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疫情数据:得出10项颠覆性结论

网友们越来越神通广大了.......

母子乱伦:和儿子做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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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刻尔克》引发的惨案:袁腾飞怼周带鱼被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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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鸣

道德恐慌视角下的唐山(再)打人事件

笔者按:前日,唐山再现打人事件再度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一时间,愤怒、恐慌、怀疑等情绪再度引爆了互联网舆论场。这两次的事件的强大影响力,已经远远超乎了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让公众产生了一种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因此本文试图跳出单纯的案例分析,引入社会学和犯罪学中的“道德恐慌”概念,来解释这两次事件的社会影响。笔者介绍:Claudio,博洛尼亚大学硕士生一、什么是道德恐慌(Moral
7月24日 下午 6:18

“性别暴力”主题文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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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 下午 6:18

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来了!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法释〔202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7月16日 下午 6:18

劳东燕、罗翔、林建军、赵军共同探讨“针对女性的暴力”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尊重和保护女性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虽然国际上一直呼吁停止针对女性的暴力,并为此制定了诸多国际性法律文件,但针对女性的暴力仍然不绝于耳。近年来,国内媒体报道的多宗令人发指的针对女性的暴力事件,让我们深深感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虽然我国法律旗帜鲜明地反对针对女性的暴力,但“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始终存在一定的距离。推动“针对女性的暴力”这一话题的讨论,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针对女性的暴力,应当是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深入探寻针对女性的暴力的根源,深刻剖析针对女性的暴力的危害,才能对症下药,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案。就“针对女性的暴力”进行深刻分析探讨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推出“周泰·焦点”第五期,主题是“反对针对女性的暴力”,特别邀请到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军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即将迎来全面修订背景下,就“针对女性的暴力”进行深度分析探讨。北大法宝学堂作为合作单位,将同步直播本期活动。主讲内容
7月14日 下午 6:18

李浩源:伤不起的轻伤

编者按:法律中的“轻伤”与社会公众认知的“轻伤”在一些典型案例中出现了较大的差距。是什么导致了法律标准与大众认知之间的某种背离?“轻伤”的概念发展遵循着何种历史逻辑?“轻伤”有着怎样深层的社会科学意义?相信读完本文,您一定会有所感悟!文章来源:法理读书作者简介李浩源,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读书策划组成员。出版有独著《曾有少年时:大唐才子风华录》,在《中华读书报》等刊物上发表过评论文章。目
7月13日 下午 6:18

安全感被动摇,反应便会激烈

编者按:昨晚的“打人事件”,已经通过网络传播到各个角落。截至目前,热搜的前20项,大多从不同角度与之有关。有人疑问,类似事件在现实中不是第一次发生,为什么会引发如此激烈的反应。这说明触碰到了我们基础的安全保障需求,也说明社会越发展,越需要休戚与共,以邻为壑行不通,世外桃源找不到,参与对“事不关己”事件中法治、道义及公平的讨论与呼唤,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是命运共同体的彰显,没有人能够绝对“置身事外”。今天,这位同学的投稿虽然没有长篇大论,也没有严谨的说理论证,但我们还是决定推送,因为除了说理,文字还应该传递情感与价值,还需要尽可能地“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带着温度”。作者简介一名有感于票圈讨论的大三本科生互联网是一道桥梁,将光明与黑暗都光怪陆离地带到了每个人的面前。恶性事件每年都在发生,每一个普通人都可能成为施暴者或受害者,但每一次暴力事件都冲击着公众的安全感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也以其复杂的原因与矛盾构成引爆形形色色情绪支配下的社会舆论,疫情下的不确定性更强化了这种不安全感。安全感的动摇是痛苦的,但我们对这一动摇的认知不能停在模糊与单一的感性认知上,放大此事的影响甚至引向片面矛盾的分析,从而走向另一轮的社会撕裂与暴力。目前,打人者已被全部抓获,我们相信这些“暴徒”一定会被绳之以法,但关键的问题是,这之后怎么做,我们不安的地方在哪里,根源在何处,又如何恢复?对公权安全感的动摇:带有黑恶性质的人为何屡治不绝?有些人认为,这种群体性甚至略带黑社会式的暴力事件发生在2022年的中国是不可思议的;也有人认为,这种“常见事情”都能被曝上热搜并获得如此高的关注度才是不可思议的。前者的理由是,通过不断的“扫黑”“严打”等,有的治安案件曾被“扩大化”,以至于寻衅滋事罪一度成为“口袋罪”。因此,本次事件存在偶然性。后者的理由是,正因为经历了长期的运动以及一定意义上的双向“矫枉过正”,“漏网之鱼”无疑都是“能量更大”的人,更难对付。在实务中,宏观上的罪与非罪、黑社会犯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界限也相当模糊,微观上一些街头冲突也往往仅作了行政处置甚至“私了”处理,很多混混甚至“前科累累”依然逍遥,混混与黑社会存在的土壤实际上从来都没有被根除,在通胀、失业等因素的影响下,会不断“复燃”。疫情对经济和大家生活的负面影响,比预期要大的多。民众的安全感是具体的。遇到危险时拨打110、120与119,电话那头是否真的有人接听,并及时来到他们身边,这是恢复民众安全感的第一步。社会安全感的动摇:是什么使我们丧失了勇气?本次事件中,还有一点引发广泛讨论:周边民众总体上的集体无行动。有些人认为,这是公义精神的衰落,是人情冷漠的表现,需要法律用义务去予以约束。也有人认为,现代社会本着成本收益的考量,这样的理性选择无可厚非,毕竟谁也没见过这种场面,出手个人受伤事小,自家上有老下有小犯不上逞英雄。勇气是一种珍贵的品质而非对他人的义务,更不应与鲁莽等同,那么是什么让我们丧失了勇气呢?尽管《民法典》中加入了“见义勇为条款”,但对意外的救助行为以及对犯罪的制止行为的危险程度又不在一个量级上,正当防卫的严格认定不仅一定程度上束缚住了被害者的手脚,也抑制了社会救助力量的及时介入,形成了两种见义勇为行为间的“保障倒挂”。不幸中的万幸是,本次事件暴露在监控下,若冲突规模扩大又无监控,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可能更得不到有效保护,旁观者的“胆量”也会受到客观限制。毕竟拳脚无眼,在以暴制暴的权力被默认上交国家的情况下,平时素不相识的公民间很难形成统一行动的共识,说是正义的实现不必在意天崩地裂,但并不代表作为在个例中实现正义的行为对于个人是无价的,见义勇为英雄伤病缠身、流落街头甚至被“反咬一口”的情形也并不鲜见,见义勇为对于社会无疑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但对于普通人,这种代价通常也太过沉重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自身安全感的动摇:为何受伤的常是弱者?开始这一部分的讨论前,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与争吵,笔者想提醒读者:“弱者”一词并不也不应始终与女性绑定,强与弱是相对的概念。施暴者往往都具有“欺软怕硬”的特征,他们认为自己很强大,这种强大可以是人数、可以是体力上、甚至可以是不要脸上的,而弱者的弱小就是原罪,就应该成为强者资源索取与压迫的对象,这种资源可以是金钱、可以是时间、还可以是包括性在内的人身权利、人格利益等。本次事件中,打人群体对弱者性利益侵害的意图非常明显——完整视频开头显示:搭讪者对同伙先进行了沟通(“把那几个女的在路边给X了”),对受害者张口就是极具侵犯性的不雅语言,还付诸了摸背的实际行动,犯意流露到以至于具有强奸着手的嫌疑,只不过是因为遭遇了反抗未遂才恼羞成怒转为故意伤害,但此时打人群体依旧对受害者存在往监控范围外的拖拽行为,笔者认为哪怕是后两罪构成想象竞合,前面的这一情节的数罪并罚可能也不容忽视,至少对于为首的搭讪者不能用简单的“寻衅滋事”一笔带过,醉酒作为原因自由行为,也不能成为帮性利益侵害开脱的理由。这种行为不能仅仅被定义为“骚扰”。
6月11日 下午 6:18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目
5月11日 下午 6:18

收买被拐妇女是一种国际罪行,应提高法定刑

作者简介郭晶,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澳门大学法学博士,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及高校间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庭辩和书状法官。转载已获作者授权,本文首发于未成年人法研究。近日,法学界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应否提高法定刑展开激烈交锋,基本形成“提高派”和“维持派”两种意见。对此问题,本人认为收买被拐妇女是一种国际罪行,应提高法定刑。但在展开具体论证之前,首先声明辩论乃观点之争。所有参与此次论战的学者,均是出于对妇女尊严、自由、福祉的极大关切,在此意义上对他们表示崇高敬意,若文中援引有不当之处,还望海涵。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为推进辩论提供多一重视角,即国际法视角,毕竟拐卖妇女并非中国独有。一、
3月8日 下午 6:18

巾帼不让须眉的女性法律人们!

原创文章,已得到独家授权,转载请添加公共微信“qmfmggwx2”进行接洽,取得许可后方可转载。对未经许可转载导致的侵权,本编辑部保留追究的权利。编者按:女性真正的魅力是什么?是“回眸一笑百媚生”的容颜?是“云袖轻摆招蝶舞”的姿态?恐怕这样的观点都太过片面。女性之美来源于其温柔之下的坚强,美丽背后的智慧,优雅深处的伶俐。在法学发展的历程中,许多优秀的女性法律人都用自己的行动展现了“巾帼不让须眉”的豪情,为法学的蓬勃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今天,苗苗就和大家一起来盘点一下法学界的巾帼们!
3月7日 下午 6:18

