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怎样讲授法律与文学
编者按:
法律与文学作为一种新兴的学术范式,在我国备受关注,也得到了广大青年学子的喜爱。不过,法律与文学本身外延广泛,如何讲好这门课程,无疑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探讨了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定位与教学模式,既有助于相关课程设计,也能够加深读者对法律与文学的了解。
文章来源:《法学教育研究》2020年第1期,原文标题为《讲述中国故事,探寻民间法理——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定位与教学模式》。脚注已略去,引用请参照原刊。
作者简介
张书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1996年,苏力发表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标志着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研究在中国的兴起。二十多年来,法律与文学不仅作为一种新兴的研究进路已在法学研究中占一席之地,也逐渐作为一门专业课程走进了大学课堂,这无疑体现了中国法学界对法律与文学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然而,不同的院系与教师对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定位与教学目的的理解仍然莫衷一是,对阅读文本的选择与教学模式的取舍依旧各行其道。假如这些分歧不能仅仅解释为风格差异和口味偏好的话,下列问题就必须得到严肃的回答:第一,作为一场学术运动乃至一个理论阵营,法律与文学在何种意义上同时可以成为一门课程?第二,对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而言,哪些文学作品可以恰当地作为法律与文学课程教学所运用的文本,选择这些文本又是为了达到何种教学目的?第三,法律与文学是一门研究性的课程吗?假如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对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应通过何种教学模式实现?
本文作者试图结合课堂教学中获得的经验与成果对上述三个在逻辑上彼此关联的问题作出初步的回答,并在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对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定位与教学模式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期对这门课程的建设有所裨益。
一、法律与文学:如何从科研到教学?
科研是教学的基础,一门课程的开设往往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发展到较为成熟阶段的标志。可以说,缺乏科研指引的教学是盲目的,不能反哺教学的科研则是空洞的。然而,当代中国的法律与文学教学实践却几乎是与理论研究同步开展的。其原因不难理解:作为法学领域的后发国家,法律与文学研究在中国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源自对西方理论的引进而非中国学者的理论自觉。这种科研上的“依附性积累”不能不扩展到教学领域:美国大学法学院开设同名课程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了法律与文学进入中国法学课程目录的理由。因此,这种科研与教学的同步性造成了课程定位的模糊性与教学模式的随意性:假如连研究对象和问题域都需要由西方同行来划定的话,在阅读文本的选择上的亦步亦趋抑或随心所欲也就丝毫不令人感到意外了。当中国大学的法律与文学课堂上常常充斥着《安提戈涅》《威尼斯商人》《卡拉马卓夫兄弟》时,上述依附性、模糊性与随意性表现得尤其明显。在本文作者看来,中国的法律与文学课程不应以西方或西方化的理论研究为基础,也不能是对国外大学同名课程的简单模仿。要回答法律与文学课程究竟应当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就必须了解中国学者在法律与文学研究领域做了哪些有别于西方同行的工作。
(一)法律与文学研究在中国
如前所述,中国学者有意识地开展法律与文学研究已有超过二十年的历史,并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利用法律与文学之间固有的隐秘关联”,可以“探索新的法学研究路向”。法律与文学研究通常被概括为四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literature )、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及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文学中的法律不论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中国都构成了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主流。所谓文学中的法律其实卑之无甚高论,就是将文学作品作为研究法律问题的文本;换言之,文学作品被像法典、案例一样当成了法学研究的经验素材。其实,这种研究进路与其说是源自美国的新事物,还不如说是中国学者早已熟稔的传统与技艺,只不过其暗合现代西方学者的新鲜路数罢了: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台湾法学家萨孟武就撰写《水浒传与中国社会》(1967) 、《西游记与中国古代政治》(1969)、《红楼梦与中国旧家庭》(1977)三部作品,通过脍炙人口的古典文学名著探讨中国家庭、社会与政治中的固有传统,其中涉及了许多典型的法律问题,这当然属于文学中的法律研究;十多年后,中国大陆也出现了类似的作品—西北政法大学的两位教授撰写了《红楼法事》一书,对这部《红楼梦》中林林总总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出版了一系列从文学作品中发掘法律元素的法文化随笔,诸如梁治平的《法意与人情》(2004)、贺卫方的《法边余墨》(2015)、冯象的《木腿正义》(2007)以及刘星的《西窗法雨》(2008)、《古律寻义》(2001),除冯象外,其他作者也谈不上具有多少法律与文学的理论自觉性,但这丝毫不影响将其作品归入法律与文学—尤其是文学中的法律—研究阵营。至于集文学中的法律研究之大成且在理论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苏力和徐忠明,或许的确受到了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影响,但他们选择的文本显然是本土化的,关注的问题无疑是中国化的。
