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以三大案例为研究对象
摘要
分析垄断问题,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为各级法院界定垄断相关市场提供指导的同时,也标志着以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主,时间、知识产权及创新等因素为辅的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认可。《指南》出台近八年来,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依然热度不减。特别是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崛起的今天,互联网反垄断问题更是不容忽视。明确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对处理互联网垄断诉讼纠纷意义重大。
关键词
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相关市场
1994年中国被允许联入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化之路奠定基础。互联网加快信息流通,拓宽企业发展渠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我国互联网经济2014年在GDP的占比达到7%,已超过美国;中国互联网相关上市企业328家,其中在美国上市61家,沪深上市209家,香港上市55家,市值规模达7.85万亿元,相当于中国股市总市值的25.6%[1]。其如火如荼之际,互联网产业反垄断问题却浮出水面。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企业纷纷卷入互联网反垄断诉讼,如人人百度案、强生案、华为交互案。总结相关判决可发现,人民法院几乎均从界定相关市场入手处理类似纠纷。可见界定相关市场,是处理反垄断诉讼的关键。
[1] 数据源自“十二五”中国互联网发展十大亮点[EB/O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11-03.[2015-11-03].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5/201511/t20151103_52974.htm
2009年出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不仅为各级法院界定反垄断相关市场提供具体指导,且标志着以相关商品、地域市场为主,时间、知识产权及创新等因素为辅的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得到普遍认可。《指南》出台近八年来,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依然热度不减,特别是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崛起的今天更是不容忽视。明确互联网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对处理互联网垄断纠纷意义重大。本文试以反垄断三大案例为样本,考察互联网产业特性对相关市场界定标准的影响,探讨我国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一、反垄断三大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三大案例中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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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以下简称“人人百度案”)
该案两审法院均支持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提出的该案相关市场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的诉讼主张,但北京百度公司(以下简称“百度”)主张其搜索引擎服务属于免费服务,因此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2]。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服务含“竞价排名”、“自然排名”,前者作为一种搜索引擎的营销模式,基于自然排名建立,利用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检索信息以尽可能地将营销信息传递给用户,通过“排名靠前”的方式获得最大的来自搜索引擎的访问量,从而产生相应的商业价值[3]。商业价值的存在,令百度认为不存在相关市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 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
[3] 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
确定相关市场存在后,须进一步判断该案相关市场界定标准,该案法官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该案相关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方面,因不存在能同搜索引擎服务形成需求替代关系的其他服务,该案相关商品市场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关地域市场方面,由于多数搜索引擎用户来自中国,且中国境内相关服务提供者间竞争关系强,因而确定该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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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以下简称“强生案”)
该案二审法院将该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的医用缝线产品市场”[4]。相关商品市场方面,法院的界定思路为: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具体而言,首先,利用需求替代性分析判断医用缝线产品市场能否构成相关商品市场,即从是否存在相关替代产品判断该商品市场能否独立存在;然后判断相关商品市场能否被再次划分,关键是判断市场内的商品是否存在替代性,存在则不能被划分开来;然后判断是否应当进行供给替代性分析,即利用不能将其他产品与涉案相关商品合并为一个市场的事实,辅证存在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最后,若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均无法界定相关市场,则考虑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由于该案通过需求替代分析可以界定相关市场,故没有必要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相关地域市场方面,由于我国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实行严格准入限制,且无证据表明国内医院从境外市场购买相关产品,因此将该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
[4] 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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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以下简称“华为交互案”)
该案两审法院均支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的诉讼主张,认为“交互数字在中国和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该案相关市场是该一个个独立相关市场的集合束。”[5]在此分析二审法院界定该案相关市场的思路。