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调整的几点思考

编者按:日前,江苏省调查组调查结果已出,事件的来龙去脉得以呈现,一批官员受到处罚,大快人心。然而,理论上的大讨论仍在持续,观点与观点之间形成了良性的互动氛围,并将影响未来相关案件的处理。本平台前几日也曾推送过几篇讨论文章,此篇文章在对现有观点进行回应的基础上,旗帜鲜明地选择了教义学立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展开了颇有深度的分析。作者简介钱日彤,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一、写在前面春节前后,一系列关于收买被拐妇女的骇闻冲上热搜,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亦将公众对“买媳妇”这一社会贻害的正义怒火引向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三年法定刑;不少人认为,该罪设置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明显过轻,根本无法遏制此类犯罪现象,甚至难以实现罚当其罪;因此,通过修改立法以加重处罚的主张逐渐形成一股汹涌的舆论声势。对于是否需要顺应舆论导向,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多位刑法、宪法学者均从各自的角度做了精彩独到的分析,更是形成了一定热度的学术“破圈”。不过,在认真拜读多位学者的文章之后,笔者虽认同各方说理的合理之处,但对争论问题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蒙南开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举办的专题学术沙龙,为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幼稚思考提供了成文并报告的机会,包括车浩教授、张心向教授、刘士心教授等在内的与会师生亦提出了诸多宝贵意见,使笔者得以对该问题作进一步的思考。在此一并感谢,但一如成例,文责自负。二、本文的立场对于争论问题,既有观点大体上分为维持立法现状及加重处罚两种立场。车浩、柏浪涛、陈金林三位教授均认为,现有的法定刑足以罚当其罪,无需调整法定刑;而罗翔、王锡锌、黎敏三位教授则从保障人格尊严的角度,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现有的法定刑;其中,罗翔教授甚至认为,拐卖与收买应实现同罪同罚;而桑本谦教授虽然也肯定加重处罚的观点,但认为需要将第241条拆分为收买被拐妇女及收买被拐儿童两条罪名。可以看出,上述结论各自又有交叉重合之处,即便否定某一立场,也未必完全赞同另一立场。需要指出,虽然近期的讨论主要围绕收买被拐妇女罪展开,但刑法第241条实际上包括了收买被拐妇女及收买被拐儿童两条罪名,且两者共用一组刑罚条款;无论是主张修改立法,亦或是主张教义解释,对其中一条罪名法定刑的讨论,都可能因体系性要求而不可避免地涉及另一罪名。是故,本文并不局限于探讨收买被拐妇女罪,而是将刑法第241条整体作为考察对象。在结论上,本文大体上赞同桑本谦教授的观点:将收买被拐妇女与收买被拐儿童分拆为两条罪名;但又认为,只需适当加重收买被拐儿童罪的法定刑,无需加重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法定刑。仅从后一点来看,笔者实际上也赞同车浩教授等人的主张,只是不完全认同现有的论证。因此,下文斗胆在总结维持立法现状这一观点现有论证不足的基础上,从教义学层面提出不需要提高收买被拐妇女罪法定刑的实质原因,并针对刑法第241条的法定刑调整提出几点愚见。三、现有论证的不足总体来说,对于不提高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目前维持论者从正面角度提出了三点理由。虽然笔者赞同维持立法现状的观点,但鉴于其中诸多论证还存在值得推敲之处,以下将对其各项理由逐一检讨。首先,论者认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属于后续重罪的预备犯,将其单独定罪已经在立法上体现了从重打击的政策倾向。对于这一论断,车浩教授提出了两点理由:一是在收买妇女之后,通常会伴随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重罪;二是如果剥离后续的重罪内容,单纯的收买行为仅仅侵害了被拐妇女的人格尊严,难以支撑独立的刑罚评价。然而,上述两点理由均无法成立。此处的预备犯描述的显然是数个行为在经验上所呈现的恒常关系,类似于并罚的牵连犯,但这种恒常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对前序犯罪的从轻处理。正如受贿之后通常会实施渎职行为,可立法上对受贿罪的处罚并不轻于渎职罪。当然,可能会有人对这一例子提出质疑:之所以对后续渎职行为的处罚轻于前序的受贿行为,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渎职行为的危害程度并不总是高于受贿行为。确实如此,但这也在侧面验证了本文对预备犯观点的反驳,即对前序犯罪的处罚轻重并不总是能诉诸经验上的恒常关系,而是应取决于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对危害程度的考察,通常只能借助罪行所侵害的法益予以判断,遗憾的是:无论是维持论者还是加重论者,均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存在根本上的误解。关于收买罪的保护法益,车浩教授采取了通说观点:人身的不受买卖性;而恰恰是这一点,成为了维持论者递给加重论者的一把“刀子”。多数加重论者均是着力于人格尊严不容侵犯这一点,对维持论者的观点展开了一系列批判。黎敏教授指出,妇女不可被物化、不可被交易这一道德原则不能让位于更大的功利或者利益;郝铁川教授甚至直言:“人格权高于生存权。”不难发现,这场原本对个罪法定刑合理性的技术论证,已经在争论中逐渐演变为对人格尊严的价值衡量;然而,此种论战不仅偏离了问题最初的讨论方向,而且囿于价值标准的多元性及复杂性,对人格尊严本身的探讨反而会成为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局。实际上,人格尊严这一概念在外延上具有高度概括性及延展性,相当数量的人身法益内容或多或少可被这一概念所涵摄(如对生命法益的侵害本身就暗含着对他人生命的不尊重)。但是,抽象地理解个罪的法益内容无助于刑法条文的具体解释,而且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最终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人身法益上(如生命、自由、性权利等)。因此,不宜以人格尊严这一概念诠释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法益内容。笔者认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是将受害人作为商品置于自己的实力支配之下,侵害的是其人身自由;显然,以人身自由作为该罪的法益内容不存在车浩教授所言“刑不配罪”的问题。不过,对于笔者的结论,可能存在着两方面的质疑:其一是收买罪与后续重罪在罪数形态上的协调关系,陈洪兵教授认为,如果认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侵犯了人身自由,则收买后剥夺自由的行为,就不应在该罪之外另定非法拘禁罪,这显然与刑法第241条第4款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相冲突。在此,笔者希望澄清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中“人身自由”的真实含义,这里的“人身自由”应当被理解为意志选择的自由(可能自由),从而区别于非法拘禁罪中的身体活动自由(现实自由)。后者是实害犯,而前者是危险犯(而且是状态犯);后续对受害妇女、儿童行动自由的侵害超出了对意志自由侵害的不法内容,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所当然应数罪并罚。其二是针对法益侵害的结果归属,车浩教授指出,受害人的意志自由并非在交易环节受到侵害,而是在拐卖环节就已被侵害。但是,这无非是同一法益能否被二次侵害的问题,从社会经验来看,除了那些不可恢复的法益(如生命),二次侵害的情况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例如,在将他人殴打致重伤后,次日又将其殴打致残疾。是故,回到争论的罪名,在行为结构上,拐卖罪是以出卖为目的的非法拘禁行为,其侵害的是受害人的行动自由(现实自由),而收买罪则是侵害其意志选择自由(可能自由),只不过后者是较前者更轻的二次侵害。其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论者认为加重处罚既难以妥当处理善意收买,亦无法对已成为“刚需”的买媳妇现象形成有效威慑。在此,需要先对“刚需”这一表述略作澄清,近期有不少学者这一说法发出道德指控,将其误解为对“买媳妇”这一旧社会余孽的洗白。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依据该观点提出者车浩教授的表述,当促使犯罪人实施罪行的动机尤为紧迫,刑罚的威慑就会见效甚微。所以,所谓“刚需”只是一个形象说法,不宜做日常语义上的理解。尽管如此,这一观点仍然有待商榷。其一,前文已述,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是意志选择的自由,而善意收买的行为最终不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亦不可能构成本罪,不应将这一点作为维持现有法定刑的理由;其二,笔者并不否认片面重刑难以实现一般预防的观点,但反过来的,我们也未必能指望通过轻刑实现一般预防。这表明,一般预防只是调节法定刑的基本方向,但并不是衡量法定刑合理性的有效标准。实际上,某一行为的犯罪化本身就是一种一般预防,正因如此,立法者在设置法定刑时,首先考虑的从来就不是一般预防,而是该刑罚与所规制罪行的不法和责任是否相适应。据此,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需要重点考察的是该罪本身的不法及责任,一般预防并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论证理由。最后,论者认为问题关键并非纸面上的刑罚设置,而在于案发概率和执法力度。柏浪涛教授指出,“拐卖类案件的解决之道,不是如何修改立法,而是如何加强执法。”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一如贝卡利亚所言:“刑罚的威慑力,不是来自其严酷性,而是来自其不可避免性。”然而,问题的关键不代表问题的全部,完善法律规定与整顿执法队伍都是打拐工作的一环,两者并非水火不容,而是互为补充。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中,除了用较多篇幅论述了如何执行的问题,其也明确指出:“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所以,完全有可能是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同时出了问题,显然不能说执法层面出错了,立法层面就一定正确。四、刑法第241条法定刑的教义学检视在前一部分的分析中,不难发现,目前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辩护并未切中问题要害,反而使得整场争论陷入道德主义与功利主义的纠葛之中。不可否认,刑罚的轻重并不如行为的定罪一般精确,人们对处罚轻重的评价更多是依靠社会经验以及朴素的正义感,这也是学者们对241条的合理性存在诸多分歧的原因。但另一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现代的社会生活离不开法治;所以,对任何法律条文的质疑最终也只能在承认整体法秩序的前提下进行,这一点无关价值抉择,而是讨论问题之前必须预设的根本前提。实际上,无论是维持论者还是加重论者,其主张都是以该前提为底线的,否则,如果不承认法秩序本身的价值,提高抑或不提高法定刑又有什么意义呢?因此,关于刑法第241条法定刑的争论最终需要实现对教义学的皈依,原因在于教义学的使命不只是单纯阐释条文含义,还要说明该条文的正当根据;如果某一条文的合理性在整体法秩序之下无法得到确证,亦不可能被教义学所肯定。据此,下文将以教义学为基本范式对刑法第241条予以重新审视,以求证其是否具有修改的必要性以及应当如何修改。(一)分析工具的选择“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教义学分析的出发点始终是预先肯定现行法律的权威性,这也与社会一般经验相契合,任一法律条文的制定都是一个科学严谨的过程,其背后凝聚着人大代表、咨询专家、起草者等多人的共同努力。我们也不敢自诩比立法者聪明,但这一论断并非意味着我们不能评论立法,而是说:如果试图推翻立法者的结论,就必须站在与立法者等同的高度。遗憾的是,我们都是普通人,没有资源和权力通过开展社会调研、召集专家论证等方式证明立法者是错的;然而,即便没有立法者的资源与权力,事实上也存在着证明法律错误的其他标准,即法律本身。在某种意义上,法律条文就是立法者的化身,以条文验证条文是最为接近立法者思维的一种方式。在质疑某一法定刑的合理性时,我们可以假设其他罪刑设置都是正确的(虽然并非时常如此,但这无疑是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在穷尽一切解释理由后,该罪法定刑仍然与其他罪名不协调,即可从反面推导出法定刑的设置不合理。条文之间的类比无疑是针对此次争论议题的最佳分析工具,近期引起的争论也源于罗翔教授对买人与买动物之间的类比。但正如陈金林教授所言:“简单的横向对比只是一种修辞,不是严格的论证。”正确的类比必须建立在比较对象性质近似或者类型相同的基础上,其关键在于如何选取比照对象。在肯定类比这一分析工具的基础上,下文将对罗翔教授所援用的类比予以简单评析,进而申明对法定刑展开类比分析的评价维度。(二)两段不恰当的类比罗翔教授在其回应车浩教授的文章中,使用了两段类比支撑其结论:买人与买枪、买动物的比较。通过这两段类比所呈现的刑罚悬殊,其提出了“人不如物”的指控,乍看之下,这一批判掷地有声,很难不令人产生立法不公的愤慨。但若从教义学的视角观之,这两段类比实际上都难以成立。第一段类比,买人与买枪能否等同?仅从法益侵害的发生机制来看,拐卖、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与非法买卖枪支罪就不属于同一类对向犯,强行拿买人与买枪做对比显然没有准确把握两罪的性质及内在结构。无论是买枪还是卖枪,其侵害的法益均为公共安全,而且对这一法益的危害仅发生于交易环节,故买卖枪支是同一时间指向同一法益,两种行为在危害程度上具有等价性。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盗窃与销赃这一非典型对向犯,法律对后者的处罚显著低于前者,原因在于盗窃与销赃的法益指向与发生时间不具有同一性。正如前文所述,收买是在拐卖后对受害人意志自由的二次伤害,其与拐卖既非发生于同一时间,在不法程度上也轻于后者,不宜将其与买卖枪支罪类比。第二段类比,买人与买动物能否比较?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不同法益类型的犯罪是不能拿来直接比较的,同一收购行为,当对象涉及人、枪支、动物、核材料等时,牵扯的罪名分布于分则的不同章节,只能依据同一章节内部的罪名关系对其危害程度进行排序,跨章节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即使是一般民众,也绝不会认为以爆炸方法毁坏房屋(爆炸罪)与以暴力方法砸坏同等价值的古董(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危害程度上是等同的。尽管罗翔教授在其文中反复强调“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但在其将买人与买动物作比较时,已经违背了这一初衷。其次,即便能够比较,也应当是衡量各罪的法益,而不是在形式上拿作为法益载体的行为对象作比较。例如,劫持汽车罪的基本刑下限是5年有期徒刑,而抢劫普通人的基本刑下限仅为3年有期徒刑,难不成可以就此推导出“人不如汽车”?这一想当然的比较无疑忽视了作为前者保护法益的公共安全能够在外延上包括后者的人身法益,可见,一旦流于此类形式上的对比,整个刑法分则几乎充斥着这种贬低人性价值的“不公正”。因而“人不如物”这一道德口号虽然在观感上颇具震慑力,但显然不符合教义学的基本共识。如果回归法益衡量,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侵害的是环境资源这一集体法益,其重要程度未必低于收买罪所侵害的抽象意志自由。最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刑罚差距并非如罗翔教授所述存在巨大差距。正如车浩教授所言,买人与买物的意义是不一样的。物品本身没有包括更多的利益,购买行为已经是对物品的终局侵害,除非在购买之后将其作为工具用于其他犯罪,对其本身的使用甚至毁坏均包含在先前的购买行为中。但人则有别于物,收买只是短暂地侵害了人的意志自由,其生命健康、行动自由、性权利等法益均可能受到进一步的侵害,从而涉及后续重罪。因此,综合刑法241条的全部条款,收买之后通常伴随实施的拘禁、强奸、伤害等行为都可因数罪并罚适用更重的法定刑,例如,收买之后实施了强奸行为,则刑罚就不只是简单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是“三年起步、最高死刑”。而收购动物后的杀害、出售行为,只能依照选择性罪名一罪处罚。总体来看,立法上对人的保护力度明显比动物更强。(三)两个评价维度的分析依据前一部分的分析,刑罚的轻重虽然可以从不同罪名的比较之间推导出来,但如果仅仅从条文的形式特征出发展开比较,仍然是一种“见木不见林”的粗糙类比。那么应当如何选取类比分析的对象呢?一个基本的教义学共识是:法定刑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特定罪行的不法与责任,同时也受到对该行为预防必要性的影响。申言之,不法与责任决定了法定刑的基准,并根据预防必要性上下波动。因此,以上述两个因素作为评估法定刑合理性的维度是妥当的。从不法与责任来看,必须选取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侵害法益类型相同、行为结构相近的罪名作为类比对象。在此之前,收买妇女与收买儿童必须分开比较,罗翔、桑本谦两位教授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这一点:两罪的作案过程和危害后果不同,收买儿童通常不会伴随拘禁、强奸、殴打等后续重罪,但对被害人家庭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参考孙卓事件)。笔者深以为然,从司法实践反馈的情况来看,对收买儿童的全面处罚确实不能像收买妇女一样依靠后续重罪完成。因此,收买妇女与收买儿童必须分开立法,这是类比之前需要明确的前提。前文已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侵犯的法益是受害妇女的意志自由,其属于危险犯,而对危险犯的处罚不可能高于侵害行动自由的实害犯。所以,与基本刑只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非法拘禁罪相比,收买妇女现有的法定刑完全是合理的。不过,相较于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缺乏层次分明的刑罚配置。考虑到未成年女性较成年女性在身心健康上更为脆弱,且对其加强保护契合国家关爱未成年人的政策取向;以及对被害妇女的殴打与侮辱无法被后续重罪评价;故可以将收买未成年妇女、殴打、侮辱被害人等严重情形作为法定从重情节,并限制缓刑的适用。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其应比照的是拐骗儿童罪,两罪均侵害儿童的意志自由,且后果都是导致被害儿童脱离父母的监护。但后者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法定刑显然不对等,因而将收买儿童罪的法定刑上限提升至5年有期徒刑是妥当的。如此一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时效亦从5年被延长至10年,这也有效解决了罗翔教授提出的追诉时效问题。尽管法定刑是以不法与责任为基底,但也可能受到预防必要性的影响。正如在对财产法益的侵害上,相较于盗窃罪,缺乏恢复可能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更为严重,然而盗窃罪的处罚却比故意毁坏财物罪更严厉,主要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前者更有抑制的必要性。类似逻辑能否转用于收买罪,进一步提升该罪的法定刑上限(5年以上,甚至10年)?笔者对此持否定回答,援用德国学者许乃曼的说法,一个满足罪刑均衡原则的刑罚,在通常情况下也能够被关系人及一般公众所接受。换言之,除特殊情况外,一个契合不法与责任的公正刑罚本身就具有一般预防的效果。关于片面加重无益于实现一般预防的观点,已有多数学者充分论述,兹不赘述。在此,需要讨论现有的两种加重处罚的一般预防论断。有观点认为,加重对收买行为的处罚能够有效纠正扭曲的社会价值观。王锡锌教授指出,将买受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重罪并相应地加重刑责,是非常有必要的价值纠偏,可能矫正被扭曲的价值立场。黎敏教授也认为,严厉的刑罚配置本身肩负着一种必要的移风易俗的无形教化功能。在笔者看来,上述观点无疑是赋予刑法过多的功能期待,刑法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保护法益,并不能扮演维护社会价值观的道德卫士;而且,刑罚的教化功能是通过对犯罪人的公正审判与实际执行完成的,立法上对价值观的宣示作用极为有限,很难想象:国民的道德观念会因为几年之差的法定刑变动而得到质的飞跃。值得讨论的还有另外一种论断:“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严惩买家可以在源头上遏制卖家。”这种说法乍看之下颇有几分道理,但其未必符合收买与拐卖的实际情况。如果在拐卖前提前联系卖家或者要求他人拐卖后收买,虽然可以称之为“需求导致供给”,但这种情况应认定为拐卖罪的共犯,而不是仅仅认定为收买罪。所以,单纯收买大多数是在拐卖发生以后实施的;而且,买家并非不可替代,即使你不买也有大把人要买,就算最后没人买,人被拐也是既成的事实了。是故,市场引起供给这一推断不适用于拐卖和收买;相反,现实的情况往往是卖家先拐了人再慢慢找买家,通过加重对买家的处罚减少卖家的做法并不合理。此外,在刑法教义学上,评估某一法定刑的预防实效性,始终是以该法定刑所应规制的行为为对象,不能将其他无关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否则就会形成不合理的“间接处罚。”例如,伪造公文与诈骗往往相伴而生,但能否因为诈骗现象猖獗,就无视伪造公文的发生频率而对其加重处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同理,收买现象不等于拐卖现象,以打拐之名对收买行为重拳出击,看似开对了药方,却是喂错了患者。五、结语最后复述一下本文的结论:将收买妇女与收买儿童分开立法,前者的法定刑不应加重,但宜将收买未成年人、侮辱、殴打等情形作为从重情节,并限制缓刑的适用;后者的法定刑上限应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无需因为一般预防进一步提高其上限。以上只是大致的修改方向,具体细节还有待立法机关论证。多说几句题外话,每当恶性案件发生时,总有吃瓜群众大声疾呼“定体问”,人们似乎从来不期望通过“现在的法律”解决问题,而是经常将希望寄托于“未来的法律。”然而,无论是“现在的法律”还是“未来的法律”,无非都是归属于同一法秩序,也恰恰只有后者才能对国民的诉求作出合理回应。因此,在解决任何一个问题之前,如果不首先从教义学层面建立起对法秩序的尊重,而仅仅是诉诸道德口号,那问题的答案大概率不存在于“现在的法律”,也绝不可能指望在“未来的法律”中找到。青苗法鸣向全体青年学人征稿:一、长期征稿主要推送法学、文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术类、思想类稿件,体裁不限,论文、时评、书评、影评、案例分析、译文等皆可。以来稿质量为采用之标准,欢迎篇幅适中、论证详实、观点独到的稿件,来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不对作者身份做要求,鼓励本科生练笔发声、交流进步。为规范用稿,提高编辑质量和效率,来稿请以Word文档通过附件发至投稿邮箱:qmfmbjb@163.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投稿青苗法鸣”,邮件正文中附上150字内的作者简介(内容不限,需包含作者姓名等基本信息,亦可附上照片)。对于所收稿件,我们会尽快安排评审,并在3天内回复审稿结果。稿酬等详情请点击:稿酬有多好?够买一箱钟薛高!二、专题征稿除了给大家提供“传帮带”的平台,针对本次的短期专题征稿,我们将对收稿文章的基础稿酬提高至150元,激励性稿酬不变。请务必在来信标题中注明“专题征稿+主题”。期限为:2022年1月20日-2022年3月31日,超出期限范围内的投稿仍然可收录,但不享受基础稿酬提高的福利。本次专题征稿聚焦的选题有:1.
2月25日 下午 6:18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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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 下午 6:18

王琦:如何增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民法救济力度?

编者按:近日,因为一起拐卖妇女造成的悲剧使得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又一次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除了对刑事方面如何定罪量刑的讨论之外,民法如何从民事责任方面预防类似悲剧的发生?王琦老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们也期待各位读者来稿告诉我们您的观点!作者简介王琦
2月13日 下午 6:18

罗翔: 拐卖与收买妇女儿童,应当同罪同罚!