通过以上扼要的回顾,不难发现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兴起并不完全是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影响的结果,后者对前者至多具有催化或激励的作用。这是由于文学作品原本就是“生活之镜”,中国文学更有突出的“文以载道”精神和浓厚的现实主义传统。对中国人而言,文学创作很少被看作与社会治理毫无关涉的自娱自乐,而是负载着明确的道德理想与政治抱负,不论这种理想与抱负是辩护性的还是批判性的。晚明通俗文学巨匠冯梦龙认为,文学作品能令“怯者勇,淫者贞,薄者敦,顽钝者汗下。虽小诵《孝经》《论语》,其感人未必如是之捷”。(《古今小说·序》)。不难发现,这种对待文学作品的立场与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中作为法律的文学这一分支如出一辙。因此,不论是宋元以来的白话小说和戏剧作品还是现当代文学、影视作品,都不仅包含着丰富的法律素材,甚至其自身就兼具社会治理和道德教化功能—姑且不论这种功能是作者预先赋予的还是读者事后附加的。文学本身是一种语言结构,而语言的“所指”(主题)往往以一系列“能指”(文本)为象征。同一“所指”可以将不同的“能指”作为象征,无论在语言符号还是行为符号中都是如此。可以说,汉语文学作品的文学叙事背后隐藏着中国人的法文化密码,是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认识“中国法理”的第一手资料。那么,法学家研究文学作品的意图无非是发现隐藏在文学叙事背后的观念、意识和心理。就此而言,中国学者自发地在文学中探究法律问题丝毫不令人感到奇怪,假如这种研究进路居然需要依赖西方同行的传授与启迪,才真是咄咄怪事。
(二)通过文学作品研究什么?
在任何时代,科研都是教学的“地基”和“天花板”,法学研究的成果也总要通过适当的途径转化为法学教育的内容、方法或手段。只有将科研中取得的新成果、提出的新命题和运用的新方法及时回馈、运用到教学中去,科研的目的才真正能够到达。假如一项研究无法对同时代的教育领域发生影响,那么研究本身的价值就值得怀疑了。如前所述,既然文学中的法律是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主流,那么法律与文学课程重心也就在于将文学作品作为探讨法律问题的文本。既然文学作品是对现实生活的描摹,就不可能不涉及法律制度、法律实践与法律观念。不论是中国文学还是外国文学、古典文学还是现代文学,对法律问题的涉及可谓俯拾即是。其中既有以法律活动为主题的作品,譬如古代的公案小说(如《九命奇冤》)和现代的公安文学(如《便衣警察》);也有虽不以法律活动为主题,却鲜明地表达了民众法律观念、法律态度的作品,如《水浒传》《金瓶梅》《红楼梦》等古典文学名著。然而,并非所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学作品都适于作为课程教学的文本,也并非所有法律问题都适于运用法律与文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因此,要解决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定位问题,就必须先判定法律与文学研究有效性的边界何在。
常识告诉我们,并非所有的作家同时都是法律专家,当他(她)们描绘那个时代的法律生活时,往往缺乏法律专家的精确性和专业性。文学作品在涉及法律时的误植与“穿帮”往往令法学家可发一笑:古典名著中出现了唐三藏背诵《大明律》(《西游记》第五十回)、明代的卫指挥使司通缉宋代嫌犯的情节(《水浒传》第三回),当代公安文学也闹出了即使“被判死刑,按法律规定,也要等她把孩子生下来并度过哺乳期,才能执行”的大笑话(《永不瞑目》第四十六章)。那么,通过这种文学作品研究法律问题岂不成了缘木求鱼?假如法律与文学的教学与研究目的就是探究特定时代的具体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这的确可能是一条死胡同。因为文学作品不是史料(它们只是文学史研究的史料),其对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的反映是写意的而不是写实的、是大而化之的而不是具体而微的、是想当然的而不是实事求是的。因此,法律与文学研究并不是陈寅恪所谓的“文史互证”,不是用文学作品中的情节印证史料的正确和弥补史料的不足。
那么法律与文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究竟体现在何处?其实,文学作品之所以具有开展法学研究的价值,并不在于作品中的故事是否真实发生过,也不在于作者对特定时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描述是否精确,而在于后者显示出来的社会情境和普遍意义,即所谓“事赝而理真”(冯梦龙语)—作家所写的情节大可以虚构,但情理却必须真实。有学者认为,法律与文学作为一种研究和教学手段之所以可行,是由于其可以“通过检视有关法律问题的文学想象和文学表达,来解读其中蕴涵的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探究某一时代法律文化的精神状态”。因此,法律与文学教学研究的重点不在于法律制度而在于法律观念、不在于“法条”而在于“法理”( legal principle)或“法律观”(view of law)。在当代学者看来,法理是“法之道理”“法之原理”“法之条理”“法之公理”,“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既然文学作品具有“事赝而理真”的特点,那么法律与文学研究就具有重“理”而不重“事”的特色,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定位就应当是通过汉语文学作品探究中国的法理。换言之,法律与文学课程教学应借助文学中的法律这一研究视角,从文学作品中提取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中国经验与中国智慧,从而在更加广阔的视野中探寻法治的中国道路。
二、文学中的法理:谁的故事?何种法理?
