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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1期法学论文要目

青苗法鸣信息中心 青苗法鸣 2023-01-05


《吉林大学社会学学报》期刊

吉林大学主办


1、论《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承包权

宋志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2018年12月修改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持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概念和内涵的同时,于第9条引入了"土地承包权"概念。结合立法前后的争议,依据法理分析和体系解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中的"土地承包权"应被界定为纯剩余财产权,即基于家庭承包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之后对承包地享有的剩余财产权能的总和。该权利在内容上包含流转对价获取权、农业用途和地力维持权、处分同意权等十一项权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可以不引入"土地承包权"概念,但应在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之权能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之后享有的剩余权能。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9AFX014)



2、民法视角下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规范分析

王洪平;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再流转客体具有特定性,特指土地经营权,不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种特定性是由初次流转的客体被特定化为土地经营权决定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再流转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也可参照适用(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租赁合同(转租合同)的规定。不满五年的短期再流转不具有登记能力,故其再流转不具有对抗效力;但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再流转具有登记能力,经登记后产生对抗效力。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书面同意;转租合同;登记;对抗效力;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9ZDA156)



3、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的具体表达

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应继续坚持《民法总则》所确立的人格利益保护一般条款+具体人格权立法模式。同时,应以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为标准,继续完善草案的具体规定。对此,一方面,考虑到《民法总则》第109条已经明确宣告了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基础,所以应删除草案中一般人格权条款与第109条重复的表述;另一方面,考虑到人格权编一般人格权条款与侵权责任编一般侵权条款在功能上可能存在的重复,所以草案应仅保留人格权请求权中关于绝对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将相对权请求权部分交由侵权责任编规定。另外,由于民法典中已经将人格尊严等宣告为一般人格权条款的价值基础,所以法院在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进行法律涵摄时,毋需再通过引入宪法一般人格权条款内涵的一般法律思想进行正当性论证。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编;民法一般人格权;宪法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一般侵权条款;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QL1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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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 ✎王佳伟

排版编辑 ✎小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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