案由确定,需要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究竟是哪个合同。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则诉讼标的是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继续有效并限于原合同约定的管辖协议范围,并不能因债权转让而改变管辖协议约定。另外,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该合同项下的协议管辖条款仍然有效。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湖辖终字第128号
26.星皓娱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星际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在债权转让关系中,债权受让人只是受让原债权人的权利,并不能创设新的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权利。原协议管辖条款适用于债权受让人,当其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只能依据原债务关系产生的管辖提起诉讼。原协议管辖条款适用于债权受让人。当事人在涉港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除非明确说明是实行非排他性管辖,一般情形下应视为排他性管辖约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6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辖终312号
27.天卓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盈发创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中,管辖协议明确选定了一国或者一地区法院,但未明确约定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一般应认定为排他性管辖协议。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1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44号
28.杨昭平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黄燕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非合同当事人作为原告依据合同提起请求给付货币的诉讼时,不应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参照代位权诉讼、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等的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6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195号
29.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宁夏盐池县润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3号
30.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西安市新里程投资有限公司与郭明星、张鹏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涉案纠纷的原被告皆为公司股东,公司为案件第三人的,案件性质应根据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投资协议来认定,而不能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来认定。公司股东认为其他股东抽逃出资而发生纠纷的,属于投资协议约定的因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该股东抽逃出资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前提是公司作为诉讼原告或被告。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140号
31.江敏与刘幸群、上海第三机床厂、吴坚、上海中国石化大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在侵权管辖案件中,侵权结果地的认定,应只限于侵权直接结果地,也就是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权利受到直接损害的事实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若只是因原告承受了侵权结果,就可将其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地,则几乎所有侵权案件权利人的损害总会反映到原告住所地,如此,有可能使侵权结果发生地“泛化”,等于是废除了被告住所地标准,会导致对被告管辖利益的重大损害。而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则是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实现管辖利益平衡,而非将所有案件都划归原告住所地管辖。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界定应当以直接结果为标准作合理的限定。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辖终85号
32.陈庆令诉深圳市网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网络游戏公司查封玩家账号及装备、华夏币等虚拟物的行为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管辖权认定。玩家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由于网络信息是通过网络公司的终端数据库服务器与客户电脑上网连接所形成的,网络用户被侵害的财产通过网络公司的终端服务器修改其数据,在网络用户所使用的电脑终端反馈感知的,双方当事人终端服务器所在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温民四立终字第136号
33.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4期(总第270期);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77号
责任单位:上海高院立案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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