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美国,雇主破产,雇员怎么办?——NLRB v. Bildisco & Bildisco案
引言
破产不仅是企业面临困境时的最后防线,也是法律框架下复杂而微妙的利益博弈场。如果企业步入破产程序,其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往往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美国最高法院1984年判决的NLRB v. Bildisco & Bildisco案正关涉这一问题。该判例中,核心争议在于破产企业能否拒绝承继集体劳资协议或单方变更其内容。这一判例不仅触及了破产法与劳动法之间的微妙平衡,直接导致国会迅速通过法律修正案,还引发了关于如何在保护员工权益与促进企业重整成功之间找到合理路径的广泛思考。
“拒绝承继可节省10万美元”
01
1980年4月14日,一家从事建筑用品分销业务的新泽西普通合伙企业Bildisco(本文案件中的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提出重整申请。截至当日,Bildisco约有40%-45%的员工由运输工人、司机、仓库管理员和工会代表组成——对他们来说,这可能是一场灾难。
在提交破产申请之前,Bildisco与工会达成了一项为期三年、于1982年4月30日到期的集体劳资协议(下简称“协议”)。协议明文约定,即使破产,该协议也对双方及其继承人具有约束力。但是,自1980年1月后,Bildisco逐渐开始拒绝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一些义务,比如支付养老金与医疗费福利、将根据协议收取的会费汇给工会、按照协议的要求增加工资。
1980年12月,Bildisco请求破产法院批准拒绝承继集体劳资协议。在听证会上,唯一的证人是Bildisco的一名普通合伙人,他作证说,拒绝承继协议将在1981年为Bildisco节省约10万美元。工会仅盘问了Bildisco的证人,却没有提供自己的证人。1981年1月15日,破产法院批准Bildisco拒绝承继协议,并允许工会在30天内向Bildisco主张损害赔偿。由于地区法院维持了破产法院的判决,工会决定继续向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工会在向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也向联邦劳资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NLRB)指控Bildisco存在不当用工行为。委员会最终认定,Bildisco违反了《联邦劳资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NLRA)规定,单方面变更协议条款,不按照协议约定提供附带福利和加薪,也不向工会缴纳会费。Bildisco被勒令按照协议的要求向工会缴纳养老金、医疗费和其他福利费,并向工会交纳会费。委员会请求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执行其裁定。
由于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拒绝接受委员会的结论,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Bildisco案最终走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如同爱丽丝的奇遇
02
Bildisco案之所以复杂难解、令人困惑,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其涉及美国破产法上著名的“法律迷丛”——待履行合同(executory contract)。由于国会的随意修补以及特殊利益群体的游说,待履行合同相关规则的修订繁多而具体,以至于被Westbrook形容为“出自Lewis Carroll(《爱丽丝奇遇记》作者)之手”。
根据维恩·考垂曼(Vern Countryman)教授得到诸多法院采纳的著名定义,待履行合同的界定采取“实质违约”标准——若破产人与相对方的合同义务均远未履行完毕,以致未完全履行将构成足以豁免对方履约义务的实质违约,该合同就属于待履行合同。据此,Bildisco案中的集体劳资协议属于待履行合同。
针对待履行合同,债务人共有四种选择:承继、拒绝承继、承继之后转让、无动于衷。鉴于Bildisco案仅涉及“拒绝承继”这一选择,此处简要说明“拒绝承继”的法律效果。如果债务人拒绝承继某一待履行合同的请求被法院批准,将发生如下法律效果:第一,破产财团不会负担合同项下的履行义务,同时破产财团也将无法获得该合同上的利益;第二,相对人被视为拥有普通无担保的申请前债权(拒绝承继构成申请前违约),但是债务人可以通过免责制度免除该债权。
较大负担与利益衡平
03