编者按:近日,因为一起拐卖妇女造成的悲剧使得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又一次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刑法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该如何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罗翔教授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也期待各位读者来稿告诉我们您的观点!文章来源:罗翔说刑法我一直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实现形式上的买卖同罪同罚,这无关热点还是冰点。这段时间,这个议题再次成为一个公共话题。非常感恩,我的朋友和同道车教授提出了不同看法,这种批评意见非常宝贵,因为批评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认识这个问题。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所以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对于世俗问题,我们必须戒断对独断化思维的成瘾性依赖,虽然这种思维极大地迎合着人类的自负与傲慢,但它已经被历史证明是一种灾难性的偏见和愚蠢。我们必须承认任何对立立场都可能存在合理的成分,毕竟,我们不是哲学王,无法走出洞穴直视太阳从而获得真理性的知识(episteme),我们只能生活在现象世界拥有并不充分的意见(doxa)。学者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和狂热的声音拉开距离,有时拒绝媚俗更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勇气和良知。对于法律人而言,托克维尔的教导掷地有声:当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在仔细阅读了车兄的批评意见之后,我还是坚持最初的观点,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买卖同罪同罚。一、不完美的体系解释批评意见认为:不能片面地看待刑法第241条第1款,而要从体系的角度,综合考虑其他条款。刑法第241条,总共有6个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批评意见认为:“收买被拐妇女罪的收买行为本身,的确只有最高3年的基本刑,但是,收买之后极高概率甚至是必然伴随实施的各种行为,都是法定刑极高的重罪。因此,如果全面地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不能仅仅着眼于第241条第1款本身,片面地评价成一个轻罪,而要结合第241条的全部条款综合评价成一个重罪。”这种观点当然有合理之处,但它的不足在于没有考虑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现象,这种体系解释并不完美。单纯的购买儿童最高只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购买被拐卖的儿童,很有可能不会伴随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重罪。无论收买者是否悉心照顾被拐儿童,都对被害人家庭会带来摧毁性的打击。然而,拐卖儿童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收买被拐卖儿童则最高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这也导致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很少被追诉,因为它的追诉时效只有五年。拐卖儿童罪是一种继续犯,张三2000年1月1日拐了一个小朋友,卖了三年到2003年1月1日才卖出去,虽然从拐的那个时间点,张三就构成了犯罪,但是这个犯罪行为和状态都在继续,一直到卖出去那个点才结束。所以从2003年1月1日开始计算十五年的追诉时效。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则是一种状态犯,李四2000年1月1日买了个孩子,买的那个时间点构成犯罪,虽然不法状态或者说不法结果一直在继续,但是行为已经结束。所以必须从购买时也即2000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五年。显然,如果在这五年内没有新的犯罪,那么过了五年,就不能再进行追诉。因为刑罚的不平等,必然导致追诉时效的严重失衡。总之,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角度,综合241条全部条款,似乎依然是一个轻罪。二、不完美的预备犯理论批评意见认为:“整体评价来说,违背女性意愿的‘买媳妇’行为,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内容。没有这些重罪内容的‘买媳妇’,几乎无法想象。在这个意义上,收买被拐妇女罪,甚至可以被评价为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预备犯。”“在这种情况下,将收买被拐女的行为单独定罪,无论行为人是否实施后续的重罪行为,这难道不是已经体现出对收买行为的提前惩罚和从重打击吗?”这种解释非常巧妙,但是解释力并不充分。按照相同的逻辑,买枪通常都会伴随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买枪行为可以看成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行为。那么买枪和卖枪的刑罚就应该拉开差距。但是,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买枪和卖枪同罪同罚。张三为了杀人而购买枪支,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是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但是现在的主流立场开始认为这种牵连并不紧密,并非类型化的牵连,因此应当数罪并罚。买人和买枪的刑罚严重失衡,很难得到合理解释。三、对向犯理论的疏忽我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还基于共同对向犯罪理论。我曾经写过:在刑法中,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基本相当。罪名相同的共同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罪,买卖双方自然同罪同罚。罪名不同的共同对向犯,刑罚也相差无几,比如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刑罚完全一样。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一对共同对向犯很特殊,对向双方的刑罚相差悬殊,到了与共同对向犯的法理不兼容的地步。当前法律对于买人的制裁力度甚至比买动物还要来得轻缓。这样一来,不免有“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意味,无论如何都会让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批评意见认为:“刑法上的对向犯,本来就有处罚买方和不处罚买方两种情形。因此评价收买被拐妇女的行为,不能仅仅与拐卖行为相比,还要与那些刑法根本就不处罚的其他买方行为——如购买发票、购买毒品(自用)——相比,显然立法者是给予收买妇女以犯罪化的严惩。即使从共同对向犯内部来看,买方与卖方的刑罚也不存在必然相同的规律。有些相同的情形是由于,买卖双方的作用相当,都是促成了一个不得在社会上出现的违禁品在社会上流传,如买卖枪支和买卖假币,但买卖妇女的犯罪对象和法益内容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此不能简单类比。”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并没有对共同对向犯和片面对向犯进行区分。共同对向犯(比如买卖枪支罪)所对向的双方都是犯罪,片面对向犯只惩罚一方,不能把所对向的另一方视为共犯,也即批评意见所说的不处罚买方的情形。片面对向犯的一个主要的立法动机在于自损行为,比如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犯罪,但是自愿购买伪劣产品的行为本身并非犯罪,因为购买人出于意志自由自愿处分财物。同理,卖淫和吸毒不是犯罪,但是组织卖淫和贩卖毒品都是犯罪,理由在于卖淫者和吸毒者的自损意愿。但是对他人自损行为的剥削和利用是对人的一种物化行为,发动刑罚权是合理的。然而,在共同对向犯的情况下,所对向的双方刑罚基本上是相似的,买枪卖枪同罪同罚,出售假币购买假币同罪同罚,行贿受贿刑罚相差无几,很少有哪种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像买人和卖人一样失衡,它的法理在逻辑上很难得到说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未自愿同意卖身为奴,这无法使用自损行为的理论。事实上,即便是自愿卖身为奴是否应该惩罚,也是存在争论的。甚至自由主义的宗师穆勒都认为,人没有出卖自己的自由,自由不能以彻底放弃自由为代价。批评意见认为:如果买卖双方刑罚相当,其目的是避免违禁品在社会上流传。但是,这不正好也能说明人口买卖吗,还有什么是比人当作交易对象更应该禁止的呢?当然人不能看成东西,虽然很多买人者认为所购买的女性连东西都不如。四、人与动物和植物多年以来,我主张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与动物类和植物类犯罪的比较。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三类:一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二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三是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请注意,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是没有情节严重的限定,只要是二级保护动物,即便犯罪对象只有一只也构成犯罪。有时收购一只一级保护动物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金丝猴、大熊猫等等、还有最近为大家喜闻乐见的豹子,收购一只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批评意见认为:对购买鹦鹉者而言,不是要把鹦鹉拿来当媳妇、生孩子的,而是当作一种宠物饲养和观赏。这里面基本上不包括对动物本身的利益损害,更不存在像对人的性、身体、自由等个人基本法益的那样的损害。在购买行为之后,并没有什么其他更重的犯罪在等着行为人,所有的评价都体现在购买行为之中了。这是这个罪的罪质。这种观点存在不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除了有观赏价值的,还有药用、食用等诸多价值,如果购买动物来入药,自然会包括对动物本身利益的损害。当然,必须说明的是,收购动物之后的实施了杀害行为,根据选择性罪名的法理,只能评价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这和收买妇女又实施强奸应当数罪并罚是不同的。在罪数问题上,必须承认对人的保护力度要更强。但是在基本刑方面,单纯的购买妇女、儿童与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存在严重罪刑失衡。甚至,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最高也可能处十年以上,比如买一张虎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司法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这里的野生动物也即三有动物,根据《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大概有近2000种,甚至昆虫都有110种。很多城市全域都是禁猎区,通俗来说,在城里抓20只三有动物(比如癞蛤蟆)就构成非法狩猎罪。那么,收购呢?一个可选择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当然入罪标准不是20只,而是50只,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这个罪名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一个罪名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刑罚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需要说明的是,目的并不需要实际实现,只要有基于想吃的目的购买,购买后无论动物是否飞走了,还是产生感情不准备吃了,都成立本罪的既遂。另外,再看看植物,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论是出售,还是购买,无论是植物,还是植物制品,买卖同罪同罚,最高可判七年。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人性尊严高于一切的动物和植物,康德说:“每个人都有权要求他的同胞尊重自己,同样他也应当尊重其他每一个人。人性本身就是一种尊严,由于每个人都不能被他人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而必须同时当作目的看待。人的尊严就在于此。正是这样人才能使自己超越世上能被当作纯粹的工具使用的其他动物,同时也超越了任何无生命的事物”。五、善意购买问题批评意见指出,可能存在善意购买的现象。一如“《被解救的姜戈》中的舒尔茨医生那样,从奴隶贩子手中买下姜戈,让姜戈跟在自己身边,暂时脱离被囚禁和折磨的处境。你觉得哪一种行为更具有罪恶感呢?”我承认存在这样的现象,这也是为什么我从来都认为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所鼓励的,那自然不是犯罪。对此行为,完全可以使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条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至于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很少使用,这不是立法问题,这是机械司法的问题。值得类比的是,在当前的司法状况下,以放生为目的或者改善动物福利为目的购买珍稀动物估计是不会从宽的。那么买个媳妇,准备一生一世好好爱她,就应该从宽处理吗?六、行为正义还是结果正义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问题,肯定存在道义论和功利论两种论证路径。但是,沉重的社会问题从来不是书斋中的哲学游戏,虽然哲学支配着人间所有沉重的社会问题。克尔凯郭尔讲过一个段子:在一家戏剧院,碰巧后台起火了。小丑出来对观众讲话。他们认为这是一个笑话,并鼓起掌来。他又告诉他们,他们依然欢闹不止。而这正是世界毁灭的方式。生活充满着段子,令人发笑,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在笑声中忘记了思考,我们也忘记了为何发笑。刑法只是社会治理手段的最后方法,它能解决的问题很少很少,幻想通过对个罪刑罚的提高来解决收买妇女儿童问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刑法依然要有所作为。加缪的《局外人》描述了令人悲伤的法律状况,当事人成了法律的局外人。加缪的哲学让人走向悲观,他认为人一定要追问意义,但生活的本质又是无意义。因此,人必须要与荒诞和解。但是,我从根本上反对这种哲学,因为虚无主义在逻辑上并不自洽。如果没有意义作为参照系,那么说生活没有意义就毫无意义。虽然,我们无力达致一种理想的状况,但并不代表理想没有价值。虽然我们所有努力也许微乎其微,甚至事与愿违,但是努力依然是有意义的。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不代表完美的圆不存在,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法律一直在革新,法治也在不断前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收买被归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也让我们充满希望。有作家曾经认为如果打击拐卖现象导致村落消失怎么办,对此我的回应是一句法谚:Fiat
2月8日 下午 6:18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为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展现我负责任大国形象。(二)总体目标。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细化落实各项行动措施,有效预防、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1.工作目标。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有效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2.行动措施。(1)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实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和入户走访、群众工作等传统手段,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配合)(2)加强对全国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调整预防犯罪工作思路策略。完善针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预防犯罪工作。突出预防犯罪工作“点”、“面”效果。(中央政法委负责,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配合)——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介绍活动,推动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和预防工作。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清理整治非法职业中介市场,严厉打击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或者非持工作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负责,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配合)——加强娱乐休闲场所经营管理和治安管理,完善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和巡查制度,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完善对被拐妇女和被拐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帮扶安置工作机制。(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妇联配合)——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督各类网络平台完善对不良信息、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主动筛查、识别、过滤及举报等机制,严格网络社交账号实名制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管理,开展人身安全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政策措施及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反拐警惕性和人身安全意识,掌握反拐应对和求助方法。在校园内外的醒目位置张贴反拐宣传海报。加强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教学机构门口或周边位置警务室或护学岗建设,完善校园周边巡防制度。(教育部、公安部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配合)——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基层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工作中,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落实政府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保护和依法承担的监护职责。(中央政法委、民政部负责,公安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强化基层组织功能,做好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基础工作。加强部门协同、信息互通,建立健全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发现和信息通报制度。(公安部、民政部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乡村产业,为帮助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造条件。加大对脱贫地区妇女的扶持力度,提升农村妇女和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就业创业能力,不断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农业农村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妇联配合)——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监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按时入学、稳定上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将反拐工作作为学校管理重要内容,明确幼儿园、学校等单位教职工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疑似拐卖情形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报告。(教育部、公安部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中国关工委配合)——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落实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工作职责,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入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服务。开发、利用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寻亲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建立覆盖全面、协同到位、服务及时的救助管理网络,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利用、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民政部、公安部负责,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配合)——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促进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负责,教育部、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配合)——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较多区域的管理,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和保护,持续关爱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切实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的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的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反拐能力。(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财政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配合)——加强对有长期或多次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管理,做好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和跟踪帮教,做好对有吸毒、赌博、卖淫等违法行为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做好对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帮助,防止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公安部、民政部负责,共青团中央配合)——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完善对有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的跟踪管控机制,切实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司法部、公安部负责,民政部配合)(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买方市场”分析研判,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负责,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妇联配合)——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加强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强化当事人身份情况和出入境信息共享共核机制,提高涉外婚姻登记的准确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违法行为。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性别平等教育和亲子亲职教育培训。(民政部负责,公安部、全国妇联配合)——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孕产信息联网,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出入院信息登记和身份核实制度,严禁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严厉打击代孕等违法行为。村(居)委会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情况了解,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妇女儿童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医院或有关部门报告和制止,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负责)——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抚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实。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公安部、民政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农业农村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负责,教育部、国家乡村振兴局配合)(4)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加强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加强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的政府间合作与区域化治理,不断深化与其他国家、地区在预防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多边或者双边磋商合作机制。(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负责,民政部配合)(5)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1.工作目标。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中的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升级。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2.行动措施。(1)持续组织开展全国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地区联动。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打拐工作网络,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全国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公安部负责)——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网络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配合)——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公安部负责)——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公安部负责)——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做好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建设,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公安部负责)——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公安部负责,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公安部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配合)——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央政法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配合)——对受教唆、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3)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4)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公安部、民政部负责)(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1.工作目标。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2.行动措施。(1)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民政部负责,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配合)(2)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公安部、民政部负责,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3)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服务水平。(民政部负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全国妇联配合)——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民政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配合)——在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民政部负责,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配合)——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公安部、民政部负责)——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公安部、民政部负责)——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相关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负责,民政部配合)——通过“线下”、“线上”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负责,公安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4)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教育部负责,民政部配合)——为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配合)——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民政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5)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6)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公安部、民政部负责,全国妇联配合)(7)进一步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心理治疗方法。(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1.工作目标。结合当前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坚持法治反拐基本原则,研究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深化反拐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2.行动措施。(1)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反拐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完善法律适用制度,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中央网信办配合)——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提高未成年子女防拐、防性侵、防溺水等安全意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安全成长中的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教育部、司法部、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配合)——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民政部、司法部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完善收养有关法规,规范收养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强化收养登记审查与监督,防止被拐(买)卖儿童通过收养渠道“合法化”。(民政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配合)——研究论证对反对拐卖人口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推动将反对拐卖人口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配合)——落实儿童监护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落实国家监护责任,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程序,避免因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人侵权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民政部、司法部负责,教育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完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2)制定并完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衔接,扩大政策宣传,监督政策落实,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坚持和完善反拐工作制度机制。(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1.工作目标。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大力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不能拐”、“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会氛围。加强反拐安全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和水平。2.行动措施。(1)创新宣传形式,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增强群众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曝光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警示和震慑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公安部负责,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负责,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司法部负责,公安部配合)——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未成年人情形的,应当根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教育部、司法部负责,公安部配合)——加强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和防性侵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部、民政部负责,公安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关工委配合)——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民政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负责,教育部、国家民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社会公众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制止。(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负责,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加大对我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其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司法部负责)——加强边境地区和偏远地区群众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群众反拐安全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司法部负责,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配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国家民委、司法部负责,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中国残联负责,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公安部负责,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行动计划》实施能力和反拐工作水平。(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加强边境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边境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边境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测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4)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打拐法律政策普及,拓宽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线索的渠道。(公安部负责,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六)加强国际合作。1.工作目标。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打击贩运人口议题的讨论和磋商。2.行动措施。(1)加强反拐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化区域间政府反拐合作,开创联合国框架下国际反拐合作新局面。(外交部、公安部负责,商务部配合)(2)充分利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加强国际反拐合作项目建设和引进工作。(公安部负责,外交部、商务部配合)——积极参与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进程等各项国际反拐合作机制,推动建立“一带一路”框架下国际反拐合作机制。(公安部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妇联配合)——加强与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等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地区的交流合作,联合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宣传,掌握国际拐卖人口犯罪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展示我国反拐工作成效。(外交部、公安部、商务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配合)(3)加强对跨国劳务人员的出国出境前安全培训,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跨国劳务合作项目,提高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犯罪的意识。(公安部负责,商务部、外交部配合)(4)加强国际警务合作,充分利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和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开展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联合执法行动,强化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案件侦办合作和情报信息及时互通交流,充分发挥边境反拐警务联络机制作用,共同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公安部负责,外交部、司法部配合)(5)加强与相关拐入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及时解救和接收被拐卖出国的中国籍受害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外交部、公安部负责,民政部配合)(6)加强与相关拐出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及时发现和解救被拐卖入中国的外籍受害人,完善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工作机制,做好中转康复工作,并安全送返。(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负责)(7)认真履行和充分利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开展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稳步推进与其他国家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工作,不断扩大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国际司法合作网络。(外交部、公安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配合)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拐卖人口犯罪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级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反拐工作,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实施方案。各级反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根据任务分工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二)完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行动计划》实施经费,支持本地区反拐工作。拓宽反拐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争取国际援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三)严格考核监督。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措施得力、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反拐工作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有关推优评选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附:有关刑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二百四十一条
2月6日 下午 6:18

人权保护视角下宋代妇女的婚姻和生活刍议——读《内闱》有感

从《我是无名女》看平台型企业法律义务的中美差别联系我们长期收稿邮箱:qmfmbjb@163.com社群交流请添加公共微信:公共微信1:qmfmggwx
2月5日 下午 6:18

限量版的编辑,不限量的祝福

编辑部赠送一颗超大爱心,并邀请你一起查看新春祝福!#新进步流苏W.#眼底灿烂#万事如意Ben帝企鹅#服从内心#快乐成长钱驴技穷CHL#懂坚持#好好吃饭刘鬼Aone#图中有惊喜#奋勇前进倩妹儿陆明#多看青苗#如虎添“亿”棉花糖戴咩咩#更爱苗#做少年泽宇小羊有明珠#常收获#乐在其中Zorro无彦祖#万事顺遂#要欢luo粥蚝Iris#感受时间#岁无忧煜雅稻壳豚#身体健康#探索生活梅时思屿#乐对虎渡#长安宁Y.H清风#平安喜乐#新年快乐
1月31日 上午 12:00

每日一问:我这外溢的才华该如何安放?

