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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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旧】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

编者按“念旧”是破产法快讯新开设的固定栏目,旨在重读破产法经典文献。经典文献的观点和分析经过时间的考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当今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破产法作为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愈发显得不可或缺。为了更深入地理解破产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基本原则,我们特此推出“念旧”栏目,与读者一起重读经典破产法文献。《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是李曙光教授与王佐发博士于200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发表的文章。本文从契约和产权视角深入剖析破产法,阐述其经济学原理、实施目标、成本收益及影响因素,揭示了破产法背后的经济逻辑,为我国破产法实施提供了重要启示,有助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者简介李曙光,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王佐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先后在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杜克大学做访问研究,在芝加哥大学参加法律经济学项目培养。摘要从契约和产权的角度,破产法改变了企业原来的合同束,并根据新的合同束界定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产权,产权界定清楚可以激励相关人为提高破产效率去行为。这就是市场化的破产理论和实践的经济学基础。市场化的破产实施方法需要配套的制度以降低实施成本,这种制度既包括人的因素,又包括市场因素。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也有赖于这两个因素。关键词契约;产权;破产法;成本;收益;市场化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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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评】李曙光:困境、破产与破产可能性

Janger)教授等顶尖破产法学者的主题研究,讨论了中国、美国、欧盟等全球主要司法辖区中的企业破产法问题,促进了破产法领域跨司法辖区的合作和沟通。【主编简介】莱因哈德·波克(Reinhard
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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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新规:个人破产申请的最后一公里

编者按2024年9月2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申报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领域的地方标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旨在加强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的规范化运行,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上减缓个人破产申请当前所面临的阻力,是对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试点改革的进一步经验总结,有利于帮助潜在的申请人打通个人破产申请的最后一公里。《规范》以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的基本流程为脉络,集中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服务行为和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并对此作出了详细的权利或义务之规定。本文旨在对《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的梳理,以帮助读者简明扼要地掌握《规范》的精华之所在,以下主要从制度介绍、条款解读、整体评价三个方面详述。一、何为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2022年5月,为推动解决个人破产申请难、申请填报不规范等问题,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和深圳破产法庭联合创建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面向群众提供“普法宣传+面谈调查+填报指导”等综合性公益服务,解答群众申请个人破产的疑难困惑,指引群众规范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缓解法院案件受理的审查压力,该制度于2022年6月起正式实行。截至2024年9月,破产管理署共组织完成辅导3605人次。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始自于两个文件,一是深圳破产法庭于2022年5月17日公布的全国首个规范个人破产申请的指引——《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3条明确了“申请前辅导”系个人破产申请的前置程序,申请人需取得面谈辅导证明文件后才可进一步向法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二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配套文件——《关于开展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的公告》,对面谈辅导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两个文件由此联合确立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在后续试点改革中被进一步认可和明确。2023年6月5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其中第二条第十二款明确了债务人申请重整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已完成面谈辅导的证明材料;2024年5月16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了《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其中第三条第十一款明确了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前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已完成面谈辅导的证明材料。因此,无论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均必须以完成申请前辅导为前置条件。二、《规范》详细解读《规范》共计17条内容,编者根据条款的理解难度进行了分类,其中【★★★】的内容请读者重点关注,以下为分类情况:详细解读如下第1条1
202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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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的破产法修改问题

编者按2023年5月,世界银行就营商环境评估正式发布新评估体系B-READY,其评估目标、指标设置和评估方法等相对此前的评估体系均有较大变化。基于此,“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的破产法修改”成为了破产法学界近年热烈讨论的话题。本文汇总盘点了B-READY评估体系发布以来中国大陆地区发表的主要相关论文,以飨读者。如在整理过程中有疏漏之处,还望各位读者谅解,并欢迎留言补充、推荐佳作。(论文排名按发表时间升序)本词云反映了如下论文对不同具体问题的关注程度1李曙光:《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指标的法治内涵及制度价值》(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6期)世界银行于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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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读】斯蒂芬·鲁本:认真看待公司破产中的信义义务

Gorkom案中,法院认为董事会仅仅因为没有对手头的交易进行积极审查,就违反了其信义义务。此时的第11章也正在等待它的Van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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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李曙光、蔡嘉炜: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与我国破产法修改

【本文来源】《中外法学》2024年第5期。文章转载已获作者和公众号授权。作者简介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中欧法学院、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是全国人大2006年《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组的主要成员。现任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法》立法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证监会第13届至15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学、破产法学、金融法学、法经济学等。现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健全金融稳定长效法律机制研究”。著有《转型法律学》《破产法的转型》《法思想录》《经济法前沿理论问题研究》《破产法评论》《破产法二十讲》等著述与上百篇学术论文。蔡嘉炜,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破产法、公司法、金融法,在《中国法律评论》《理论探索》等学术期刊发表若干论文。作为课题主要参与人,还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若干课题。摘要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在设计理念、指标内容以及评估方法上,较之以往均存在显著的革新。商事破产作为新营商环境指标的十大核心指标之一,被认为在提升全球各经济体营商环境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准确把握新营商环境指标的改革初衷、商事破产指标中各指标细项之具体内涵,及指标所对应的最佳实践做法与其理论基础,是该项目未来在本土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从规则的体系性完善角度出发,在此次《企业破产法》修改中有必要对标域外破产制度改革的最新趋势及最佳实践做法,重点围绕破产临界期董事义务、跨境破产、小微企业破产重整以及重整新融资制度等方面,以系统性方式修改和完善相应的规则,从而有效助推我国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关键词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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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胡环宇:谈谈《破产法常识》中的深圳个人破产试点

