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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韩传华:如何理解破解(三)债权异议起诉期间?

韩传华 破产法快讯 2022-12-10



编者按

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上开设的专栏“破问于每周一更新

本专栏聚焦破产实务问题的问答。提问者、答问者韩传华律师均来自于实务界。

若读者想要提问、追加提问、以及提供其他意见与建议,均可在评论区通过留言参与讨论。





提问

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张芮律师问


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问题是: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不考虑仲裁问题,是否必须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的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超过十五日是否债权人有异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律师答:

      

张芮律师您好!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回答一个“是”或者“否”即可,但无论是或否,都会有很多争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实践中如何完整和准确掌握,既做到有法可依,又有利于破产程序有效推进,有利于化解纷争和减少诉讼,是有一定难度的。我认为,适用这一规定时不可陷入教条主义,否则,有可能简单问题复杂化,短期问题长期化。
一、同行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解读
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发布后,有不少专家学者包括律师对此进行逐条解读。据不完全统计,仅律师解读的就有十多个版本。但遗憾的是,大多数版本对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要么很少解读,要么解读内容多为同义语反复。
解读内容最为直接、具体和详尽,并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认真学习的,当属天同律师事务所池伟宏、冷帅达的解读版本《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面解读与分析(程序篇)--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在该解读版本中,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池伟宏、冷帅达认为:“其一,本条规定设立了债权异议之诉的前置条件,即只有在对‘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不服或‘不予解释或调整’时,异议人方可提起诉讼,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为破产程序增加负担。其二,本条对异议人行使异议权设立了‘十五日’的起诉期限,但对异议人逾期起诉的法律后果未明确规定,我们理解主要原因在于本条受限于《企业破产法》未规定逾期申报债权、逾期起诉的失权制度。”

在进行上述解读之后,池伟宏、冷帅达又引申出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即:“本条规定的起诉期限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对此,在引证说明各地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做法后,池伟宏、冷帅达的看法是: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是除斥期间,即:超过规定的15天后,异议人就异议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其具体理由是:“我们可以按照如下逻辑进行推理: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存在争议,异议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确定异议债权是否成立,逾期起诉则视为无异议或者放弃异议,管理人基于债权人无异议则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法院裁定确定债权表具有确定破产债权的效力,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之后异议人提起债权异议诉讼的,原则上应当不予受理。上述推理的关键是债权表确认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有观点认为法院确认债权表裁定并不能对抗异议债权人的诉权,异议人对债权表的争议并不影响破产程序的进行,可以通过提存等制度予以平衡。从体系解释推测,本条应当倾向于承认债权表确认裁定的既判力,不允许异议债权人在起诉期限届满之后行使异议诉权,而未采纳上述反对观点。因为如果按照反对观点的逻辑,起诉期限将失去规定的意义。”

二、各地法院关于债权异议起诉期间的相应规定


关于债权异议起诉期间的问题,除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外,部分法院也制定有相应规定。细细研读,这些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下列六类:

1、规定有起诉期间,超过起诉期间,异议人仍可以起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4款第4项规定:“前述不予确认债权通知书、复核通知书及债权表应当记载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的权利及十五日起诉期间。债权人就自身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未提起诉讼的,起诉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起诉后进行分配的,应当根据争议债权金额作相应提存。债权人就他人债权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提起异议诉讼,生效判决认定异议成立的,已分配的部分仍应当依法回转。”据此规定,债权人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后,仍可以起诉。


2、规定有起诉期间,超过起诉期间异议人是否可以起诉,取决于具体情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第六条第9款第2项规定:“管理人收悉债权异议后,应当与异议人及时沟通并复核。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应当对债权表作相应调整。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异议人,并在通知中再次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不低于15日),敦促异议人就债权异议提起相关诉讼。债权人未在该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管理人应当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就行权期间、逾期失权事项及债权表等依法作出决议,债权人仍有异议的,应当按《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及时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规定,只要有正当理由,债权人在合理期限之后,仍然可以起诉。


