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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教授:关于侵权责任编法律适用重难点,都总结好了!(错过后悔)

青苗法鸣 2023-09-28


1、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2、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3、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必须要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吗?

4、被高空抛物坠物砸伤,应该找谁索赔?


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责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补充完善。


从交通事故到医疗纠纷,从高空抛物坠物到个人信息泄露,从人身损害到精神损害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回应了经济社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与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92条相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条文有95条,尽管条文数量上没有太大增减,但是较《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仍有不少新增或实质性修改内容


既有对自甘风险免责事由的扩充,也有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扩大;既有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新增,也有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细化,还有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的完善……


那么,《民法典》颁布后,侵权责任编在司法解释层面重点做了哪些修改?指导案例和裁判规则是怎样的?如何把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律师要注意什么?


围绕上述难题,智拾网诚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张新宝教授,就相关话题进行讲解。


9月15/16日晚19:30

↓ 扫码报名,0元看直播 


直播中,张新宝教授将从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编的立法背景、司法解释、新旧对比及法律适用进行针对性解读,同时就律师实务中的关键点(如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等)给出自己的建议。



滴滴被罚80.26亿,再次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带入大众视野。


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在答记者问时,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列举了滴滴公司存在的16项违法事实,包括: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过度收集乘客评价代驾服务时、App后台运行时、手机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的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等。


抓典型也好、敲山震虎也罢,都表明了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与决心。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但在如今互联网模式的运作下,企业经营几乎不可避免地用到大数据、APP、个人信息加工。对律师而言,如何帮助企业防范日常生产经营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风险,成为新的机遇和挑战。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处罚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在法律实务中的重难点有哪些?律师有哪些新的执业机遇?


本次系列直播中,张新宝教授还将系统梳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实务难题,同时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给律师行业带去的执业机遇(如案件代理、合规治理等)进行方向指引。


直播时间


9月15/16日晚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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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个人信息保护案例》


课程大纲


第一天:《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发展、司法解释与适用

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发展

1.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2.强化过错责任、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

3.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4.将“破坏生态”纳入侵权责任

5.其他新增加的主要规定


二、侵权责任编的司法解释

1.《民法典》颁布前的几个主要司法解释

2.《民法典》颁布后对旧司法解释的修改

3.新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三、侵权责任编的适用

1.“抢跑”的自甘风险案例

2.受害人过错承担全部损害后果:死者未必为大

3.隐私、个人信息领域的侵权案例


四、针对律师的5点建议

1.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理解民法典

2.在民法典的体系中理解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3.把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抗辩事由等基本工具

4.关注新的司法解释和地方规定

5.关注新技术、新业态等带来的侵权责任新问题新案源


第二天:《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解和适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规定

1.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2.个人、个人信息处理者、国家机关的三方关系

3.告知同意

4.个人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权利

5.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6.三种法律责任:企业和个人“双罚制”与违法严重程度分级处罚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四个重点问题

1.敏感个人信息和儿童个人信息的特别保护

2.个人信息出境的三项制度

3.人脸识别与自动化决策

4.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头部企业)的特别义务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近一年观察

1.网信办和有关国家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

2.常态化查处和公布违法APP

3.高额罚款:滴滴全球公司

4.司法审判: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十大个人信息保护案例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给律师行业带来的机遇

1.参与企业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治理

2.担任“5811”独立委员会外部成员

3.处理行政处罚

4.代理民事诉讼

5.代理刑事诉讼和处理刑事合规


讲师介绍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暨“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张新宝教授是我国当代著名民法学家、网络信息法学家,在民法的诸多领域,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等领域有多部著作和论文,作为我国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理论的开拓研究者,就相关主题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多篇重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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