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2020年第1期(经典案例版)要目
《中国检察官》期刊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学院主办
目 录
举案释法
崔志伟:非法经营罪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教义学解读——以最高人民法院第97号指导案例为基本视角
雷澜珺: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行踪轨迹信息的认定
马诗清:网上发布非法 PUA 信息的法律规制
唐志洲 徐智:多行为侵害一法益的刑事责任分析
案说检察
潘聪伟: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庭审实践运用
钟兴全 姜小青: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样态与实现路径
车莲珠 吴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研究
刘晋 刘菁菁:存疑不起诉诈骗案件的证据解构
公益案鉴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合作共赢型行政公益诉讼之建构
李洋 等:保护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以全国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保护英烈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为视角
疑案精解
张庆立:强奸未遂后隔日又强制猥亵可否成立数罪
孙永上 徐丽:代位权受阻期间期待债权损失能否主张赔偿
龚高华:虚假诉讼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程传华 董军: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
姚红秋 马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若干问题辨析
文书研判
鲁俊华: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林塑斌:“黑吃黑”交织诈骗行为及主从犯的认定
新案速解
黄小蓉:特情侦查的适用范围不宜随意扩大
张爽 张晓博:利用平台规则让网约车平台为“乘客”买单的行为定性
万滋胜:内外合谋,空手套取改制企业资产用于出资行为的分析
李子枫: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后变更起诉可否加刑
域外案读
李 磊:量的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日本最高法院平成20年6月25日决定为视角
部分摘要
举案释法
非法经营罪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教义学解读
作者:崔志伟,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摘 要:非法经营罪中“扰乱市场秩序”与“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处于重叠状态,关键是看扰乱程度是否“严重”。刑法规范是通过设立行政性管理秩序以达到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的目的;指导案例强调的“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则考虑了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此,在理解“情节严重”“严重扰乱”时,不应持唯数额(量)论立场,而是首先考量行为是否妨害市场管理秩序所服务的目的实现。如果某一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未对市场参与者权益形成任何危险,则不具备刑事不法之质,也就难以从文义上评价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进而不应认定为犯罪。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指导案例 刑事处罚必要性 市场参与者权益
公益案鉴
合作共赢型行政公益诉讼之建构
作者: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陈勋,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课题组成员:周国勇,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高永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柯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摘 要: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了新型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实践中,两机关之间合作背景的缺失对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形成阻力。故应构建以问题解决为导向、以良性互动为基础的合作共赢型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建立充分沟通、开放合作的诉前程序,如设置诉前检察建议配套程序、推广运用诉前圆桌会议机制等,并探索适度对抗、和谐高效的诉讼程序,以助该项工作健康发展。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建构 合作共赢 适度对抗
疑案精解
强奸未遂后隔日又强制猥亵可否成立数罪
作者:张庆立,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法学博士。
文书研判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作者:鲁俊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在责任认定问题上存在诸多分歧意见,包括共同犯罪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是否可以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赔礼道歉是否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刑事部分对主从犯应分别定罪量刑,民事部分宜判决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以划分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比例 ;下游犯罪行为人一般不应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资源价值与生态环境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属性不同,不应互相抵扣 ;没收的违法所得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同质性时,可以予以抵扣。赔礼道歉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彰显生态环境的精神价值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 环境公益诉讼 责任认定
域外案读
量的防卫过当的界限
作者:李磊,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日本最高法院平成 20 年 6 月 25 日决定通过否定量的防卫过当的成立,将两暴行进行分开评价,将符合正当防卫的第 1 暴行完全排除在犯罪事实的成立之外,只对第 2 暴行进行评价,这在量刑上优于整体评价,有利于被告人。与此相类似的两个案件,日本最高法院却承认了量的防卫过当,将两暴行作为整体评价。对此,日本刑法理论界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我国可以借鉴日本防卫过当的区分制度,引入分开评价,将不具可罚性的正当防卫行为排除在犯罪事实的成立之外,有效避免我国防卫过当整体评价带来的量刑上的不均衡,从而有利于被告人。同时,借鉴日本刑法理论,仅将分开评价的第 2 暴行认定为防卫过当,在量刑上酌情予以减免刑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防卫过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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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 ✎王佳伟
排版编辑 ✎小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