[5]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相关商品市场方面,法院的界定思路为:明确涉案商品基本属性-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首先,明确涉案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即涉案必要专利不存在充足的替代品;其次,通过需求替代分析判断涉案必要专利是否构成相关商品市场,不可替代性是形成独立商品市场的关键;最后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利用涉案商品的法定垄断性、供给方的唯一性等因素辅证相关商品市场独立存在。相关地域市场方面,基于相关地域市场是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6],因而将该案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与美国,而非普遍的全球领域。
[6]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
(二)小结
透过上述案例,我们总结出如下司法经验:
(1)人民法院界定相关市场的常用标准是相关商品市场及相关地域市场。个别案例中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创新性等因素不容忽视时,时间、技术、创新性等因素用来界定相关市场。
(2)人民法院界定相关市场的常用思路是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即需求替代分析为主要手段,辅之以供给替代分析,二者无法界定相关市场时,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
(3)人民法院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常用方法是替代性分析,包括需求替代分析与供给替代分析。涉案商品的不可替代性是形成独立相关商品市场的关键。
(4)人民法院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关键,是判断在该地理区域是否存在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
(5)界定相关市场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若原告证据不足则驳回其诉讼请求。
(6)“免费服务”若仅指消费者获取服务免费,则不足以抗辩该互联网产业存在相关市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了解商品或服务整体模式,分析该过程是否产生商业价值,若是则存在相关市场,反之则不存在。
二、互联网产业特征与相关市场常用界定标准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搜集网络资源,研究、开发或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生产、贮存或营销信息商品等活动的产业,其固有特征一定程度影响着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
(一)相关市场常用界定标准
《指南》是我国迄今界定相关市场较完善的法规,其为法院界定反垄断相关市场提供指导的同时,也标志着以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主,时间、知识产权及创新等因素为辅的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得到普遍认可。
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就是判断哪些商品具有竞争关系。对此,司法实践常用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两种方法界定。需求替代分析,简单讲就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看待垄断行为,其考虑因素有:(1)消费者对垄断行为的反应等相关证据;(2)商品的总体特征(即与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的区别)与用途;(3)与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间的价格差异;(4)商品的销售渠道;(5)消费者的喜恶;(6)其他因素。供给替代分析,则是从经营者角度考虑垄断行为存在与否,相关因素有:(1)其他经营者能否进入相关市场等证据;(2)转产的难易、时间、费用与风险;(3)转产后相应商品的市场竞争力;(4)商品的营销渠道;(5)其他因素[7]。
[7] 参考张守文.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297.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就是判断形成竞争关系的商品所在的地理区域,其界定同样常用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分析两种方法。需求替代分析须考虑的因素有:(1)消费者无法买到他地生产的商品等相关证据;(2)与形成地域垄断有关的商品特性;(3)商品的运输成本、时长等因素;(4)地域贸易壁垒;(5)消费者的喜恶;(6)其他因素。供给替代分析须考虑的因素有:(1)他地经营者能否进入本地市场及进程等相关证据;(2)他地经营者购买、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与可行性;(3)其他因素[8]。
[8] 参考张守文.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297.
然而,相关市场的影响因素千变万化,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标准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的全部问题,相关时间市场、相关技术市场概念的提出具有极大现实意义。相关时间市场,指相同或近似产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9]。关于其能否作为相关市场的独立界定标准,学界争议极大。王晓晔认为,相关时间市场在司法实践中意义不大,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维度[10];贝伦斯则认为,反垄断法涉及的市场是三维的,不仅包括物、空间的维度,而且包括时间的维度[11]。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只从商品、地域两方面界定相关市场,例如美国;但仍存在从商品、地域、时间三方面界定相关市场的情况,例如欧盟。我国则中和两种观点,将时间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选择性因素,只有当生产周期等时间性因素构成相关商品必备特征时,才考虑相关时间市场这一界定标准。
[9] 尚明.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10] 王晓晔.反垄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11] p.贝伦斯.对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滥用监督[M]//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00.
相关技术市场虽只适用于某些涉及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但其是互联网产业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重要影响因素。在短创新周期的互联网时代,技术成为产业发展的支柱,知识产权的作用不可忽视。据我国知识产权局统计,2016年,我国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133.9万件,同比增长21.5%,连续6年位居世界首位[12]。知识产权涉及的专业知识可能影响相关市场的界定,从而影响法官的判断,在互联网产业有关案件中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尤为重要。但较商品、地域因素,其当下使用频率次之,因而我国更倾向于将其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选择性标准。
[12] 知识产权局介绍2016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及有关情况[EB/OL].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2017-01-20.[2017-01-20].http://www.nipso.cn/onews.asp?id=34840.
