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学》2023年第3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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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条约入宪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思考
向在胜,程建斌
摘 要: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有效构建和维护国际秩序的法律工具。条约缔结、条约效力与条约适用构成条约制度的重要内容。条约制度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配合,宪法承担着调整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重要功能。各当事国理应由其宪法规定条约制度,以便从根本上避免国际条约在国内实施的混乱。纵观条约入宪的域外立法,因受到传统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的影响,条约入宪模式在一元论与二元论之间呈现出不同的变化形式。随着中国不断深入参与全球治理,条约入宪成为协调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键枢纽,我国在构建条约入宪体系时应突破传统理论桎梏,以协调论为指导赋予条约低于宪法高于法律的国内法效力,重新划分公法条约与私法条约各自的适用方式,不断契合中国法治需求,为中国的国际法治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国际条约;国际法与国内法;宪法;条约适用;国际法治
“去劳动关系化”下平台劳务提供者保护的反垄断法介入
喻术红,李梦云
摘 要:在数字劳工平台企业用工“去劳动关系化”趋势下,具备一定从属性的平台劳务提供者难以被认定为从属性劳动者,其劳动法保护陷入困境。当平台劳务提供者以独立承包人的身份与平台企业达成用工合同时,平台用工关系作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间的交易关系,应当属于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介入平台用工关系具备现实必要、理论基础和规范依据。分析数字劳工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和用工行为可知,平台企业对平台劳务提供者的用工“控制”涉嫌构成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但为平衡平台劳务提供者保护和平台经济发展之价值冲突,应当审慎对数字劳工平台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
关键词:去劳动关系化;平台用工关系;消费者福利;滥用行为;劳动豁免
地方产业政策法治化的制度建构
——以雄安新区传统产业转移升级为例
梁 平,潘 帅
摘 要:推进传统产业转移升级是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但从当前产业转移升级的现状来看,存在着传统产业去留与高端高新产业布局困难的现实困境,反映出在地方限缩性产业政策与扩张性产业政策下法治保障缺失。雄安新区作为“创新之城”,透射出产业发展亟需正确处理产业政策与法治的关系,建立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强调政府干预的法治化,让产业政策回归引导本义。具体而言,需要以功能性产业政策为主,主要通过程序性的地方立法,将产业政策纳入法治化轨道。在产业政策制定与实施中建立起民主决策制度、政策评估制度、问责制度等保障机制,运用法治手段划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依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传统产业;竞争政策;产业政策;控权;有为政府
高空抛物罪中“情节严重”的教义学诠释
敦 宁
摘 要:作为高空抛物罪入罪条件的“情节严重”,在具体内涵和判断标准上都较为模糊,为保障司法认定的准确性,需要从刑法教义学层面对其进行深入诠释。高空抛物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当定位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诠释法益侵害程度的整体违法要素,对其只能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层面进行判断。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并非抽象的社会管理秩序或公共秩序,也不是其与某些实体法益的简单组合,而是“不特定人在公共空间中的人身安全”。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的底限标准是行为具有“可能造成他人受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即不仅行为本身具备此种危险属性,而且也不存在可以阻断危险行为向具体危险状态或实际侵害转化的否定因素。在实践中,不能将与行为危险性无关的责任因素或人身危险性因素,也作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
关键词:高空抛物罪;情节严重;体系定位;保护法益;底限标准
后脱贫时代专项治理“常规化”的运作逻辑
卢 博
摘 要:专项治理转向“常规化”的制度性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在后脱贫时代,脱贫攻坚专项治理在治理效果内卷化和治理目标改变的劣态倒逼下转向常规化治理形式。既有的理论研究依续这一思路构拟出数种专项治理“常规化”的运行路径,但多囿于自上而下单向度“常规化”治理形式探究,并且这种“常规化”模式已出现明显“负效应”。基于对安镇脱贫攻坚行动的实证考察,发现专项治理“常规化”的单向治理形式并不是基层治理的最优选择,而需在现有基础上发掘和能动地运用基层社会内在的社会资本因素,使基层社会的内在力量与制度化、法治化的制度设施相结合,以期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专项治理;常规治理;后脱贫时代;制度化;制度性社会资本
澜湄国家用益物权制度述评
