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位论文需要“研究方法”吗?
法学学位论文需要“研究方法”吗?
作者简介:树先生,某高校民法教师。
毕业论文季是一年一度高校师生相爱(划掉)相杀的好时节。很多高校老师在这个期间会呈现出惊人相似的诉求,典型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工伤抚恤金请求,辞职出家请求,明日退休请求等。吐槽之余,面对(确实想认真写的)学生的委屈“没人教过我怎么写”,部分老师或会吐槽“你都大学生了难道还不会怎么写论文吗”,但也有一种反思“我们的教学是否还欠缺了些什么”。
人非生而知之者,尤其写论文,走上这条路在高校谋饭碗的人应当多有体会。一篇学位论文的写作,至少包括问题意识、文献综述、法学方法以及其他方法的运用三个层面。哪怕是资深学者,这三件事也未必容易,更不要说在大学阶段要应付管理活动(开班会、班导教育关心等)、社团活动、感情related activities、考研出国、综合课、专业课的学生。所以“大学生”并不等于获取被动技能“写论文”,相反,如果我们真的把写论文当回事,承认它是一种连自己都未必掌握好的技能,那可能应该想一下如何去点亮这一技能点。
今天在票圈看到对于学位论文传统艺能“研究方法”中“文献研究法”的吐槽,突然觉得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切入点,遂决定借题发挥,谈一谈我个人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一些体会,供同行批判。
一、“文献阅读法”的前世今生
至少在本学科,“研究方法”是每篇学位论文必备的环节。论其地位,连鸡肋都不算。大多数有经验的学长均会告知诸师妹,答辩时老师先看参考文献有没有引他的大作,其次看致谢里面有没有提到他(哪怕从来没接触过),连正文都不见得会看,更别说研究方法了。再加上,所谓研究方法来来去去不都那几个,还能吹出花来吗?从实践来看,这一理念经由长期惯行与内心确信,逐渐获得习惯法的效力:构成要件:随便写(抄)+法律效果:no one cares。因此,“文献研究法”这个在法学中显得非常反常的研究方法,悄悄地存在了很多年。
说它反常,是因为对法学来说,哪有不读文献凭空出来一篇文章的道理?而从文义来看,“文献研究”是写作的必备环节,哪有资格成为一种方法?将之列为研究方法,仿佛在说“读原书是写读后感的一种方法”。这不禁让我疑惑,这个方法从何而来。
在知网,用“文献研究法”在“全文”精确检索,出来的结果让人震撼。于是我按照时间排列,找到了最早的一篇:牟清,孙丽民.运用程序训练法早期消除拦网心理障碍的研究[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1985(01):41-47.
在本文中,作者对“文献研究法”做了如下描述:
由于作者并未列出参考文献,因此我也无法了解从何而来,但这篇文章是体育学的,我觉得或许作者提出这个方法有其考虑,可能是因为传统上体育学重视训练,对理论关注度不够,因此作者认为有必要通过文献的阅读总结出科学经验。有趣的是,在本文后续几年,大多数援引了“文献研究法”的文章都是体育学的,在内容上与前文大同小异。
然而,当中有两篇文章让我觉得可能有线索,首先是乌格里诺维奇,王洁.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宗教信仰和无神论信念的分析原则[J].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6(09),这篇文章中作者在提到无神论新年的重要经验特征之后,提出须运用不同方法来揭示,一是询问法,二是调查表法,三是文献研究法,四是观察法,五是统计法。这很明显属于社会科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而作者认为“文献研究法”旨在说明个人世界观,并列举了日记,由此可见,作者所使用的这种方法更多是为了通过文献的解读获取特定目的取向的信息,并与其他方法所得的结果对照,这里似乎可以看到,“文献研究法”进入我国文献,是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实证调研等其他几种方法为对比而提出的。第二篇是陈波.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多样化原则[J].中国高等教育(社会科学理论版),1988(05),作者提出每一门学科都要有自己的方法,“社会学是以人类社会生活为研究对象的, 目的在于揭示其发展过程和规律, 因此社会学就特别注意实证化分析化的调查研究技术, 发展了一整套周密细致的社会调查和定量分析法, 例如观察法、问卷测试法、访谈翻查法、文献研究法、比较法、统计方法等等”。限于时间所限,我没法考察所有文章,但前述推测,至少可以从陈先生的文章中得到部分印证。
那么,这种方法是何时进入法学的呢?我在知网里面缩小了一下范围。
找到的第一篇是2011年的硕士论文,文中作者提出:
作者全文仅在提要部分提及该方法,没有进一步界定,但通观全文,似乎这一“文献研究”与之前社会学意义上的并不相同,尤其是与之相对的“比较研究法”在文中体现得较为明显,作者表达的似乎更像“读文献”的意思。
