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期丨人民法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范式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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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范式优化
——以司法与乡村类型化场域互动为分析视域
作者简介
阮彦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社会转型下乡土社会变迁,乡村开放性社会结构逐渐形成,治理式微或机制失灵始终系治理难题。《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强调人民法庭“三个服务”工作原则,涵盖人民法庭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容,高度重视司法权在社会治理中的法治映射。从“送法下乡”到“迎法下乡”再到“法治乡村”愿景下,法庭如何实现有效治理、契合民众司法需求从而促成乡村法治秩序构建,这些问题仍待进一步探讨。本文尝试基于主客观统一视角,观察乡村社会不同场域中司法实践嵌入机理及不同主体行动逻辑,从而通过分析司法权在乡村类型化场域运作中产生的结构变化,探究人民法庭在乡村社会应然行动结构、自身司法能力建设以及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路径。
一、人民法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多元场域行动面向及困境
人民法庭主要功能的深层逻辑在于多元主体共同的秩序诉求。乡村秩序结构由互动变化的广义权力场形成。场域是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司法场域则是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其中的社会空间。基于上述概念,笔者将围绕待决纠纷形成微权力场中体现的个人权力、利益、关系称为纠纷场域,是社会场域中微观秩序失调产生的子场域,将乡村社会综合治理机构职能运作形成的权力场称为广义的行政场域,以治理目标视角将治理主体所生发的背景条件称为村治场域,亦为社会场域子集。人民法庭嵌合不同场域所扮演的角色有一定侧重性。
为增强研究针对性,笔者以直辖市S市基层法院下设人民法庭、南部F省N市基层法院下设人民法庭为调研对象,考察城市人民法庭、偏处山区村居密集地人民法庭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基本实践样态。
(一)纠纷场域中的裁判面向:对于规范化的诘问
表1 乡村典型纠纷案件之一
1.乡村生活纠纷程式性低,矛盾化解终局性难以保障。案例1(见表1)是一起诉至样本法庭的典型乡村生活性矛盾。看似简单却繁杂棘手:一是乡土农民法律意识单薄、法律能力羸弱,诉求、诉状不规范,诉请常无法律依据,多不具备举证能力及有条理的诉求表达能力。二是村民认可的“理”难以单一权利义务予以区分。在乡村社会产生的“团体格局”下,成员倾向于以观念礼俗约束行为,以适应熟人社会环境而避免被闲话家常,但村民所看重的面子、关系、人情并非法律硬性考量范围。
2.法理与意识形态冲突,规范化审理难以推进。案例1同样体现法理规则与较为落后的意识形态之冲突,在涉及环境保护、婚姻诚信、拆迁利益冲突、家庭道德伦理等案件中得到充分反映。例如部分来自乡村的被告人称“抓蛇在村子里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院小题大做”,更不乏伪造证明掩盖近亲结婚事实,假借婚姻外壳获得更多拆迁款、购房资格等涉婚姻诚信案件。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习惯于反复重复、叙事繁冗、甚至情绪失控或产生沟通障碍,程序方面不乏存在无视法庭指挥情形,司法程序严谨性往往因实质解纷而有所让步。
3.结构性矛盾利益复杂化,以诉讼后端调试滞后观念成本高。乡村经济动力变化使矛盾新型化、牵涉利益复杂化。除仍具有一定地方性特征外,以样本法庭为例,相较常见的民间借贷、家事等生活性矛盾纠纷,结构性矛盾纠纷数量上升(见图1),其中,物业等服务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劳动争议类纠纷涨幅明显,出现新类型如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以及部分涉重大项目落地纠纷等案件,反映村民观念较社会变迁尚滞后,司法需求增长但诉诸兜底救济成本较高,司法单一力量难以有效平衡。