上文的讨论通过将研究主题聚焦于法理,令法律与文学的教学与研究得以避免这种批评:文学作品因其性质而不适于作为研究法律问题的文本。这在理论上构成了开设法律与文学课程的可能性条件而非必要性条件。假如运用文学作品并通过复杂步骤只是阐述了一种常识性的法理,而后者原本可以诉诸其他材料获得更简单或更有力的证明,那么这种法律与文学无异于是用文学来“包装”法学,对现有的法学知识不过是画蛇添足而已。因此,法律与文学课程要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就必须进一步提供必要性的证明。换言之,只有在法律与文学研究能够带来传统法学研究模式所不能产出的知识增量时,只有在法律与文学课程能够提供其他法学专业课程所不能讲授的独特法理时,开设这门课程才是必要的。
(一)文学中的法理重要吗?
既然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主流是“文学中的法律”,而文学中的法律意味着用文学作品代替真实案件来呈现某种法理的话,本文作者相信不少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都会自觉或非自觉地运用这种方法。因为文学作品中的人和事毕竟比真实的案件更具周知性和话题性,也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关注和兴趣。甚至连近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乐于将文学作品作为命题素材使用,这一倾向在法治理论与法理学科目中表现得尤其明显。至于教师出于教学目的而改造甚至编造“案例”,更是本身就具有文学创作的性质。这表明,文学作品与传统法学研究与教学的素材之间存在一种“替代性关系”,即法典与案例所具备的教学研究功能,文学作品同样具备。但是,这种“能指”(文本)的可替代性却不能证明“所指”(法理)的独特性—文学作品所呈现的法理其实是其他素材早就呈现过的,只不过前者似乎能够产生更好的课堂教学效果罢了。在2014年开始承担法律与文学课程教学任务前,本文作者许多教学实践已暗合了文学中的法律这一进路,即运用文学作品展示某些理论问题的实质,将文学作品当作不同理论主张交锋的舞台。这里仅举一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被称作“法理学皇冠上的明珠”,这表明该问题具有极端重要性和高度复杂性。在法理学课堂教学中,本文作者通过三个故事呈现上述重要性与复杂性:韩琦杀庙、秀州刺客与柏林墙射手。其中韩琦杀庙不论在京剧还是地方戏中都是《铡美案》中的重要一折。秀州刺客则是出自宋人罗大经的《鹤林玉露》,属笔记小说,后经明代画家任渭长(老莲)绘入《卅三剑客图》。至于柏林墙射手,当然属于真实的案例,但也经过了适度的改造以符合教学目的。长期的教学实践表明,这种通过文学作品展示理论魅力从而引导学生深入思考的教学方式降低了学生理解抽象理论问题的难度,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在运用法律与文学方法开展教学的同时,一个问题却始终困扰着本文作者:对文学作品的运用能否真的给法学带来新的见解和思考?即使文学作品对法律的描绘是准确无误的,它相对于其他文献也不具有更大的优位性。因为这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与文学“事实上并没有,也不可能产生多少学术上的增量或贡献;充其量,它只不过是在重复他处一再讲过的故事”。要回应上述批评,就必须证明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与文学,即证明某些法理必须通过文学作品才能得到呈现。2014年,本文作者开始承担法律与文学课程的教学任务,从那时起,上述问题就变得更加重要了,因为法律与文学课程假如不能证明自身对当代法学教育具有某种不可替代的贡献,就无法在其他课程早已运用法律与文学教学方法的同时恰当地证成开设法律与文学专门课程的必要性。因此,对于选择什么文本以及用文本阐述哪种法理的问题,必须明确回答而不能含糊其词。
(二)中国法理:大传统与小传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因此“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中国法理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文化传统积淀的产物,经世代相传而取得了稳固的地位,它已内化为中华民族的法文化心理和性格,影响着中国人的法律心理、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的选择。既然古典文学作品是中国传统法理的重要载体,本文作者在法律与文学课程教学中遂将其确定为授课文本的选择范围。但仍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古典文学作品固然能够展示中国传统法理,但中国传统法理非得通过古典文学作品才能够展示自身吗?如果不能妥当地回答这个诘问,则法律与文学课程仍难免有锦上添花甚至画蛇添足之讥。