参考同年的一篇博士论文,吴瀚飞.中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1,对比似乎更强烈。作者将自己的方法定位为“宏观政治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提出“从具体技术上看,主要按照文献研究法的一般要求,对收集到的关于公开选拔领导十部制度的文件资料、研究报告等文献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考察和研究,弄清了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产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为了研究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产生的原因,还对建国以后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有关文献资料进行了历史考察。”由此可见,该作者使用的是标准的社会科学意义的“文献研究法”,其目的在于借助问题对特定主题“系统的梳理、考察和研究”,而并不是“读文献”。
第一篇对“文献研究法”做了相对详细介绍的文章,是2004年一篇硕士论文。作者在“1.3研究方法和意义”部分指出“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探讨新闻侵权的深层原因——新闻舆论监督权和公民名誉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途径。以往学者研究新闻侵权时,多仅局限于具体事务和法条解析,忽视了新闻侵权背后隐藏的权利冲突,而笔者的研究则从新闻侵权的深层原因入手,并搜集、研究了大量法律文件,阐明了“舆论监督权”这一权利的法律基础。研究从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提出了解决两种权利冲突的途径,对于新闻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处理新闻侵权纠纷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作用;对于舆论监督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法律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让我疑惑的是,作者只说了这一种方法,而具体的运用方式则是“搜集、研究了大量法律文件”,一方面,这似乎是任何一篇法学论文绕不过的基础步骤,另一方面,以此来凸显作者与传统研究“多仅局限于具体事务和法条解析”的区别,似乎难以成立。总的来说,这里的“文献研究”,似乎也只是“读文献+法律文件”的意思。
在此后的不少文献均有类似的问题,或旨在摘要部分随意提及文献研究法,在行文中并无说明;或在方法部分略作交代,但既没解释该方法怎么用(或解释为“读文献”),也没有与其他方法进行对比。但也有例外,如黄华均.草原法的文化阐释[D].中央民族大学,2006。作者对于研究方法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特别指出,历史文献研究法“即通过收集、整理历史文献,进而诊释法律符号的意义,达到深化研究的目的。历史文献研究工作的重点是收集资料,尤其是直接关涉《卫拉特法典》的新资料的收集,没有资料、缺乏资料,很难进行法律人类学所描摹的“参与革命”和“田野调查”。”更重要的是,作者将该方法与法条解释法、比较法和跨文化比较法、民族志的深描方法以及定量分析方法做对比,让人对诸方法之间的关系和对文章主题的贡献一目了然。
看到这篇文章,其实厘清了我的一个疑惑。文献研究法当然可以作为一个研究方法,这一方法的运用应当以特定的文本为对象,与田野调查、定性分析相互补足,但是单纯的“读文献”和“读法条(法律文件)”绝不是文献研究法,尽管它经常以这样的面貌,在法学学位论文中出现。
二、文献研究还是综述?
虽然无法全面考察,但抽一些典型文章不难发现,对不少法科生来说,其实是将文献研究和综述混淆了。然而,文献综述是否一种独立的方法呢?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在学术论坛上也引起讨论。如在某个搜索引擎检索“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的话,可以看到不少结果,其中有个论坛里面的观点很有代表性https://www.researchgate.net/post/Is_literature_review_a_qualitative_research_method。提问者问道“Is literature review a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比较有典型性的回答如下
总的来说,文献综述不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只是研究的一个步骤,而可惜的是,它被混同于“文献研究法”而大行其道,更可惜的是,大多数以“文献研究法”为名展开的论证,也只是停留在简单的观点列举,连综述都够不着。
三、甲法乙法随便法?
