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推介:《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内含序言和译者后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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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内含序言和译者后序)
[美]汤姆.R·泰勒 [美]里克·特林克纳 著
雷槟硕 译
范进学 校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阐述了孩子和青少年如何形成对法律的认知。通过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犯罪学的方法,作者梳理了焦点集中在家庭、学校和少年司法系统的社会学文献,揭示了权威和权力在基本社会制度运作中的基本冲突。作者认为,当公众对警察、法庭和法律的信任降到极点时,协商型权威/共识权威(consensual authority)可以提升法律正当性。
法律社会化是孩子和青少年获得与法律相关的价值、能力和推理能力的过程。这种价值和态度——特别是正当性——预设了赞同法律和服从基于正当性的法律制度的能力和意愿。当一个人18岁时,他对法律的观念已经基本定型,很多学者忽视了这个过程,而主要关注成年人以及他们法律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过早地将犯罪的孩子送入司法系统并非恰当之举,这反而会增加他们成年后犯罪的可能性。
本书从三个相关但却又不同的方面着手进行论述,即家庭、学校和青少年司法系统。作者强调个体养成与他对法律和法律权威的认知定位、责任及义务相关,而非基于对惩罚之担心。作者认为,权威可以使价值内化并增进支持态度。协商型权威/共识权威同三个问题密切相关:权威如何决策、权威如何对待人们以及权威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界限。当人们感受到权威是公正的、令人尊敬的,以及了解权力的限度之后,他们更容易赞同和听从引导。尽管现有的证据已清晰地表明了协商型权威的作用,但在美国的家庭、学校和青少年司法系统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基于强压和普遍支持的支配性力量的权威之运行。由于美国公众现在对警察、法院及法律持有很低的信任和信心,从而使得法律制度的实效性减弱,所以作者提出了在不信任中提升法律的普遍正当性的替代措施。
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法律社会化与合法性因素
第二章 法律社会化的一般方式
第三章 生命历程中的法律社会化
第二编 法律社会化模式
第四章 法律态度与价值观的发展
第五章 法律推理的发展
第六章 神经发育与法律能力
第三编 贯穿儿童与青少年阶段的法律社会化
第七章 家庭中的法律社会化
第八章 学校里的法律社会化
第九章 青少年司法系统内的法律社会化
第四编 结论与最后的思考
作者简介:
里克•特林克纳(Rick Trinkner),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犯罪学与刑事司法学院助理教授。
译者简介:
译后记
法治建设的成功不仅需要立法、执法、司法,还需要全体公民普遍守法。守法是法治的社会基础,普遍违法的社会很难被称为法治社会,因为普遍违法意味着法律缺乏正当性,人们不认同法律,不支持法治。在这个意义上,内在蕴含着社会共识价值的法治便沦为话语工具。因此,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法治获得人们的认同,从而使得法律施行与法治运转具备坚实的社会基础与心理基础,即人们自觉守法。
自觉守法与守法投机主义不同。特定行为人之所以不闯红灯并不是因为其认同道路交通安全法,而是因为他担心闯红灯会被车撞到,或者担心受到不远处的交警之处罚,此种守法认知便是守法投机主义。特定行为人实施守法行为立基于成本-效益分析,其在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守法成本高于守法收益,以及违法被抓住的概率的权衡中选择遵守法律还是违背法律。相反,持有自觉守法认知的行为人,即使在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的情况下也不会违法,或者说在守法成本大于守法收益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守法。
自觉守法与基于其他原因的守法不同。特定行为人之所以不杀人,并非是因为他知道《刑法》第232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而是因为他认为这是不对的,或者说是因为特定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也就是说,特定行为人存在不同于法律的行动理由,并将该理由作为行动的评价标准,当其他行为人违背这一理由时,该行为人便以特定理由进行评价。只不过基于非法律内容的守法可能会在法律之外构造一个二阶理由,并将法律作为一阶理由。当一阶理由(法律)与二阶理由(道德等)存在冲突时,二阶理由得因其性质而排除一阶理由,从而导致法律治理落空。当然,法律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并非总是冲突的;相反,作为社会共识规范,法律通常与其他规范相契合乃至一致。因此,遵守法律即遵守道德,但在两者发生冲突的场合,法律可能需要面对道德的冲击。