为进一步缩小教学文本选择范围,本文作者引入了“大传统”和“小传统”这对范畴,用来对开设法律与文学课程的必要性进行理论上补强。大传统与小传统是文化人类学家提出的概念,“所谓大传统指的是精英文化,高层文化;小传统指的是大众文化,通俗文化,低层文化”。作为“法之道理”的法理同样可以进行这样的区分:如果说法理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种特定文化传统的话,那么官方的法理就是这种文化的大传统,而民间的法理则是这种文化的小传统。中国法理的大传统见诸典籍、律令、诏令、奏议、判词,是君主、贵族、官僚、士大夫对法律的认知与判断;中国法理的小传统则是匹夫匹妇、贩夫走卒、引车卖浆之辈对法律的感受与想象,正统文人士大夫所不齿的小说、话本与杂剧、散曲则常常负载着此传统。“不论是大传统还是小传统都对了解该文化有着同等的重要意义,因为这两个传统是互动互补的。大传统引导着文化的走向,小传统却在提供着真实的文化素材,两者都是构成整个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大众而言,官方法理显然是支配性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民间法理不可能不受到这一法律观的影响和渗透。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大众毫无保留地接受了那种体现儒家传统或“外儒内法”的法理。早有法学家指出,“不管是儒家文化,还是法家文化,都属于‘知识精英文化’。但对芸芸众生来说,未免有些艰深难懂......封建社会的老百姓最相信的就是鬼神”。这表明民间对官方法理的分享是有限度、有选择、有取舍的,因此,“只把儒释道三家看成是中国的传统,甚至认为它们支配古代中国人的思想与行为,这是不符合实际的”。
假如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中国民间应流传着不同于官方的法理,中国法理应具有自身的小传统,而法律与文学课程的教学任务,便是通过文学作品还原与再现这种作为小传统的民间法理。古典文学作品能否胜任上述任务?应当承认,中国古典文学具有浓厚的民间文学传统,这也被认为是中国文学水平长期落后的原因之一。但对于法律与文学而言,这种民间文学传统却属因病成妍,为教学研究提供了富有营养的素材。明清之交的启蒙思想家顾炎武对通俗文学作品所承载的与主流思想意识大相径庭的思想有明确而深刻的认识:“小说演义之书,农、工、商、贾无不习闻之,以至于儿童妇女不识字者亦皆闻而如见之,是其教较之儒、释、道而更广也。”(《日知录·厚重》)至于“小说演义之书”所载往往是在顾炎武看来“儒、释、道书所不忍斥言”的“奸邪淫盗”之事,这恰恰表明民间法理与官方法理、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某种疏离甚至对立。因此,开设法律与文学课程教学的必要性就在于揭示这种长期以来被大传统遮蔽的小传统,阐述有别于官方法理的民间法理,在古典文学作品中探寻中国百姓对法律的独特想法、看法与说法。这里仅举一例来说明两种传统的疏离乃至对立:早有学者注意到民间社会奉行着有别于官方和主流的价值观、道德观、法律观。萨孟武提出,“绅士阶级的道德是忠孝二字”“流氓阶级的道德是义字,而发扬光大之后则成为仁”。因此,移孝作忠与取义成仁分别构成了中国传统法理的大小两种传统:官方崇尚孝道,民间则鼓吹义气;庙堂提倡忠孝,江湖则称道仁义。这种传统法理的二元结构如表1所示。
鲁迅说过,《三国演义》《水浒传》的流行是因为中国社会依然有“三国气”“水浒气”。若将这个判断转化为理论命题,就是传统民间法理在当代中国社会仍有市场,对当代社会治理仍有影响。传统的法学研究与法学课程因其研究素材的局限性,很难触及这种并不形诸法典与案例的民间法理,因此形成了教学和研究上的某种缺漏。“查漏补缺”—查传统法学研究之漏,补其他法学课程之缺,这正是法律与文学课程在当代中国法学课程体系中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与使命。
三、认真对待文本:如何在文学中探究民间法理?