(二)与相关市场有关的互联网产业特征
1.规模效应
规模效应与规模经济相对应,是企业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出现各要素相互制约,平均成本上升的效应,可被用来解释互联网产业垄断众多的现象。互联网产业具有以企业数量多、产品及服务跨度广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特征,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的物质需求并带动其增长。对消费者而言,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增加令消费者增多,消费市场扩大,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相关经济活动;对生产者而言,需求的增长带动生产规模的扩大,投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的增多带动市场份额的提升,产业垄断性逐渐增强,甚至形成市场支配地位。
2.双边市场特性
双边市场是影响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标准的主要因素。经济学认为,双边市场是指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来进行交易,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3],其交易量受价格结构影响。以竞价排名服务模式为例说明双边市场。广告主虽可以同消费者直接交易,但因收益较低,所以选择借助搜索引擎这一平台进行交易;广告主加入搜索引擎平台的收益,取决于使用搜索引擎的消费者的数量及其点击率;搜索引擎提供所谓“免费”实则收取流量费用的竞价排名服务,以庞大的消费者群体为核心竞争力,从而提高广告主支付的推广费,通过调整价格结构来增加搜索引擎的广告量与点击率,最终补贴搜索引擎运行成本并获取利润。
[13]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n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
同单边市场相比,双边市场具有以下特征:(1)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一方用户数量将影响另一方用户的数量和交易量,一方用户数量增加会导致另一方用户数量与交易量的攀升[14]。(2)受价格结构影响。平台根据一方用户情况对另一方用户定价,借以补贴自身成本、获取利润。为均衡平台两方用户的需求,往往将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定价较高,而弹性较大的一边定价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更多用户参与平台交易[15]。以竞价排名服务为例,广告主支付的推广费比消费者使用过程中的流量费用更高,是因为广告主更愿以高价拓宽产品销路,其使用搜索引擎的需求更急切,需求价格弹性更小。
[14]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ation and New Y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1994
[15] 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6.
3.创新周期短
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创新,推动相关市场界定标准的变化。芝加哥大学Thomas A.Piraino教授谈到:“技术变革步伐之迅速,令没有公司可以在经济正常运行时保持对高技术市场的垄断,被频繁创新推动增长的营业额往往能在短时间内将前期垄断者变为第二梯队的参与者。”[16]互联网产业企业数量多、同质化现象严重等现状,令特色创新模式成为脱颖而出的关键,决定着互联网产业创新周期短、创新效率高。随着互联网产业不断创新,互联网产业垄断情形日益变化,相关市场的常用界定标准已不能直接适用,急需创新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的界定路径。
[16] Thomas A.Piraino Jr”A Proposed Antitrust Approach to High Technology Competition”,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Ecnomics.1(2013),87
三、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创新路径
互联网产业同传统行业间的显著差异,使得相关市场的常用界定标准不能在互联网垄断诉讼领域被照搬照抄。《指南》并非我国界定相关市场的唯一依据,《指南》第7条第1款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互联网垄断纠纷,应根据互联网产业自身特征,创新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的界定路径。
(一)利用竞争关系确定相关市场地域范围
我们于上文案例总结过程中得出结论(4):人民法院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关键,是判断在该地理区域是否存在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商品间的替代关系越紧密,它们之间的可替代性就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日前,我国对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的影响因素问题研究较少,有必要借鉴他国相关经验。
欧盟的相关司法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其根据常用语言、习俗特性等文化因素判断特定地理区域类似商品是否存在紧密替代关系。谷歌收购DoubleClick案中,欧盟联邦法院根据其所作市场调查的结果--常用语言、使用习惯等因素的差别令出版商、广告客户更倾向选择本土企业,认为谷歌收购DoubleClick不会影响欧盟领土内其他广告企业的竞争环境,不会产生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问题,最终批准该收购申请[17]。
[17] Gönenc,Gürkaynak,Derya Durlu,Margaret Hagan,“Antitrust on the Internet:A Comparative Assessment of Competition Law Enforcement in the Internet Realm”,Business Law Intelnational.1(2013),13.