胡环宇:谈谈《破产法常识》中的深圳个人破产试点作者简介胡环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工作团队主办律师,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清算与破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跨境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个人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胡环宇律师一直从事破产法律实务工作,参与办理近百宗企业破产案件及多宗个人破产案件,其中代表案例有:上市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东莞市寮步明珠现代幼儿园等重整和解系列案、四川天德制药有限公司等3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林某某个人清算转重整案等。听闻陈夏红教授所著《破产法常识》一书出版,迫不及待拜读之,惊喜发现“深圳个人破产”在书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细想来,本书内容主要来源于陈夏红教授(为方便表述,以下简称“陈老师”)在澎湃财经频道“澎湃商学院”栏目所开专栏“破产法的温度”2019-2023年间文章的汇集。而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出台为标志的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破冰之旅,正是在此期间扬帆起航。个人破产所涉及的法理与情理的交融,则最能体现破产法的温度。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李曙光教授在其新书《破产法二十讲》中,也提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个人破产是共同富裕的底层制度,深圳的试点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全面铺开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近年来,深圳市破产管理署、深圳破产法庭发布了《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等配套文件。因此,深圳个人破产的探索十分重要,肩负着为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提供深圳经验的使命,自然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在《2020年:岁末年初,再说“破”势》一文中,陈老师评论2020年是热闹之年,这种热闹主要体现在个人破产领域鳞次栉比的地方竞赛。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正式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实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真正零的突破,更是成为万众瞩目的流量之王,也让全国其他兄弟省市嫉妒和艳羡。在看得见的未来,或许还会有更多地方,试图通过各种各样的制度平台,通过个人破产上一次头条。由此,2020年以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为标志性事件,正式拉开了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探索的序幕。在《治国必先治债》一文中,陈老师从历史发展的维度看待破产法的演进,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待债务问题,指出在讨论破产法的底色的时候,人文关怀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纵观整个破产法史,破产法就是一部对债务人越来越宽容的历史。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跟个人破产程序缺失有很大关系。陈老师评论,目前深圳个人破产试点已经取得可喜成就,未来个人破产制度能否成为全国性的制度,让全国各地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都能感到个人破产制度的温度,我们拭目以待。在《个人破产案如山,破产法官何处来》一文中,陈老师拟通过人口、个人破产案件数量、法官工作量等因素之间的关联性,模拟测算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落地后案件数量可能的增加幅度以及破产法官的工作量。通过推演,陈老师认为在个人破产条例落地后,如果深圳中院维持现有编制,很可能出现案多人少的局面。该文首发于2020年6月18日,根据近年来我们实务工作中的观察,深圳中院目前仍维持现有编制,确实也呈现出案多人少的局面,但这一结果与陈老师的推论并无太大关联。一方面,深圳中院受理的个人破产案件远远没有达到陈老师推测的上万宗的数量级,但每年受理案件也有数百宗案件之多,申请的案件数量则更多。而且,个人破产尤其是夫妻共同破产案件背后的资产负债情况复杂化、法律部门之间冲突化、价值选择之间差异化所带来的办案难点,暂时无法实现个人破产案件批量化、集约化、简易化处理;另一方面,深圳中院的破产法官不仅需要审理个人破产案件,还需要审理原有的企业破产案件,而深圳的企业破产案件本就非常多,加入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只是从案多人少变成升级版的案多人少,结果呈现出来的仍旧是案多人少。但是,该文中陈老师对于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对策方面的建议值得借鉴,例如加强庭外重组对个人破产案件的分流,由破产行政机构做必要的前置审查,强化破产执业者的咨询、服务和引导等。在《深圳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设在哪里?》一文中,陈老师提出了三个设想,方案一是设置独立的破产事务管理局,方案二是设置附属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从法律性出发,设在司法局内部;从市场经济性角度出发,设在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机构内部);方案三是沿袭破产司法和破产行政二合一的模式,由深圳破产法庭继续履行破产行政管理职责。陈老师分析认为,在缺乏完美方案的前提下首选方案三,次选方案二,最后选方案一。如果万不得已,需要在次选方案中再做抉择,则认为设置在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可能要比司法局好一点。该文首发于2020年11月23日,根据近年来我们实务工作中的观察,2021年3月1日,深圳设立内地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率先确立了“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深圳的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最终选择了陈老师提出的方案二,且选择了法律性角度,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司法局。我们认为,司法局下设破产管理署,有利于整合协调政府部门的资源,更好地发挥府院联动作用,尤其是在为陷入困境的债务人提供社会救助及社会支持方面起到更好作用,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及法治素养,对于法律新规的理解和运用更为准确,有利于同样是法律性背景的法院、管理人沟通。在《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实施,不是终点而是起点》一文中,陈老师提出七项注意事项,分别为:第一,在强化个人破产免责理念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债权人利益的维护。第二,深圳试点结果值得期待,但无论结果如何,都应不吝惜掌声和宽容。第三,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应向外界充分开放。第四,《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过程中,后续及时评估和修订比立法本身更重要。第五,地方化的个人破产制度只是权宜之计,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第六,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试点需要有跨境思维。第七,通过全国性立法加强刑事惩罚体系构建,尽可能限缩个人破产滥用空间是必由之路。该文首发于2021年3月1日,根据近年来我们实务工作中的观察,陈老师的提醒非常之必要,而且被实践所验证。在《个人破产司法:克制比能动更重要》一文中,针对2021年5月14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不予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裁定,陈老师作出评论,深圳中院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中,表现出极大的理性和可知。这与外界的期待大相径庭。但陈老师认为,这恰恰是当前个人破产热潮背后足够冷静的表现,这种态度十分值得肯定和鼓励。在个人破产司法中,克制比能动更重要,个人破产司法就该高举司法克制的大旗。该文首发于2021年6月29日,根据近年来我们实务工作中的观察,深圳中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及深圳个人破产管理人队伍都保持相当“低调”,并未借着破产的热度大肆宣扬。我们认为,个人破产司法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甚大,对原本债权债务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社会关系都产生不确定的影响,而且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没有两个相同的人,每个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社会关系没有一模一样的,每个破产案件都是“新”案件,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经验只能一个案例一个样本去总结,在无法确定能够推广和适用前,没有人能够承担激进强推导致的后果。因此,在个人破产司法中,怀着敬畏之心,持着审慎的态度,稳步推进,细心呵护,方可让个人破产的种子找到适合本国国情的土壤扎根、发芽。在《破产法如何进化》一文中,陈老师提出推进破产法进化需要坚持“三个面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陈老师提及,在这一轮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备受瞩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个人破产问题能否入法、如何入法。为此,陈老师也提出了慎重做好具体制度设计,避免个人破产制度“破产”的几点关键要求:第一,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追求迥异,不应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中简单套用企业破产的理念。第二,个人破产程序设计应科学清晰,并尽可能实现功能界定和制度设计上的泾渭分明。第三,个人破产要学习国际经验,但不能简单照搬照抄,更不能忽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教训。第四,个人破产的管理服务主要通过公职管理人提供,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引导等。我们分析认为,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追求存在较大差异,陈老师的观点是,个人破产应以破产清算为主,而不能像企业破产一样强调重整。从深圳的个人破产司法实践来看,个人破产重整案件在所有类型个人破产案件中占据了较高比例,这是基于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平衡的结果,也契合我国传统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朴素道德观念,相比于清偿率较低的个人破产清算,较高比例清偿率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更能为无论是债权人、抑或债务人角色,还是更广泛的大众所能普遍接受。但陈老师提出的个人破产程序设计应科学清晰,是值得深圳个人破产司法实践总结和反思的。例如,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如何进一步优化、简化?清算、和解程序的价值如何更好发挥?三大程序如何设计,才能有所差别又互为补充,都是接下来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先行先试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非能够照搬照抄国外经验所能解决。我们在办理个人破产案件过程中会有更直观的感触,简单举个实例,债务人的亲友的债权,往往选择不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但免责考察期结束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基于人情因素另行予以偿还,而这一举措对于前期打折清偿的其他债权人造成明显不公平,但目前好像没有更好的措施来限制这种“程序外清偿”,反之也需要思考这种“程序外清偿”是否需要用法律规定所禁止。类似的,这些“人情”因素碰撞上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具体规定时该如何处理,或成为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中立法价值需要选择和平衡的重要问题。除了以上7篇与深圳个人破产试点有关的文章外,《破产法常识》一书中还有多篇涉及美国个人破产制度介绍、文学作品中的个人破产以及陈老师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随感随想,关于深圳个人破产试点有关的内容,也会在本书中其他文章中偶有出现,可以算作本书关于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介绍的“彩蛋”,需要细心的读者自主发掘和品读。在阅读《破产法常识》的过程中,感受到了陈老师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的关心与关切,这又何尝不是法律人对于所挚爱专业的源自内心的温度呢?(扫描下方图片购买限量签名版)责任编辑:尚晏子葳敬告: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感谢你我互粉,期待惠赐大作(邮箱:insolalerts@126.com)。欢迎加入“破产法快讯”微信群(加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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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盛夏流光,“破”文纷呈,2024年7、8月份破产论文集萃

盘点本文是对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发表在中国大陆地区期刊上的主要破产法论文所做的汇总盘点。小编围绕当今破产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关热点问题,从不同角度分别选取数篇有代表性的论文,概括论文主要内容并呈现给读者。如在整理的过程中有疏漏之处,还望各位读者谅解,并欢迎留言补充、推荐佳作。(论文排名不分先后)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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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破】陈夏红:和破产法虚度的时光——《破产法常识》后记