本文作者将法律与文学定位为一门通过古典文学作品探究中国民间法理的课程,其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古典文学作品向学生展示中国法理的小传统,并引导学生对其作出恰当的估量与评价。显然,这种课程定位与教学目的有别于“文学名著鉴赏”“影视名作欣赏”之类的通识性课程。当然,法律与文学课程客观上也具有人文教育、素质教育的功能,但其首先仍是一门法学专业课程,并且是以能力培养为目标的研究性课程。换言之,民间法理并不是由教师直接传授给学生的,而是由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有效地阅读文本而自行归纳与提炼出来的。既然如此,那么(教师)恰当的文本选择与(学生)有效的文本阅读就成了决定法律与文学课程教学成败的两个关键环节,下文就分别对这两个环节进行探讨。
(一)民间法理:家族、市井与江湖
毋庸置疑,中国的民间法理只能在地道的中国文学作品中进行探寻,舍此之外别无他途。因此,本文作者主张在那些经过时代检验且“历久而弥新”的名著中选择教学文本,以达到借古喻今、古为今用的教学效果。这种选择也符合习近平总书记“讲好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的要求”。为了在法律与文学课程中展示中国民间法理的整体面貌,本文作者在授课中相继选择了三种古典文学文本,即《红楼梦》《三言二拍》《水浒传》,每个学年的课程均围绕一个文本进行教学。上述三个文本分别负载了三种类型的民间法理,即家族法理、市井法理与江湖法理。之所以不在一个学年的课程中完成对三种法理的讲授,一方面是考虑到理论自身的深度与广度要求足够大的课程容量,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当代大学生阅读兴趣与阅读能力相对悲观的估计—既然连《红楼梦》都蝉联“当代大学生读不下去的十本书”之榜首,那么对学生的文本熟悉程度最好还是“料敌从宽”。
2014-2015学年法律与文学课程的教学主题是“《红楼梦》与家族法理”。《红楼梦》是中国古典章回小说的巅峰之作,其语言风格和写作技巧甚至影响了“五四”之后的近代文学写作。对于法律与文学教学而言,尽管《红楼梦》的“朝代年纪、地舆邦国却反失落无考”,但因“其中家庭闺阁琐事”记述全备(第一回),故可从中考察传统中国社会的“家法”。在法学家看来,这种家法或“家族法”是“在人们意识中清楚地确定着的、对每个人来说哪些是他被人所承认的权利,并基于这些共有规范来使事务得到处理”的法律观,并且被认为是与国家法“等质”的。因此,这种“法”本身就不是法条而是法理—一种家族法理。家族法理中最值得重视的是身份关系,《红楼梦》在大家族环境中展示了较全面的身份关系,比如尊卑、长幼、良贱、主仆等,各种身份主体在确认身份关系的基础上承担各自的社会责任及伦理义务。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是宗法社会,“国”与“家”在一定意义上是同构的,家是缩小的国,国是放大的家。因此,民间社会的法理与官方主流法理存在重合与交叉的部分。因此,《红楼梦》不仅是探究家族法理的理想文本,也是沟通民间法理与官方法理的恰当媒介。
2015-2016学年法律与文学课程的教学主题是“《三言二拍》与市民法理”。《三言二拍》是中国古代话本与拟话本小说的集大成者。话本小说的产生是自宋代以来商品经济与城市生活兴起在文学创作的投影,开创了有别于自魏晋隋唐以来形成的文言笔记小说的白话叙事传统。在这个意义上,话本小说一诞生就构成了民间文学传统的载体,而民间文学同时也是民间法理的特殊表达形式。就《三言二拍》而言,书中体现民间法理主要是一种反映市井生活和市民情感的市井法理。《蒋兴哥重会珍珠衫》(《喻世明言》卷一)中对因果报应的笃信与期待、《十五贯戏言成巧货》(《醒世恒言》卷三十三)中对冤假错案的畏惧与憎恶、《倒运汉巧遇洞庭红波斯胡指破鼍龙壳》(《初刻拍案惊奇》卷一)中对发财致富的渴望与对冒险生活的向往、《硬勘案大儒争闲气甘受刑侠女著芳名》(《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二)中对道学家、伪君子的鄙夷与唾弃,无不呈现出一种有别于官方/儒家法律传统的市民法理。这种市民法理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契合度是三种民间法理中最高的,尤其是其中的契约精神、责任意识与诚信观念对于现代社会治理仍不过时。在这个意义上,市民法理是中国法理从传统走向现代的桥梁。