“青苗法鸣”旗下青苗法鸣、青法在线公众号新一期的专题征稿来啦!何为专题征稿?其实专题征稿的主题是编辑根据社会热点、读者关注选定的,这些主题无论您什么时候投稿只要符合我们的稿件录用规则我们都会录用,如果您就这些主题在专题征稿期间投稿能获得更多福利。即便过了专题征稿期,这些主题您想写都可以投稿,只是录用后少了点小福利,仅此而已。不要担心,大胆投稿吧!青苗法鸣公众号除了给大家提供“传帮带”的平台,针对本次的短期专题征稿,我们将对收稿文章的基础稿酬提高至150元,激励性稿酬不变,具体要求请查看最新征稿启事:稿酬有多好?够买一箱钟薛高!投稿邮箱:qmfmbjb@163.com。请务必在来信标题中注明“专题征稿+主题”。期限为:2022年1月20日-2022年3月31日,超出期限范围内的投稿仍然可收录,但不享受基础稿酬提高的福利。本次专题征稿聚焦的选题有:1.
1月21日 下午 6:18

新年贺词:风雨不曾停歇,希望从未湮灭

再见,二零二一!这一年,是见证诸多历史大事发生的一年。这一年,是新冠疫情与人类共存的第二年。这一年,是每个人生命中春去秋来、不可逆的又一年。回望这趟来时满载欢笑与泪水的列车,在渐有暖意的轨道中,终于艰辛地驶到了终点。二零二一的底色并不明亮,延续着二零二零的阵痛,酸楚随处可见。美国迈阿密高级公寓轰然倒地,事发16小时后爆破墙体,手续问题导致多次暂停搜寻,先默哀后祈祷的救援队只找到35个遗体,掩埋在瓦砾下的失踪者无一人生还。海地西部地区发生7.2级地震,超过1297人死亡、5700人受伤,在政府近乎瘫痪的情况下,废墟边衣衫褴褛的幸存者用眼泪无声哀悼。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21名选手丧生,没有人能料到这是一场与死神赛跑的运动。吴孟超、袁隆平,两位共和国院士同日去世,二老身后每一缕炊烟都是来自人间的怀念。中印边境4名解放军战士壮烈牺牲,永远倒在昆仑边防的战斗中,祖国山河震荡着他们殊死搏斗的回响。河南郑州降落“五千年一遇”暴雨,地铁成为隧道里的“泰坦尼克号”。5号线沙口路地铁口,坐着一位泪眼婆娑、失魂落魄的父亲,他仍穿着当天送女儿上学的蓝色雨衣,举着“妞妞,爸爸还想接你回家”的牌子,却再也等不到笑靥如花的身影。岁末,西安疫情四起,全市封闭化管理,高校内两天三次、凌晨一点核酸检测,沐着平安夜的大雪,考研人只想求一份“长安常安”。悲惨不分国界,受难不舍昼夜,我们在灾难中岌岌可危,在默哀中黯然神伤。市井街巷人来人往,人生百态纷纷扰扰。黑暗的荒诞景象,缓缓在城市投放,描摹一种现实的人间图样。一边新增人口创近年新低,人口红利逐渐弱化,未富先老令人忧虑;一边地下捐精、代孕黑色产业猖獗,饮鸩止渴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给偶像疯狂打投,大量牛奶开盖后直接倒掉,商家和平台诱导扭曲了追星方式和选秀本意,殊不知全面脱贫背后付出了多少努力,才让无数孩童每天喝上一杯牛奶。杭州金钱豹出逃抓捕未遂,关键信息隐瞒不报,动物园管理令人忧虑,网红城市应急能力亮出红灯。各路明星、网红接连逃税,扰乱公平分配秩序。薇娅逃税加罚款的13.41亿,足以让月薪5000的打工人连续工作2.2万年。面对矛盾丛生的现实,我们不禁悲观,是否理想总是无法企及,是否寒冬始终难以逾越。民警一夜出警超20次,因过度劳累,生生摔倒在警车旁。经营饭店的夫妻,望着空荡荡的大堂,心酸地抱在一起,放声大哭。“抗疫”护士放不下前线疫情,两年四次推迟婚期。证券公司95后年轻员工为拼业绩,替客户考研当场被抓,千禧一代在升学和就业的夹缝中往返踱步,在焦虑和抑郁的边缘来回盘旋。从美国开往中国的DL287号航班突然取消,随之而来的签证过期、健康码失效、核酸预约困难,让上百名留学生滞留在机场中吹拂凛冽寒风。互联网大厂、头部教育类公司裁员潮澎湃汹涌,团队内部暗流涌动,一些部门打包全裁,曾经的工牌变成生活走向艰难的标记。没完没了的疫情将我们困在原地,接踵而至的挫折让耐心消耗殆尽。日常温情、阖家团聚、人生机遇,被生存压力悄无声息地代替;家徒四壁、工作失意、升学失利,时常让我们在偶然间痛哭流涕。我们活着,有过一无所有的绝望,品尝过突然失去的痛苦,背负着绝处求生的使命,紧握着似有若无的转机。有时很想将头埋进沙里、用布蒙上眼睛,在编织的梦幻里假意酣睡,贪恋一时片刻的忘记,不去理会必将经历的失意。谁不会疲惫,谁没有软肋,在那些听见的、看到的、经历的磨难面前,我们都想逃避。但有人选择从苦中作乐的心底生出坚强、在艰难迈步的脚下长出勇气。母子被困货车内,性命危在旦夕,儿子哭求先救母亲。别墅起火,母亲拼尽最后一丝力气送出儿子,自己却火场殒命。祖孙相依相靠,72岁奶奶陪读15年,帮助自闭症孙子就业。绝望的年轻妈妈带着孩子跳江前一瞬,被公交司机稳稳抱住。女护士怀有身孕,奋不顾身营救溺水儿童,她说“当时只有一个念头,就是一定把孩子拉回来”。外卖员强忍病痛去医院送单,被医生护士叫住“强行”救治,一整天的疲倦痛楚都融化在看似不经意的关心里。四川凉山森林大火后,消防员奋战八个昼夜,灭火后突然天降大雨,他们高兴地手舞足蹈。是亲人朋友的不离不弃、萍水相逢的真诚善意和发自内心的坚定毅力,汇聚成时光洪流中渺小却恒久的爱,照亮我们曾经因彷徨无措而驻足的路口,支撑着我们捱过一道道难关。总有些不起眼的身影,干惊天动地事,做隐姓埋名人。平凡的星辰,能让每一个普通的日子发光。贵州原草王坝村党支部书记黄大发历时36年,耗尽半生带领村民,在悬崖峭壁上凿出9400米、地跨3个村的“救命渠”,兑现了“水过不去、拿命来铺”的铮铮誓言。他是当代愚公,“一锤一钎干革命,绝壁天渠映初心”。长城保护员李世翔多地寻访15年,写下三百多篇研究长城的日记,拍摄十几万张照片,坚持呼吁保护文物、整理遗迹史料,守护荒芜土地上曾经深刻的文明,在滚烫砂砾和炙热漠风中安抚亡灵。他书写下深情,“我的梦想和归宿,总是在荒漠深处徘徊”。邮递员王顺友奔波32年,从海拔一千米到五千米,从零下十度到高温四十度,一年两万五千里,一副瘦弱的身躯、大檐帽戴得整齐,拉着亲密战友白马,自编自唱的歌声里永远透着苍劲。青藏高原上依然有雪,犹如一颗奉献的心难以融化。华坪女高校长张桂梅身患20多种病症,十指贴满膏药、强忍钻心疼痛,用数十年如一日的执着托起万千大山女孩的梦,她的心愿简洁却不简单“我只想让山里的孩子多能走出去一个”。这朵长在贫瘠土地上的野玫瑰,撒下万千种子,开出了漫山遍野的绚烂。匿名人“顺其自然”23年捐款1363万,来自“宁波市中山路1号”的信件每周如期而至,他(她)以兼济天下的初心、践行善与爱的约定,印证了“不必等待炬火,有一份光便发一份热”。希望是困难当头时偏要逆行的勇敢。凿穿绝壁的坚定不移、守望文明的一腔热忱、直面风雪的勇敢无畏、春风化雨的矢志不渝、普济众生的至善慈心……他们用身体力行诉说:希望不是在破晓前等待黎明,而是在黑暗中行至天光。普通人的生计无关许多大事,因为,柴米油盐足以让人喘不过气。就在我们叹息着负重前行时,生活的底色渐渐有了不同……当资本野蛮进入社区、家庭乃至年幼的孩童内心,反垄断执法与严肃监管开始为资本“拔獠牙”“戴手铐”。国内疫情多点散发,上海为迪士尼乐园安排220辆接驳车,连夜为4.6万滞留游客核酸检测,璀璨烟花下井然有序的核酸检测队伍,书写了一次城市治理的高分答卷。医保谈判“灵魂砍价”,70万一针、用于治疗罕见病脊髓性肌肉萎缩症的特效药纳入医保,尽管有许多人终究无法等到这一天,却足以让生者为之痛哭流涕,原来,每一个小群体都没有被放弃。“团圆行动”精准打拐,“梅姨案”已找回6名孩子,打拐警察甘愿伫立在寻觅孩子的茫茫人海中,为每一条河流找到细小的重逢,帮助它们奔涌回各自的故乡源头。一些令人惊喜的变化,让无尽的奔波,多了一些雀跃的盼头。当形势趋好的大环境让奔跑更加从容淡定,坚持就不只有它本身的意义。没有什么成就可以一劳永逸,但持之以恒的努力从不骗人。即便前方并非光明坦途一帆风顺,却总有一些人保持敲门的勇气决心,向极限挑战奋力迈进。他们从不在破晓前等待黎明,而是在黑暗中踽踽前行。万众瞩目的东京奥运上,苏炳添跑出9秒83打破亚洲纪录,杨倩、全红婵等运动员标志着“00后”奥运时代的来临,风华正茂的后浪搏击惊涛,凌云壮志欲与天公试比高,时代大潮如何奔腾还看今朝。航天光芒照亮深夜苍穹,“羲和号”实现我国太阳探测零的突破,天宫一号探测器着陆火星,神州十三号成功发射,王亚平成为中国首位出舱的女航天员。奋力燃烧、奔赴星辰的火炬告诉世界,中国人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谈笑凯歌还。历经1028天焦灼对峙,孟晚舟终于乘坐中国政府包机回国,她饱含泪水:“如果信念有颜色,那一定是中国红。回家的路,虽曲折起伏,却是世间最暖的归途。”60载寒来暑往,塞罕坝林场筑起115万亩的人工林海,蓄积量1036.8万立方米的树按一米株距排开,可绕地球赤道12圈。肩负“为首都阻沙源、为京津涵水源”的神圣使命,三代创业者殚精竭虑、战天斗地,让光山秃岭真正变成蒙语中“美丽的山岭水源之地”。希望是千钧一发前再多一秒的坚持。如同二零二一的寒冬,是人类与病毒艰难对抗相持的时刻,也是“守得云开见月明”的最后一层雾霾。希望是自己。给倔强不服气、常常咬牙竭力的自己点燃一把心灵的焰火,烧尽事与愿违的无奈,打开小心翼翼的纠结,穿越犹豫彷徨的阻碍,积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爬过生活的雪山草地,一览未知的星河壮丽,为每一口呼吸赋予新的生命力,收获不期而遇但弥足珍贵的惊喜。希望是他们。那些素未谋面却赤心相待的人,那些不断碰壁却不曾懈怠的人,那些不再如期归来却永远熠熠生辉的人……那些散发着微光的人,汇聚起世界的希望,照耀蜿蜒前行的路。不必遗憾没有机会相识,无须感慨明星已经消逝,因为他们从未与我们别离。合上二零二一的最后一页,翻开二零二二的序章扉页。就算回不去了也无妨,哪怕这颗千疮百孔的星球又悲伤地转了一圈,要看到:世界颠倒的另一面是昼夜更迭,黑夜尽头是终会奔赴而来的晨曦初露与旭日升腾。二零二一也许遗憾,或是没能上岸,或是分别离开,或是始终不能跟口罩说拜拜。二零二二即将到来,尽管向前走吧,因为风会送来花香,雨会带来诗意。愿荆棘路上的你,始终有希望长伴而行。祝福你,新年快乐!青苗法鸣编辑部执笔人:黄馨如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论文发表、科研立项、考研申博、实习求职......干货在这,你在哪?

编者按:打通法学学习的“任督二脉”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在此过程中,不少小伙伴可能会走弯路。今天苗苗整理了四十余场优质讲座,内容涵盖核心论文写作与发表、学术笔记制作、考研申博经验、红圈实习指南等方方面面,相信优秀学长学姐们的经验可以为小伙伴们指点迷津,以最小的信息成本收获最大价值的干货内容。学术篇一、写法学论文,你应该这样寻找和阅读文献(扫码即可参与)讲座内容:法学文献该如何检索、阅读和整理(将涉及法学文献的意义、检索方法、高效阅读、观点整理方法等)主讲人:青法在线资深咨询师,双一流大学法学硕士,硕士期间发表学术论文4篇,参与国家级、省级课题5项,并曾在省级学术期刊协助责编进行稿件初审工作。对法学文献检索、论文写作具有一定心得,希望能够通过本次分享,从方法论的视角帮助各位同学更高效、扎实地完成论文写作。参与人数:212评价:5.0观众评价:“本次讲座主要介绍了文献查找与精读的注意问题,以及阅读相关文献的方法,收获颇丰!”“很全面,学到很多”“课堂氛围很好!”二、研究生第一篇核心论文如何准备?(扫码即可参与)讲座内容:期刊论文写作前的热身,心理与体力的准备;何为“典型”的期刊论文?期刊论文写作的“虚实”;期刊论文的内容展开;期刊论文的修改、定稿、投稿及其他。主讲人: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主讲人曾在《法学》《交大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曾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等科研立项,科研成果获得商法学年会中青年优秀论文、全国民商法博士论坛等奖励,也曾获得江平民商法奖学金、北京大学校长奖学金、三好学生等学术荣誉。参与人数:241评分:4.5观众评价:“性价比高”“内容深刻,讲述全面,需要反复品读才能领会其中要义”“课堂氛围好”三、学术型法学笔记,该怎么做?(扫码即可参与)讲座内容:涉及整理读书笔记的意义、工具、各类笔记的高效整理方法等。主讲人:985top法学院博士在读,近年来已来整理读书笔记逾三十万字,发表论文若干,期待与大家交流分享自己在整理笔记过程中的各种感悟。参与人数:448评分:4.9观众评价:“内容满满,主题突出,针对性强!”“感谢师兄,收获很大”“师兄非常耐心
2021年12月20日

学术问题意识的养成:提出好问题远比解决好问题重要

编者按:本文系青法在线2021年09月27日举办的线上讲座《如何养成法学研究的学术问题意识?》整理而成,全文共17279字,含讲授部分+答疑部分,答疑部分共解答了读者提出的4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在学术研究方面有所帮助。注意:请已经参与过当期讲座的读者朋友不要重复购买。目
2021年12月4日

学术型笔记的正确打开方式

编者按本文系青法在线2021年8月13日举办的线上讲座《为学术,如何做笔记?》整理而成,全文共14878字,含讲述部分+答疑部分,答疑部分共解答了读者提出的30个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在笔记整理方面有所帮助。注意:请已经参与过当期讲座的读者朋友不要重复购买。目
2021年11月7日