图1 样本人民法庭近年主要案由变化趋势图
(二)行政场域中的整合面向:对于关系衡平的诘问
除裁判角色,现代社会“司法兼理行政”的变迁,在司法独立性前提下体现了政治运作目的,亦是综治逻辑的实践表达。以参加诉源治理为主要场景,根据法庭在治理端口的作用,以及考虑司法场域与外部场域交融之程度,可初步将治理端口划分“初始源头(正常关系)-前端源头(潜在纠纷)-讼争源头(纠纷进入非诉讼解决机制)-审理源头(纠纷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四个层级。审判机构前端整合面向主要着力于二、三层级,解纷区间从较为单一的“法院-当事人”向多元扩张。案例2是发生在样本法庭诉调阶段的案例(见表2),理想化状态中,多元场域互动以最优成本谋求共同解纷,但从个中可管窥该面向运作中产生的疑问。
表2 乡村典型纠纷案件之二
1.前端解纷框架难以吸附消化矛盾。案例2是十分典型的矛盾激化纠纷,当事人间互动博弈直接导向解纷途径,由于乡村社会权力网络复杂,多元解纷主体服务识别能力、解纷能力不均衡,在当事人对解纷途径以及此类柔性引导式解纷方式是否终结拥有决定权时,多元解纷框架往往难以有序吸附并全息解决待决矛盾。
2.多元解纷整合协作机制衔接不畅。案例2在前端解纷场景中未能形成联动解纷格局。实践中基层治理中的“工作协调”“多方协同”多无具体细节规定及考核标准,主体往往受制于事务性管理工作,不同平台间数据不能共享,难以同法庭形成实质治理对接机制。如在诉调衔接方面,样本法庭所在基层法院特邀调解员平均一年仅调解15件案件,其中派出法庭通过诉前委派调解成功案件共平均不到50例。
(三)村治场域中的推动面向:对于参与度的诘问
乡村环境背景形塑综治主体行动场域条件。村治场域根据乡村类型不同,可分为资源稀缺型场域、资源固化型场域、资源发展型场域。资源稀缺型即以获取更多资源为治理动力,与国家行政力量关系更为紧密,在资源发展型村治场域中,熟人社会非正式关系关联程度最弱,与国家行政力量关系程度弱于前者。而作为司法权运作主要主体的人民法庭,在村治场域同样需针对类型化乡村背景采取不同行动策略,而从样本法庭辖区村庄特点反观综治情况,存在以下问题:
1.参与治理方式多元“参差”且边界模糊。从近年样本法庭工作官方宣传报道来看(见表3),普法宣传占比相对更高,包括案例普法、线下讲课、宣传手册、情景剧演绎等方式,定制化趋浓。除普法工作外受关注的司法服务形式集中于诉前化解、巡回审判以及部分诉中调解工作宣传。司法权本质上应是一种判断权,但从整体实践来看,法庭不乏因需在司法权范畴外参与乡镇其他工作,如支援防疫抗灾、协助征迁、扶贫、植树造林等。
表3 样本法庭官方相关工作宣传情况表
2.对于不同类型乡村针对性“投放”司法服务张力不足。整体而言,针对辖区村居特点治理服务虽有侧重,但差异较明显。如对于乡村偏远资源匮乏地区,派出法庭审理案件协商性更强,数据显示S市样本法庭调撤率较N市乡村法庭低近30%。辖区内系资源发展型乡村的法庭,对于普法方式更侧重于结合专业审判案例的挖掘宣传。我国约95%上人民法庭设立于农村和偏远地区,但从部分偏远乡村地区样本法庭来看,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主要通过案审及诉前调解工作,即使设置了如“村居微法庭”“一村一联络员”等工作机制,但未见具体工作案例或实效成果展示,一方面系由于人员配备、资源技术配置稀缺,地理位置偏远,参与治理条件、渠道有限;另一方面从宣传比重、工作成效总结等来看,部分地区基层司法治理作用更多落脚于基层法院,对派出法庭特殊综治职能关注与发挥较少。
3.多重面向演绎的“后顾之忧”。这是在推动与整合面向的共同问题。宏观数据层面,S市人民法庭法官人数约占全市法官人数13%,但法庭审结民商事案件占比近16%。微观层面,样本法庭收案数、人均办案量近年来逐年增加,较基层民事庭人均办案量均超30件。人民法庭普遍存在的问题即“案多人少”“事多人少”,难以抽调大量有调解经验员额法官入驻分中心。样本法院派出法庭绩效考核多同业务部门统一核算标准,如何合理测算考核法庭干警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工作成效也是基层法院需要考察调试的重要问题。
二、人民法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场域解构及掣肘成因