3、没有规定起诉期间,异议人随时可以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174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债务人、对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在核查债权之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该债权确定;(2)对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据此规定,债权人对于本人债权有异议的,没有十五日起诉期间的限制,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内随时起诉。


4、规定有起诉期间,同时规定超过起诉期间异议人不可以起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规定:“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可否设定对债权表记载债权的异议期限和起诉期限?答: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不少于十五日的期限)提出异议。债务人、债权人未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逾期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不予审查。债务人、债权人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审查,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有异议的,应在管理人告知其异议审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规定,异议人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间,不可以起诉。

5、虽然规定有起诉期间,但没有规定超过起诉期间异议人不可以起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其自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之日或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本院裁定确认。”据此规定,异议人超过起诉期间是否可以起诉,尚不明确。


6、规定有起诉期间,但同时规定在法院裁定债权之后,异议人无权起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对管理人书面通知的审查结果或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对异议债权予以复核,并在五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人不服复核结论的,管理人应在债权登记表中对此予以注明,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异议人仍有异议的,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论作出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当事人在破产程序前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管理人可按无异议处理。”第九十五条规定:“债权表中债务人、各债权人均无异议的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作确认债权的裁定书。对裁定确认的债权,当事人无权再提起异议之诉。”据此规定,虽然规定有起诉期间,但在起诉期间之后、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之前,异议人仍有权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是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后的2019年5月20日制定的,其第九十五条规定与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有所区别。
三、本人对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几点理解

在认真研究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认真学习学者专家们对这一条规定内容的解读,认真对照各地法院制订的相关规定后,结合本期破问的问题,本人就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理解,在此发表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和批评指正。
1、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涉及到异议人诉权期限的应当限制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见,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应当视为是对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解释性规定,其宗旨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立法本意。
于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对异议人诉权没有期间限制,所以在理解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时,如果发现这一规定有超越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并限制异议人诉权迹象的,应当限制解释,而不能扩大解释。