如何通过学术会议润色论文

编者按:对于立志在学界闯出一片天地的法学生而言,既要埋头阅读泼墨成章,也要虚心请教闻过则喜,参加学术会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法学学术会议质量不一,如何寻找权威性的法学论坛?如何提高会议投稿获奖率?又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完成论文宣读与高效率交流?似乎是当前大部分研究生们十分关心而又迷茫的问题。今天,我们邀请到了来自北京师范大学的一位博士师姐,这位师姐有着丰富的参会经验,对于法学高质量会议的信息搜集、论文投稿、学术交流、参会礼仪以及避坑事项等有独到的见解,希望她的讲授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拨开法学高质量学术论坛的神秘“面纱”。讲座主题参加学术会议如何收获更多主讲人简介J师姐,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有丰富的国内外会议与论坛投稿和发言经验。主要参加会议和论坛经历有:第十届“新法学.青年论坛”(发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1年会(参与);The
2021年11月4日

对未来有信心,对当下有耐心——青苗法鸣的第五年

我们未曾料到,青苗法鸣可以活到第五年。一路走来,在光阴的快轨上,留下了属于青苗法鸣的若干时刻。2016年11月“青苗法鸣”微信公众号初创。2017年01月“青苗法鸣”微信公众号产生破万文章。2018年03月“青苗法鸣”微博与知乎平台成立;团队人数达到10名。2018年10月“青苗法鸣”咨询平台成功试运行。2018年11月推送两周年纪念文章《青苗法鸣之问:我们为什么要出发?》。2019年04月首次线下推介会在西南政法大学召开,现场参会人数300+。2019年11月推送三周年纪念文章《一路放弃,一路坚守:青苗法鸣这三年》。2020年01月“青法在线”微信公众号成立。2020年02月“青苗法鸣”cctalk大课堂正式启动;成长计划第一期学员正式入营。2020年06月青苗法鸣旗下B站、百家号、网易号等多个子平台正式运行。2020年08月微信公众号首次产生阅读量10万+的文章;团队人数超过20名。2020年11月推送四周年纪念文章《迈向价值创造,青苗法鸣第四年》;10大子平台共同发展的新媒体矩阵初步成型。2021年04月在杭州召开第二次线下推介会,广州、上海等地读者远道而来。2021年09月在北京召开第三次线下推介会,在京30余所高校均有同学报名;团队荣获第七届“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全国三等奖,北京市一等奖。2021年10月全平台订阅人数超过100万,当年阅读量接近2亿次,团队人数达到30名。>立足五周年这一新的“历史起点”“关键时刻”,回首一千八百多个日夜,对于在无数读者朋友支持下取得的进步与成绩,我们倍感“三生有幸”“无上荣光”;回首一千八百多个日夜,我们深感每一步都十足艰辛、十分吃力,需时常吟唱“踏平坎坷成大道,斗罢艰险又出发”。执起一根藤蔓,远望千里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目前的青苗法鸣,是一个刚刚起步的新媒体平台。虽耕作在一隅,但时刻关注全域。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必将带来行业之变、产业之变、生态之变。过去与当前,消费互联网改变了中国与世界,流量经济与平台生态为无数人提供了站到风口的机会。未来,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产业互联网将从生活平面走向立体,网络输出的自我组织能力正在变得日益普及与强大,当短视频覆盖了最后一批因种种原因无法被互联网触达的群体,公众舆论开始被有序组织......自媒体行业将迎来深度调整。进入21世纪的第三个10年,变化成为了最大的不变,容不得我们去寻觅理想主义的乌托邦、“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桃花源。在现实的映照下,此时此刻的青苗法鸣仍然非常柔弱,虽经风雨,但不足以与风雨抗衡。如何实现狂风骤雨中的匍匐前行,和风细雨中的碎步快行,阴风冷雨中的裹足而行是最大的发展难题。我们攀附不了高枝,也不甘于躺平,做藤蔓上的“瞭望者”成为最佳选择。网易奖牌向优质文章作者发放稿酬打开历史的长镜头。回顾几十年来的发展大势,互联网领域的发展虽然变幻莫测、竞争残酷,但推动生产力变革的大趋势没有变。虽然信息技术不断迭代,各类产品持续更新,但互联网行业促进信息互通,服务用户追求美好生活的大趋势没有变。虽然行业生态一度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频频出现,但是内容输出领域由抄袭成风到强力保护原创、整体领域由乱到治的大趋势没有变。打开行业的广镜头。行业内的竞争已经由火海状态转向持续洗牌,一路同行者或主动放弃或不幸“罹难”。放眼望去,依靠搬运纸质媒体内容的专业化平台或将面临政策严管与原始授权匮乏的窘境;依靠抢发热点资讯的流量平台也可能因为对新闻类内容传播权限的规范而陷入停摆;依靠简单检索拼凑排行榜单的路径依赖大概率会因为审美疲劳与“踩一捧一”而被市场舍弃。推动优质原创内容落地、为用户决策提供深度智力支撑、创新个性化服务内容、开展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服务,将会成为行业未来发展的主流。不用羡慕十年前流量经济扶持带来的躺赢,你赶不上的时代终究是历史;不用感慨网红营销的日进斗金,你做不到的事情终究是神话。面对行业动向,因势而谋、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才是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机遇。打开自身的微镜头。青苗法鸣坐不上火箭、飞船,连缆车与登山杖都没有,只有执住一根藤蔓,才能在“曲曲折折”中站到更高的位置。3次线下推介会,场场爆满,读者朋友们的信任与支持是我们攀爬的动力;2亿次阅读,优质内容传遍大江南北,读者朋友们的喜爱与肯定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几千封投稿邮件与创作者思想碰撞,上万人次的咨询与98%以上的讲座满意率,一句句感谢、一声声问候、一次次鼓励,与老友般的真挚交流是我们百感交集时的温暖与慰藉。作为《法学》期刊论文引注来源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官网被提及中国政法大学葛平亮老师、华东政法大学方斯远老师在青苗法鸣开设讲座河入峡谷、风过隘口,第五个年头的青苗法鸣,已经走到了属于我们的“娄山关”“腊子口”面前。唯有抢关夺寨,坚定信心实现质变,才能实现“熵减”,让淘汰来得更晚一些。若想“小富即安”地维持现状,不出一年必然一溃千里,荡然无存。我们用三个镜头研判未来,明确了“持续发展是最佳的防御”。神居胸臆,而志气统其关键。面向未来,我们信心十足,以信心铸就信念,以信念升华精神,以精神对决、用意志较量,为青苗法鸣的结构性转型提供磅礴力量!部分优质原创视频走一条人迹罕至的路,要耐心忍受摸着石头过河,青苗法鸣从来没有做到“第一”,但因自身的特殊性创造了很多“唯一”。越走越远,发现连“石头”也摸不着了,因为我们的发展路径从来没有成熟的经验、样本与模式可供参考,走出了一条与众不同的“蹊径”。走别人没走过的路,能一览别样风景;拓前人没垦过的荒,能结下不同寻常的果实。这也意味着未知的困难与诸多不确定因素在等待着我们,但必须挨过去。既要有支棱起来的壮志,也要有勇闯无人区的豪情。志之所趋,无远弗届,穷山距海,不能限也。“小碎步、不停步、一步接一步”是青苗法鸣的标志性动作。回首这五年,有诋毁谩骂、有恶意举报、有发展受限.....有数不清的灰暗时刻,好在一切的艰难困苦都没有吓到我们、击倒我们,反而增强了斗争精神,筑牢了发展基础。“牛马年,好种田”,2021年,我们实现了非法律领域平台入驻、视频创作、对外宣传推广等多个领域的重要突破,注定是一个不同以往的年份。天地转、光阴迫,历史不会偏向我们,惟有主动走近机遇。正所谓“征途未尽马蹄尽”,现在的青苗法鸣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拓荒精神,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上下游贯通,实现多平台融通,以更低成本覆盖读者需求,以更高标准满足个性需要,以更宽视野触达不同群体,以更大力度推进对外合作,在内容传播向价值创造的道路上行稳致远。期待“一览众山小”的快感,做好“望山跑死马”的准备。做互联网新媒体非常容易令人焦虑浮躁。阅读效果的比较、政策边界的把握、舆论导向的预期等等,使我们不得不竞相追逐热点、追捧流量、追击网梗,陶醉于“短平快”的成功之中,很难再去深思长远,熟虑当前。看着网红团队一夜暴富,更有不少人“立志”在互联网时代浪潮下分一杯羹。我们深知“万山磅礴有主峰”,要想拥有“登最高峰”的快感,必先体会到所有痛感,长期吃苦是在所难免的。“人越歇越懒,嘴越吃越馋”,走出舒适区实在太难!船到中流,惟有奋楫争先,才不惧风高浪急;人到半山,惟有激扬精神,才能不惧路险坡陡。合理确定各阶段发展目标后,青苗法鸣必将凝聚“九牛爬坡,个个出力”的奋斗合力,从“专业深度、服务广度、传播角度、支撑力度”四个方面推动全平台爬坡。各个子平台之间,既要形成相近风格,又要尊重各自不同的运营规律;既要提升共同的品牌价值,又要创新各领域的产品与服务特色;既要守住专业水准,又要满足不同类型读者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心有净气,风雅自来,甘于做寂寞孤独的行路者。一个人只有在安静的时候,才有机会直面和审视自己的心灵,青苗法鸣只有在混沌中保持净醒,才不会“自乱阵脚”。阴为阳极、阳为阴极,看不见成功希望时可能正是厚积大成时。我们始终坚信所做的事情对他人有价值、对自身有成长、对社会有贡献,这样的漫漫征途才不会被外在包袱所累。心净则自由,心自由则身沐长风。即使只身独闯,也倍感力量强大,一路同行并非一定要身手相依,而在于心神相近。在“内卷”被泛化滥用的时代,青苗法鸣从不借口躺平,而是笃定做“孤寂的前行者”。客观准确正视自身不足,不惧竞争,始终明白本身还不够优秀,目前只能到达这个层次,不可怨天尤人。不怕失败,敢于前进,没有完美的设计图,只有完美的竣工验收,很多工作需要提前搞起来,只有敢于解决实际问题,才能锤炼成长。接受长时间的清苦,除了在喧哗中丰富情感,在快乐中充实灵魂,更要在名利面前宠辱不惊、去留无意,因为“骏马自知前程远,不被繁花迷望眼”。青苗法鸣做好了长期艰苦、默默无闻、徒劳无功的准备。正因为我们的奋斗,让一个小小的新媒体平台有了精神的刻度,让看不清的未来有了明确的航道。用时间换空间,有为就一定有位,我们必须“对未来有信心,对当下有耐心”。>读者反馈读者祝福用乌龟体质与黄牛精神,挺过当下走向未来信心不能当饭吃!残酷的现实是:没饭吃的时候又会失去耐心。当前,科技革新推进行业转型,互联网生态改变颠覆用户习惯,MCN机构抱团壮大产生集聚效应,我们会因为惯性优势不断丧失而陷入方向迷茫,会因为把握不住热点资讯而时常惋惜,会因为平台管理政策调整而屡屡被动......青苗法鸣的当下与未来该如何被定位,是我们长期思索的命题。如果将自己当作珍珠,就时常有被埋没的痛苦;倒不如把自己当成泥土,让读者踏出一条路,以不变应万变。零落成泥碾作尘,不只是觉悟与勇气,更需要能经受“千磨万踏”的体质。在三周年的纪念文章里,有这样一句话:青苗法鸣要学乌龟,率先要锻造乌龟体质,即顽强的生命力和贮存食物忍饥挨饿的耐力。当时间迈向2021,步入辛丑牛年,“像牛一样劳动,像土地一样奉献”成为我们新的追求。像牛一样,就贵在拥有“老黄牛”精神。老黄牛精神,是“筚路蓝缕”的实干品质。在不依托任何组织机构与资金支持的情况下,能够从零开始,立足“微信公众号”一基,带动十余个子平台快速发展,正是全体成员默默奋斗的结果。在一封封邮件沟通中,在一帧帧画面剪辑中,在一次次信息检索中,在每一次熬夜加班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以真干为本分,以实干为责任,以苦干为乐趣。老黄牛精神,是“心有读者”的发展格局。从几千几万到上百万的订阅关注,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切不可辜负读者们的殷殷期待与美好祝愿。总有人问,青苗法鸣是靠谁办起来的?我们能且只能依靠的是无数关心、支持、帮助平台发展的读者朋友,这是我们最大的靠山。如果背离“一切为了青年学人”的初衷,如果自视甚高忽视读者需求,如果以自我为中心倚重“炫技”,就会近视、短视,最终彻底失明、失聪、失心疯。老黄牛精神,是“绳锯木断”的坚韧传承。天才是极少数,众生才是芸芸。青苗法鸣没有网红队友,但整个团队非常优秀。一根丝线,既小且弱,对付硬木,注定徒劳无功;在它挥汗如雨的奋斗过程中,虽然还不曾看见功效,但其价值和成果体现在无数根丝线前仆后继的聚力之中,体现在“木断”的成功之中。我们一代代团队成员以“绵绵力”做“久久功”,以“长途跋涉”之准备换来经受“波翻浪滚”之从容。>五年,已不再是人生的短暂瞬间。助力“青苗”成长为大树,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过去五年,我们通过奋斗,披荆斩棘,走过万水千山。未来,我们还要继续奋斗,勇往直前,在洪波涌起中书写星汉灿烂。向一路携手支持青苗法鸣的读者朋友们,致敬!向勠力同心发展青苗法鸣的团队成员们,致敬!向所有促使青苗法鸣坚韧顽强的同仁们,致敬!本文责编
2021年11月1日

本科发展规划四人谈

编者按:又是一年开学季,许多法学萌新们踏入了法学院的大门。与高中相比,大学所面临的选择更加多元,而在多元的选择中我们通常难以抉择。为了帮助大家(低年级本科生)拨开迷雾,苗苗邀请了在本科期间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四位学长学姐,围绕专业课学习、实践活动、科研活动、保研规划以及谋生与谋道这五个课题,以“主讲人+评论人”的讨论会形式互相讨论,商榷观点,以期待在互动与争论中为大家提供一份更加完整和可行的规划方案。本篇文章是10月16日讲座的文字稿,讲座时长逾3小时,全文超3万字,大家可以根据需求阅读。需要提醒的是,已经购买过讲座的朋友们不需要再次购买本文了哦。与谈人简介陈微茵:本科西北政法大学,保研至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本科最终排名学院第一。本科期间参加各种活动,各类论文竞赛,各类调研课题,大创项目等等。参与创办校级学生刊物并担任主编,担任院刊责任编辑,加入校艺术团等等。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彭梅梅:中南大学法学本科,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经济法研二在读,一个热爱法学、规划明确、实践经验丰富、惯常摸鱼的考试型选手。非常开心跟大家分享我本科四年所得各种经验教训,希望大家都有一段丰富精彩的本科时光哦!潘天乐: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推免),现任《中南法律评论》编辑。曾多次获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模拟法庭冠军组及最佳个人、国家级大创项目优秀结题、省(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等。热爱读书,志于为学;生活无趣,喜于闲聊;追求自由,乐于云游。余学亮:上海财经大学202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曾参加西南政法大学请求权基础暑期班,曾担任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增刊》审稿编辑,曾参加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大赛并夺冠,曾参加裁判文书、法学论文写作大赛并获奖,曾同时准备法考、研考并高分上岸,曾获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论文,曾热爱民法、后转向商法、现又回归民法。多多少少,浅尝辄止,博观只为约取,厚积以求。与
2021年10月24日

招新:栽下梧桐树引得凤凰来

青苗法鸣旗下各子平台正在大力推进优质内容视频化输出,欢迎具有视频创作与运营能力的朋友加入我们!我们对您的期待:1.对法律、高等教育等行业有一定的了解;2.文字功底较好,能够独立撰写脚本;3.可以出镜拍摄;4.熟练运用各类视频剪辑软件,完成后期工作;5.善于主动学习,掌握不同平台的运营规律;6.具有良好的网感;7.每月能完成4条及以上视频。我们给出的诚意:1.前3个月,单条视频可获得300元报酬。2.前期已努力开拓多个平台,多数认证工作已完成,能够直接对接官方运营人员,获得点对点辅导与平台推广支持。3.后期,将按照视频效果(多平台累计阅读量等因素)确定工作报酬;只要您用心,物质报酬会有较大幅度增长。4.团队成员享有的其他福利(生日礼物、意外保险、旅游补贴、成长培训等)。5.认识一群志同道合的伙伴,通过青苗法鸣触达更高、更广的领域。请对照上面的7点期待,撰写一封自荐信,投递到:qmfmdwhz@163.com。我们将在72小时内安排笔试(视频创作)与面谈交流。本文责编
2021年10月21日

恋爱减肥都烦恼,忧愁哪有投稿好!