司法作为法律治理技术运作的重要场域,其内部独立的自身逻辑一定程度支配着场内行动者及其实践逻辑。场域中行动者拥有数量不同、构成各异的资本,既而形成“惯习”,即一套持久存在又可变更性情倾向系统。场域理论为司法过程研究及权力场间互动逻辑提供了理论框架,笔者尝试于此分析乡土背景下不同场域交融显现的结构特性及特殊法治需求,将法庭功能“嵌入”抽象划分为以解纷为主的专业角色,以兼理行政、参与治理为主的综合角色,考察司法权与不同场域的深层互动逻辑,进一步探讨新时代人民法庭多元职能推动乡村法治秩序形成掣肘成因。
(一)专业角色嵌入:以纠纷为中心的治理逻辑制约司法功能
笔者以审判案例1为场域基本解构对象(见表4),分析在人民法庭司法进入纠纷场域后可能发生的场域变化及深层问题。
表4 案例1场域变化结构
1.“法官-当事人”场域扩张,司法相对自主性减弱。案例1体现出乡土环境对司法场域的“激扰”,单纯剧场化司法难以回应乡土社会解纷所强调的人情修复与利益关系平衡。纠纷场域进入人民法庭,如赡养、析产、继承等生活性矛盾,内涵高度地方性属性,法庭需妥善以专业角色运作回应乡村社会柔性治理期待,如解纷时需深入村居并与村委邻里产生联系,注重地缘、血缘关系,娴熟把握乡村社会风俗人情与地方性知识,加强判后释明有效息诉;对于部分结构性矛盾,当事人群体倾向于希望通过司法与村委政府沟通协调,法官也需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借助基层权力力量妥善化解纠纷。
2.乡土社会“场域-惯习”力量渗透,程序易趋治理化。特定乡村场域型塑行动主体惯习,并通过场域的动态认知构建将惯习内化生成行动策略原则,实现其个性化利益。因乡村社会场域分化产生的排斥与干扰,在乡村司法场域一定程度上反映为:一是乡村文化断裂所产生的“理”抑“法”,如案例1所体现的基于乡村熟人社会面子资本的追求,并非为“硬法”考虑范围,而司法的介入可能一定程度上加剧这种断裂;二是当事人制定的策略无法契合司法场域空间规则,司法过程难以通过规范诉讼过程的交涉性而有效整合双方利益与价值对立,从而易产生庭审空洞化、形式架空程序风险。
(二)综合角色嵌入:参与综合治理难以型塑“规则”主线
人民法庭在主体意义上共存“法治”与“治理”双重内涵,其运作所供给的司法成品应与公众期待相契合,除其专业角色对柔性治理期待的回应外,综合角色运作即需要在平衡角色演绎前提下,有效整合资源,助力乡风法治文明的整体培育。笔者以案例2为场域解构对象(见表5),分析人民法庭在前端及源头治理中场域变化及潜在问题。
表5 案例2场域变化解构
1.乡土社会“资本-策略”主导,前端调控效果不佳。资本表现为行为主体在场域中的位置、存在价值及所能获取的利益。纠纷解决是当事人间社会资本较量,在前端解纷博弈过程中,当事人基于其社会经验、情感因素、道义认知权衡选择解纷方式与方案达成。而乡村当事人,尤其是在资源匮乏型社会,部分村民对于司法认知存在误区、认同感低,当矛盾加剧形成前端纠纷场域,解纷力量有限时,惯习的渗入或侵蚀加剧场域互动窒碍,解纷力量难以及时实质关注、全面权衡当事人资本,从而无法引导当事人达成一致,甚至回溯自力救济。
2.乡村治理主体异质多元,难以有序追加场域资本。法律需通过社会控制运作机制而深入社会机理,从而对社会个体发生作用。社会控制运作机制包括共治主体配合形成的推进框架体系。但从案例2场域变化来看,除部分职责明确环节外,当异质多元主体介入、当事人解纷需求与情绪需求干扰,场域互动易发生扭曲,场域变化较无序。一方面,综治主体参与前端多元解纷因非主要职能所在,责任负担笼统,且未有较精细化考核认定绩效,参与前端治理积极性、实效性受限;另一方面治理体系条块关系主体群众能力、沟通能力、释法能力存在差距,加之缺乏具体协作规定与考核,联动衔接不畅而难以协同提升治理效能。故当缺乏法庭司法角色转换机制、对外有序沟通、对接与合作机制,将潜在限制综治有效射程。
(三)角色嵌入性不足:司法权运作区间扩张,欠缺回应乡村秩序需求的指引与保障
依据司法程序运行的“单一司法”向“操作技艺”丰富多元的“复合司法”转型,是司法嵌入社会的时代要求。司法并非单向性或过度性嵌入社会,而是以共有场域视角,依托将多元场域空间基本结构相联系之契合关系,实现司法整合支配效益最大化。但乡村社会司法权运作区间扩张,人民法庭司法运作如何在场域互动中深嵌于国家与乡村治理的依赖关系中,还需从主观层面审视其行动困境本质原因。
1.场域互动运作指引欠缺
司法权运作区间方面,基于判断权本质,司法权应有限运作于场域区间。但内嵌于基层综治体系中的人民法庭,司法权威在保障其独立性同时,又应避免与基层运行体系割裂而影响治理效果。如法庭其自身党建工作、矛盾化解、普法宣传、硬件设施建设及改造等方面工作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基层自治组织支持与配合,地方性政治工作又需法庭支持。故需要在参与“有限性”和治理“有效性”进一步取得平衡。