Epilogue后记和破产法虚度的时光收录在这本书中的大部分文字,是我在澎湃新闻财经频道“澎湃商学院”栏目所开专栏“破产法的温度”2019-2023年间文章的汇集。最终能凑够一本书,需要感谢“澎湃商学院”主编蔡军剑先生数年如一日的催稿。没有他的催促,专栏产量一定会更低。尽管人类世界已经进入元宇宙时代,但作为纸质书的深度爱好者,我还是乐于将这些在茫茫网海流浪的文字汇编出版。这样做既有仪式感,也能给它们一个完整的“家”。除尽数收录前述时间内发表的专栏外,也收入了几篇较早发表但《破产法札记》漏掉的专栏,以及个别应其他媒体约稿而完成的“课外作业”。过去三年,疫情肆虐,国计民生皆受影响。我们常生活在对病毒的恐惧中,特殊时期里生活被折腾得七零八落,往事不堪回首,每个人也都很不容易。这种背景下,不太成体系的阅读和写作,始终是艰难时世里用来对抗不安、驱遣寂寥、支撑内心的重要力量。这些文字的绝大部分灵感,都来源于这种零零散散的阅读和思考,只有个别文字是在会议发言提纲的基础上补写而成。因此,尽管每篇文章自有主题,但所有文章放在一起,却没有比较整齐划一的体系。每篇文字都体现着特定时间我关注和思考的重点,放眼望去,东一榔头、西一杠子,写啥是啥,到哪是哪。不见得很有章法,但绝对诚实。较之于严肃规整的学术论文,我比较沉迷于随笔文体。随笔和专栏尽管也需要大量的文献支撑和修辞技艺,但不需要像学术论文那样在论证和体例上墨守成规,更不用在超级漫长的发表周期里度日如年。学术论文当然也有其魅力,但随笔和专栏能够让我享受“书生意气,挥斥方遒”的快意,也让我在题材和体裁方面多了更多的选项。这是一份读书人的自由。我常常想起王小波在《红拂夜奔》序言里的话,“这本书里将要谈到的是有趣,其实每一本书都应该有趣,对于一些书来说,有趣是它存在的理由;对于另一些书来说,有趣是它应达到的标准。”对我而言,每一篇专栏存在的理由和应该达到的标准,有趣都是首要的。当然,有趣的背后,仍需有用。这种有用,更多是知识之用、观念之用。不见得能够立竿见影地转化成实务指南,但在观念、思想层面,多少能够给人以启迪。《桃花源记》云:“林尽水源,便得一山,山有小口,仿佛若有光。”我希望我的每一篇文章,都能够给读者带来“仿佛若有光”的感觉。这些文字,为过去的作者们而写。学术事业的可贵之处,正在于薪火相传。这是一种“特权”——借由阅读,我们可以穿越时光的隧道,跨越空间的阻隔,与每一本书或者每一份文献的作者神交和对话。这个世界上似乎还没有哪种工作,能够让人足不出户但知交天下。我笔下的每一个字,无论传达出什么样的信息和情绪,无不得益于对已经出版和发表的伟大作品的阅读。我笔下的文字,或有时而不章,或有时而可商,但无论如何,这都是向学术史上先行者们致敬的习作。不管是以脚注的方式注明出处,还是在行文中交代来路,我都想让这些先行者的学术生命,通过他们的作品在学术圣殿里获得传承与永生。这些文字,为现在和未来的读者们而写。写作犹如修炼,青灯古佛,暮鼓晨钟,两耳不闻窗外事。然而在写作过程中,我心中时刻都端坐着读者。写作是一种纸上的对话。换句话说,写作也给了作者和读者对话的“特权”。不管读者来自现在还是来自未来,我希望这些文字能够让您心有灵犀,让您莞尔一笑,让您心有戚戚,让您稍觉治愈。人海茫茫,相遇不易,这些文字可能让您我相遇在黑暗的海上,并在交会的瞬间互放出璀璨的光亮。这些文字,亦为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自己而写。人到中年,大局已定,不能兼济天下,但可独善其身。正好放马南山,心安理得,顺势而为,适时躺平。我本岷县布衣,前二三十年劳心劳力,早无华发,最终能够在“四十不惑”之际求得躬耕于学术田园的自由,专职读书码字,传道授业。需要为稻粱谋,但不需要点头哈腰;无大富贵,但也能实现买书自由,已颇为知足。通过阅读和思考,上天给了我一双慧眼,可以把这破产法的世界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达到曹雪芹所言“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境界。当然,这是主观期待,客观上距离这个标准差得远,每一篇文字都是通往完美境地的修行。鉴于此,这些文字既是一个人的自言自语,更像是“对影成三人”品鉴来自比利时的精酿啤酒。走笔至此,突然想起了郑智化的经典老歌《星星点灯》:“星星点灯,照亮我的家门,让迷失的孩子,找到来时的路;星星点灯,照亮我的前程,用一点光,温暖孩子的心……”在我的眼里,每一篇文字都是照亮家门和前程的“星星”。今天这个时代,戾气弥漫,观念分裂,常识稀缺,共识更是少见。在破产法领域,回到常识、传播常识,也是一种稀缺的品质。我生性散淡,“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乐于做一个破产法常识的传播者。老家岷县以民歌“岷县花儿”驰名。这种民歌,既有以“令”为代表的格律要求,但更讲究歌手在歌词上的即兴发挥,以及歌手对这种艺术发自内心的热爱。在大合唱盛世,我乐于做一个浪迹于破产法田园的“花儿”歌手,保持热爱,奔赴山海。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为本书题写书名。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多年栽培和惠赐序言。李老师对新知充满好奇,对生活充满热爱,对世事达观坦荡,身体力行,言传身教,愚钝如我者受益良多。在世俗的意义上,我早已毕业;但在精神层面,我永不毕业。能够在法大校园里,跟着老师一起成长,陪着老师一起慢慢变老,既是学缘,也是人缘!这本书能够出版,得感谢法律出版社法商分社薛晗社长、田浩编辑及整个编辑团队。我们在破产法领域已有多次合作,目测这本小册子跟以往各本都一样,既会承上启下,也会继往开来。这些文章首发于澎湃,也都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官方微信号“破产法快讯”上推送。在此基础上,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陈卓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对全书做了校订和精细编排。感谢“破产法快讯”编辑部的推送和陈卓同学的细心编辑。最后但最重要的感谢给海艳、看看和笑笑,尤其感谢笑笑、看看为本书手绘封面插图。在时间面前,潜心向学和陪伴家人往往是个零和游戏。这里的每一篇文字,都是我干的壮事,主观上是我没能多陪她们的主要借口,客观上确实导致我减少了跟她们在一起的时间。2023年9月13日于京郊昌平慕风斋作者介绍陈夏红,甘肃岷县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编审、编辑部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破产法修改起草组成员。国际破产协会(INSOL)、欧洲破产协会(INSOL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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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加拿大企业破产立法和近期趋势概述

引入诚实信用义务。根据BIA或CCAA,诚实信用义务适用于破产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并赋予法院在认定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义务时作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命令的权力;2.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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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美国,雇主破产,雇员怎么办?——NLRB v. Bildisco & Bildisco案

引言破产不仅是企业面临困境时的最后防线,也是法律框架下复杂而微妙的利益博弈场。如果企业步入破产程序,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往往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美国最高法院1984年判决的NLRB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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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钟颖: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审慎适用