“青苗法鸣”旗下青苗法鸣、青法在线公众号又来专题征稿啦!对于专题征稿的说明专题征稿和长期征稿有什么不同呢?其实专题征稿的主题是编辑根据社会热点、读者关注选定的,这些主题无论您什么时候投稿只要符合我们的稿件录用规则我们都会录用,如果您就这些主题在专题征稿期间投稿能获得更多福利。即便过了专题征稿期,这些主题您想写都可以投稿,只是录用后少了点小福利,仅此而已。不要担心,大胆投稿吧!青苗法鸣公众号除了给大家提供“传帮带”的平台,针对本次的短期专题征稿,我们将对收稿文章的基础稿酬提高至150元,激励性稿酬不变,具体要求请查看最新征稿启事:稿酬有多好?够买一箱钟薛高!投稿邮箱:qmfmbjb@163.com,务必在来信标题中注明“专题征稿+主题”。期限为: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2月31日,超出期限范围内的投稿仍然可收录,但不享受基础稿酬提高的福利。青苗法鸣本期聚焦选题1.运动员的就业保障问题
2021年10月20日

21级法学新生读了这些书才算入了门!

编者按:法学作为一门需要一生学习的学科,充足的阅读是法学入门的第一步!青苗结合众多老师和优秀学长学姐的推荐,为大家筛选了8本法学入门书籍,相信认真阅读后会对法学这门学科有更清晰的认识,为未来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青法新生合辑,旨在以最小的信息获取成本,帮助各位新生收获最有价值的内容,先前内容回顾看书、打辩论、搞竞赛、逛B站?给你的大学生活安排上!、精选八场讲座,带你提前适应大学学习除了评论区赠书福利,我们还会在群中新生免费赠书,文末加入21级法学新生群,苗苗送你更多好书群内还有法学入门大礼包的等你探索。一、法的门前必读理由:《法的门前》一书是由美国经典法理学书籍《法律之门》根据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精编而成。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该书会从多个方面让读者对于美国司法制度有一个清晰的基础性了解。二、超越法律必读理由:《超越法律》一书是著名法学家波斯纳的法理学三部曲之一。不同于传统教科书式的法理学教材,该书行文的方式可能会让初读者感到一丝不适应。但是,相信如果你能坚持读完本书,你对实用主义、法律经济学、实证主义等问题将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三、论犯罪与刑罚必读理由:《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短小精悍,但它的影响却是极为深远的。该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借用陈兴良教授的评价:“举凡当代刑事法治理念,例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无不在书中有着精辟而隽永的阐述,闪耀着理性的光芒…是刑事法初学者的进阶宝典!”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必读理由:该书是苏力教授的经典著作之一。正如它的副标题所体现的,该书集中关注和讨论中国司法制度的所有问题。该书作为一本基于实证调查、运用交叉学科知识撰写的著作,虽然成书距今已过去多年,但是读来仍颇具启发性!五、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必读理由:该书是民法学泰斗王泽鉴教授的著作,被誉为“法律人绕不开的”一本书。该书针对民法领域重要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并引用判例学说及德国法的理论进行详细分析。本书对于读者构建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和锻炼民法思维大有裨益。六、
2021年10月10日

如何有意义地度过大学生活

编者按:无论时代如何变迁,人在大学这个阶段,都有一些必须完成的任务、必须实现的成长。正如卡尔·荣格所说,“人类无法容忍没有意义的生活”,有鉴于此,本文作者为有意义的大学生活指明了一个方向,即学会探索真理,学会热爱自由,学会正视自己,学会唤醒灵魂;最重要的是,要学会设想自己人生的目标,然后把握一切可能的时间和机会,去学习和实践——即便当下你无法理解这些努力的意义。相信看完本文,你会恍然大悟,而四年之后,你仍会感谢象牙塔的生活,它让你以最小的成本完成了生命各个维度的尝试。文章来源: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在法理学的边上”,转载已获授权作者简介范立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开学之初,照例要说几句欢迎词。诸位来大学求学,务必要过得有意义,所以很有必要了解大学是什么。我以为大学是自由探索真理之所。这虽然不是什么高论,但我仍愿意将自己的理解与诸位分享,希望有裨益于诸位将要开始的大学生活。一、根据真理而生活真理并不神秘。当你说“法大本科校区位于昌平”这一陈述是真的,你就承诺了一个真理。当然,真理也有重要和琐碎之分。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教我们辨别真正重要之事。而真正重要之事是关乎灵魂的。所以,教育是关乎灵魂的。真正的教育唤醒灵魂关注真正重要之事,促进灵魂的转向。在当代社会,法律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力,在世界各地建立“法律的帝国”(law's
2021年10月9日

“申请-考核制”下的法学申博如何准备

编者按:十月伊始,各大高校法学博士招生简章陆续发布,有志于投身更高学府钻研学术的硕士生们纷纷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不同于以往的普通招考,如今绝大部分的法学院均采取“申请-考核”制的方式选拔优秀学生,博导个人的话语权不容小觑;而随着直博生、硕博连读规模的不断扩张,留给申请考核的名额也在不断缩减。在此背景下,如何从招生简章看高校博士选择偏好,如何撰写申博邮件显得有诚意,如何整理最具竞争力的申博材料,外语又需满足怎样的最低标准,相信上述问题均是小伙伴们长久萦绕心头的困惑。今天,苗苗邀请到了来自南大民商法学的博士研究生师兄,这位师兄经历了申博的全过程,熟悉其中的规律与雷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讲座主题“申请-考核”制下的法学申博如何准备主讲人简介陈凯,南京大学20级法学博士(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领域为民法基本理论、中德比较法以及公法与私法交叉问题。讲座要点1.三省吾身:你适合读博吗?你为什么要读博?你凭什么能读博?2.怀揣丹心:直博、申请考核制以及跨专业读博的可能3.时间窗口:一份十分重要的申博时间节点表4.精准狙击:从招生简章看各高校招生偏好5.主次有序:申博邮件的细节如何处理6.围城内外:个人博士申请的过程以及读博一年的感受讲座时间2021年10月15日19:00—21:00(讲座分为讲授+答疑两个环节)参与方式扫描下方这个可爱的二维码或者点击阅读原文即可参与福利指南将本推文不设分组转发至朋友圈,并获得15个以上点赞,保留至兑奖时刻检验。苗苗将随机抽取3名读者免费参与本次讲座,幸运的你不仅可以和南大博士师兄相互交流,还能无限回放呦。转发推文至朋友圈后在后台回复“法学申博讲座”即可参与抽奖。兑奖时间截至2021年10月15日12:00。中奖的朋友请添加青法小助手公共微信(qfxzsggwx),凭朋友圈截图报销讲座费用。本文责编
2021年10月8日

“小粉红”与中国青年思潮的十年剧变

编者按:一个群体的产生绝不仅仅是表面上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简单,相较于贴标签的认知,深挖其产生的根源以及背后的思想可能才是更加科学和值得肯定的。本文作者对“小粉红”这一群体的深入剖析所体现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可能更超脱于文章本身,值得每一位读者深思。文章来源: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21年10月新刊,转自“文化纵横”公众号。作者简介:余亮
2021年10月7日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正式通知

您好!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议题
2021年10月2日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正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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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日

京师法学“基层治理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博士论坛会议通知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博士论坛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指出:“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为解决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中面临的系列法治问题,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加强我院与国内外各高校的学术交流,我们拟定于2021年11月27-28日继续举办第三届京师法学博士论坛。会议将邀请国内外高校的在读博士研究生、博士后以及取得博士学位五年内的青年学者进行学术交流,同时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学术报刊编辑及就会议主题有专长的实践部门专家参与评议,帮助青年学子提升学术能力。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诚挚邀请您拨冗莅会:会议主题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基层治理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1.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的法治问题;2.依法行政与基层政权治理能力现代化;3.基层德治与法治建设中的传统资源借鉴;4.生态文明与基层环境法治建设;5.基层治理中的民法问题;6.基层治理中的刑法问题;7.基层治理中的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8.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立法;9.国际投资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征文要求现围绕上述选题,向学界发出邀请。欢迎对本论坛议题感兴趣的青年学子携文赴会。有意与会者可向论坛提交与议题相关的8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本届论坛将设置优秀论文奖若干,并邀请优秀论文作者与会报告论文。论坛将邀请青年学者担任与谈人,资深学者担任点评嘉宾,对文章进行研讨、指导。论坛与法学院学术辑刊《京师法学》联合举办,会后将择优推荐论文在《京师法学》发表。会议时间与地点本次会议定于2021年11月27-28日,会期两天。会议地点暂定花园饭店(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如遇防疫政策变化,会议将改在线上进行。会议费用本次论坛承担正式受邀学者参会期间的餐饮费用,对于外地正式受邀参加会议的学者我们将统一安排宾馆住宿并承担往返的差旅费用。本次论坛不收取会务费。联系方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京师法学博士论坛会务组会务专用邮箱:
2021年10月1日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第三届方德法治研究奖评审结果公示公告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第三届方德法治研究奖评审结果公示公告根据《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方德法治研究奖章程》,方德奖评选办公室于2021年3月12日发布《第三届方德法治研究奖申报公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收到参评作品234件,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等113家单位。
2021年9月30日

北大讲座|行政国家的规则、命令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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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

行政法学书目汇览 (8.0版,2021年)

编者按:目前流行的书单篇目中以介绍民法、刑法有关书目居多(可参见干货必备:民事法阅读书目推荐(2020年3月版)、刑事法学进阶书单(2.0版)),而对基本法律中较大的另一种门类——行政法介绍较少。本篇书单即是对中国以及域外行政法学有关教材、专著以及其他学习资料的详细介绍,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要求的读者,既有助于基本知识的学习,也能够给实务人士一些启发。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转载已获授权。原文编者: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施立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原文说明一、编录目的本书目列书籍500种,旨在描画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知识地图,向行政法学习者提示各个主题的相关书籍。更加精简的阅读书目,可以参见何海波的《行政法入门书目》。二、编录原则(一)学科范围上,遵循通常的学科划分,收录少量相关学科的著作。(二)出版地域上,限于在中国大陆出版的中文书籍,不收外文图书和海外中文图书。(三)出版时间上,侧重晚近著作,基本不收早期著作。(四)创作方式上,主要为个人独著,慎选集体作品,教材只选少量,论文集一般不选。三、编排方式书籍目录大体按主题分类,同一主题下按初次出版时间排列。经过再版的著作,标注第一版和最新版。四、编录过程本书目的编录得益于多位同行的帮助。其中7.0版的编录,得到当年《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选课和旁听同学的帮助。8.0版的编录,是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王志老师与苏州大学施立栋副教授共同完成。目
2021年9月30日

今天的你,需要行政法典吗?

原创文章,已得到独家授权,转载请添加公共微信“qmfmggwx2”进行接洽,取得许可后方可转载。对未经许可转载导致的侵权,本编辑部保留追究的权利。编者按: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和实施,行政法典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那么我们是否真的需要一部行政法典?如果需要,我们需要一部怎样的行政法典呢?进一步来说,如果出台了行政法典又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作者用生动的语言进行了梳理与展示,相信读完本文您一定会对这一系列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作者简介夏克淳,北京外国语大学,19级本科生。热心时事,想做一个真正的公民。一、我们还不够了解行政法2021年4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行政法典的编纂工作赫然在列。“行政法”这一词眼在许多普通老百姓的印象里并不熟悉,甚至部分大学生群体对法律的了解都仅限于“民法”“刑法”“宪法”等领域。可是,行政法作为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它又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以上海市一件真人真事为例:某日,就读于“上海脚痛大学”的大学生小王骑着自行车在魔都川流不息的非机动车道上飞驰。面对前方非机动车道上的拥堵状况,小王未经多想便扭头骑上了侧面的人行道。可才骑出5分钟,小王就在下个路口被交警拦下,并因为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遭到50元人民币的罚款处罚。对此小王很是不服。第一,小王表示自己确实不知道这规定,属于初犯,且是法律认识错误。第二,小王表示自己并未造成任何后果,属于情节轻微。而且法规明确规定了情节轻微的,可以批评教育后放行。第三,细心的小王查阅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后发现:上位法规定的罚金范围是5-50元,而下位法却缩小范围至20-50元。小王认为下位法应该无权变更上位法关于公民义务的具体规定。综上,小王面对此次处罚,心中充满委屈。当天晚上,心怀委屈的小王想起了劳东燕老师的一句话:“社会需要心地善良而又愿意较真的公民。”五十元人民币是小事,尽管相较两元的共享单车租赁费也还是个不小的数目,但小王认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就自己对政府的不满之处提起申诉,这才是真正重要的。于是,在咨询了相关人士后,小王最终选择行政复议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手段。可小王在实际维权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阻碍。首先,上海市通用的线上集成式办公网络平台——“一网通办”居然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功能,只有行政复议办公地点变化与其他注意事项的通知。之后,小王通过电话咨询在政府网站找到了行政复议的平台,但在上海市政府网站上下载的申请书模板竟然跟一网通办上的模板存在出入。虽然小王最终如愿提起了行政复议,但程序的曲折更加增添了小王的委屈之感。小王上述的经历与常见的经济纠纷、劳动纠纷不同,矛盾发生在两个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即上海市政府与大学生小王之间。这其实就涉及到了行政法的领域。同时,小王选择的行政复议手段,其实也属于法律规定的三大行政救济途径之一。那么,行政法究竟是什么?行政法具有怎样的性质?我国存在行政法典吗?行政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在积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特别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刚刚发布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去了解行政法。如果你今天经历了小王的遭遇,你又会怎么做?二、行政法是什么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制度,其精髓在于“控权”两个字。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活动。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在上述活动中往往扮演着核心角色。简而言之,行政法涉及的案件永远都可以笼统得概括为一个官对一个民做了一个行为,然后民如何寻找救济的故事。上述故事中,小王查找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属于行政实体法的范畴,而小王寻求的行政复议正是行政法三种救济途径之一,其他的两种是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小王在行政复议的过程汇业产生了些许好奇:“我听说过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很多相关问题翻翻这几本书都能找到对应法条。可为什么感觉食品、交通、教育等方面的法律就多如牛毛牛毛,而且看起来挺杂乱的,各个地方都不一样,到底有没有统一的法典?”三、法典化进程说起行政法典,我国从古至今一直在探索。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更是激发了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编纂法典的热情。早在唐玄宗时期,我国就编纂成了一部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典——《大唐六典》。这也是我国古代最早的“行政法典”。《大唐六典》对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机构、编制、职责、人员、品位、待遇等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至清代,《五朝会典》编纂完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1986年,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陶希晋的倡导和组织下,由法工委领导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正式成立。受《民法通则》颁行的启发,陶希晋先生提出,我国已拥有刑法、刑诉、民法、民诉等四法,应该接着制定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构成完整的六法体系。但由于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目标、性质、内容、范围等都没有清晰认知或统一的意见,很长一段时间行政基本法的起草始终停留在讨论阶段。2017年民法总则的颁布与民法典编纂行动的启动,再一次激发了众多行政法学者的热情。也许可以模仿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流程,分两步走,先制定行政法总则,再完成各分则,最后形成行政法典。2017年12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召开“行政法总则与行政法法典化”学术研讨会,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众多行政法专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专家和学者们就行政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实现路径充分交换了意见。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1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此后,行政法法典化的呼声日益强烈。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后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研究制定行政程序法。”众多学者认为(例如姜明安教授),
2021年9月29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第十三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获奖名单的公示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第十三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的通知》(国版发函〔2021〕6号),经广泛组织征集和严格评审,现将获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9月24日至9月30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国家版权局书面反映。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需署实名,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电话/传真:010-83138740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编:100052)国家版权局2021年9月24日信息编辑
2021年9月29日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正式通知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度会长办公会决定,结合疫情防控要求,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将于10月23日全天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会期一天。会议形式线下线上相结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会议题(一)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二)本次年会的分议题为:1.民法典总则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2.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3.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4.民法典人格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5.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6.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7.80后青年专场。二、参会人员1.
2021年9月29日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通知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通知各位理事:经会长会议研究决定,定于2021年11月13日-14日在上海召开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暨第二十九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承办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021年9月28日

第二届 “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 2014—2020 )”评选结果公示

部著作参与申报。为了保证评奖的公平与公正,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特设立“第二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评审委员会”,评奖历经初评与终评两个阶段,已于
2021年9月28日