在这两个学年的课堂教学之外,本文作者还将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贯彻到其他教学环节中,指导了法律与文学研究领域的5篇学位/学年论文(见表2)。这些论文的选题与课程教学主题保持了一致,即在汉语文学作品中发掘官方与主流社会之外的民间法理。因此,对相关论文写作的指导可以看作与课程教学在同样目标下的平行探索,后者丰富了前者在教学文本上的选择范围,二者共同构成并丰富了有西北政法大学特色的法律与文学教学实践。
2016-2017学年、2017-2018学年法律与文学课程的教学主题是“《水浒传》与江湖法理”。中国的民间法理并非铁板一块,《红楼梦》中的家族法理与《三言二拍》中的市井法理对许多具体法律问题的看法难免扦格不人,《水浒传》中梁山好汉对官家法律的蔑视态度与前二者又颇有不同。梁山好汉主要出身于游民阶层,也就是现代所称的流氓无产阶级,他们挣扎在社会的最底层。[32]因此,《水浒传》负载着强烈的游民意识,传播的是一种江湖法理,这种法理以义气为核心观念。传统儒家的法理强调“义利之辨”,认为利与义不相干甚至对立,但对江湖人来说义就是物质利益,《水浒传》中的义气就是指金钱的援助,因此书中谈到的“仗义”往往与“疏财”联系在一起。在法律意义上,梁山好汉的义具有法律拟制的性质,即用拟制的兄弟关系代替了真实的血缘关系—义兄弟是父兄的替代物,山寨则是宗族的替代物。以义气为核心的江湖法理天然地与任何正统法律秩序具有对抗性,在人口流动加剧的现代社会则形诸秘密结社和隐性社会,后者正是现代社会治理中必须正视的顽疾之一。因此,选择《水浒传》作为教学文本并不是为了提倡这种江湖法理,恰恰相反,现实生活中弥漫的那种鲁迅所称的“水浒气”才是选择这一文本的原因。
(二)研究性阅读:论题、作业与考试
恰当的文本选择当然是法律与文学课程的首要环节,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教学模式的思考是多余的。有一千个读者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假如不对研究的主题进行规划、不对阅读的任务进行限定,学生对文本的阅读与思考很可能偏离揭示民间法理的教学目的。下文以2016-2017学年、2017-2018学年法律与文学课程的教学实践为例,说明本文作者在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阅读时所做的工作及其效果。如前所述,这两个学年的教学主题是“《水浒传》与江湖法理”。尽管法律与文学课程的重点不是进行专门的文学史研究,但不了解文本的形成过程就无法真正了解文本所负载的意义。梁山故事的起源和《水浒传》的成书过程构成了正确理解其所传递的江湖法理的前提。因此,课程的第一单元被安排为文本导读部分。众所周知,《水浒传》是一部典型的“积累型文学作品”,其成书过程经历了三百多年。尽管不论繁本、简本还是腰斩本均署名施耐庵或施耐庵、罗贯中,但这对理解《水浒传》的主题并无太大帮助,因此只能通过对小说目身情节的分析来探索其故事源流和主要受众,借以对其究竟体现了哪个群体、哪个阶层的法理作出判断。导读主要围绕《水浒传》的主题、作者、历史原型、故事源流、成书过程、结局与诸续书展开,为学生讨论其中呈现的法理提供一个最低限度的文学史基础。第二单元则是课程的主体部分,为避免学生在阅读中因《水浒传》过分精彩的情节—这些情节对于文学是重要的,但对法律与文学则未必—而迷失研究方向,本文作者将《水浒传》中的江湖法理提炼为若干论题(topics)或“关键词”,诸如“替天行道”“仗义疏财”“好汉”“女色”“快活”“聚义”“招安”之属,这些论题基本涵盖了合法性、财产权、人格、性与婚姻、理想社会等现代法学教学研究中的最重要、最基础的领域。通过对这些论题的探讨,学生能够逐渐把握这种江湖法理的特质,并对其与现代社会主流法理的差异作出正确的评价。