司法权运作规范化方面,产业升级下城乡二元结构虽不同程度融合,但由于基层社会纠纷繁杂性以及潜在诉求非适法性,司法治理化形态仍具合理性与强需求性。理论层面“法治化”“治理化”司法理念应予平衡已有共识,但法官如何在具体实践中调试审判理念、法庭如何以行动凸显并协调“二元”理念,都需进一步型塑行动逻辑。
2.司法权运作保障欠缺
一是场域化司法能力。司法服务供给及功能发挥关键在于司法能力。周强院长指出,要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基层司法能力。但关于司法能力尤其是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具体论述较为鲜见。法庭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中,需从主客观一致视角,考察有效行动策略中应匹配与嵌入的特殊司法能力,自内而外推进场域互动、互构效益最大化。二是个性化制度匹配。制度匹配性需探究行动主体行动逻辑与策略,实现行动有序、责任实质、互动契合。一方面系内部制度保障欠缺,包括人员匹配、考核激励、诉调衔接机制完善等。另一方面系外部衔接制度保障欠缺,包括多元解纷及具体合作机制、平台建设、外部评估考核等。
三、人民法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场域行动方略——以三种乡村场域秩序分解司法权运作逻辑
笔者以类型化场域为行动场景,将法庭司法行动逻辑基点定位于对三类场域秩序的控制与调整,分析人民法庭契合性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目标的应然行动逻辑。
(一)场域行动逻辑原点:对乡村社会类型化秩序的控制与调整
人民法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最终目的即促进乡村良好法治秩序的形成。故笔者以场域提炼类型化秩序,即纠纷场域中个体间的微秩序,广义行政场域中的权力秩序,以及象征村治场域乡土背景的环境秩序,将人民法庭司法场域在不同场域互动中的场域互构基础,着力于个体客观关系间形成的秩序进行研究,类型化秩序所对应形成的微观场域或宏观场域,分别代表问题或事件的现实层面。
司法场域具有双重结构,包括强调程序规则、条文规范、法律语言等符号秩序,及行动者特定权力关系,区分了符号秩序与客观关系所产生的秩序。故宏观来看,类型化秩序进入或参与互动将因司法符号秩序不同程度影响而改变行动策略或影响法庭司法运作行动策略。(见表6)当纠纷场域中的微秩序进入司法场域,当事人为恢复秩序往往让渡一部分纠纷支配权或服从司法权力控制与决定。在与权力秩序及环境秩序的互动中,前者目的在于场域资本的追加与整合,后者在于通过宏观符号秩序及特定权力关系调整中所体现的法治秩序进行辐射、渗透,以影响或调整环境秩序。
表6 乡村类型化秩序与司法场域互动行动结构对比
(二)微秩序:有限适用广场化司法特性,挖掘与型塑法治规则
司法的广场化与剧场化是符号学意义上的学理划分,广场化总结了司法活动大众化特点,剧场化更强调司法专业技术性,二者在宏观上对应特定属性司法活动范式。法治趋势下司法走向剧场化,但基于乡村社会以私力救济、调解等作为重要修复及稳定微秩序手段,以及乡村社会特有的变迁底色,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当代广场化司法活动范式特性仍因应发展趋势,应合理提炼阐释并优先予以恰当应用。
图2 乡村社会不同场域交互及场域互构作用示意坐标图
如图2所示,Y轴表示人民法庭司法场域运作辐射,X轴表示社会场域与行政场域等广义权力力量的介入与交叉,场域互构客观行动上体现为司法权对于类型化秩序的控制、整合与调整。SAJO表示司法机关以剧场化司法进行案件审理,乡村社会力量进入需要遵守司法场域惯习而行动。自AJ(动态)始,社会场域惯习进一步渗入,司法场域法官视情况需要追加不同场域资本,同时需要通过自身力量运作促进各场域稳定发展。该广场化司法特性的有限延伸运用,是以法治视角审视应用场景,因需式、开放式发挥司法效能。故以解纷作为主要场景时,结合新时代特征的广场化特性主要体现为:
一是案件挖掘反馈的广场化。分为两部分,案件挖掘,即由法官基于公正司法进行主导,深入群众并注重调查研究,包括对于案件的必要调查取证,对部分传统民间案件中加强情理习俗、地方性知识等挖掘与解释;案件反馈,即通过剧场化反射广场化生活的利益追求,为乡土社会提供连续性指引与确证。
二是解纷资源互动的广场化。即在解纷活动中,通过追加乡村特殊解纷力量,如在审理中通过选任家庭观察员、陪审员,诉中委托调解、协助劝导等方式,吸纳村民自治、综治力量的参与,尤其在BCHI形成的诉前调解、CDGH形成象征非诉讼解纷互动面积中,持续有序追加场域资本,构建多元共治有序互动格局。
