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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旧】李曙光、王佐发: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
编者按“念旧”是破产法快讯新开设的固定栏目,旨在重读破产法经典文献。经典文献的观点和分析经过时间的考验,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当今经济形势瞬息万变,破产法作为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愈发显得不可或缺。为了更深入地理解破产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基本原则,我们特此推出“念旧”栏目,与读者一起重读经典破产法文献。《中国破产法实施的法律经济分析》是李曙光教授与王佐发博士于200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1期发表的文章。本文从契约和产权视角深入剖析破产法,阐述其经济学原理、实施目标、成本收益及影响因素,揭示了破产法背后的经济逻辑,为我国破产法实施提供了重要启示,有助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者简介李曙光,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王佐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先后在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杜克大学做访问研究,在芝加哥大学参加法律经济学项目培养。摘要从契约和产权的角度,破产法改变了企业原来的合同束,并根据新的合同束界定利益相关人对企业的产权,产权界定清楚可以激励相关人为提高破产效率去行为。这就是市场化的破产理论和实践的经济学基础。市场化的破产实施方法需要配套的制度以降低实施成本,这种制度既包括人的因素,又包括市场因素。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也有赖于这两个因素。关键词契约;产权;破产法;成本;收益;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