文献研究法在法学文章中的前世今生,其实反映的是一个不太好的现象,或许在长久以来的教学研究中,我们都没有真正对待过方法。
仅就学位论文的写作而言,方法的介绍其实并非一种可有可无的步骤,我自己的经验来看,对于作者,研究方法的介绍有助于梳理自己的思路,尤其是对应研究主题,不同方法之间的分工如何,限度在哪;对读者来说,也可以检验作者的研究进展,毕竟对社会科学来说,结论的重要性应当让位于研究本身的可检验、可证伪性。我觉得,这部分的写作还是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关键在于怎么写。就我自己的经验来看,有几点可能需要注意。
一是研究方法可以有交叉,如法教义学与比较法之间会有交叉,对域外法的解读,当然不能脱离教义学,但应当有分工,尤其是相互之间应当有层次区分,如文献研究法一定要用,应当与田野调查法相对,而不是与法教义学相对。
二是研究方法不需要创新,但适宜结合研究对象与问题分层交代清楚自己运用该方法的目的所在,而不是简单告知本文用了何种方法,这方法要求是什么,敷衍了事。
我的第一篇论文,也是我的本科毕业论文,现在回头看,虽然文章很幼稚,在介绍方法的时候虽然简单,但似乎也关照到了以上的方面“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即通过权利的相对性的分析,展示评论性文章引起的纠纷之中存在的冲突的实质,以其更为全面地揭示公正评论抗辩原则的法理基础(理念);判例分析方法。由于正评论抗辩是在英美的判例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原则,因此深入了解这一原则形成的路径,适用的规则,必须对相关的案例进行解读,分析。比较法分析方法。本文希冀通过域外立法以及经验的解读,并立足于本国国情,对我国立法与司法提出有益的建议。”我依稀记得当时所想的是,我总得交代一下我想用这个方法干啥。在很多年后我看到李清池老师的博士论文出版,当中的“视角与方法”部分,则是我见过最规范的写法之一,也印证了我之前的想法。
四、需要教学生研究方法吗?
很久以前,一位老师告诉我,不要在方法上投入过多精力,要关注具体的问题,方法不是靠教授而来,而是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中掌握的。我特别赞成老师的观点,但从教以来,我感觉似乎仍然有需要在方法论上,扶上马,送一程。
在不少人看来,比起社会科学,法学的方法是落后的,似乎停留在一种文学一般的“解释学”上,而没有高大上的计量模型,数学公式。对于学科之间的争议,我感觉并没有必要因为法学核心在于对实在法的“理解与适用”而感到“自卑”,关键在于,这种“理解与适用”不是随便来的,而是有它自身的方法支撑。但现实中的一个倾向是,学生在应付完课程之后,对本门学科自己的方法都没有了解,用起来缺乏自信,也缺乏一以贯之的逻辑。金可可老师曾经提过民法学习的三个层次,包括“1.掌握原理(1)概念与构成要件(2)体系;(3)规范目的背后的理念;2.掌握现行法(1)具体制度;(2)内在逻辑结构与体系;(3)立法目的3.以原理对现行法进行:(1)优劣评判;(2)以原理补充漏洞;(3)解释纠正不当之处”,这里每一步都不容易,但不少同学四年(三年)下来,或许只收获了现行法的具体制度这一层。
因此,我觉得方法论的介绍是有必要的,但这个并不是简单告知,法学解释方法有文义目的体系等几种,而是必须结合具体问题展开。我觉得,王泽鉴老师的民法书就是最好的素材之一,不仅看到他的例证,还可以进一步思考本土的对应制度与案例,更可以藉由他,而进一步阅读黄茂荣、拉伦茨等的思想,在不同的民法学说与判例中逐步掌握方法的运用。另一方面,还有优秀的范文带读,我在本学期的课程尝试了一次,藉由法律行为成立部分,带读王泽鉴老师天龙八部“悬赏广告”一文,并与《债法原理》相应部分对比,主要思路是“还原”王老师的写作方式、问题意识来源、论证脉络。而得益于姚总空降,学生更是看到该问题即使有了范文,仍然存在无限的可能性。下一节课尝试带读的是金可可老师论述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拘束力一文,或许这样是一个可行的方式。
五、不要“只是朱颜改”
有同学说,其实老师们也不见得有多认真,我何必那么认真呢?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他们认不认真对待你,而是你有多认真对待自己。我们的努力未必能感动他人,但至少可以给自己一个交代。如果以研究方法的介绍为样本,我觉得认真的梳理,至少可以看到自己是否掌握了某个方法,还是仅仅停留在了解“法教义学”“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这类名词上,当然,这都要通过具体问题的研究展开。
但无论如何,在教学这块,我觉得需要做的还有很多。而见到现在的优秀学生,我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可以做的有很多,但我能做的却太少。只希望听课的人,多少有些收获,可别四年下来,只是朱颜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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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蒋浩天
本期编辑 ✎ 刘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