三是司法服务效能的广场化。一方面,解纷过程中能动地对一些潜在或已发生的乡村失范行为进行劝导、帮助和教育,如夫妻间经常性肢体冲突、沉溺棋牌赌博等,在纠纷之外基于审判职能发挥预防、教育、建议、把关等能动作用,包括以EF为边界形成的包括普法宣传、司法建议、意见反馈等。另一方面,最大化发挥和利用自身资源,体现司法便捷高效,包括巡回审判入户、集约化便捷解纷程序的服务效能发挥,降低当事人时间、经济以及心理成本。
(三)权力秩序:磨合形成组织化交往关系,分化减少治理性干预
行动策略取决于特定资本的分配,而从法庭参与综治的行动策略来看:作为整体的人民法庭,承担着司法审判与社会治理双重角色,追求资本更多是案结事了、宏观层面彰显公平正义,并通过其审判职能延伸满足不同主体需求。而在促进公共利益的同时,法庭亦是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作为党政机关,其面临着外部监督、上级要求、横向比较等压力,包括需要协调上下级管理关系、横向监督关系,以及基层工作权力运作的借助与融合。司法兼理行政是综治目标以及政治整合功能发挥的必然结果,应通过强化司法职能、明确权限、确定交往规则、明确考核规则,避免职能混淆、互动无序,减少司法权力运作的治理性干预,即从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和大局需要对司法过程进行干预。
(四)环境秩序:分层拓展策略化推进模式,促进联结乡村自治力量
乡村社会治理更注重秩序的快速恢复与稳定,其对于司法知识、技术与制度的特殊需求还内涵司法对于乡村“软法”的型塑,以及对于“软治理”的协作与助推。因此法治化推动环境秩序需结合乡村特性,分层策略化采取司法行动,助力整体法治秩序形成。
一是以个案解纷发挥行为规范型塑作用。解纷过程中,当各方立足的实践场域出于同一场景内,通过惯习一致策略则得以在微秩序纠纷场域得出最优解的可能。故司法运作中,司法行动可因场景特性不同而调整适用区间,有效整合资源、发挥个案效能,以案件过程、结果、产生的问题,发挥规范型塑的普适作用。
二是推进乡村内生权力有序运作。乡村内生性权力包括村民自治权力以及基层组织的权力,而据调查,村民间纠纷中80%以上村民首先找的是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帮助调解。而法庭司法力量,可通过参与村民选举监督、制定相应普法课程、为乡村管理者相关决策把关、援派专业力量参与乡村咨询调解等,进一步促乡村权力主体运作的合法性。
三是通过行动反馈和评价持续获取乡村认同感。场域的有效、有序互动在于形成资本互换,寻求共同追求资本可得性。具言之,当法庭司法审判实现纠纷场域利益均衡、在较短的时间内摆脱纠纷,微秩序得以恢复至稳定,而还需进一步考察化解策略是否符合乡土社会当事人认知结构,解纷方式是否便捷、是否引起舆论不利于乡村社会稳定等。再如参与前端治理时,须考虑达成与不同场域社会主体正向评价、工作绩效的共同获得。同时主动参与法治“扶贫”活动,精审涉乡村振兴案件、农民合法利益保护等案件,开门听庭、下乡巡回开庭等法,基于司法权运作,设置评估反馈等相应机制,通俗常见如“锦旗”的宣传展示、意见箱设置等,进一步获取乡村主体认同感。
(五)主客观相统一:自主性嵌入场域化司法能力形成双向“赋能”机制
在客观应然性上讨论宏观逻辑外,还需从法庭主体视角,探求其承载的法治功能嵌入的关键及症结。
1.主观动能: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自主性嵌入
司法规范教条化符号秩序内部并不包含自身发展的动力原则。乡村社会司法逻辑不同于城市而被赋予特殊期待,从而趋向回应型司法。回应型司法建立于司法自治性基础上,而司法自治性一大关键在于司法能力提升,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法官司法能力官方表达具有历时性变化(见表7),涵射个性化能力要求。但司法能力之于人民法庭集体角色又具更宏观、社会性内涵。司法能力作为司法过程中的主观与关键因素,须考虑与其呈正相关作用的嵌入环境,避免排异而制约回应性潜能。故这种正相关作用意涵者法庭司法能力嵌入重要目的在于改善嵌入环境,即推动场域秩序包容互动。通过司法能力提升、司法良性运作以及专业管理机制保障,助力行政场域“结构-能力”包容耦合、村治场域自治性优化,从而契合性发挥基层司法能力与治理水平,具体而言:
表7 法官司法能力官方表达情况