作者简介钟颖,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兼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治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尚公(重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破产法等方向的研究,兼职从事破产等领域的实务工作。先后在《现代法学》《民商法论丛》《人民法院报》等各类期刊报纸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独著专著1部、合著专著3部。主持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等省部级科研项目8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等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参与重庆市地方性法规清理、重庆市信用惩戒清单起草等社会服务工作,部分决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曾获重庆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等荣誉。编者按“说文”是破产法快讯推出的新栏目,旨在提升学术文献传播力,增加读者阅读便利度。本栏目围绕相关学术论文主题,访谈论文作者,展示文献脉络,梳理精彩观点,探索文章背后的深意与故事。“说文”取“说文解字”之意,既契合访谈形式,也体现出对文章的讨论、剖析。2024年6月,钟颖老师新作《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审慎适用》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发表。本推送系“破产法快讯”编辑部在该文基础上,结合该文的主要思路和框架,对作者补充采访而成。相关内容已经本人审阅。深入了解作者思想和观点,请阅读前述文献。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检视Q您认为,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主要存在哪些问题?首先是适用依据具有模糊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已经出台大量的司法文件以规范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但现行《企业破产法》仍然没有确立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因此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依据也一直较为模糊。从统计的案例看,目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向寻找支撑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依据(参见图1):其一,《企业破产法》第1条关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要求。其二,《公司法》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和第21条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规定。其三,《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条款。上述条款可以为实质合并破产提供正当性依据,但均较为抽象和模糊,无法为实质合并破产的具体适用提供较为明确的依据,仍然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使得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呈现较大的不确定性。其次是适用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其一,法院采用了多元化的考量因素,但实践中做法不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破产法院审判工作纪要》(以下简称《破产审判纪要》)明确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三要件标准,但实践中对于这三个要件是否需要同时具备存在不同认识(见图2)。此外,有些法院仍然会考量破产效率、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因素。其二,不同法官对于标准的具体内容界定不一。从裁判文书中论述的理由看,各地法院对于实质合并破产不仅采用的标准存在差异,而且对于具体标准的认识也不同。例如普遍适用的人格混同标准,不同法官的界定方式并非相同(见图3)。综上所述,法院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最后是适用程序具有不明确性。从破产程序的基本原理观之,法律形式上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可以单独申请破产,故多个关联企业法人主体可能先后进入破产程序。如何在多个独立破产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合并,这既关系到司法效率的问题,更关乎相关利益主体的公平问题。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程序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判断程序的做法不一。实践中各地法院采取不同的方式辅助裁判,包括债权人会议表决、听证会、评估报告等,但这些并非固定的前置程序,各地法院选择性适用。其二,债权人异议程序不明确。从统计的案例看,较少提及债权人通过听证会或者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提出异议,而最终被采纳从而否决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的屈指可数。在申请复议时,异议债权人也多数被驳回。实质合并破产涉及债权人实体权利,现有的程序难以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基本立场:“审慎适用”Q您认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慎适用”的理论逻辑为何?从制度原理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实质上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一种否认,可以从事后的角度促使市场主体合理运用关联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众所周知,法人人格制度被认为是兼具公平和效率双重价值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有助于实现聚集资本、规模经营、科学管理等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则建立了出资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系。而实质合并破产的目的是规制滥用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的利益。因此,本质上而言,实质合并破产否定关联企业成员的法人人格,突破有限责任约束,恰恰维护了法人人格制度的价值。但值得警惕的是,作为一种事后规制措施,实质合并破产是把双刃剑,不适当使用可能对法人人格制度的价值体系产生一定冲击。在市场中,通过设置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关联企业成员,企业集团可以发挥资源共享、管理优化、优势互补、风险管控等多方面优势。如果肆意扩大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范围,关联企业成员的有限责任被不合理突破,最终将影响出资人的预期,削弱关联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市场价值。Q能否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历史渊源来理解“审慎适用”的内涵?当然可以。实质合并破产发轫于美国,并在美国有着较为丰富的判例法实践,故而可以从其司法适用的态度发展演变中探寻“审慎适用”的内涵。在适用问题上,美国的波斯纳法官曾明确主张例外适用说,他认为:母公司在追求自身或整个公司集团利益最大化时,并不必然导致内部子公司的行为扭曲,而是只有在一些极特殊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因此只有在子公司的债权人与子公司交易是在被公司集团误导的情形下发生时,方能例外地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从美国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普遍将其视作一个非常的救济措施,担心该规则的普遍适用将破坏正常的商业秩序。由此可见,美国学者和法官将实质合并破产视为例外适用的一项规则,只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方能适用。Q那您认为在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慎适用”之内涵可作怎样的解读?在我国,“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也是主流观点,但对其认识各有不同。通过对我国各学术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的考察,结合学理分析,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慎适用”之内涵可作如下解读:首先,在适用位阶上实质合并破产具有例外性,即在其他破产法救济手段无法实现公平的极端情况下才能适用,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其次,在适用标准上需要考量法人人格混同的程度、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债权人公平清偿等因素,才能决定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再次,在适用范围上需要考量法人人格混同的范围,只适用于资产混同而具有实质一体性的主体。最后,在适用程序上实质合并破产具有衡平性,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来保护各方主体的正当利益。三“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标准厘定Q为什么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位阶列后于其他规则?从尊重非破产法规范的角度出发,关联企业破产应以独立破产为原则,实质合并破产为例外。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又称布特纳原则(Butner
202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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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郑志斌:破产法实施的堵点与庭外重组