自觉守法本质上是法律价值共识与主体内在的价值观相契合,以使主体认同法律。而且,主体并非在短期内认同法律,而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践行法律。反复的践行促使主体将法律内化于心,进而外化于行。更为重要的是,当主体在实践中将法律内化于心后,其将形成特定的心理认知路径。在实践中,主体常常以快速、无觉知的方式实施合法行为。其中,主体的价值观与法律价值共识相契合是规范认同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事实行为获得规范效力的中介点,而这并非本书的关注点。本书的关注点在于,为何认同能够发生,或者说法律社会化的过程是如何发生的。
但是,自觉守法不是齐一化的,并非所有男女老少都具有相同的守法认知。尤其对于青少年而言,其处于认知心理的发展阶段,对守法认知具有很大的开放性与可塑性。更为重要的是,今天的少年就是明天的希望。真正的全民守法是持续生长与更新的过程,只有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形成自觉的守法认知,才会有常态化的全民守法。青少年法律社会化正是守法认知形成的关键路径,因而其是突破当前不利的守法情况之核心突破口。与青少年相比,成年人往往容易出现认知固化,但这并非是说成年人无需法律社会化,而是说相比于青少年,对认知确定的成年人进行法律社会化的难度与成本都要高得多。因此,法律社会化应从青少年做起,以使得守法认知随着青少年年龄的增长而更加完善与稳定。有鉴于此,本书主张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的阶段化法律社会化。
翻译此书肇因于宋寅悦编辑与我多次聊到出版有价值的书籍之想法,最早起因于2018年9月宋寅悦编辑让我看一份外文书单,并让我就哪些书比较吸引人提出建议,我最早圈中的正是这本书。再后来,就书单同其他同学进行交流时,我发现大家都对这本书兴趣盎然。在经过多次商议后,宋寅悦编辑与我敲定由我翻译此书。之后的2018年下半年与2019年春节期间,我便集中阅读本书,并于2019年3月19日译完草稿,后又三次审校,最终于2019年6月15日将初稿交给宋寅悦编辑,距今已一年多的时间。不敢谈译事艰辛。以往读译著,在觉不通顺或者词不达意时,心中多有责难,如今从读者变作译者,恐谬误在所难免,只期望谬误之处能得到方家批评指正。
最后分享一个思考。2019年春节期间,外甥来家居住,正值我在翻译此书,便试图以翻译过程中的所思所想在外甥身上试一试,发现小孩子并非“不讲道理”“毫无逻辑”。2020年的暑假,外甥来家居住一月有余,他与周边邻居家十来个10岁以下孩子在玩耍过程中的表现,更是加深了我对下述观点的认同:成年人在与青少年和幼童进行交流的过程中,不能因年龄、认知能力、知识储备略长而采取居高临下的态度。类似于“因为我是妈妈,所以你要听我”“我说你不对你就是不对”“我不让你看电视就不能看电视”的教育方式,会导致孩子产生抵触心理,而且会导致孩子模仿父母,从而在与其他孩子相处的过程中采取类似的行为方式。相反,当家长以平等的方式同孩子进行交流时,孩子往往会获得更舒适,因而更容易被接受的教育,这也证明了本书的主题。有时并非孩子“不听话”,而是我们“不听话”;并非孩子“不讲道理”,而是我们不愿意“听孩子讲道理”;并非孩子“毫无逻辑”,而是我们没耐心试图弄清楚“孩子的逻辑”。留给孩子的搪塞其实是使孩子自我封闭,频繁的斥责其实是使孩子静默或者诉诸暴力。最终,我要提醒自己——如果包括大家的话——的是,我们曾经也是孩子,但我们是否因为年岁增长而忘了自己曾经是个孩子,还要求孩子们不要像个孩子?
雷槟硕
序言
为何作者要关注这样一个问题?泰勒曾专门写过《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的书,它作为一本法律社会学的著作,通过对芝加哥地区的社会调查,泰勒分析人们为什么遵守规则的问题。如果这本专著能够解决前述问题,便无需另行撰写专著解决该问题。但为何又专门撰写另一本专著探讨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用作者自己的话来回答就是,“法律学者们大多都忽视了儿童与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与法律相关的态度与价值观在成年之前已经形成……从儿童与青少年时期开始的法律社会化是整个法律社会化过程的重要部分。”即人们遵守、认可、支持法律的原因很多,既可能是基于最基本的成本与效益的功能考量,也可能是单纯基于受到法律惩戒的担心,还可能因为主体认可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观。其中,最具稳定性的守法理由便是法律及其运作所体现的价值同行为主体的价值观相一致,即行为主体认为法律具有合法性(legitimate)。但这种合法性并非在人们成年的那一刻“灵光一闪”般获得的,毋宁说,成年人对法律合法性的认知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在其生命历程中,尤其是儿童与青少年时期,其涉法的日常实践活动使得法律合法性得到进一步发展或削弱。因此,关注孩子为什么守法便是关注成长过程中的孩子如何形成他们对法律合法性的认知。