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先判断特定区域类似商品是否存在紧密替代关系,再根据常用语言、习俗特性等因素界定消费者所在地理区域,利用竞争关系确定相关地域市场。在华为交互案中,交互数字在中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地域范围是中国)与在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地域范围是美国),两者在不考虑地域范围的情况下,虽因技术标准等相同因素存在紧密替代关系,但两者处于中国、美国不同的地理区域,在各自地理区域内的各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竞争。因而笔者认为,该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美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集合。
(二)利用双边市场精确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双边市场特性作为互联网产业本质特征之一,影响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并佐证相关市场的常用界定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互联网产业。以人人百度案为例,法院确定该案相关市场时,从消费者视角进行需求替代分析,相关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则构成独立商品市场;驳斥百度不存在相关市场的抗辩理由时,却从广告主角度探讨竞价排名服务运行模式,因存在商业价值而理由不成立。法院对原被告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的确显失公平。笔者认为,该问题同立法局限性有关。立法无法超前规制未来所有的法律问题,09年出台的《指南》无法规范新兴的互联网垄断问题,且《指南》提供整体性指导,势必疏忽对各行各业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的具体规范。因此,利用双边市场特性创新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标准具有合理性。
双边市场的核心是价格结构,平台根据两方用户的需求价格弹性分别定价,在平衡两方需求的过程中补贴自身运行成本并获取利润。而对于两方用户来说,提供服务的平台并不一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站在广告主角度,2015年第2季度中国互联网广告运营商市场份额中,百度以31.1%的份额力压其他搜索引擎,位居市场第一[18],其认为百度在搜索引擎广告服务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无道理;站在消费者角度,互联网有谷歌、百度、搜狗等多种搜索引擎,且上述搜索引擎都提供搜索引擎广告服务,使用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广告服务只是消费者基于主观意愿做出的自主选择,因而消费者认为百度在搜索引擎广告服务中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有搜索引擎均在该行业平等竞争。
[18] 2016年版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现状调研与发展趋势分析报告[DB/OL].中国产业调研网,2017-01-07.[2017-01-07].
http://www.cir.cn/R_ITTongXun/82/HuLianWangGuangGaoDeXianZhuangHeFaZhanQuShi.html
对此,司法应当结合双边市场有关知识,从平台两方用户角度分别考虑相关商品市场的存在及构成,综合涉案行为对竞争环境造成的损害,从而做出最终判定。这就需要法官学习经济学相关理论,掌握双边市场等经济学知识,并将所学应用于互联网产业垄断纠纷的司法实践中。
(三)利用创新因素判断时间、技术标准适用与否
互联网产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迭代。例如,同为搜索引擎公司,百度于2001年创立,短短5年内却能赶超谷歌,在2006年以64.5%的市场份额成为中国大陆访问使用量最高的搜索引擎[19];同时,互联网产业利用大规模协同创新,改变现有的研发组织形式以加速促进创新、创造知识产权[20]。这说明时间、技术因素对互联网产业尤为重要,当其成为涉案商品与产业不可或缺的特征时,便需要利用相关时间市场、相关技术市场的概念界定案件涉及的相关市场。可见,创新是互联网产业界定相关市场时,能否适用时间、技术标准的决定性因素。考虑因时间因素与创新因素而产生的潜在竞争者对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能够提高相关市场界定的前瞻性与预见性[21],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19] 2006年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市场调查报告[DB/O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09-23.[2006-09-23].
http://www.cnnic.cn/hlwfzyj/hlwxzbg/ssbg/201206/P020120612508982029639.pdf
[20] 小微律政.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的关系[DB/OL].小微律政.2016-03-09.[2016-03-09].http://www.lvzheng.com/xiaoweishuo/szshangbiao_7.html
[21] 李平,袁波.互联网反垄断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兼评“奇虎诉腾讯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J].贵州社会科学,1998,(4):161-164.
四、 结语
人人百度案、强生案、华为交互案揭示了相关市场的常用界定标准并不能直接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应根据互联网产业自身特征,创新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的界定路径。规模效应、双边市场特性、创新周期短等产业特征,对创新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仅对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其他互联网垄断纠纷问题有待进一步分析。虽然上述案件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一定争议,但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竞争环境的维护,无疑都建立在对相关案件的思考之上。
作者简介:
任妍姣,西南政法大学2015级本科生。
本文责编:徐梦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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