作者简介郑志斌,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法理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一、破产法实施的堵点一是重整理念没有形成一个体系。我国现行《破产法》是从1986年破产法修订而来,虽然新法专章添加了重整内容,但在制度逻辑和规则框架上依旧沿袭了以破产清算为主的理念。重整制度没有形成一个自我完整的体系。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过于强调债权人本位主义,对债务人企业的保护不足。例如,管理人接管是典型带有清算主义色彩的制度,不宜绝对适用于重整程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务人企业的经营活动。二是对债务人的激励制度不足。现行重整制度带有债务人惩罚和强监管主义,不利于鼓励企业全力盘活经营要素,也会限制企业自主恢复运营能力。这也是我国债务人企业怠于主动申请重整的直接诱因,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而言。三是重整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清晰。管理人与企业权力机关缺乏清晰的职责划分;此外,法院、政府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权力越位情形,过度干预企业经营。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等国的DIP制度,应该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重整企业管理体系,比如在管理人管理体系上植入中立的首席重组官职位,加强重整企业的经营管理。二是破产重整中利益相关方博弈机制不足。重整制度的优势之一在于司法公权力对于程序效率的保障。但是,我国重整制度的底色受清算理念影响较重,重整程序以法院和管理人为中心主导,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度不足,磨灭了多方博弈的程序活力。自由协商和集体决策是重整制度的核心要义。没有充分的自由协商,集体决策将会流于形式。司法公权力应更多发挥维持博弈秩序的作用,以及出现博弈瓶颈时的决策功能,保障程序效率。博弈机制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计不合理。我国的债权人委员会结构按照债权人类别设置,而非债权金额,无法体现债权金额权重下的债权人话语权。重要的大额债权人无法主张权利。我国应改革债委会组建机制,借鉴美国做法,将债权金额权重作为债委会结构的核心考量。第二,加强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制定的权利。允许债权人参与制定重整计划,或是允许以债权人名义提交不同于管理人或企业的重整计划,并赋予债权人提交重整计划的选择权。第三,债权人会议分组机制应取消分段分组,细化类别分组。我国立法规定的债权人分组机制应进一步细化,除了财产担保的划分标准,还应根据整体债权结构、性质以及债权人类别进行分组,以适用逐渐多元的金融债务结构,更好的保障债权人权益。三是破产重整的功能价值扩大化。重整兼具民主协商和司法强制的双重属性,本质是通过自由灵活的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各方权益,并通过司法强制力保障实施。重整包含几大功能:一是迅速止血,帮助企业及时止损,保存余力。二是恢复造血,助力企业优化运营结构,补充流动资金,恢复造血能力。三是高效决策,提高集体决策效率,避免因“表决钉子户”引发程序阻滞。四是公权保障,通过司法公权力的必要介入,保障程序效率与实质正义。这些是重整制度给予市场经济的司法红利。当前重整实践中采取的一些措施,并不是重整制度的本质内容,是在司法实践中创设、添附而来的,当前只能借助重整制度得以实现。这些做法形成普遍现象后,导致了认知误区,夸大了司法重整的功能。一是债务调减。重整实践中的债务调减幅度较大,借款本息均可协商豁免;庭外重组一般仅能调减利息部分,本金基本不予豁免。这造成了只有通过重整才能调减本金的误区。二是新股产生。例如,重整中常用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是上市公司产生新股的重要路径。转增资本主要用于调整股东权益和清偿债务。资本公积金转增本是资本市场的常态化金融工具,如今却成为了上市公司重整的“独家秘笈”。上述金融工具应同等地在重整和庭外重组中获得制度保障和统一规制,平等的得以实施。因此,司法部门与监管部门要联合建立统一的庭内庭外重组规则与监管规则。明确企业重整中股东权益调整、资产重组等工具的操作规则,推动庭内外规则体系的统一规范,避免投机者进行司法套利。四是预重整失去庭外重组的本质。预重整是庭外重组的特别形式,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分为庭外重组阶段及转入庭内重整的审查批准阶段。预重整阶段,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在民法框架下自愿达成重组协议的过程,不应受其他权力机构干预、限制,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通过商业谈判实现拯救目标,再利用重整制度的表决程序确认效果,提升效率。从这个角度看,预重整并非法院主导、干预下的法庭内程序,但应允许法院介入发挥一定的监督引导作用。但是,整体上应尽量降低公权力干预的程度,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但是,我国目前的预重整规则不甚合理,存在与重整制度混淆之嫌。由于缺乏纾困通道,大量企业转而采取预重整路径,作为无法进入重整的“替补”。这改变了预重整以庭外自主协商为主的本质,过度强调庭内外的司法连接作用,将预重整异化为了“准重整”。具体表现为,实务操作简单复制重整规则,预重整特点不突出,甚至难以区分预重整与重整的独特优势,缺乏针对性和独立性的规则设计。司法权介入程度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灵活性不足,且法院角色不清晰,既拥有较为广泛的主导权,但又不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二、破产法的堵点需要庭外重组机制的疏解上述堵点问题的形成,一是破产法制度本身的缺陷,二是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和多层次的纾困体系予以支撑,导致大量案件涌入破产程序,使之负担“不可承受之重”,在扩大化其作用的同时,过于偏重司法程序的公权力支持,弱化了当事人之间自主协商机制的建立。我国现行的企业纾困体系亟需一个出口,支建起平行、独立于司法程序的庭外纾困机制,构建机制多元、选择灵活、协同融合的重组生态环境。预重整、重整、庭外重组程序之间能够相互支持、衔接与转化。我国应尽快建立庭外重组制度。一是有助于促进破产制度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庭外重组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打破企业纾困中“债务人原罪”的固有观念,为当事人提供平等自主协商的平台,并赋予当事人较为广泛的纾困机制选择权,从而促进独立的破产机制之建立。二是有利于加强债务人自主权和权益保护,重建当事人的博弈机制。庭外重组制度为企业和债权人提供了新选项与新平台,通过市场化、商业化的谈判,能够有效增加各方博弈的张力与机会,避免将债务人置于绝对的不利位置,构建一个能够有效促进权益平衡与权益保护的平台。三是提供纾困机制出口,打通“重整堰塞湖”。由于企业纾困重组的选择单一,导致大量不同“病症”的企业都涌向重整这一个通道,甚至很多企业长时间阻滞于重整程序中。庭外重组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在纾困初期帮助企业“对症下药”,而非“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进而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和程序通道阻塞。四是修正预重整机制异化。预重整制度的本质是法院辅助下的庭外重组,正是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庭外重组机制,才导致预重整缺乏制度基础,显得“不伦不类”,并实际演化为提前重整。庭外重组机制的确立有助于建立科学、健全、符合本质与逻辑的预重整制度。三、建立中国式的庭外重组体系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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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跋】李曙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时代价值

2024钟颖博士的新著涉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这是近些年备受破产法学界关注和争议的问题。在优化营商环境、破产法实施颇受重视的大背景下,各地涌现大量关联企业破产案件,而关联企业之间的复杂法律与商业联系对破产法提出了挑战。源于美国判例法实践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解决关联企业破产分配问题的一个重要创新,被我国破产审判实务所借鉴。随着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广泛运用,该制度得到了国内学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蓟门破产重组对话”曾经先后邀请两位专家就相关话题进行主题演讲,并组织国内外专家深入研讨,其中左北平会计师曾经主讲《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相关问题》,冯果教授主讲《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中的利益平衡与问题面向》。此外,我们研究中心研究员贺丹副教授曾经出版专著《企业集团破产:问题、规则与选择》一书,这些均广泛涉及该主题。钟颖博士这本书结合国内外的实践情况,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又作了一个更为精细化的研究。阅读书稿之后,我感觉本书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比较有价值的探讨。第一,实质合并破产的产生逻辑。从整体来看,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主要以企业法人人格独立原则,通过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等措施规制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但是,当关联企业财产、业务、人员混同达到难以区分,人格具有实质统一性的时候,以独立法人人格为基础的破产规制规则明显存在不足。实质合并是美国破产制度下破产法官根据衡平法权力创设的破产规则,反映了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诉求。本书从发生学的视角去研究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产生的实践逻辑和理论逻辑,并且提出“实质合并规则可以对法人人格基础完全丧失的关联企业进行规制,从而有效地弥补了关联企业破产制度体系的空缺”这一基本观点。第二,如何构建合理、高效的实质合并破产启动规则?关联企业成员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本应独立地完成破产程序。但是,如果启动实质合并破产,则涉及合并的时间、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等复杂的程序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正如书中提及:“如何在多个独立破产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合并,这既关系到司法效率的问题,更关乎相关利益主体的公平问题。此外,实质合并破产如何与现有破产程序规则相衔接,这也是一个现实问题。”第三,要辩证地看待实质合并破产的制度价值,坚持审慎的适用原则。关联企业的设置是市场上的一种常见现象,有其独特的经济价值。而实质合并是应对关联企业滥用法人人格、不规范经营的一种事后规制手段,可以解决关联企业财产难以区分和债权公平清偿问题。但是,不适当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不但可能带来新的清偿公平问题,甚至可能影响企业集团化发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曾明确提出,要审慎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坚持审慎适用原则,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同时也需要在立法中明确相关规则,防止滥用现象出现。第四,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构建实质合并破产的判断规则,提升裁判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实质合并破产的判断问题是整个制度的核心问题。对此,《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曾经提及标准的问题,“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本书指出,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设计实质合并破产的判断规则,一方面不应局限于单一的人格混同标准,而应以人格混同标准为核心,结合信赖利益标准、债权人收益标准、重整需要标准等标准体系进行裁判;另一方面需要在程序上设置债权人利益反馈程序、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以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下司法实践的探索方向,需要破产法学界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五,保护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实质合并破产是将难以区分的资产合并处理,保证债权人公平清偿。这种处理方式无疑触及了债权人的清偿基础,直接表现为关联企业债权清偿率的改变,容易招致相关债权人的反对。为了防止法院滥用裁判权,寻求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本书认为需在裁定实质合并之时赋予异议债权人必要的救济渠道和合理的损失补偿。这种处理方式可以尽可能地保护异议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实质合并破产的质疑和阻力。钟颖博士是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入站的博士后,跟随我做博士后研究,他对破产法学有着浓厚的研究兴趣,且涉猎甚广。他的这本专著对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的制度设计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深入的探讨,并且根据我国实践提出了一些制度落地的建议。相信本书的出版可以为接下来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立法和司法解释出台提供一些参考,同时也可以成为该领域深化研究的一个重要基础。期待钟颖博士再接再厉,在破产法学领域持续耕耘,产出更多理论研究成果,为中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作出贡献。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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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读】破产法院的市场:须规范而非消灭