政治层面关键在于嵌入耦合性的司法能力。须保障共治主体互动联系,“联力”基础上合理“借力”与充分“助力”,避免司法机关“合法性”运转而限制公共服务效能发挥。一是推动共治主体结构耦合,通过包容性结构合作框架,形成可持续合作与制度供给,策略性提升资源聚合与主体联动效率;二是推进治理力量能力耦合,通过有效治理提升服务识别能力、服务供给能力,有效激活社会自治能力。
社会层面要求嵌入情境化的司法能力。乡土社会“情境”应包括法治化治理意义下的转型元素、地方性元素。“转型元素”要求法官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应对新类型、疑难案件,优化乡村司法审判方式,确保最低限度程序保障,通过诉讼程序交涉的自愿性及有效性实现程序价值与个案事实实质统一。同时,法庭须组织加强研判,提升数字技术融入,推动数字法治改革助力社会稳定。“地方性元素”要求法官合理汲取、适当引入地方性知识,增强案外协调能力、释明能力,法庭加强村居司法服务延伸,推进乡镇治理服务工作。
结合乡村类型要素嵌入重点和新型司法能力。一是识别司法服务需求能力。乡村整体类型可分发展要素、人口要素、地理要素、历史要素等关键识别点,嵌入前提在于考察乡村类型要素,选择性有效“投放”具体服务。二是提升矛盾“理性技艺”与吸附消化能力,法庭须契合乡村特点,提升治理资源吸附能力,延伸触角、优化开口收案,以正当程序控制精细乡村案件审判,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有效释法说理,引导乡民对法治的认同。三是矛盾纠纷前瞻预防能力。加强案件效果社会反馈力度,深入挖掘、劝善提倡,引导乡村礼俗规则与法律规则的同向性。增强反馈精准性和定制性,充分利用矛盾资源数据,精准识别需求,设计并供给司法服务。四是专业管理保障能力。协调外部关系汲取各种资源,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配备智能化硬件设施配,将智慧诉讼服务建设成果广泛运用于派出法庭。
2.赋能共生:场域互动中的双向“赋能”
抽象而言,“赋能”即人民法庭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培育等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在场域融合过程中,有效促使场域主体吸收、利用、以及提升资源的运用能力等。同时,“赋能”并非单向化,如在与行政场域或微观权力场域交融时,推动各主体制度化治理,而各主体同样给予法庭人员、机会、资源等治理力量;在运行于较为宏观的村治场域时,应着眼于乡村环境,培育法治意识与法治文化,而社会环境赋予法庭运作场景、治理资源、权威认同。故法庭应立足于其乡村法治权威中心,在司法权场域化运作过程中,不断通过法治“赋能”机制,将“规则”理念以不同策略嵌入乡村社会,实现契合性发展目标。
四、场域理论下人民法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现实路径
人民法庭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应调试其常态化角色,以追求法治乡村社会通约正义与秩序稳定为价值导向,将参与有效性作为推进目标,向不断整合的推进治理“积分”范式转向,在主客观相一致指引下,以前述司法场域化运作的法治“赋能”机制为核心,探索其具体优化路径。
(一)观念基础:法治化与治理化的二元互构视角
人民法庭治理论以地方性知识为重要工具,重视结果导向,而法治论认为应摒弃治理化特征,走向规则导向的法治轨道。新时代法治社会进程中,人民法庭司法在乡村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法治权威,其法治化与治理化形态并非一般抽象平衡关系,更互为过程与结果。
因此,人民法庭功能显现为一是运用判断权的法律适用,控制与纠正与法律相违背的秩序与行为;二是型塑乡村治理规范体系,有效对接共治主体,审查把关乡村治理“软法”;三是助推乡村法治文化培育,但并非混淆与行政、自治界线,须厘清司法权参与平台与边界,加强巡回审判等定制化特色服务端口,以涉法涉诉厘定边界,完善多层级沟通机制,实现诉讼、信访分离,以研判反馈为前端介入重点,定期整合研判结合司法实践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二)以纠纷场域为运作核心的内部能力赋能
1. 公正前提:人民法庭整体回避机制设立
法律及相关规定关于回避主要针对个人回避。人民法庭下沉于基层社会,纠纷易产生人员、乡镇党委村委牵连性,除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外,对于当事人关涉于乡镇党委政府、基层人大代表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集体回避;对于法庭参与过的相应乡镇事务中发生的纠纷、与当地党委政府有较大利益牵涉、涉及多方利益且影响较大,可建立主动整体回避机制,保障司法独立公正与公信力。