鲍家志
摘 要:中国与澜湄五国以河为纽带,命运共相连。财产法是国家调整社会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用益物权制度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生活唇齿相依。用益物权制度是研究澜湄各国财产法、探索社会风貌及开展贸易投资的最直接法律渊源。通过梳理澜湄国家的用益物权类型,厘清其与土地法的关系,认为澜湄国家在构建用益物权类型与土地法的内容设计上应实行统分结合的立法体制,公示方法因势而定,在体现社会保障与鼓励外商投资上,更应有所为,以维护资源配置与土地开发利用的合理平衡,发展国家经济,增进人民福祉。
关键词: 澜湄国家;民法典;用益物权;地上权;土地法
疫情防控常态化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和平衡
尹彦品
摘 要: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信息技术的运用对于提升动态清零的效率和精准防控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使涉疫个人信息的收集主体、披露标准、删除程序、救济机制等问题摆在了疫情常态防控中的突出位置。在公共利益优位的前提下,基于比例原则、目的正当和安全保障原则,个人信息使用的全生命周期必须遵循法治化轨道,完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公开、删除等具体细则,强调相关信息控制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途径,最大限度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疫情防控;平衡;优化
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要素市场政府监管改革的路径探索
王 译,王煜东
摘 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反映了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向要求。多元要素市场中要素的自由流通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活力。政府监管是优化市场主体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在整合多元要素资源市场的过程中,政府监管改革须首要明确要素流通与政府监管之间的权责关系。由此,政府监管改革的要点应围绕产品质量标准和市场监管规则,厘清要素市场政府监管改革的政策导向。借助大数据技术日益丰富的应用场景,政府在行业和地域分割市场中的数据动态监管过程中,应推动政务数据平台的优化升级,以“放管服”为指引科学调整税收政策减轻市场主体运营负担,以信用法治政府建设为导向同步实现政务诚信与社会诚信的双重价值。涉及要素市场政府监管的重大事项,还应贯彻重大事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
关键词:全国统一大市场;地方保护主义;政府监管;信用法治
乡村振兴视域下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现代化治理路径
安 宁,潘 越
摘 要: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公共产品和竞争品双重性质,政府将直接提供和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相结合,具有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培育和维护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市场等多重现代化治理责任。上述责任的履行存在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不足、政府过度干预、政企合谋等风险。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引入“竞争中立原则”为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价值引领,增强正当性与可问责性,形成具体的方法论指导。在具体法律制度方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全过程评估机制、贯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确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市场完善后政府退出机制。
关键词: 乡村振兴;公共法律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全过程人民民主;竞争中立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证言可信性审查的困境与突破
卫凯博
摘 要:刑事诉讼中可信性是证人证言的核心属性,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影响,其不当采纳是众多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但是,证言可信性的审查判断被法官等事实认定者不同程度地“冷却”。证言的可信性与真实性混淆、可信性与证明力的逻辑关系不明确是其审查判断的理论困境;证人出庭率低、书面证言的过度使用和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可信性评价规则是其审查判断的现实困境。因此,有必要将证言三角形理论融入相关规范性文件之中,关系到内部评价;有必要理清可信性与其他证据属性即真实性、证明力的关系,影响到可信性的最终审查判断。可信性与真实性的关系:真实不必然可信;真实性是可信性的必要条件。可信性与证明力的关系:可信性是一种主体主观反应,证明力是一种主体客观反应;可信性是证明力评价的前提和判断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证人证言;可信性审查;证言三角形理论
内容来源:河北法学杂志
信息编辑 ✎ 谭阳
技术编辑 ✎ 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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