李斯特的犯罪观:读《德国刑法教科书》有感

原创文章,已得到独家授权,转载请添加公共微信“qmfmggwx2”进行接洽,取得许可后方可转载。对未经许可转载导致的侵权,本编辑部保留追究的权利。编者按:作为刑法经典书籍,李斯特所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值得每一位有志于或正在研究刑法的同仁们去阅读。虽然该书译本至今已有十余年,但其中诸多观点仍具有十分强大的活力。本篇文章的侧重点在于总结该书犯罪论相关内容,将该部分的核心思想娓娓道来,可对后期阅读该书产生很好的指引作用。作者简介巫雨蕙,东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斯特是集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于一身的学术大家,他的刑法思想即使在今天也散发着璀璨的光芒。要完全读懂李斯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所有学术思想是一个艰难的挑战,一方面由于这本书的译本最新是在2006修订的,距离今天已经过了十几年,很多语言的表达方式在今天看来有些许的拗口,我经常一句话要反复读好几遍并且要抓句子的主谓宾结构才能看懂语句的文字含义,更不要说还要对这些语句进行深入思考了;另一方面由于我对德国刑法发展历程并不熟悉,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多次出现不同的法典及相关草案,例如《刑法典》《帝国刑法典》《德国刑法典》《少年法院法》以及预备草案、1913年委员会草案、1919年草案,虽然在教科书中有专门的“§16德国的刑法改革”对刑法历史进行了梳理,但这些刑法条纹贯穿全书,在熟悉德国刑法改革历程之前能够在阅读时对上号尚且存在一定难度,并且书中大部分对法律条文并没有完整陈列,而只是以“法条名称+第几条”进行引用,当时的法律在今天已经非常难检索得到,这就导致我在阅读教科书时对引用法条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自然就很难理解李斯特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想要表达的学术思想。花了近1个月读完整本《德国刑法教科书》,我认为全书可以分成两部分:犯罪和刑罚,在两个大分类下又包含了李斯特对于具体问题的精辟论述,例如作为犯罪特征的行为的具体要素,犯罪原因的探讨,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包含的精彩刑法思想非常丰富,很难全部记录下来,因此我以李斯特的犯罪观和刑罚观为其刑法思想的划分,在犯罪观中具体包括行为概念包含意思活动、结果、因果关系三要素之论述
2021年9月27日

看书、打辩论、搞竞赛、逛B站?给你的大学生活安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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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4日

法学生如何培养问题意识

编者按:好的论文都是相似的,不好的论文各有各的不好,纵观浩如烟海的学界成果,教科书式的写作风格仍然顽强继续影响着法学论文的写作,这就导致很多作品没有从中提炼出一个中心论题贯穿全文始终并加以论证,最终泛泛而谈,一无可取。事实上,一篇优秀的论文往往能抓住一个有意义的问题,不断带着问题去思考和分析问题,最终解决问题。那么,如何使自己成为“问题中人”?如何发现有价值的学术问题?又如何将问题意识导入学术成果呢?为了解答读者们的疑惑,我们本次邀请到了一位非常优秀的主讲人,这位师兄在学术方面取得了非常耀眼的成就,对法学生学术问题意识的养成有着相对丰富的经验与独到的见解。今天,师兄带着满满的干货与同学们交流,希望能在帮助大家真正触及学术思维中最核心的部分!讲座主题法学生如何培养问题意识主讲人简介孙鸿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民商法)、清华大学法学院21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曾获中国政法大学“学术十星”称号、中国政法大学第五届本科生创新论坛一等奖(第一名)。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社会法评论》《研究生法学》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出版译著《第五编:法定健康保险》。作为《南方都市报》专栏作者,发表有《开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让民众有了捍卫自身权利的“智库”》《老人偷拿鸡蛋被拦后猝死,索赔被驳回于法有据》《晚上10点后违停被罚,处罚裁量既要合法也要合情》《故意买过期面包索赔虽不诚信,但销售问题食品更该惩罚》等多篇社会评论,获得良好的社会反响。研究集中在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法和社会法,兴趣及于法哲学、法学方法论和法律德语。讲座要点1.
2021年9月23日

《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届青年学者论坛邀稿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网络法律评论》创办于2001年,是由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联合主办,以研究网络法律为内容的专业学术刊物。创办二十年来,我们始终侧重于展示青年学者们的学术研究成果,与一批批青年学者们相互见证和成就了彼此的成长。《网络法律评论》于2020年进行了重大改版,初心未改的同时明确了新的使命——致力于将《网络法律评论》打造成为法学与经济学、海内外学者的对话交流平台。值此创刊满二十周年之际,《网络法律评论》编辑部重磅推出新的青年学者论坛品牌,继承和发扬《网络法律评论》融批判精神于学术争鸣之中、汇思想碰撞于跨界交流之中的办刊传统,为广大青年学者们提供展示研究能力与成果、相互交流与相伴成长的长期学术园地。一、《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届青年学者论坛时间:2021年10月底(具体时间待定),会期一天。地点:北京大学法学院形式:论坛崇尚以文会友,将从惠稿学者中邀请5-6位青年学者担任发言人,每位学者将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研究展示。论坛倡导学术批评,将邀请相关研究领域的资深学者进行一对一深度评议,帮助青年学者成长,同时,所有与会者均可参与该主题的开放讨论;论坛特别鼓励质疑和争鸣。本届论坛不收取任何注册费用,对于受邀学者,主办方将提供往返交通和住宿费用,并提供工作餐。二、征文要求论坛诚邀全国40周岁以下的青年学者(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含博士研究生)惠赐稿件。欢迎各学科青年学者积极参与交叉学科研究与学术交流,只要论文主题属于知识产权、网络与数字经济、平台治理、竞争政策等四个研究领域,不限论文题目和研究方法,但要求论文研究真问题,言之有物,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投稿应为未发表或者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发表的最新论文,篇幅以2-2.5万字为宜,请附300-400字中文摘要。注释引证应符合所属学科及专业学术规范,但对具体格式不作特殊要求。法学作者可参考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法学引注手册》(2019年版)。截稿日期:2021年10月8日论坛投稿邮箱:freshipsholars@163.com(注:《网络法律评论》常设投稿邮箱为netlawrev@163.com)投稿请以word文档格式发送,来信标题请注明“青年学者论坛投稿”,并在邮件正文中附作者姓名、单位及有效联系方式。主办方将于10月中旬确定受邀人选并发送论坛邀请函。论坛将向《中外法学》推荐会议论文,或经作者同意,会议论文可优先在《网络法律评论》第25期发表。热忱期待金秋十月与您相聚未名湖畔!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信息编辑
2021年9月21日

《社科大法学》2021年第2期征稿启事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杂志简介《社科大法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社科大法学杂志社组织和编辑的刊物,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刊。本刊为社科大法学院学生在老师指导下的自办刊物,现任指导老师为方军副教授。编辑部以严谨求实的学术态度,理性自由兼容并蓄的学术精神,恪守着“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学问”的办刊理念,希冀能够促进法科学生学术交流的氛围,并为校内外法律学子提供习作发表园地。现《社科大法学》面向校内外优秀学子、专家学者征稿。板块设置《社科大法学》杂志长期欢迎下列主题的稿件:1.互联网法治专栏:互联网法学领域的基础理论或前沿问题。2.部门法教义学研究:以现行法律规范为蓝本,对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3.法学交叉学科研究:尤其欢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交叉研究论文,或者借鉴哲学、社会学的理论知识解决教义学问题的论文。4.经典原著研读:对中西方法政经典著作的读书笔记或书评。5.域外佳作:法学领域文献的翻译作品投稿须知1.《社科大法学》杂志一年出版三期,本期刊物将于11-12月刊印。(8月底投稿的稿件由于时间原因将一并放到本期审稿)2.《社科大法学》杂志不设投稿期限,编辑部随时欢迎各高校优秀学子与专家学者惠赐佳作。3.所有作品必须为原创文章,禁止抄袭。4.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来稿采取电子文档。邮件主题名请设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投稿文件名请设置为“作品名称”,以便查阅。审稿周期为1-2个月。5.来稿请附作者详细简介:姓名、学校、年级、电子邮箱。作者个人信息用单独的Word附件一份。6.翻译作品投稿请附上原论文作者的翻译授权。若原论文为已发表的作品,则还须附件相应期刊或出版社的授权证明。7.全部稿件均为匿名审理。8.所有稿件均是内部刊行,不影响对外发表。对于部分特别优秀作品将推荐向各法学期刊投稿,并且推荐参与社科法研主题报告会。9.格式规范与注释体例采取2020年法学引注手册编写组所编写的《法学引注手册》,作者于投稿前请务必进行校对。格式或注释不规范的,经作者修改合格后方接受投稿。(具体格式规范在《法学引注手册》中没有说明的,参考《社科大法学》杂志以往格式规范作为补充:《社科大法学》稿件格式规范(第1版))10.作者投稿则视为许可《社科大法学》编辑部为编辑、刊印等工作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11.《社科大法学》编辑部对征稿、编辑、刊印和发行刊物等事项享有最终解释权。投稿地址ucasslaw@163.com特别提示本刊不以任何形式向投稿者收取稿费、版面费等费用,也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投稿事宜。所有投稿事宜仅在工作邮箱处理。未尽事宜,请直接与本刊编辑部工作邮箱联系。优秀收录者将获得当期杂志3本。欢迎国内外学人积极来稿。联系方式编辑部工作邮箱:ucasslaw@163.com《社科大法学》编辑部2021年9月10日来源:社科大法学杂志信息编辑
2021年9月19日

总理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法院裁决权

公共微信2:qmfmggwx2付费咨询与讲座请添加小助手微信:qfxzsggwx商务合作请添加微信:Fuermodian
2021年9月19日

评苏力《大国宪制》:被误读的宪制

编者按:苏力老师借用中国古代“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术语,讨论了为什么中国必须同时又必须分别应对这三个宪制问题,并将问题的答案汇总于《大国宪制》一书中,一时间,一般性宪制的理论抱负得到了诸多学者的肯定与崇敬。隔靴搔痒赞何益?入木三分骂亦精!质疑和反驳似乎更是推定学术进步的直接动力。本文作者以《大国宪制》为点评对象,虽言辞激烈,却字字珠玑,让人看到了一位理性学者对学术争议应有的态度,值得一读再读!文章来源:本文来源于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转载已获授权,原文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批评栏目。作者简介王世涛,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目
2021年9月18日

研究生应该怎样写好学位论文?