Gotberg)为杨百翰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的学术研究集中在破产内外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她曾是密苏里大学法学院的终身教授,以及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小米兰·史密斯(Milan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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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读】企业破产法的未来:技术和AI驱动下的变革综述

Scheme)”,并要求一些法院必须执行该计划。根据这项计划,各方可于全天任何时间进行电子化提交。2017年,英国引入了确保快速和友好解决小额索赔的“在线民事索赔先导计划(Online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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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布斯教授:中国破产法的四十年演变(上)

Booth(以下简称布斯教授)作客美国东西方中心(East-West
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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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全球范围内的破产潮

Companies,用来描述那些经济上无法生存,但却通过救助或不断从银行和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而得以生存的企业。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uropean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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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郑志斌:中资企业重组寻求国外破产法保护的思考

郑志斌,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法理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中资企业重组寻求国外破产法保护的思考导言在经济全球化以及由此形成的全球供应链、全球产业链和全球价值链“一体三链”体系下,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深度参与、融入并影响着该国际格局。加之近年新冠疫情和地缘政治变动对国际经济的冲击与重塑,我国跨境破产案件显著增加。前有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等大型集团,后有瑞幸咖啡、恒大集团、融创等行业巨头,均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获得了美国破产法第15章之认证。这波境外破产保护操作引发了热议,舆论众说纷纭。主流观点认为破产保护是境外债务重组的工具,对国内保交楼交付等方面影响不大。但是,波澜之下必有暗流。地产巨头的这轮战略热潮值得关注与反思。一、境外重组与境内重组的关系从企业特点上看,上述企业架构具有天然的跨境属性,多数在境外注册或上市,主要资产与业务在境内,债权债务遍布境内外。该类具有国际化商业布局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纾困策略上需采取境内外统筹的整体化原则,实施跨境整体重组。单一解决某一板块或某一区域的问题已无法满足需求。因此,境内重组与境外重组是相辅相成的,是整体重组的组成部分。从长远角度看,统筹协同、衔接合作的境内外重组布局将惠泽更多债权人。正是基于这样相辅相成的关系,境外破产保护也有利于提高境内债务重组的成功率,防止债权人利用纽约法规避正在进行的重组及相关义务。以融创为例,融创美元债受美国纽约法管辖,因此融创在香港的债务重组需要获得美国第15章认证,才能确保重组条款在美国的有效性。我们可以将破产保护(或破产)程序视为企业布局债务重组的一项战略安排,一种司法手段,是整体债务重组的一个环节或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统筹全球资源来进行自救。●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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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结果公告

此次评选共收到来自全国范围内各机构独立或共同申报的96个案例。入选案例全部由评委直接投票选出。评委会评委共计49位,包括主办单位代表,和全国范围内各高校从事破产法研究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者。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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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郑志斌:上市公司重整新股机制需要改革

作者简介郑志斌,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法理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资本公积金转增是上市公司重整常见的金融工具。目前103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有71家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上市公司重整中最早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前三个项目(ST北生、ST丹化和ST得亨)均是我们团队主办的,当时的初衷是需要新股,单纯依靠调整老股已经满足不了重整需求,借道资本公积金转增产生新股是唯一能想到的方式。由于市场没有先例,引起很大争议,监管部门领导也曾提出,转增股票有新股发行之嫌,因为无论如何解读资本公积转增理论,客观上转增产生了新股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资本公积金转增渐呈蔓延之势,各种手段的异化程度也越来越高,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改良资本公积金如何转增,而是要厘清上市公司重整新股机制的正当逻辑。第一,上市公司重整需要新股上市公司重整需要对债务、资产、业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整。早期的上市公司重整以处理债务问题为主,基本不涉及调整股东权益。随着重整实践的深入发展,公司纾解债务、发展经营势必要引入投资人,这便涉及股权重组和股东权益调整。在存量老股数量不足及股权调整存在众多障碍的情况下,新股的产生是推动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的核心物质基础。构建新股产生机制是上市公司重整面临的重要课题。第二,新股产生不应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来实现一是资本公积金的归属权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多数观点认为股东不是资本公积金的正当所有权人。上市公司在资不抵债或丧失清偿能力时,股东已无剩余价值可供分配,股东权益已为零乃至负数,债权人是企业剩余价值的索取权人。因此,资本公积金如果尚存的话应归属于债权人。另有观点认为,不能简单通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资产估值依据,上市公司还具备“壳资源”价值以及重整期间的经营增值。账面价值的资不抵债不是否认股权经济价值的依据,股东具备享有资本公积金归属权的权利基础。该问题至今尚未形成明确共识,但股东拥有资本公积金所有权的论点已然遭到了根本性挑战。二是股东在重整期间不得请求收益分配,不应享有转增股票的资产权益。依据《破产法》第77条,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该条的立法旨意是禁止股东在企业资不抵债或丧失清偿能力时获得投资分红。在债权人未获得全额清偿时,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资产权益不能向股东分配。破产法的首要立法目标是公平保障债权人利益。股东应为重整承担责任与成本。转增股票向股东分配有违重整语境下的法理逻辑,有违破产法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三是重整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效果与新股发行相近,但却未适用同等的发行规则,未受到统一有效的监管规制。其转增规模、转增方式、转增用途、转增分配以及股票定价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成为了资本市场的“特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和司法套利行为。第三,依托注册制改革之背景,赋予重整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权能,构建新股产生的合理机制一是制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的新股发行制度,允许重整上市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按照资本市场规则发行新股,接受统一的监管规制。二是可参考美国做法。对重整上市公司设置专项交易单元。由交易所审核其是否具备继续上市条件。不符合要求即申请其退市,转到场外交易单元,重整后再申请上市。注册制与重整制度相互衔接,形成“能下能上”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此外,上市公司重整是并购重组的特殊形态,理应具备并购重组的市场功能与工具,应将重整上市公司纳入并购重组的规制范畴,允许其发行新股、发行债券、实施资产重组等。在努力迈向高质量发展的经济背景下,司法制度也应站在历史新起点,回望、反思、探索、创新,借助注册制改革的窗口,描绘上市公司重整发展的新蓝图,努力打造一个“公平规范、创新开放、刚柔并济、活力坚韧”的市场景象。“正视”栏目往期精彩回顾:【正视】郑志斌:注册制下的上市公司重整新趋势【正视】郑志斌:上市公司退市,重整机制失灵?【正视】郑志斌:破产重整工具的四大滥用【正视】郑志斌:破产法修订与上市公司重整规则【正视】郑志斌: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反思责任编辑:李新彤敬告: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感谢你我互粉,期待惠赐大作(邮箱:insolalerts@126.com)。欢迎加入“破产法快讯”微信群(加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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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郑志斌:上市公司退市,重整机制失灵?