2.“因地-保护-引导”型涉乡村建设能动审判机制
一是以乡村司法专业化为中心,依托庭审实质化,把程序正义作为各种法律决定是否妥当的担保,灵活结合地方性知识。不能单纯“甩干”地方性知识、乡土情理、乡规民约等而进行单一程式化解纷。吸纳乡村乡贤作为调解员、陪审员,提升纠纷实质化解效果与乡村司法裁判认同感。二是加大重点类案精审力度,突出重点,保障涉农权益,以涉环境、土地、住宅、农民权益等为关键,以定制着眼“三农”建设的司法审判服务产品为基本理念,优先处理涉农群体性如拖欠农民薪资等纠纷。三是通过案件审判促进资源向乡村倾斜。引导民间诚信借贷,旅游、农业产业良性经营,依托审判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平等合法交易,引导资源配置进入乡村发展重点领域。
3.“绿色-就地-智慧”型涉农快审与执行机制
优化立案绿色通道,增设涉农“智能+人工”识别快速立案、辅助立案窗口。依托巡回审判端口常态化、因需化开展现场调解、当场开庭,积极就地化解纠纷。结合乡村生活生产规律,充分发挥基层部门组织作用,链接当地卫计部门人口信息网络,协调住建、车管、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配合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灵活分段执行。
4.以单独激励考核为核心的利益契合结构
基层法院内部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办案业绩、司法改革任务、调研工作、学习培训等工作情况,须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人民法庭单独考核机制,将诉前化解纠纷、参加巡回审判工作量、普法宣传并取得良好成效的等参与社会治理等情况纳入考核,同时针对岗位特性、确保考核指标重点突出,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增立调解人员业绩档案,包含调解数量、成功率、综治主体配合情况、纪律、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并按一定比例汇总至业绩考核中。在对外工作考核方面,须优化整体参与综治效果考核指标,以打造“法治示范村(社区)”数作为治理成果目标,将辖区内“万人成讼率”和“无讼村(社区)”创建数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体系,形成较为直观整体工作评价体系。
(三)与行政场域互动的外部横向赋能
1.优化以人民法庭主导的多元解纷框架
一方面,推进多元解纷秩序制式化。设置前端多元解纷活动较统一规范的协商程序,在解纷流程上突出程式感,避免因社会场域惯习排斥而秩序失范、矛盾激化。另一方面,细化人民法庭与其他诉讼外解纷方式分工合作模式,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势能,明确人民法庭多元解纷的核心地位,实质化主体责任落实,将非诉解纷案件数量、解纷效果、过程公开、解纷时长等情况可视化、数据化、指标化,对标具体考核项目,促进督导实质性与考核可操作性,确保多元解纷社会认可与实质运转。
2.以列席献策为重点多渠道“投射”治理资源
一是通过列席乡镇党委会议、书面意见反馈、决策审查把关等非直接介入具体治理事务方式,结合司法实践为党委政府、村委决策提供意见建议。二是定期整合研判司法审判案例数据,形成涉乡村建设相关司法建议、审判白皮书、司法调研报告、法律风险防控预案等总结反馈资源,对接共治主体,促进治理资源聚合互动。
3.打造村治四源头“漏斗式”解纷资源共享平台
根据前述矛盾四个源头,即初始源头、前端源头、讼争源头、审理源头,分别设置资源投放、获取主体与具体介入方式。整合公开信息平台,通联村委村居、乡镇部门等综治主体,在初始源头主要侧重于预防资源的投放和获取,由各综治主体共享治理规程、已决事项举措经验;在前端源头侧重于预警资源、提示资源的获取与公布,适当缩小共享主体,通过答疑、建议、询问等方式,形成点对点信息共享,如村委成员遇到乡村潜在纠纷,咨询法庭审判人员相关法律问题及可行解纷途径,则由对接法庭干警予以获取并解决。讼争源头通过发现纠纷综治主体选择其他综治主体的方式,如诉前委托调解,进一步依据具体职责、流程规范寻求信息及治理资源。审理源头则仅有在诉中委托调解、委托调查、必要协查与配合等情形下,才启动信息共享机制,相应流程依法律规定进行,纠纷若通过审判得以解决后,可依据法律规定、纠纷具体情况等由法庭决定是否转换为初始源头的治理资源进行投放。