毋庸置疑,研究性课程的主角是学生而不是教师。如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从而培养起自主学习、研究的能力是本文作者在课程教学中着力解决的问题。由于选课规模的限制,法律与文学课程无法采取讨论课(seminar)的方式进行,为避免出现学生在课程学习中“搭便车”的现象,并尽可能地降低自主性研究对教师的依赖性,本文作者主要通过精心布置与讲评作业并且适当增强期末考试题目的难度与开放性的方式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仍以“《水浒传》与江湖法理”这一教学主题为例,每个学年共布置平时作业5次(见表3),这些作业具有足够的理论深度,且与法律与文学这门研究性课程的性质相契合。第一、三、五次作业要求进行单一文本的精读,其中第一次作业涉及单一情节,第三次作业涉及同类论题的多个情节,第五次作业则涉及贯穿全书的主题,阅读量逐渐增大,完成作业的难度也相应提升。第二、四次作业要求学生进行跨文本的比较阅读,其中第二次作业用以呈现民间法理与官方法理的明显区别,第四次作业的目的则是探究民间法理内部江湖法理与市井法理的细微差异。从教学实践上来看,随着阅读量与阅读范围的增大和作业难度的提升,作业的完成度与平均质量并未出现明显的下降。这表明随着教学的推进,学生的阅读与研究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逐渐能够应对更加困难的挑战,这是符合认知与教学规律的。上述信息通过课堂讲评优秀作业及时向学生做了反馈,这也进一步增强了后者自主学习和研究的信心。
对任何课程而言,考试都是检验教学成果的有效方式。如果说平时作业考核的是长时段阅读与思考的效果,期末考试则是对规定时间内完成阅读和研究任务能力的检验。以两学年的期末试题为例(见表4),命题材料分别来自《水浒传》的现代“戏仿”作品(同人作品)与《水浒传》在流传中形成的不同版本。对上述材料的选择表达了法律与文学对文学创作与文学史研究的尊重和敬意:法律与文学不是脱离文本的自说自话,而是必须认真对待文本。这种“认真对待”一方面要求保持相应的警惕,而不被文学作品的内在写作规律所误导;另一方面要求读者/研究者必须保持自身的谦抑性,不能任意对文学作品的主题进行索隐和发挥,更不能将预先选定的理论强加给文学作品。这两道试题令考生认识到,对《水浒传》主题的任何概括都必须立足于小说自身的情节,情节的增删与改易将直接颠覆小说的固有主题及其负载的法理。在当代《水浒传》研究中,“阴谋论”是一种常见的研究范式,本文作者对这种不尊重文本自身的研究范式颇为反感,也不希望学生的阅读和思考受其影响。这是在作为课程最后一个环节的期末考试中,本文作者通过试题对文学与法理、文本与理论、情节与论题的关系向学生做了最后一次力所能及的提示与忠告。
本文责编 ✎ 帝企鹅
青苗法鸣文末征稿启事
“青苗法鸣”微信公众号聚焦社会热点讨论与法学学术交流,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好的分享-交流-争鸣平台,激励更多的青年学人思考和写作。诚请大家惠赐优稿!
一、长期征稿
稿酬等详情信息请见:全新稿酬规则,等你赐稿!赐稿邮箱:qmfmbjb@163.com。
二、建议选题如下:
1.法学院校、学科发展历史及未来
2.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提升
3.论文写作与案例分析方法
4.学术研究兴趣探索与养成
5.考博经验及读博感悟
6.地方社会治理实例与法治发展
7.民商法学(含婚姻家庭法)基础性问题与前沿热点研究
8.侵犯人身权利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的基础性问题及前沿热点研究
9.其他法律部门(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法典化研究
10.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治问题
11.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研究方法
12.企业合规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3.司法改革举措、成效的实证类研究
14.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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