作者简介郑志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法理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校外合作导师。郑志斌律师从事破产重组法律服务已有20余年,是中国著名的破产法律师和并购专家,一直被评选为钱伯斯中国破产法律职业排名第一级别,是国内从事公司重整业务最早也是最多的律师之一,同时也是北京市首批个人破产管理人。至今已承办过北大方正、海航集团、清华紫光、华夏幸福、无锡尚德、中国二重等逾百家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破产重整、债务重组项目,主编(或共同主编)了《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等20余部学术专著。参加了中国新《企业破产法》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立法工作。上市公司退市:重整机制失灵?随着2021年报披露工作的完成,目前已有约42家公司触及强制退市,A股市场进入退市风险处置“密集期”。2022年强制退市企业数量远高于2020年和2021年(各约20家)以及退市新规发布以前每年5-10家的退市企业数据。以往年度中,退市公司数量较少,重整制度在其中起到了很大作用。2022年可谓退市大年,是否意味着重整工具对于挽救上市公司退市已经失灵?这个问题值得深思。1.注册制试点改革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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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2021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评选结果公告

感谢各申报机构对此次评选的大力支持,无论是否入选,每个案件办理团队的努力都值得致敬。如需进一步了解评审相关事宜,请致函:insolcase@126.com。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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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郑志斌:破产重整工具的四大滥用

编者按:怀经国之心,笃济世之志,行法治之举,明学问之道。“破产法快讯”一直致力于成为破产法领域最为迅捷、高端、权威的自媒体。也正是因为这个“初心”,我们一直在努力为订户提供独家、独到的破产法资讯,也在努力开发更多的原创内容。除“曙评”“破产法的温度”“破问”等定期或不定期专栏外,自即日起,郑志斌律师曾在本公号开设的专栏“正视”恢复并开始不定期推送。诚挚期待更多的破产法大咖新秀加入“破产法快讯”的作者团队,共襄破产法的盛举。作者简介郑志斌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法理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校外合作导师。郑志斌律师从事破产重组法律服务已有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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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10月31日截稿!第三届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论坛征文中

征文第三届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论坛征文公告2021年,新冠疫情的影响持续,许多企业仍在债务危机中艰难地寻求发展。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作为本年度的重点立法工作,并随即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单位和地方各省市展开了密集的调研工作。在此背景下,困境企业的拯救与特殊资产的投资,获得了各方面前所未有的关注。为了发挥破产法与企业重组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协同各界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助力企业纾困,实现破产处理与企业重组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并助力新一轮《企业破产法》修改作业的顺利推进,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决定共同举办征文活动,并拟于2021年底举行颁奖典礼暨第三届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论坛。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征文对象征文对象不限。广泛地欢迎全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师生、司法部门的审判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等破产法及不良资产管理与投资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学习者、爱好者投稿。二、选题指引1.宏观经济政策对困境企业的影响2.困境企业拯救机制3.困境企业投资机遇与特殊资产投资的关系4.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的市场主体作用5.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的中介机构服务6.《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与完善7.《企业破产法》的解释与适用三、征文要求1.体裁为论文,具有原创性,无知识产权争议,且未在任何纸质或网络媒体公开发表。2.紧扣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的主题,具有问题意识,论文内容偏离选题指引范围的,不纳入评选。3.符合学术规范,文风严谨,全文包括题目、中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和脚注,字数10000-20000字,格式以《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的内文及注释体例为准。4.请于2021年10月31日前将论文以word文档形式发至电子邮箱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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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评】李曙光: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示范价值

李曙光,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示范价值今年3月1日,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7月19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中院裁定。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机构又推出《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国内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这对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社会信用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个人破产制度是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东山再起”机会的制度。在这里,“诚实而不幸”的定语很重要。这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有资格申请破产,而只是对那些诚实守信的债务人,法院才可以裁定豁免其债务。因此,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证明申请破产的个人“诚实而不幸”就很关键。如何证明个人破产的申请人是“诚实而不幸”的呢?一方面,法院要审查个人破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如个人债务状况、欠哪些债权人的钱、家庭现有资产等,还要找债权人等来听证、核实;另一方面,一个不可或缺的要件就是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相关政府部门和法院要按照审慎、必要原则,明确将个人破产状态,相关主体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并将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同时,通过政务共享平台交换这些信息,实现个人破产信息和债务人信用信息共享,让社会相关利益者参与监督。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的建立对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与良性实践具有多重意义。第一,这一机制可以防范与打击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逃废债”的行为。因为个人破产有豁免债务的好处,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时,很有可能有些人会想歪了,有钱不还债,申请个人破产,甚至恶意滥用破产程序,搞欺诈性破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个人破产的公示与共享机制,可以确保个人破产的信息是透明公开的,个人破产全流程在阳光下运行。第二,这一机制可以减少信息提供、收集与处理的成本。我们知道,债务人与个人破产的信息是很重要也很敏感的个人数据信息,其使用与流动都是有“交易费用”的,甚至有很高的“数据壁垒”。本地的债务人数据信息,外地就不掌握。政府拥有的债务人数据库,金融机构与普通债权人就很难获得。而公示与共享平台可以便利解决债务人数据信息的高成本与信息交流的低效率问题。第三,这一机制有助于解决个人破产后的信用修复问题。个人破产申请经法院裁定批准后,个人债务人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就可以豁免掉全部债务,不用还债了,债权人也不能再找债务人了。但债务人得到这个益处是有对价的,这个对价就是个人债务人在3至5年时间内作为失信人而受到生活与经营行为的限制,如要被限制高消费行为,不能乘高铁与飞机,新的投资创业与借贷行为也被限制。有了个人破产信息共享和公示机制,失信人是可以得到信用修复与合法权益保障的。个人破产信息有误的、主动更正失信行为并配合个人破产程序的等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修复相关信用信息,成为正常信用的公民。个人破产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已经存在了许多年,但在我国还是个新事物,现在深圳也仅是试点。个人破产信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高敏感性,实践中易产生信息被不当采集、错误记录、不当披露等问题,也可能会出现信用管控过度的问题。因此,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也要注意划定好公示共享制度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主要是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以及“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以解决个人破产信用信息的法律适用规范问题;二是要明确个人破产相关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修复权等信用权益,加快建立个人信用修复制度。目前,全国人大已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国家立法机构正在考虑是否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社会广泛关注的个人破产立法如何尽快推进,个人破产在我国能否正常落地,深圳的试点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李曙光:《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示范价值》,载《光明日报》2021年8月26日02版,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1-08/26/nw.D110000gmrb_20210826_5-02.htm责任编辑:杨雪晓敬告: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感谢你我互粉,期待惠赐大作(邮箱:insolalerts@126.com)。欢迎加入“破产法快讯”微信群(加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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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务院:地方融资平台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

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将用最快的速度,定期向订户提供世界范围内破产法领域最新的资讯。既期待您成为我们的订户,更期待您成为我们的作者。破产法快讯有您关注,一定更精彩!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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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罗敏:破产程序新生税费之性质省思及税务处理调适——优化营商环境视域

【作者】罗敏,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来源】原文刊载于《财会月刊》2021年第6期第153-160页,本文已获原作者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摘
202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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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郑志斌: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反思