Bildisco案中,摆在最高法院法官们面前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第11章案件中的重整债务人是否可以拒绝承继集体劳资协议?第二,在破产法院对债务人的拒绝承继进行批准审查的过程中,债务人单方面修改劳资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用工行为?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在Bildisco案之前有两项著名判决。第二巡回法院在Shopmen's Local Union No.455 v. Kevin Steel Products, Inc.案判决,在满足一项利益平衡标准(balancing of the equities standard)的前提下,债务人可以拒绝承继根据《联邦劳资关系法》签订的集体劳资协议。但是,就在同一年,在Brotherhood of Railway, Air-line & Steamship Clerks v. REA Express, Inc.案中,第二巡回法院面对《铁路劳资法》(Railway Labor Act)下的相似问题,对拒绝承继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标准,要求证明拒绝承继对于债务人企业的破产拯救的必要性。在之后的判决中,Kevin Steel案确立的“利益衡平”标准相较于REA Express案确立的“破产拯救”标准获得了更多法院的青睐。
Bildisco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一致认定集体劳资协议能够拒绝承继。首先,根据《破产法典》第365条的概括授权,破产法院有权批准对集体协议的拒绝承继。
其次,最高法院认定,批准拒绝承继申请的恰当标准是:债务人必须证明集体劳资协议对其构成较大负担,且各方利益的平衡也支持拒绝承继。大法官们同时认定,REA Express案所采用的“破产拯救”标准与《破产法典》第11章所包含的“灵活性与公允性政策存在根本性冲突”。就平衡各方利益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最高法院也给出了一些指引。在面对拒绝承继集体劳资协议的申请时,法院首先必须铭记“提高债务人重整的成功概率”这一目标。在此基础上,法院必须权衡债务人、债权人以及雇员在拒绝承继或承继这两种替代选择下所面临困境的本质差异。但该院同时也强调,“《破产法典》并未授权法院对其能想到的每一种利益都进行随意考量,相反只有与重整成功相关的利益才应纳入考量权衡的范围”。
最后,联邦最高法院补充探讨了破产法院批准拒绝承继申请的程序条件。该院认为,只有在当事人进行了谈判但无法自愿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法院才宜介入进来。这一要求后来也为《破产法典》第1113条中细致的程序机制所采纳。
不具有执行力?
04
小威廉·约瑟夫·布伦南(William Joseph Brennan),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Bildisco案中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债务人在破产法院就拒绝承继申请作出裁决之前,单方面修改集体劳资协议条款的举动是否构成不当用工行为。最高院大法官们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巨大分歧,最终以5:4的微弱优势支持了债务人一方。
多数意见认为,债务人单方面修改集体劳资协议的行为并未违反劳动法。债务人所面临的问题是,在破产程序以外,联邦劳动法是禁止雇主对有效的集体劳资协议进行单方面修改的。但是破产的发生改变了该结果,理由有两点:(1)债务人须有权对集体劳资协议进行修改,以保有(preserve)拒绝承继的潜在益处;(2)在破产申请之后,除非管理人或经管债务人正式承继集体劳资协议,否则该协议都“不具有执行力”。
反对意见则认为,债务人单方面修改集体劳资协议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第一,作为前提,劳动法必须依照其明确规定予以执行,而法院应对破产法是否要求任何不同的结果进行考查——反对意见认为《破产法典》并不存在这种要求。第二,反对意见不承认 “不具有执行力”理论,而是认为在破产申请之后,集体劳资协议依然“有效”,直到被正式拒绝承继之前,其都须受劳动法的调整。
出人意料的是,在这一争议焦点上,布伦南大法官所持的反对意见获得了最终胜利。对于Bildisco案判决,国会迅速作出了回应,仅在数月之后,便将《破产法典》第1113条作为1984年修正案的一部分予以通过。第1113条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Bildisco案在拒绝承继问题上的立场,但否定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单方面修改集体劳资协议问题上的立场。第1113条要求,即便是临时修改也必须得到破产法院的批准,且批准的前提是需要证明该项修改“对债务人经营的继续至关重要,或系以避免对破产财团的不可逆损失为目的”。
参考文献
[1] NLRB v. Bildisco & Bildisco, 465 U.S. 513 (1984).
[2] [美]查尔斯·J·泰步著,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美国破产法新论(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3] Jay Lawrence Westbrook, "A Functional Analysis of Executory Contracts", 74 Minn. L. Rev. 227 (1989).
[4] Shopmen's Loc. U. No. 455, v. Kevin Steel Products, 519 F. 2d 698 (1975).
[5] Brotherhood of Railway, Air-line & Steamship Clerks v. REA Express, Inc., 523 F. 2d 164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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