编者按:学位论文对于本科生、硕博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可以检验学生几年的学习成果,更直接关乎毕业证书的取得与否。然而,每一年都有许多学生因为论文达不到合格标准、无法通过答辩而不能顺利毕业,本文作者结合自己三年来评审论文的经历对公共管理专业的研究生写出好的学位论文提供了诸多建议,相信对社科专业的其他学生同样会有所帮助。文章来源:本文来源于公众号“公共管理研究”,转载已获平台授权。作者简介马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共组织创新、政府绩效管理、城市管理、电子政务等。每年的毕业季都是“黑五月”,但是在五月论文答辩集中期之前,则是各种各样的论文评审。最近断断续续花了几天时间,评审了30多篇学位论文,包括5篇博士论文,8篇学术型硕士论文,15篇专业硕士论文,还有英文硕士学位论文5篇。既有教育部学位办委托的,也有本校的,还有其他学校的。出国前,和我指导的几位研究生进行了多次当面指点和网络沟通,探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修改。有些甚至需要我亲自上手帮忙去修改,所以花了不少精力。预计今年有四位在职研究生毕业,希望他们的论文可以顺利通过。回国工作三年多了,陆陆续续参加了许多研究生的论文评审和答辩。这既包括中国人民大学的,也有很多其他大学的。既有中文的,也有英文的。既有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也有在职的MPA和同等学力的同学。加上教育部学位中心指派的学位论文评审,以及一些朋友发来的学位论文,林林总总差不多翻阅和评审了超过两百篇学位论文。有些论文的精辟论断和研究发现让人掩卷长思,还有一些论文马马虎虎勉强过关,但是也有一些则是让人有种“秒杀”乃至想要当面呵斥的想法。学位论文中出现的问题,有和特定领域相关的具体问题,但是更多的则是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作为慈悲之人,当然也是为了避免惹是生非,评审专家哪怕是在匿名评审的情况下,也一般不希望为难学生。毕竟为难了学生,他们反过来找你,无异于自讨苦吃。评审太过严格,学位项目办不下去,以后也不找你评审了。很多学生都要找工作和谈婚论嫁,一些甚至挺着大肚子来答辩,为难他们于心不忍。但是,论文质量放水,却于情于理都让人在良心上和职业素养上过不去。况且学位论文的规范和质量同导师、答辩委员会、院系乃至学校的声誉都有个莫大关系,甚至到了“连坐”的地步。所以,丑话说到前头,评审时如果落到我们的手上,既是学生的幸运(因为会提供详细的修改意见,还有修改完善的机会),也是学生的不幸(为什么我这么倒霉?)。那么,作为公共管理的学术研究生和专业研究生,应该如何写好学位论文呢?如下方面是我在指导和评审学位论文时经常遇到的问题点,也是特别值得关注的关键领域。我基本上把评审这些学位论文时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总结,按照篇章结构的顺序来一一介绍。一、选导师与选题俗话说,题好文一半。选择一个合适、恰当、讨巧和可行的研究主题和论文题目,对于学位论文而言至关重要,有时候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选题和很多因素有关,这既有学生本人的阅历和观察力,也和导师的指导不无关系。选题推崇小而美,切忌过大过空,如“**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我国应急管理研究”,就是典型的大而空和言之无物的题目。这样的题目不仅博士论文需要避免,硕士论文更加不能介入。很多论文的选题过于笼统,完全是照着一本书去研究,这使研究的深度不够。当然,大问题也可以研究,但是仍然要以小见大,能够做出实质性的贡献和创新点。做研究要有气场,在论文选题方面要底气十足,让评阅人和答辩人员都能感受到你的气场,即你是这个选题当仁不让的专家。这就需要搞清楚和你的研究选题紧密相关的方方面面,做到了然于胸和对答如流。特别是对选题有关的政策背景、历史背景、关键理论、核心学者、主要症结、地方创新、国际趋势等充分积累,使自己成为选题领域名副其实的专家。特别是对在职研究生而言,通常来说对自己的工作领域非常熟稔。此时就要选择比较有意思、让人眼前一亮的问题进行研究。比如,民政部门的政策性离婚、公安部门的警民纠纷、信访部门的心理压力、“放管服”改革的授权和跨部门协调等,都是可以考虑的选题。评审和答辩老师往往也有“猎奇”的心理,希望了解这些他们不清楚、平时没办法了解但又特别渴望认识的问题。所以,选择一些自己擅长和能够成为专家的题目,基本上能够确保学位论文可以立得住和走得通。二、不同研究生的取向和合作可能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而言,往往缺乏对现实公共管理世界的“体感”,所以在选题立意方面,常常难以有令人眼前一亮的新意。这时候往往需要导师发挥更大的主导乃至支配作用,在循循诱导的同时,也要为学生做主,明确未来有潜力和能够发挥学生优势的研究问题。对于同等学力和在职研究生而言,如何做研究?就在职研究生来说,往往不得不兼顾工作、家庭和学业,在研究和论文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一般不够。如何巧妙出彩地做研究,将研究与工作相结合,是特别需要关注的问题。实际上,在职人员有很强的优势将研究与工作、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与脱产研究生相比,在职研究生有更强的优势开展实地研究。他们本来就身在实践之中,所以不存在研究者“入场”的问题。但是,恰恰因为他们身在其中,反而无法超脱其中。这时候,往往需要导师作为“旁观者”和“局外人”来提供指导意见,把他们视为理所当然的问题提出来,或者把他们感兴趣的问题“包装”为学术问题。当然,现在MPA论文开始分类指导,所以究竟是做成一篇学术论文,还是凸显实践取向的研究,有了很大的自由度。我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学术与在职研究生的搭配组合,即学术型与在职研究生搭班子,实现优势互补。比如,学术研究生可以在理论基础、文献检索、研究综述和数据分析等方面提供支持,而在职研究生则为前者提供实地调研的便利条件和机会,并帮助其理解现实问题的来龙去脉。三、研究综述和文献评估研究综述的写作普遍存在述而不评的问题,即长篇累牍地堆砌已有研究,张三李四地一个个罗列已有文献,但是却缺乏总结、概括、批判和启发的能力。研究综述既要述也要评,要对已有研究有一个统揽性的概括和评价。要厘清研究综述的边界,凸显论文的定位和潜在贡献,而不是人云亦云。很多论文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也没有对现有的文献进行很好的检讨和回顾。根据已有文献的成熟程度,研究综述可以在第一章绪论或引言简要概括,也可以专列一章分门别类地讨论。研究综述很重要的能力就是能够有概括和提炼的能力,论文万千篇,但是你要能够合并和概括为几个流派、若干视角和几大阵营,这样就可以指点江山,而不是“见木不见林”。研究综述要聚焦,但也要发散,能够使自己的研究和许多领域对话。比如,围绕某个主题,首先可以改善相关的背景和核心概念,然后对主要的观点进行总结,并结合研究主题予以批判性地提炼。最后的落脚点是自己的研究问题,即“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让已有文献为你的研究服务。研究综述要真正抓住已有文献的关键,而不是连门都没摸清。比如,研究某个问题,谁是最有代表性和最有影响力的,如果连这个都不清楚,就等于没有入门。所以,有关该问题的最经典文献、里程碑文献和最新文献都要一网打尽,并且能够说清楚文献发展和演变的脉络。四、理论、理论、理论理论、理论、理论,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无论在职与否,学位论文都要有理论的关切。要恰当地选择可用的理论,而不是为理论而理论,结果理论与论文成了“两张皮”。理论就像是一个架构,可以很好地用于组织后面的证据展示,以及证据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理论,就会感到是一盘散沙而拎不起来。不应选择太过空泛的所谓的“理论”,比如新公共管理很难说是一种理论。一些理论的使用太过频繁,好像没有其他理论可以使用。比如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已经误用和滥用到了令人讨厌的地步。再如,如果使用“木桶”理论,可能就令人啼笑皆非了。目前学位论文很大的问题是,理论与分析“两张皮”,不理解和不会应用理论。论文中往往会列举几个所谓的理论,而后文则只字不提,好像就是为了凑字数或者满足论文规范。所以,要选择恰当合适的理论,能够真正用于你的研究,而不是简单罗列和拼凑。这方面可以请教导师和授课教师,或者从已有文献去梳理和总结。比如,如果研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那么交易成本理论、契约理论、制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等就是备选的理论。既可以专注于一种,也可以结合起来,但是都要自圆其说。五、你使用了什么研究方法?论文使用的研究方法不要堆砌,而要说清楚和讲透使用的研究方法。比如,许多同学把文献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这是不恰当的,因为任何一篇论文都要与已有文献对话。再如,没有认识到研究方法的层次性和功能性,一些同学把访谈、问卷等数据收集技术同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量齐观。另外,一些论文说自己使用的是矛盾分析法、比较研究法、辨证分析法,我们就更不知所云了。合适的研究方法包括行动研究、参与式观察、问卷调查、深度访谈、个案或比较案例研究、实验研究等,也包括二手资料分析等研究方法。比如,你可以说你开展的是个案研究,但是可以进一步说自己使用了访谈、观察和档案等数据来源。目前一些学位论文的不足在于,在研究方法上以已有文献和二手资料为资料来源,缺少一手资料的深入分析。但是,实际上任何研究都有一定的定性研究成本,比如访谈或走访,所以可以适当补充,并凸显自己的研究有混合研究方法的价值和优势。如果是实证研究,无论是定量还是定性研究,都需要专列一章来说明研究设计,详细解释为什么选择这个地区和案例、为什么这样抽样、为什么这样测量、为什么这样使用分析技术,等等。六、证据、证据、证据现在的学位论文已经完全不同于过去天马行空的空对空,而是要真正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无论是量化分析还是质性研究,都要有证据基础。不仅要有证人证词,而且要有多源证据。很多学生收集了不错的数据,但是数据分析过于简单,往往都是简单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缺乏列联表、相关关系分析、回归分析等进阶分析。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论文的研究深度,也等于是浪费了辛苦收集的数据。所以,无论是“购买服务”还是自学成才,都要能够对数据有必要恰当和有深度的分析,不能让明眼人一看就是破绽百出和经不起推敲。对于二手资料,要使用权威和最新的数据,体现出较强的资料性。这也能反映作者是否是该领域的专家,因为如果连最权威的资料来源都无法获取,而依靠微信公众号、百家号这样的资料来源,就很难令人信服。对于资料的分析也要翻过来调过去,从多个维度、层次和角度去分析,而不是一股脑都倒出来。对于质性研究,也要体现你的证据基础。如果是案例,可以有一个表,把相关案例都列出来,并具体说明案例的关键内容和异同。如果是涉及某个地区的案例,可以用地图来反映其环境特征。可以将拍摄的照片和座谈会照片等放在文中,作为证据的支持。如果使用访谈法,那就要有直接援引的访谈对象的原话,引用一些有价值的访谈原话会增加现场感和真实感。此外,标注访谈对象(匿名)、职位和日期,把访谈对象和时间列一个清单作为附录,这样就有依据了。否则,论文的实地访谈和调研就无法很好的体现,比如访谈了谁,有哪些观点,这样就很难令人信服。七、论文的组织与工作量学位论文至关重要的是创新点,即提出具有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或研究发现。但是,在创新点可遇不可求的情况下,要做足工作量,毕竟“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果一篇学位论文干巴巴的只有两万字,厚度只有不到50页,核心部分只有几千字的话,那么就很难让人接受。所以,尽可能地体现出工作量,让人一看上去就有“厚重感”,而不是觉得读了几年却没有什么成绩。论文的组织也至关重要,在篇章布局方面要有战略眼光,而不是一盘散沙和毫无关联。“学术八股文”有其特定的套路和逻辑,可以按照这种格式来组织论文。如果一章不足5页,一般不推崇独立成章。章节的关系也需要考虑清楚,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搞不清章节的层次和递进关系。此外,如前所述,可以把论文的样本框、访谈提纲、访谈摘录、问卷原文等放在附录,作为工作量的反映。八、政策建议要不要?如何写?公共管理研究是应用学科,特别注重实践导向和政策启示。所以,一般来说都希望有一些政策建议,哪怕是学术研究生也如此,更何况是专业硕士。但是,很多学位论文的政策建议存在的问题是,论文的政策建议和前文分析没有什么直接关系,不做这个研究也能得出。有很强的“两张皮”感觉。所以,要对政策建议进行提炼,特别是结合论文的核心研究发现进行有针对性的提炼。可以根据研究结论去拓展,结合研究结论去提出政策建议。比如,如果研究发现财政投入不足是影响某个问题的主要因素,那么就可以考虑如何从多种来源增加财政投入。专业硕士论文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大量借鉴境外或国内的经验做法。这些方面的借鉴较多,往往不是本文的核心贡献,需要尽可能避免或压缩。如果确实需要,也要言之有物,体现自己的贡献,比如用一个更好的框架去组织和比较。论文的结论主要是理论价值和政策建议,所以不能一笔带过而虎头蛇尾。实际上论文的很多部分都是前后呼应和重复的,只不过是换一种说法罢了。九、参考文献在哪里?参考文献要以期刊论文为主,而不是教材和学位论文。参考文献要以较新的文献为主,要选取最相关且最有价值的文献。文献的多寡和优劣,可以反映一篇论文背后作者的品味和品位。如果都是看的陈旧、二流和不相关的文献,特别是教科书,那么可以说明作者是不认真和没有入门的,也很难说是规范严谨的求学治学态度。参考文献内要有一定的英文文献,体现作者的阅读能力。特别是一些特定领域的关键期刊和作者,一定要有意识地去阅读和引用。比如,研究电子政务,如果连《电子政务》和GIQ等期刊没有看过,那么很难说是认真的。百度百科这样的资料来源尽量不要引用,因为本身这类来源的权威性就存疑。参考文献的体例大致就分两派,一派是作者—年份法,另一派是顺序引用法(无论是脚注还是尾注,尾注是目前的国标)。很多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不规范,某些是作者—年份,但又夹杂脚注,这都需要修改。参考文献的引用要规范,因为细节决定成败。英文文献要分得清作者的姓和名,注意区分大小写。文中引用一般是只有英文姓氏,而且不要说是教授或博士,直呼其名即可。脚注和尾注的差别要明确,不能混用。有条件的可以考虑使用Endnote等文献管理软件,这样可以在引用时规范统一和前后呼应。当然,如果只是这一次做学位论文,完全可以不用。十、写作、写作、写作和多位导师有沟通,一个共同认识是学位论文的写作水平不敢苟同。我们不期望风花雪月的文采斐然,但是至少要语句通顺、没有错别字、标点符号准确、逻辑清晰和组织井然。可惜的是,很多学位论文却连这些基本点都做不到,更不要说写好了。比如,顿号不会用,语法错误,错别字满篇,字号不统一(包括中文和英文符号是不同的),半角和全角傻傻分不清,等等。所以,请对语言润色锤炼,尽量避免错别字和语法错误。标题的主标题和副标题是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不能颠倒,也不能混淆。尽量避免标题内的同义反复,如主副标题之间重复。题目特别是副标题存在语病,也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一些学生对于“基于”、“以***为例”、“面向”等关联词的使用不当,也是常有的问题。各个章节的标题也要精心选择,尽量在目录上不要跨行。这就意味着标题要短小精悍,能够凸显所指的意涵即可。论文的摘要是写作的重灾区,因为很多作者不清楚摘要是干什么的。很多摘要过于简单,没有体现论文的核心发现和价值,往往需要大幅修改。摘要需要尽量压缩研究背景,一段话概括即可,不要大篇幅介绍研究背景,而要突出研究发现和启示。摘要不是用来说明篇章结构的,而是凸显核心研究发现和启示。所以,删除篇章结构,不用在摘要报告论文分几章和每章是什么内容。摘要的核心是重点说明研究发现和启示,做到读者不看全文也能获得论文的大部分研究发现。标题和摘要的英文翻译也是值得一提的问题,虽然不是很重要,但也不能糟糕到“令人发指”的地步。在英文翻译方面,不能犯低级错误。比如,中国翻译为“china”。一般来说,标题的“研究”可以不翻译为英文,不是生搬硬套地逐字逐句翻译。很多论文的写作缺乏逻辑思维,往往是前言不搭后语。一般来说,一段话要独立成段,第一段是总概括,后面递进论证。请注意断句断行,尽量用短句子,目前很多论文的长句子太多,往往一页纸一段话,甚至一段话两页纸。要尽量在文中使用图表来呈现论文的证据和研究发现,这会有很强的可视化效果。文字三千不如图表一张,所以尽可能地用图表呈现核心观点。当然,一些一目了然的结果就不用图表堆砌了,比如样本的性别比例没必要多加一张饼图。此外,统计软件的输出不能直接贴,而是要按照一般期刊论文的规范重新整理。统计软件很多都是输出英文说明,这就需要翻译和解释。不是所有统计量和输出结果都要罗列,而是要根据情况来呈现。这就是所谓的“三线图”,即表头和主体内容之间用横线隔开,不需要竖线,除非表格很复杂。一些学生使用保护色的屏幕显示,结果直接截图就很难看。实际上绘图要用白底,这样便于可视化。图表应该是可编辑的,这样转换为PDF等格式就易于读取。十一、态度至关重要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因为翟天临已经为学术界做出了巨大贡献,学术界人人自危,没有人是救世主,只有自己下功夫才可以。不要抄袭,不要剽窃,这样害人害己。如果确需这样做(怎么可能?!),按照电影《引爆者》的台词,要做得专业,不要用十几万块钱,去解决十几亿元的买卖。未雨绸缪,要把功夫下在平时,不要临阵磨枪,因为明眼人基本上一打眼就能露出破绽。所以,可以较早地确定选题,每天花一点时间思考、查资料和写作,这样日积月累,很快一年半载就有洋洋洒洒一本学位论文。主动和导师沟通研究选题和论文进展,不要反过来让导师跟着屁股催促。不要犯低级错误,不要重复犯低级错误,否则不仅是浪费导师的时间,也是浪费自己的时间。做事尽量想到一石三鸟或一举两得,使论文的产出可以是多方面的。把工作和论文适当结合起来,这样找工作的话论文有帮助。比如,恰恰论文的主题是自己对口的行业。在职研究生也可以不用每天“换脑”思考,而是可以选择切题的研究,利用工作条件和资源来服务于论文写作,并且反过来因为论文而使工作进步。试着提前做一下答辩PPT,并不断锤炼和完善。比如,控制在10分钟或7分钟,如何能够讲清楚论文的核心内容。这样有利于自己去组织论文,并更好地呈现论文的创新点。狡兔三窟,对论文的相关资料和不同版本进行备份很重要。无论是云计算还是物理备份,不在于使用什么方法,而在于勤备份和多备份,不要等到系统崩溃或电脑丢失时欲哭无泪。论文答辩时不要和答辩委员“争辩”,永远记住答辩老师是对的。有问题可以私下沟通,避免答辩现场的场面尴尬。青苗法鸣向全体青年学人进行长期征稿和专题征稿一、长期征稿:主要推送法学、文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术类、思想类稿件,体裁不限,论文、时评、书评、影评、案例分析、译文等皆可。以来稿质量为采用之标准,欢迎篇幅适中、论证详实、观点独到的稿件,来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不对作者身份做要求,鼓励本科生练笔发声、交流进步。为规范用稿,提高编辑质量和效率,来稿请以Word文档通过附件发至投稿邮箱:qmfmbjb@163.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投稿青苗法鸣”,邮件正文中附上150字内的作者简介(内容不限,需包含作者姓名等基本信息,亦可附上照片)。对于所收稿件,我们会尽快安排评审,并在3天内回复审稿结果。稿酬等详情请点击:稿酬有多好?够买一箱钟薛高!二、专题征稿:请务必在来信标题中注明“专题征稿+主题”。专题征稿期限为: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30日,超出期限范围内的投稿仍然可收录,但不享受基础稿酬提高的福利。本次专题征稿聚焦的选题有:1.“集资”“打投”有关纠纷及法律问题;2.
2021年9月17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 “疫情防控中个人权利的限制和保障”法学论坛征稿

您的招募需求,我来扩散(发布信息,请点这里)“研创计划”,全称“研究生科研创新支持计划”,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处设立,旨在多方位支持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加大力度推动创新型人才培养,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是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院系调整暨推进科教融合改革工作方案于2020年9月成立的,主要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多方优势,致力于通过科教融合新模式培养高端法学人才。研创计划——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疫情防控中个人权利的限制和保障”法学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主办,“疫情防控中个人权利的限制和保障”法学论坛组委会承办,拟定于2021年10月以线上会议的形式举办。届时将邀请来自国内多所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进行评审和点评。论坛旨在为全国高校法学研究生搭建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提供增强法学研究生学术能力训练、培养创新意识和检验知识掌握程度的机会。组委会诚挚邀请并欢迎全国高校(含党校、科研院所)法学及相关学科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踊跃投稿,组委会将邀请获奖作者参加后续交流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论坛主题疫情防控中个人权利的限制和保障二、征稿对象全国高校(含党校、科研院所)法学及相关学科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三、参考选题(一)公法治理与疫情防控中的个人权利限缩边界(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体系构建与应急法治研究(三)疫情防控中的个人权利问题与民法典的理解适用(四)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的立法范式与体系逻辑(五)疫情防控中在线审判模式下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发展(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外法治热点问题与个人权利保障以上征文选题仅供参考,具体题目自拟,与论坛主题相关即可。四、投稿要求(一)投稿人须为论文第一作者,且为法学及相关学科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合作论文仅接受导师为第二作者的情形。(二)投稿论文须要求尊重学术原创性要求,严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三)正文以8000-20000字为宜,论文题目自拟,内容须切合论坛主题,以强烈的问题意识为导向,围绕疫情防控中出现的个人权利的限制和保障问题,作出新颖、专业和深度学术探索,部门法及方向不限。(四)论文写作语言为中文,写作规范请参照附件一,引注格式请参照《法学引注手册》的引注体例要求(见附件二),格式要求不符合者将不予评审。(五)论文投稿截止时间:2021年9月26日24:00。五、投稿方式(一)要求将所投论文以Word形式通过电子邮件附件发送至论坛组委会邮箱:ucasslaw2021@163.com,不接收纸质方式投稿。(二)需随投稿论文邮件附作者信息表(见附件三),并完整填写表内个人信息。(三)邮件主题、投稿论文和作者信息表命名方式均为:“投稿-所在学校-专业-学历层次(博士生、硕士生)-作者姓名”,如“投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生-李某某”。六、其他事项(一)本次论坛拟设置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优秀奖若干名。获奖作者将获得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处、法学院盖章颁发的荣誉证书。(二)所提交论文将在初步筛选后交由来自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匿名评审,入选论文将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告知作者。(三)本次论坛相关事项可通过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号“社科大法学院”及法学院官网(https://law.ucass.edu.cn)查看。(四)论坛指导老师为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副教授,组委会成员为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郭卓文、张飞逸、梁亚伦、李奇修、刘佳琨、和晶、杜洁、谭逍遥。(五)征文及论坛规则未尽事项,论坛组委会拥有最终解释权。七、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102488)咨询电话:李奇修(13261009810);谭逍遥(18859233780)咨询邮箱:ucasslaw2021@163.com投稿咨询QQ群:93885225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疫情防控中个人权利的限制和保障”法学论坛组委会2021年5月附件下载地址:https://pan.baidu.com/s/1H4TlCzMaR5WrPuvY8ZWttA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