(四)立足村治场域的外部环境赋能
1. 乡村地域要素性决策布局与角色辐射
根据地区面积、人口数量、案件数量、产业特色、经济发展、历史因素、村居分布以及距离等地域要素,调整法庭布局、增设司法机构,以及安排具体法庭主体专业与综合角色侧重。对于法治化程度较的乡村,加强综治效能辐射力度,具有特色产业地区或城乡结合地区,加大专业化力度。根据实际需求,在无中心法庭乡镇的增设司法机构,可结合乡镇特色与纠纷特点,在世界遗产地、古村落、景区、历史文化街等定制化设置“生态法庭”“水上流动法庭”等定制化机构,但须避免以此不当进行机构扩张。
2. 构建矛盾大数据监测应用中心的服务蓄力体系
由基层法院从整体收案数据中通过当事人要素、标的要素、人工识别要素智能识别抓取涉某村案件信息,实时统计监测,由分管院长、统计部门及研究室成员、相应人民法庭负责人及成员共同组建监测研判团队,对案件类型变化、纠纷趋势、标的情况、审理时长、纠纷预警等采取常态化、整体性、个案式研判,为乡村矛盾精准画像,便于预判与精准设计司法服务的同时,亦供综治主体治理参考。
3. 完善“洋葱状”乡村解纷队伍充实机制
乡村解纷队伍呈权力“筛漏”特征,以人民法庭专业司法解纷力量为核心,当矛盾“靠近”解纷队伍,可由外圈解纷资源主动吸附或寻求内圈治理资源共同解决,也可由纠纷主体选择具体“圈内”解纷主体进行解纷(见图3)。为保障主体衔接稳洽,应在一定范围内层设人员选拔、补充、轮换等规则。
就法庭内部而言,一是优化人员配备。一方面,填补书记员欠缺的现实问题,完善培训机制,优化书记员单序化管理。另一方面,建立梯级化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培养机制,即法官助理工作两年后,由部门领导、带教法官客观评价,符合要求的则主要参与庭前证据交换、组织调解、辅助撰写文书等实体性工作,同时充分锻炼法官助理群众工作能力,鼓励并选派法官助理参与对接辖区网格,赋予更多乡镇多元解纷、普法宣传机会,并纳入相应考核。二是优化轮岗轮训制度。视情况调配业务庭年轻法官、法官助理到定期法庭轮训,培养群众工作能力。另可安排因改革未入额但经验丰富、熟悉地方人情的年长法官助理参与负担前端治理工作,合理调配并激活内部资源。
成功外部衔接而言,须理顺核心队伍与外圈力量的“借力”“助力”机制,识别纠纷特点与当事人需求要素,委托“外圈”适格主体借力解纷,适当扩充外圈队伍,同时司法审判力量可有序参与前端多元解纷,以司法辐射效应助力综治解纷力量、自治解纷力量完备。
图3 “洋葱式”乡村解纷队伍基本图示
4. 建立“人民法庭-社会公众”互动评估平台
通过巡回驻点、线上平台通联方式形成人民法庭与公众互动机制,嵌入基层社会综治平台,形成包括自我评估、当事人评估、第三方评估、上级评估、综治主体评估等多元主体评估机制。加强综治主体信息共享,以公众参与赋能形式进一步识别社会需求,形成有效“互动-评估-研究决策-实施-反馈”循环机制,持续改善法治化治理服务质量,提升人民法庭及综治主体公众满意度、权威认同度。
5. 推动乡村社区法治记忆形成
在前述调研的样本法庭中,不少采取走入村头以“情景剧”“脱口秀”的方式来进行纠纷场景再现与现场普法。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尤其在资源固化与资源稀缺型乡村中,社会分化程度较低,乡村记忆相对更强。如N市SN县法院下属法庭契合红色历史因素,结合当地历史名人冯梦龙精神打造各式法治文化廊和情境普法舞台,形成了特色当代乡村记忆。故可通过联合乡贤普法,结合乡村历史、特色记忆进行普法,巡回审判入乡村礼堂、村口、地头等标志性地点,激活传统农村社区部分特质,结合现代社会发展法治新要素,形成记忆互动,营造契合当地优良传统的法治文化,以法治记忆型塑集体规范化行动而深嵌于乡土社会秩序之中。
结语
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基础工作,乡村社会善治离不开人民法庭司法运作。人民法庭所承载的法治化治理理念植根于基层社会需要多向度地功能嵌入,与综治主体间的有序配合充分对应社会场域需求,以恰当的预设场景缓解乡土社会与法治秩序的紧张关系。随着城乡体系持续融合发展,期待在理想沟通语境下不同场域主体视域融合中编制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图景。
责任编辑:李瑞霞
执行编辑:吴涛 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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