编者按:怀经国之心,笃济世之志,行法治之举,明学问之道。“破产法快讯”一直致力于成为破产法领域最为迅捷、高端、权威的自媒体。也正是因为这个“初心”,我们一直在努力为订户提供独家、独到的破产法资讯,也在在努力开发更多的原创内容。除“曙评”“破产法的温度”“破问”等定期或不定期专栏外,自即日起,郑志斌律师曾在本公号开设的专栏“正视”恢复并开始不定期推送。诚挚期待更多的破产法大咖新秀加入“破产法快讯”的作者团队,共襄破产法的盛举。郑志斌律师法理学博士,中国投资协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连续多年被钱伯斯评为中国破产法律执业排名第一级别律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郑志斌律师是大成Dentons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从事破产重组法律职业已有20余年,是中国著名的破产法律师和破产并购专家,是国内从事公司重整业务最早也是最多的律师之一,同时也是北京市首批个人破产管理人,至今已承办过包括夏新电子、无锡尚德、海鑫钢铁、中钢集团、中国二重在内的逾百家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破产与重组项目。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反思一、上市公司重整的立案发展与存在问题(一)上市公司重整的立案发展重整是优化配置社会资源、挽救危困企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破产法》的一大制度创新。自2007年6月1日《破产法》实施以来,重整案件的审理已成为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领域。上市公司通过重整程序避免了破产清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破产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适用,还涉及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的衔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审理原则,细化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的规范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广大投资人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此,在《破产法》施行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就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法律部组成联合课题组,就上市公司重整进行专题调研。201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召开了审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了《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相较于《破产法》对常规情形下企业重整的审批流程和材料提交的规定,《纪要》对上市公司重整提出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要求。从申请主体而言,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从申请材料而言,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从近两年开始,证监会还加大对上市公司各项征信情况的审核,需要提交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有对上市公司正在进行的立案调查和未办结刑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文件,税款缴纳情况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实践中,提出申请及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大致程序如下:省级人民政府向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证监会作出无异议复函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受理的,逐级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收到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外,省级人民政府向证监会出具相关函件所需的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取决于地方政府内部工作流程及其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支持态度。(二)上市公司重整存在的问题1.重整受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对重整受理发表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上市公司重整受理属于司法事项,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证监会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司法事项的意见可作为人民法院的参考意见,作为正式决策意见纳入审核程序则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近年来,为规范上市公司的有序发展,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实践中证监会坚决不支持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导致众多“踩红线”的困境上市公司被拒之于重整大门外,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越位,还剥夺了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救助权利与资格。近年来,国家越来越支持与重视破产程序对市场主体的救助与退出作用。国务院于2020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证监会、最高院、司法部等部门支持上市公司重整,并特别强调了“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间接肯定和承认了具有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形的上市公司的重整权利。2.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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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评】李曙光:《企业破产法》实施的路在何方?

另一方面管理人协会发展迅猛是好事,破产案件剧增,需要更多的管理人,市场越来越大,现在人手远远不够。当下世界疫情的加重导致经济雪上加霜,需要专业人士帮助处理这一巨大经济麻烦。因此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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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50】韩传华:企业破产后对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是否应当解除?

限制消费令。”因此,如果被执行企业只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尚不属于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法定事由。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人民法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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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47】管理人应否清理破产企业已无价值的二级公司?

“编者按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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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43】 韩传华:管理人何时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号]之后。2、遵循《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3条附条件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05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云高法发〔2019〕3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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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问35】韩传华:破产后逾期办证违约金债权应否确认?

“编者按韩传华律师在“破产法快讯”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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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苏颖:香港营商环境破产指标的分析及展望

基于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对香港破产指标评估的分析及展望01《营商环境报告》介绍《营商环境报告》首次发布于2003年,涵盖5项指标和133个经济体,其宗旨在于衡量监管法规是否有助于推动或是限制商业活动。2020年的报告系该年度报告的第17期,涵盖的数据止于2019年5月1日,记录了190个经济体在12个商业活动领域中法规的变化。营商环境便利度分数和营商环境便利度排名涵盖了上述12个领域中的10个领域[1]: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根据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内地营商环境2019年[2]便利度得分77.9分,较2018年(74分)提高3.9分;排名第31位,较2018年(第46位)上升15位,是2019年十大改善最显著的经济体之一。02了解香港营商环境便利度的意义香港作为国际重要的金融中心,是连接中国内地与世界的重要资本平台。首先,香港是内地企业的主要上市平台。内地企业占港股半壁江山,“港股2,000多家公司,国内占比大概五六七八,50%的数目是给内地企业,他们占港股市场总市值的66%,股票日均交易量占比为76%,占总体IPO接近八成”[3]。2020年一季度,内地企业主导香港新股市场的趋势不变[4]。其次,除上市平台搭建以外,香港也是内地资产出境及跨境投融资的重要通道。常见架构为,内地企业家或内地企业在离岸地设立控股公司,在香港设立中间控股公司(“香港控股公司”),实际业务、资产及运营在内地,香港控股公司向国际及内地投资者或债权人进行股权或债权融资,资金提供予内地营运主体使用。此外,除投融资以外,亦有部分内地人士在香港经商。因此,对于内地企业而言,需要考量香港的营商环境便利度,以选择或优化跨境投融资平台的架构或经商地。进一步延伸,对债权人而言,需要考量香港的营商环境便利度尤其是办理破产的法治环境,方能评估债权风险、就债权价值保护做好应对。03香港破产指标的评估现状(一)香港整体营商环境便利度评估现状根据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香港营商环境2019年便利度得分85.3分,对比2018年(85.1分)提高0.2分;位列第3,与2018年排名持平,代表着香港具备高效的商业环境和有力的法律制度。在排名体系涉及的10个领域中,香港单领域排名相对靠后的为:登记财产(第51位)、办理破产(第45位)、获得信贷(第37位)、执行合同(第31位)及跨境贸易(第29位);其余5个领域排名均为前7。当中可关注到香港在办理破产领域(“破产指标”),排名第45位,相对而言显著低于其他领域排名。而与此结果相关联的另一发现是,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香港所属的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在执行合同(地区平均排名105)、解决破产(地区平均排名105)及跨境贸易(地区平均排名103)等方面仍面临重大挑战,这体现了该地区经济体在上述领域表现的显著差异。再者,从2018年5月2日到2019年5月1日,共有115个经济体在《营商环境报告》评估的10个领域中实施了294项商业监管改革,当中,改革最少的领域是办理破产。此外,根据世行关于各经济体2005年至2019年的营商改革统计显示,香港地区一共进行了24项改革,当中办理破产相关的改革仅有1项。在分析香港2019年破产指标评分之前,先就世行的破产指标体系作出介绍。(二)破产指标体系世行认为,良好的破产制度应当具体以下特征[5]:1.帮助债权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2.允许有救助可能的企业进行重组,并有效关闭失败的企业;3.提高市场的确定下,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增长;4.鼓励贷款人提供高风险贷款;5.保障更多员工从事原有工作;6.有助于保护供应商及客户网络。《营商环境报告》关于破产指标的理念为,研究企业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结果,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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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堂】李曙光:营商环境与破产法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营商环境大讲堂第一期营商环境与破产法改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司法在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职能作用,助力中国打造全球营商环境高地。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3日至4月18日推出营商环境大讲堂,第一期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主讲营商环境与破产法改革。《营商环境与破产法改革》——以“办理破产”国际先进经验和中国实践为主线,根据世行评估标准和方法论,就“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和“回收率”两个二级指标进行评述。营商环境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加快推进破产法改革、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破产法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功效和作用。第一期视频各期主题及主讲人营商环境与破产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