人们对法律形成合法性的认知并不等于说法律就是合法的,因为合法性认知存在程度高低之分,甚至存在负面认知的情形。相反,在生命历程中,孩子对法律的看法、认知具有不同的发展轨迹,既可能是纯粹强制性模式驱动下的“投机”守法,也可能是将守法作为生活方式的价值观驱动式守法。因此,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守法精神的形成离不开儿童和青少年时期合法性认知的培育。培育一种与法律相关的支持性态度与价值观,可以促使人们认可法律及当局,促使法律实施活动不再停留在外在威慑层面上,更多地促使人们将法律作为一种二阶的行动理由贯彻到日常生活中。一方面,从内在视角来看,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等法律的外在表现形式需要体现法律价值,在深层次上使法律与行为主体能达成规范一致性。另一方面,在规范一致性形成的基础上,法律制度、法律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规则的法律当局以及其他权威可以获得行为主体的认同,即使在法律规则同个人利益或者偏好乃至特定范围中的社会利益出现冲突时,行为主体也将践行法律规则。相反,尽管基于成本与效益或纯粹对惩戒的恐惧,人们可能选择遵守法律,但这种动机驱动下的守法行为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会导致法律活动沦为行为主体的纯粹利益权衡与风险评估;同时,维持这种动机驱动过于倚重于强制性措施。作者明确指出,强制性措施尽管可能是有效的,但效果却甚为微小。同时,为取得持续的效果,必须持续采用强制措施,这便需要投入和维持高水平的制度资源于成本,这必然影响其他社会领域资源的投入,甚至是攫取其他领域需要的资源,即强制措施对培育法律信任和守法精神收效甚微,甚至是负面作用。因为强制性的内容并不能将服从内化为一种价值观,相反,会导致人们不信任采取该措施的权威,进而使得权威合法性流失。由此带来的结果便是人们拒绝同权威进行合作,并且在权威强制措施不足以形成可靠压力的情形下,拒绝服从规则。甚至在权威强力足以形成压制的情形下,仍然会出现人们拒绝服从规则。对于基于权威强力服从规则的行为人而言,与外在服从行为相对的内在认知却是对规则的反对与反感,即使行为人可能表面上选择了服从规则,但内在仍然可能对权威的合法性进行消极评价。因此,为促使人们形成对法律合法性的认知,或者提升法律在人们认知上的合法性程度,需要更多地采用价值观培育的方式。
价值培育的方式需要更多地关注未成年阶段。因为“个人对法律制度合法性的看法已经在孩子成长到青少年早期阶段的时候已经形成,为了确立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在早期阶段采取介入措施是必要的。”为促使人们形成对法律的认同,必须在人们未完全形成对法律的成本—效益或者工具主义认知之前,就采用必要的介入措施,培育人们对法律合法性的认知。并且,根据作者的论证,孩子在成长过程的不同领域(家庭—学校—青少年司法系统)对权威与规则的认知具有不同的看法,尽管不同领域相互作用,尤其是前领域会影响后领域中人们对权威与规则的看法。因此,在更早阶段培育孩子对权威、规则合法性的认知就尤为重要。此外,不同领域内的合法性认知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如在家庭中,孩子对父母权威的认知具有依赖性的特征,因为在儿童乃至婴幼儿时期,孩子的生活范围有限,其所接触到的权威有限,孩子在价值观方面对父母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但在学校则不同,孩子不仅作为家庭中的孩子,还作为学校中的学生,同时,他们面对的不仅有家庭中的父母权威,还有来自学校的教师、同龄人权威;此时,权威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人们会基于不同权威所体现的价值观以及体现的程度采取不同的行为,展现他们对不同权威的支持与否,以及价值观的偏好。因此,对孩子法律价值观的培育还要注重不同阶段、不同领域的特点,有的放矢地采取不同措施。
当然,关于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以及如何在不同领域内培育孩子们的支持性态度与价值观等问题,需要读者进入到本书中进行更细致地阅读与探讨,因为本书涉及的内容还包括认知能力发展、道德发展、法律推理等具体问题,而这些问题都关乎孩子价值观与态度的形成,它们也是促使价值观与态度形成的因素,尽管形成的价值观与态度可能是反对或否定的,但这些因素是不可忽略的,因为这些因素构成支持性公民态度与法律价值观形成的前提,而支持性公民态度与法律价值观是法律信任感和守法精神的核心动力,促使人们将遵守法律作为内在理由,形成一种遵守法律的公民身份认同,而不仅是通过外在观察视角评价法律的“好与坏”或者是否应该遵守法律;相反,将遵守法律视为一种生活方式或者促使人们将遵守法律作为公民身份认同的一种方式,使得法律信任感和守法精神成为公民的一种品质。只要养成稳固的守法意识与精神,才将遵守法律内化为一种价值观驱动力。因此,探索“孩子为什么遵守规则”便是追问如何培育孩子遵守规则,通过价值观培育的方式促使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权威与人们的认知达成一致,最终使得法律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并在日常生活中予以践行。
2015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亲切会见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代表时讲话指出:“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同样,只有人民信任法律,法治国家才有力量,中华民族才更有希望。
范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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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 ✎ 泽宇
排版编辑 ✎ 煜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