2、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只是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的程序问题,并没有排除异议人诉权。
细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并对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认为,这里只解决一个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的程序问题,即:在规定的十五日内,异议人没有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管理人就可以视其为无异议,并报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由于没有规定十五日以后债权人对本人债权如有异议不能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同时由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对本人债权在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三年期间都有权起诉,所以债权人在十五日以后是否还有权对本人债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不能从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中获得否定答案的扩大解释。
如果认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排除了异议人十五日以后的诉权,则视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变更了《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时效规定。显然,这一变更的法律依据是不充分的。
3、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指的不应当是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次日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异议人起诉时间是“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问题是: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之日,是否就是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次日,值得思考。
(1)如果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之日,指的是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次日,则十五日内要同时完成债权人提出异议、债权人说明异议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作出解释或者是否调整决定、债权人起诉等,时间太短,似乎不太合理。
债权人通常是在债权人会议上才看到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和管理人对本人债权的审查结论。债权人对本人债权的审查结论提出异议容易,但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则需要针对管理人的审查理由进行。由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往往只记载有债权的审查结论,而没有记载与债权审查结论相应的理由,所以,债权人如果需要有针对性的说明异议理由和依据,必须先与管理人沟通,知道管理人的想法后,再有针对性的准备理由、依据和补充材料等,较为妥当,但需要时间。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的异议及其理由、依据和补充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可能要与异议人或者债务人核实,甚至有可能要调取新的证据材料等。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尚有可能作出解释或者债权是否调整决定,但这也需要时间。
在管理人作出解释,或者在管理人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后,债权人仍有异议并决定提起确认债权诉讼的,债权人应当针对管理人的解释或者是否调整的决定,准备相应的起诉文件和材料,这同样也需要时间。
因此,即便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文件来往送达的邮寄时间不考虑,从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次日起算十五日期间,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如果必须如此,则有可能将通过一定时间沟通本可以解释清楚或者稍作调整即可解决的纷争,因为没有时间而不适当地导向诉讼,或者因为超过十五日期间不能起诉而留下纷争隐患。
(2)如果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之日,指的是管理人针对债权人异议作出解释或者作出是否调整决定后的次日,则较为合理。
关于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概念,我理解,不仅包括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债权进行核查,也包括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就有异议债权进行解释或者作出调整决定的整个过程。果这一理解成立,则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指的应当是管理人对有异议债权向异议人进行解释或者作出是否调整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于管理人何时向异议人进行解释,或者管理人何时对有异议债权作出是否调整决定,主要取决于异议债权的审查难度和管理人的工作效率。
4、法院对债权表确认裁定不具有既判力
破产程序中的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确认裁定,是否具有既判力,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以后,是否还有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有直接关系。
如果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确认裁定具有既判力,则基于一案不两诉或一事不再理原则,则在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确认裁定后,异议人不能就已记载并被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提起债权异议诉讼。之,如果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确认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则在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确认裁定后,异议人应当有权就已记载并被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提起债权异议诉讼。
本人认为,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确认裁定不具有既判力。主要有四点考虑:(1)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确认裁定,只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需要,不进行任何实体审理,也不对其债权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院裁定,不包括破产程序中法院对债权表记载债权的确认裁定;(3)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确认裁定后,如果法院认为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并裁定驳回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显然不能依据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确认裁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类似的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裁定也不具有既判力,因为当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时,管理人不能申请法院对重整计划强制执行。
5、异议人诉权存在不影响破产案件审判效率
担心异议人诉权存在会影响破产案件审判效率的原因,可能是:议人诉权存在,必然带来债权不确定性,进而造成破产程序推进困难,最终影响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实上,债权的不确定性在企业破产中属于正常情况,企业破产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不难解决。
举例说明,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A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1000万元,管理人审查确认600万元,A债权人有异议但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院对债权表(含A债权人债权600万元)裁定确认后,A债权人起诉请求确认债权增加金额400万元。如果法院受理,只是增加一件诉讼案件,但不影响该破产清算案件的审判效率。理由是:
(1)关于表决权。A债权人起诉前,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600万元的表决权。在A债权人起诉后,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除继续享有600万元债权的表决权外,是否还享有400万元增加债权的表决权,由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决定;
(2)关于财产分配。在A债权人起诉前,破产财产的分配,仍按债权表记载的A债权人600万元债权进行。在A债权人起诉后,破产财产的分配,除仍按债权表记载的A债权人600万元债权进行外,对其起诉请求增加的400万元债权的分配,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予以提存。
同理,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A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1000万元,管理人审查确认600万元,A债权人有异议但没有在规定的十五日内起诉。院对债权表(含A债权人债权600万元)裁定确认后,A债权人起诉请求确认债权增加金额400万元。如果法院受理,只是增加一件诉讼案件,但不影响该破产重整案件的审判效率。理由是:
(1)关于表决权。在A债权人起诉前,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600万元的表决权。在A债权人起诉后,A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除继续享有600万元债权的表决权外,是否还享有400万元增加债权的表决权,由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决定;

(2)在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起诉。A债权人起诉时,如果重整计划已提交债权人会议,则重整计划规定的对A债权人的债权受偿,仍按债权表记载的600万元债权进行。至于A债权人起诉请求增加的400万元债权,如果最终法院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支持,则法院支持部分债权的受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执行即可。

(3)在重整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后起诉。在A债权人起诉时,如果重整计划没有提交债权人会议,则重整计划规定的对A债权人的债权受偿,除按债权表记载的600万元债权进行外,对于A债权人起诉请求增加的400万元债权的受偿,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予以提存
四、结论基于上述种种考虑,我个人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向管理人提出。在管理人就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是否调整作出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后的十五日内,异议人有异议的应当起诉。异议人逾期未起诉的,视为异议人无异议。此,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法院对债权表记载债权的确认裁定,不具有既判力。异议人有权在法院对债权表记载债权作出确认裁定后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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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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